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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创新的法律规制

2019-03-29张元元

科学与技术 2019年12期
关键词:借款套路借贷

摘要: 任何事物都有两面性,金融市场的发展也不例外。金融创新在给人们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可能一不小心使人跌入深渊,本文以“套路贷”为例,通过分析现实中非法贷款的一些套路,说明我国借贷市场上存在的一些问题,进而提出自己对“套路贷”风险防范的可参考建议。

关键词:套路贷;风险防范

一、“套路贷”的性质

“套路贷”作为近两年才兴起的名词,法律尚没有对其进行定义。根据司法实践来看,“套路贷”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瞄准符合一定条件的人群,假借借款欺骗被害人签订“阴阳合同”,制造银行流水凭证,后通过各种方法让被害人违约,增高债务,最终非法占有财产的行为。“套路贷”与高利贷不同。高利贷是为了获取高额的利息,借贷合同年利率低于36%的部分法律也对其保护,本身不违法;“套路贷”是披着“贷款”的外衣,行侵占之实,其社会危害性很大,一旦陷入该套路,轻则财产损失,重则倾家荡产。所以“套路贷”不是普通的民事借贷纠纷,已经触犯刑事法律。但是因“套路贷”案件其套路环环相扣,借贷证据也非常充分,甚至法院在刚开始接触此类案件时也难以揭开“套路贷”犯罪的面纱,更不用说普通老百姓。我们只有了解“套路贷”的套路,才能更好的规避被套路的风险。

二、“套路贷”之套路

通过对司法实践中的案例进行梳理,“套路贷”的基本逻辑是:寻找特定的人群,以快速放贷签订“阴阳合同”,故意让被害人违约,然后暴力索债或虚假诉讼,非法获取被害人及家属的财产。

(一)寻找特定人群。一般“套路贷”由犯罪群体进行,先通过信息筛选作案目标,现实中有“学生贷”、“车贷”、“房贷”等,不同的目标考虑被害人不同的特点,但是共同的特点都是放贷时被害人急需资金周转,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有现存的不动产可抵债。

(二)以快速放贷签订“虚高合同”、“阴阳合同”。由于在银行等正规金融借款机构贷款审查比较严格而且时间长,所以犯罪嫌疑人往往抓住此商机,通过微信、QQ、粘贴广告等方式以“无息贷款”、“无抵押贷款”、“快速放贷”等字眼吸引借款人的眼球,然后借助被害人急需资金的心理诱骗被害人签订“虚高合同”、“阴阳合同”,常见的有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签订借款合同,犯罪嫌疑人以“行规”、只要按时还款就没事等理由诱骗被害人再行签订房屋抵押合同,犯罪嫌疑人在每次放款后又扣除利息等,被害人实际拿到的贷款远远少于合同的约定。更精明的在于,犯罪嫌疑人会把合同约定的借款打入被害人的银行账号,制造银行流水账单凭证,被害人取钱后要求立即返还利息。由于借款证据比较充分,即使犯罪嫌疑人提起诉讼,被害人没有反驳的证据,实践中也很难得到支持。

(三)犯罪嫌疑人故意制造条件让被害人违约,然后通过“平账”垒高借款本金。因为犯罪嫌疑人的目的不是通过利息赚取收益,而是为了非法侵占被害人及亲属的财产,所以犯罪嫌疑人会制造条件让被害人违约,再以违约的借口,向被害人索要借款合同约定的借款数额,垒高借款本金。如被害人无力偿还债务,犯罪嫌疑人还会给被害人介绍相互串通好的其他的小额贷款公司,通过平账的方式还款,最终导致借款本金不断垒高。

(四)提起虚假诉讼或者暴力催债实现非法占有财产的目的。有的“套路贷”是在平账之后逼迫被害人签订房产、汽车等财产抵押合同,有的是在签订借款合同的同时签订抵押合同,不管是哪种形式,实现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财产强制抵押才是犯罪嫌疑人最终的目的。犯罪嫌疑人可能会通过电话威胁、跟踪等软方式或殴打、非法拘禁等暴力方式向被害人讨债,同时也可能通过虚假诉讼的方式实现非法占有的目的。

当然,作者只是尽可能的把“套路贷”的相似特点进行总结,并不是每种“套路贷”都完全符合以上套路,在司法实践中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谢波教授也在其文章中说道,“套路贷”没有“刚性”的犯罪构成要件,对其定性仍要结合案件特征进行整体把握,要从违法和责任方面进行认定,具体套路不影响犯罪的成立。

三、“套路贷”的风险防范

“套路贷”不仅破坏我国的金融市场秩序,而且对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造成极大的威胁,因此司法机关应当严厉打击“套路贷”行为,同时“套路贷”假借民间借贷行侵占之实,虽然不同于普通的民间借贷,但也反映了我国民间网络借贷市场的不规范及市场监管的缺失,要想遏制“套路贷”行为,不仅要依靠事后司法机关的联动整治,还要进行事前的风险防范。

(一)完善相关立法。“套路贷”作为民间网贷市场的一种衍生产品,法律应对其进行规制。完善民间借贷方面的法律法规,明确借贷双方的权利、义务与责任。尽快出台《民间金融法》,以专门性法律加强对“套路贷”市场的全面监管,对套路贷中的阴阳合同问题做出明确的法律规定。同时要加快“套路贷”问题民刑法律的上的对接。

(二)加强监管。“套路贷”作为一种套路多而且难侦破的犯罪,需要各部门的配合。1、金融监管机构要认真审查小额贷款公司的申请,符合准入标准才能发放牌照。2、加强对民间借贷市场的监管,严厉查处没有合法注册的小额贷款公司。建立群众举报平台,一经核查,将该公司上网通报,让违法分子无机可乘。3、要加强对网络平台的监管,对小额贷款公司发布的信息进行严格审查,将“无息贷款”、“快速放贷”“无抵押贷款”等设为敏感词汇,设置谨防上当的提示语。4、各部门要加强普法宣传教育。“套路贷”的环节涉及到很多机构,如政府、银行、网络服务商,单靠一个部门的宣传难以起到威慑的作用,各部门要联合宣传,在各个环节进行教育可能更容易引起全社会的重视。

(三)提高防范意识。“套路贷”的发生往往是因为当事人缺乏生活经验及法律意识所致。当事人在经济困难的情况下看到“无息贷款”等吸引人的字眼,缺乏对金融产品的了解,而寻求帮助,同时又对借款合同、阴阳合同等法律问题缺乏认识,因此被犯罪嫌疑人套路。一方面普通群众要提高防范意识,遇到资金问题,仍要相信正规金融机构,有疑惑的要咨询专业人士。如果发现问题,要及时的向周围的人或者警方寻求帮助,切不可盲目害怕,要学会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同时要多学法律,与人交易时,遇到涉及钱财需要签名等的,要慎重考虑,注意通过拍照、录视频等方式保留证据。

总之,“套路贷”陷阱虽然多,套路深,但也不是不可避免,只要全社会成员都各司其職,共同抵制“套路贷”犯罪,我相信,“套路贷”将无处藏身。

参考文献

[1]谢波、蒋和平.“套路贷”犯罪的特点及其法律规制[J].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18(2):83-85

作者简介:张元元,性别女,出生年月1991.6,籍贯河南,单位西南民族大学,研究方向经济法。

本项目得到西南民族大学研究生创新型科研项目(互联网金融创新的法律规制-以“套路贷”的风险防范为例 CX2018SP245)资助

(作者单位:西南民族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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