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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和公司法的法律适用微探

2019-03-30吴质强

中文信息 2019年3期
关键词:法律适用民法总则公司法

吴质强

摘 要:民法总则属于我国司法当中的一般性规则,对公司法起着补充适用和漏洞填补的重要作用。在关于公司法方面的问题上,需要处理好公司法特别规定和民法总则一般规定的使用。公司法所出现的漏洞,需要民法总则的相关条款对其进行查漏补缺,使其能够得到更好的适用和发展。

关键词:民法总则 公司法 法律适用

中图分类号:G633.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82(2019)03-0-01

民法总则对于不同的商事单行法有着不同的作用,其中,受到较大的影响作用的大概非公司法莫属了。民法总则当中的一般性规则对于公司法方面都有着可以补充的作用。公司法避免出现民法总则当中的法条,从而避免形成重复规定,这样也可以有效的保证民法总则的统帅作用。民法总则和公司法在进行相互协调的时候,需要考虑其是否能够继续使用,如何有效的进行整合以及对其进行相应的查漏补缺等。

作者浙江纳古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副主任律师。毕业于浙江工业大学法学院,长期致力于法律实务研究,专业功底扎实。在公司事务、合同纠纷等方面尤为擅长。被杭州市教育局、共青团杭州市区委、杭州市下城区司法局、杭州市下城区依普办联合聘请担任下城区普法使者;被浙江省公安厅特聘为浙江省公安厅涉老法律顾问。

一、民法总则在“民商合一”背景下的规范作用

当前,我国所制定的民法总则当中依旧沿用了“民商合一”的传统立法,从而能够可以有效的适用于其他的民商事关系。其中民法总则主要规定民事活动当中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则,这也是商事活动需要遵守的基本条款。

民法总则属于我国的私法,其中至关重要的则是民法和商法的内容,从而需要对其进行有效的“民商合一”。若是民商分立,则民法和商法属于平行的法律规则。比如,德国,就是选择了分立,从而将公司法和债权法当中的共同的部分作为民法的一般性规则。反之,若是民商合一,民法总则就是在对分则和商法当中共同的部分称为一般性规则。不同的立法下,会导致其发展质的变化,从而需要对其进行重新有效的认识。

公司法属于商法范畴,即规定公司设立程序、组织机构、活动原则以及对内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民法当中多项规定都和公司相关,尤其是法人方面的规定,更是突出。又因此被称作简单版本的公司法。在公司纠纷案件当中,对于该类型的案件所涉及的法律关系则不能对其进行简单的定性为合同关系或者是侵权关系。在我国的公司法解释当中,按照商法规律正确解决一些在实践中长期存在分歧的问题,依法引导各级法院树立商法意识,强化商法理念,妥善审理公司诉讼案件。当前,我国在对于民事审判的观念已经有所改变,在实际处理公司纠纷案件的时候,即便拥有优先适用编制的法律,在实际的落实工作当中也会受到一定的阻碍。我曾担任杭州某老年公寓诉吴某某合同纠纷案(案涉标的2.3亿)的辩护人。从中可以得出想要更好的处理“与公司有关的纠纷”时,则需要对案件进行全面的认识,并以此作为基础对待事实,并判断公司法是否属于预期相关的其他特别法。

二、公司法优先使用和民法总则补充适用的冲突

公司法优先适用于民法总则补充适用当中的规范,主要表现为法人和营利法人的一般规定。当中民法总则对于一些事项进行规定,但是公司法却缺乏明确的规定。比如,在关于法定代表人的行为和后果,以及对抗第三人的效力等等。民法总则对于这些事项都没有和公司法存在优先适用的权限,而是作为补充适用。这样也会导致公司法规范和民法总则规定当中产生冲突的问题。

1.公司决议成立与效力的法律适用

公司法并没有针对公司决议成立与否进行相关的规定,但是在民法总则当中却有关于这个方面的法条。这就容易让人对其产生相应的疑问,如是出现关于公司决议方面的问题,是应当根据民法总则的相关规定还是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呢。根据法律行为的理论而言,法律行为是否成立则为事实问题,行为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则属于法律价值的判断问题。在民法总则当中“依照法律或者章程规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作出决议”,则是关于“决议”行为的成立要件。而公司法当中的撤销事由则是对违反法律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提供法律依据。针对这样的情况,则可以得出民法和公司法对于决议内容的规定并没有冲突。

2.公司解散时清算义务的法律适用

当前,我们一般会认为民法总则第70条创立了统一的法人清算義务人规则,可又和公司法对这个方面的规定有着冲突。这时候则需要公司法和民法进行有效的调节。民法总则当中对于清算义务人的规定为法人解散的时候需要对清算组进行一系列的流程,法人在公司没有清算的时候对相关权利人造成损害的时候需要依法承担责任。而公司法当中并没有规定清算义务人,但是对于公司没有明确规定的事项做出的司法解释,也是属于立法解释。若是司法解释是对当前公司法现有的条纹进行解释,则属于特别法,能够优先适用。

三、民法总则补充公司法存在的漏洞

在民法总则当中对于法律漏洞增加了填补条款,即“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使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同时被称作法原条款,能够更好的对案件进行适用范围的确定。

公司法中也有法律漏洞,则需要采取类推适用的方式。比如,在民法总则的规定上进行填补的问题当中,公司董事以公司名义和第三人进行民事法律行为的法律问题。对于公司法当中,公司是否能够对董事进行相应的限制和有效的对抗第三人等问题,都有着一定的漏洞。而民法总则当中则在第61条和170条对于这个内容进行相应的规定,但是对于法定代表人和法人方面的内容有着不同的意见。并且在不同的层次来说,若是公司董事使用公司名义进行民事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方面的问题,对于公司法和民法总则都属于漏洞。因此,应当采取类推适用的原理,对法律漏洞进行有效的填补。

参考文献

[1]陈政.论法人之清算义务人及其清算责任——从《公司法》的视角谈《民法总则》第70条[J].信阳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8,38(02):58-62+90.

[2]薛智胜,周陈.《民法总则》法人制度与《公司法》的完善[J].政法学刊,2018,35(01):24-31.

[3]薛波.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入典”的正当性质疑——兼评《民法总则》“法人章”的立法技术[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8,36(04):114-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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