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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转型背景下地方高校法学专业课程改革探讨

2019-03-30李进平

新西部下半月 2019年2期
关键词:重构课程问题

【摘 要】 在专业转型背景下地方高校法学专业课程应对接法学专业转型进行结构调整和优化。文章分析了地方高校法学专业课程设置存在的弊端。针对这些弊端,提出对法学专业课程进行重构的建议:法學专业课程应融入地方、行业元素,构建协同育人培养机制;加大实践课程比重,强化学生法律实务技能培养;强化分类培养理念,构建分类分层教学模式。

【关键词】 专业转型;课程;问题;重构

一、关系梳理:专业转型与课程改革相互依存、密不可分

2015年国家教育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发布了关于引导部分普通本科高校向应用型转变的指导意见。其指导思想是引导部分地方普通本科高校向应用型转变,所谓转型实际上是朝四个方面转向,即转向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上;转向产教融合校企合作上;转向培养应用型技术技能型人才上;转向增强学生就业创业能力上。专业转型对地方高校法学专业课程体系结构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对于专业与课程的关系,有学者这样形象描述:“专业设置好比‘宴席,课程设置好比‘菜单,一门课程好比‘一道菜。课程设置合理以至每一门课程都十分优秀,整个专业的实际水平才能充分体现出来。 办好一个专业,必须合理设计各门课程,形成科学的课程体系;反过来,设计好一个课程体系,才能办好一个出色的专业。”[1]可见,专业与课程的关系十分密切,专业是高等教育部门根据科学分工和产业结构的需要所设置的学科门类,是高等教育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对接口。而课程则是为了实现专业人才培养目标所构建的课程目的、课程体系、课程内容及教学模式体系。专业结构的优化最终落脚于课程体系的优化。当下进行的专业转型是高校根据高等教育规律、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及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所做的发展方式的改革,随之而来必然会带动专业课程的转型调整,地方高校应根据专业转型目标适时地对课程目标、课程体系、师资队伍、教学模式等课程要素进行调整和优化。法学专业课程亦应对接法学专业转型进行结构调整与优化。具体而言,法学专业课程应朝四个方面转向:(一)法学专业课程设置需切合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二)法学专业课程设置需突出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特色;(三)法学专业课程设置能有效地培养应用型技术技能型人才;(四)法学专业课程设置能助推学生就业创业能力的提升。

二、问题所在:当前地方高校法学专业课程设置现状

当前地方高校法学专业课程设置的主要依据是教育部明确规定的各高校法学专业必须开设的16门核心课程和各自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实践表明,地方高校法学专业课程的设置存在较大的随意性,课程设置的目的导向不明确,与能力培养脱节,主要存在以下几个共性问题:

1、课程设置缺乏地方特色和个性

当前地方高校法学专业课程的设置主要是围绕教育部规定的16门核心课程分专业基础课、专业主干课、专业选修课和部分实践课设置。首先确保16门核心课程开齐开足,然后根据学生考研、考公务员和参加司法考试的需要开设一些有针对性的方向课,再象征性地开设部分实践课程。这样的课程设置既没有对接社会需求,也没有体现办学的区域特色,不能服务于地方经济社会的发展。

2、课程体系的构建受制于办学师资和办学条件

多数地方高校办学条件无法满足人才培养的需要,囿于区域劣势和经济发展水平,部分地方高校的师资力量严重匮乏,人才引不来,现有的人才又留不住。在这种情势下有些高校不得不“因人设课”,否则有些课程即使开设了由于没有相应的师资也没有人上得了。还有些地方高校由于办学经费紧张,实验室和实验仪器设备缺乏,导致相应的实验课程无法开设。以湖南文理学院为例,湖南文理学院法学院法学专业的课程设置分四个模块:第一个模块是专业基础课,即教育部规定的16门法学核心课程;第二个模块是专业特色课程,即方向课程,分“民商法方向”和“经济法方向”两个方向类课程;第三个模块是专业选修课程;第四个模块是实践课程。整个课程体系里面刑事法方向的课程只有两门,即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其它的刑事法课程,比如刑事侦查学、司法鉴定学、犯罪学等课程都没有开设,不是说这些课程没有开设的必要,相反有些课程对培养学生的法律技能很重要,但由于没有相应的师资和实验设备,导致这些课程无法开设。

3、课程设置忽略了学生法律应用技能和创新技能的培养

法学专业的学生既要具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基础又要有法律实务技能,这样才能满足社会对法律人才的要求。目前部分地方高校仍然只专注于对学生进行法学理论知识的传授,而忽视了学生的法律技能的培养;有的高校虽然形式上重视对学生法律技能的培养,但实际效果并不理想。主要表现在课程的设置上:一是理论课程占的比重过大,实践类课程比重过低;二是实践课程的教学流于形式。这是导致法学专业毕业生法律实务技能缺失的重要原因,比如大多数地方高校都开设了模拟法庭实践课和专业实习课,这两门课程对培养学生的法律实务能力有很重要的作用,只可惜多数地方高校开设的这两门课程缺乏实效性。模拟法庭成为了少数学生照读剧本的表演课,专业实习变成了学生在实务部门打杂服务。

三、对策思考:法学专业课程体系的重构

1、法学专业课程应融入地方、行业元素,构建协同育人培养机制

建立产教融合、协同育人的人才培养模式,实现专业链与产业链、课程内容与职业标准、教学过程与生产过程对接。这既是专业转型的任务也是培养卓越法律人才的要求,更是人才培养质量满足社会经济发展需要的一个有效链接点。法学专业转型过程中务求法学专业课程设置、教学融入地方、行业元素,力求地方行业与学校构建协同育人培养机制。具体可采用如下做法:

(1)司法实务部门专家参与法学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制定和修改。人才培养方案是培养专业人才的依据和指南针,人才培养质量的高低、人才培养与社会需求是否吻合,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人才培养方案。司法实务部门工作人员长期工作在法律宣传和法律实施一线,十分清楚目前的法治现状及社会对法律人才的需求,因此如果请司法实务部门专家参与法学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制定和修改就会使法学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紧密结合司法实践,培养出来的法律人才才会满足市场需求。

(2)司法实务部门专家参与部分法学专业课程教学。法学是一门实践性、应用性很强的学科,仅有法学理论知识的传授培养不出真正合格的法律人才,必须将理论知识的讲授和司法实践结合起来,让学生既掌握丰富的法学理论知识又具有娴熟的法律技能、技巧。为达成这一目标可考虑将法学专业课程体系中的一部分实践课程交给司法实务部门实务经验丰富的法官、检察官和律师讲授。以湖南文理学院法学院为例,法学专业课程体系中有校内和校外两类实践课程,校内实践课程包括法学专题讲座、模拟审判和毕业论文三门课程,司法实务部门专家不同程度地参与了这三门课程的教学。其中为期两周的法学专题讲座完全是由资深法官、检察官和律师主讲;模拟审判教学中聘请部分法官、检察官进行全程指导和点评;毕业论文由校内专业教师和司法实务部门专家共同指导。校外实践课程中的专业见习和毕业实习主要由实务部门的法官、检察官及律师进行指导。司法部门专家参与到法学课程的教学能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使学生了解中国目前的司法现状,增强了作为法律人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尤其是提升了学生的法律实务技能。

2、加大实践课程比重,强化学生法律实务技能培养

美国著名的大法官霍尔姆斯曾说过:“法律不是逻辑的结果,而是经验的积累”。[2]说明法学教育必须接触实践,法学实践教学是培养学生法律实务技能,涵育法律职业道德的必经之路。目前我国地方高校普遍存在对实践教学重视度不够,实践教学形式化倾向严重等弊端。强化实践教学首先要提高实践课程在整个法学课程体系中的比重,至少要达到教育部规定的15%的比例,实施专业转型的地方高校这一比例可提升至20%—30%,足够的实践教学课时是保证实践教学效果的前提和基础;其次要调整优化实践教学课程结构。目前部分地方高校实践教学课程的设置带有很大的随意性,没有认真研讨实践教学的规律,盲目照搬其他高校实践课程的设置,导致水土不服,实践教学效果不理想。其实实践教学有其固有的规律,递进性和系统性是实践教学的特质。所谓递进性是指,实践课程的设置应遵循人的认知规律,从“认知性体验”到“模拟实训”再到“体验式教学”,形成多层次递进式的法律实践教学课程体系。所谓系统性是指实践课程的设置应贯穿于大学一年级到大学四年级整个大学过程,学生实务能力的培养是一个长期循序渐进的过程,不是开设一二门实践课短期就能凑效的。根据实践教学的这两个规律地方高校法学专业实践教学课程的设置可考虑从大学一年级开始,大学一、二年级学生处于专业知识的奠基阶段,掌握的专业知识不系统不全面,这一阶段可开设一些“认知性”的实践课程,比如“法律实务专题讲座”、“司法调研”、“司法见习”、“庭审观摩”等,通過这类课程的开设培养学生的社会认知和适应能力。大学三年级学生已经学习了法学理论、三大实体法和三大程序法等法学专业核心课程,对法学专业知识有了初步的掌握,这一阶段可考虑开设一些“模拟实训”实践课程,比如,法律咨询、疑案辨析、模拟审判、法律援助和法律诊所等课程,训练学生的法律职业技能和技巧。大学四年级学生已经全面系统学习了法学专业知识,即将走向法律工作岗位,承担起法律人的使命,这一阶段可开设“体验式”实践教学课程,比如毕业实习,让学生以一名准司法工作人员的身份参与司法实践,获得职业认同感,为就业做好准备。

3、强化分类培养理念,构建分类分层教学模式

分类培养就是学校根据学生自身的兴趣与特长,设计多元化的培养模式和培养方向,让学生自主选择发展方向,成为各有所长的专门人才。[3]高校学生分类培养既适应了社会的需求,也有利于学生的特色发展。地方高校法学专业人才的培养尤其要强化分类培养理念,构建有效的分类分层教学模式,具体思路如下:

(1)明确分类培养目标。地方高校法学专业应结合自身的办学条件、办学特色、学生的兴趣和就业方向确定研究型和实务型人才培养目标,这一培养目标要在人才培养方案中明确体现出来,并且经过反复调研论证才能确定。分类培养目标一经确定随之而来的课程体系、教学模式、教学方法和考评机制都要围绕不同的培养目标构建,要体现出培养目标导向下培养模式的差异性。

(2)实施分段教学。教学过程可分为基础教学阶段和分类教学两个阶段。第一个教学阶段是基础教学阶段,这一阶段对所有学生的要求都是一样的,要求夯实专业基础知识、拓宽知识面。前两学年为基础教学阶段,课程设置以公共必修课和法学核心课为主。对法学 16 门核心课程进行优化、重新合理分配学分、学时;增设《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法律职业道德》等课程。[4]根据部门法课程教学的需要安排必要的“认知实习”,如司法调研、庭审旁听等,主要是让学生了解司法实务部门的职能、设置和工作流程等。增设经济学、管理学、社会学等选修课程,开阔学生视野。 第二个教学阶段为分类教学阶段,后两年为分类教学阶段,根据不同培养类型分别设置课程。对研究型法律人才的培养,课程设置偏向专业研究方向,应当考虑课程的深度、广度,选择设置与考研相关的课程,增加课堂教学时间,加强培养学生的科研写作能力。可有选择性地开设专题性课程,如民法专题研究、刑法专题研究、行政法专题研究、诉讼法专题研究等。为了提高考研录取率可增开一年大学英语课程。为了强化学生的科研意识和科研能力可以为学生配备科研导师,跟随科研能力强的教师一起搞科研。对实务型法律人才的培养,课程设置偏向国家司法考试,授课内容与司法考试紧密结合,开设与司法考试联系密切的专题辅导课,如民法案例研习、刑法案例研习、行政法案例研习、合同法案例研习、诉讼法案例研习等。突出实践教学环节,实践课程学分占总学分的25—30%。实践教学课程包括庭审观摩、法学专题讲座、疑案辩论、疑难案例研习、模拟审判、司法调研、法律咨询、法律援助、法律诊所和专业实习等,从“认知性体验”到“跟班式训练”再到“就业式顶岗”,形成多层次的法律实践教学课程体系。强化专业实习,增加实习时间,加强实习管理。大力建设专兼结合的“双师型”教师队伍,有效指导学生从事法律实践活动,培养和提升学生的法律职业技能。

【参考文献】

[1] 张楚廷.大学教学学[M].长沙:湖南师范大学出版社,2002.

[2] 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哲学和法律方法[M] .邓正来,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159.

[3] 赵桂龙.本科生分类培养模式的探索与实践[J].高等农业教育.2012(01)40.

[4] 林云飞.论地方本科院校转型视域中的法学专业课程改革——以分类教学为视角[J] .高教学刊.2016(03)140.

【作者简介】

李进平(1969—)男,湖南常德人,硕士,副教授,主要从事刑法学和法学教育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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