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OB合同下卖方出口风险与防范
2019-03-29周燕
周燕
【摘要】FOB贸易中最常用的贸易术语之一,它属于象征性交货。目前我国的出口贸易,有八成以上的企业都选择了FOB这个贸易术语。本文分析FOB合同下卖方出口可能遇到的无单放货等风险,以期帮助出口商规避风险,避免损失。
【关键词】FOB 出口风险 防范措施
一、FOB术语界定
FOB(Free On Board),也称“船上交货价”,是国际贸易中常用的贸易术语之一。按离岸价进行的交易,买方负责派船接运货物,卖方应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港和规定的期限内将货物装上买方指定的船只,并及时通知买方。货物在装运港被装上指定船时,风险即由卖方转移至买方。
二、FOB条款下出口商所面临的风险
(一)目的港无单放货问题
在FOB条款下,负责运输的承运人,也就是船公司或者货运代理人是由进口方雇佣的,因此船公司更多的是需要对进口商负责,因此进口商跟容易与船公司达成私下的协议,在进口商还未从议付行拿到海运提单时,船公司就将货物提前发放给进口商。当发生承运人无单放货时,出口商在法律上处于非常被动的地位。一方面拖延付款,影响我方的正常收汇;另一方面,客户提货后,经常会提出一些无理要求,刁难我方,使我国出口企业货、款两空。
(二)在货交承运人至货物被装上船之间的风险问题
从整个商业流程中可以看出,货物自装箱之后就已经不再处于出口商的控制之下。而现代物流业和货代业的发展导致了出口商甚至可以在工厂或仓库直接将货物交给货代或者运输公司,之后所有的出口报关手续都由他们完成。在货物脱离出口商的控制之后直至货物被装上买方指定的船舶之前,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虽然不能由出口商控制但仍然由其来承担。
(三)信用证结算问题
该问题的产生通常是由于出口商与进口商之间配合得不够好。在签订买卖合同后,其中任何一个步骤出现问题都有可能造成货物晚于约定时间装船,当发生晚装船的情况出现时,卖方通常会向船代申请“倒签提单”从而能够顺利地从银行结汇,但从本质上讲“倒签提单”是信用证欺诈行为,为法律所不允许,买方可以根据信用证欺诈而要求银行停止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当货物已经被装船,但信用证被拒付时,卖方将处于极其被动的情况。
(四)电放提单的法律风险
电放提单的法律风险在于,买卖合同的哪一方有权向班轮公司发出电放的指令。按照我国《海商法》第42条第3款规定,在我国法下托运人既可以是出口商也可以是进口商。因此进口商完全可以背着出口商一托运人的身份向船公司下达电放的指令,从而导致出口商在未获付款时丧失对货物的控制。
三、FOB条款下风险防范措施
(一)采取安全主动的结算方式
如果可能的话,争取按先结后出的T/T方式或L/c方式进行支付。安全主动的支付方式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消除或减轻FOB价格条款所带来的风险。L/c支付条件下要严把单据质量关,杜绝单据不符点,严格控制担保议付。除了选用合适的结算方式,通过收取一定的预付款降低风险,使对方按合同办事。
(二)争取采用船公司提单取代货代提单
船公司大多信誉良好,即便有时凭担保将货放给客户,但一旦出现问题,会凭借其信誉与实力,妥善地处理纠纷,其信誉度远非货代公司可比。如果不可避免地要通过对方指定的货代并使用货代提单,必须要对货代公司的资质进行审查,未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并且也未得到外经贸部批准的非法货代公司坚决出口方最好予以拒绝,否则极可能由于手续的复杂延误正常的交货时间。同时要求其国内的合法代理人或无船承运人出具保函,承诺被指定境外货代安排运输的货物到达目的港后必须凭信用证项下银行流转的正本提单放货,否则要承担无单放货的赔偿责任。
(三)积极处理好船货衔接
在签订FOB合同后,卖方应该自己办理托运手续,以便卖方对货物了解和控制;卖方还应在合同中明确买方在派船前应电告卖方船只、船籍、所属船公司等详细情况,以我方确认为准,并在合同中说明由于买方或船方的原因延误了装船,由买方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卖方因此的损失,直至解除合同。
(四)针对不同的客户进行不同程度的风险控制
出口公司在与新客户签订FOB合同前,对客户的资信状况要作全面了解。对于那些不知底细的客户,信誉不良的客户要严格遵守操作规定,高度警惕,严格把关。对于信誉较好的老客户,要随时关注他的业务的变化,并设立风险控制底线。要注意分批出运,尽量避免大量集中出口,降低风险。
(五)投保“短期出口信用险”,以规避并转化风险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外业务部已建立起一套信用调查体系和风险追偿体系,通过投保信用险,由保险公司帮你去调查客户的信用,以規避可能出现的风险。在风险事故产生时,通过代位权的转移,由保险公司帮你通过不同的渠道对有关责任方进行追索,无论结果如何,均可在规定的期限内得到一定程度的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