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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公益诉讼客体问题研究

2019-03-29应浪

现代商贸工业 2019年2期
关键词:公益诉讼公共利益客体

应浪

摘要:“美丽中国”建设的推进使得环境保护成为居高不下的热门话题,环境公益诉讼作为环境保护的重要司法屏障,其重要作用不言而喻。我国当前有关环境公益诉讼的研究,大多着眼于具体层面的问题,对环境公益诉讼相关的基础理论问题关注不够,比如环境公益诉讼的客体问题便少有研究。明确法律关系及其客体对于构建坚实的法学基础而言非常重要,尽管通说认为环境是环境法律关系的客体,但环境公益诉讼的客体是否等同于环境法律关系的客体,这个问题并不十分明确。探究环境公益诉讼的客体,对于正确理解和利用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环境权;公共利益;公益诉讼;客体

中图分类号:D9文献标识码:Adoi:10.19311/j.cnki.1672-3198.2019.02.070

自2017年6月27日民诉法修订后,检察机关作为原告主体提起公益诉讼的制度得以确立,该举措不仅弥补了检察机关在公益诉讼中主体资格的缺憾,同时,通过检察机关参加环境公益诉讼,也有力地保护了环境。自2017年7月起至2018年1月,全国检察机关受理环保领域公益诉讼案件6335件,环境修复耕地林地等15.2万亩,恢复治理水源地284余平方公里,督促整改企业1451家。由此可见,我国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在保护环境方面发挥了巨大作用,但现今我国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并非完美无缺。例如,法律规定的公民不具有提起诉讼的资格,只能由符合规定的有关组织和国家相应机关提起诉讼。这就将大多数公民排斥在环境公益诉讼的门外。再加上有关组织取证难、国家相应机关办事不力的情况屡屡发生,导致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无法达到预期效果。因此,完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势在必行。在众多问题中,环境公益诉讼的客体问题,作为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重要基石,学界对此各执一词相持不下,适时对环境公益诉讼客体问题进行研究,无疑对于正确理解和利用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1“美丽中国”与环境公益诉讼

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指出,“绿色是永续发展的必要条件和人民对美好生活追求的重要体现”,必须“形成绿色价值取向”,“牢固树立并切实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必须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坚持可持续发展,推进美丽中国建设。”美丽中国的概念就是在这样的条件下诞生的。谈到绿色,首当其冲的话题就是环境保护以及环境问题的治理,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便是对已破坏的环境进行再修复的有力制度手段。当然,促进“绿色”发展理念落实扎根的方法和途径多种多样,司法仅是其中的一种可行方式。但是,依法治国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司法制度作为我国依法治国战略中最核心的制度设计,是守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自然而然地占据着不可小觑的作用。环境公益诉讼作为环境保护的司法途径保护,担负着构筑环境问题治理最后一道屏障的重要责任。

环境公益诉讼是指由国家机关或某些特定团体,由于公共环境利益受损而提起的诉讼,通过环境公益诉讼对环境进行司法保护是最有力的方法。例如,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环境公益诉讼典型案件中,从事玻璃及玻璃深加工产品制造的山东德州县振华公司,因长期超标排放污染物,被环境保护部点名批评后,仍然拒绝履行环境修复的相应责任,最终通过民间团体进行环境公益诉讼,才避免破坏加剧。此外,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检察院在环境公益诉讼中案件的处理中,也经常通过提起检察建议等诉前程序和环境诉讼等诉讼程序,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法律监督。由此可见,环境公益诉讼的强制性,避免了环境的进一步恶化,环境公益诉讼的价值是不可代替的,完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势在必行。

2环境公益诉讼客体研究的现状

当前学者对于环境公益诉讼的研究主要分为两类:一类关注的是环境公益诉讼在解决现实问题中所起的作用和不足,以及如何进行制度设计上的完善。如反思国家行政、检察机关在环境公益诉讼中所扮演的角色和定位。另一类则聚焦于环境公益诉讼在法理方面的构建,试图从理论上完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如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问题。可以发现,现今我国学者大多都着眼于具体层面的研究,对理论层面的研究远远不足。这从中国知网上,知名学者在环境公益诉讼具体层面研究和基础理论方面研究发表的论文被引用和下载次数即可看出。经检索,根据2016-2018年间被引用和下载次数位居前五的论文可看出,除一篇论文谈到了环境公益诉讼的理论构建以外,其余都关注于环境公益诉讼的制度构建、立法顺序、制度的优化方案、建议等具体层面问题。也可根据有关环境公益诉讼各种论文发表数量进行比较。直接搜索“环境公益诉讼客体”,所显示的论文总共只有13篇,远不及每年百篇关于具体问题研究的论文数。由此可见,对于基础理论方面的研究明显数量不足,虽然其研究者中也不乏法学界权威,但远远不够,法学研究是一座由多人参与才能建筑起的大厦,需要众人协力方能有所成就。

3环境公益诉讼客体范围的界定

“客体”二字,指的是相对主体而言,与主体间有所联系,但又不属于主体的事物。法律关系指的是法律规范在指引人们的社会行为、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是社会内容和法的形式的统一。客体是法律关系的构成之一,而法律关系又是法学基础理论概念之一。完善对客体的研究,必将能够完善法学基础理论。因此,对于环境公益诉讼客体的研究具有理论意义。法律关系的客体指的是“主体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而至于环境法律关系的客体,普遍来说指的是环境。那么环境公益诉讼的客体是什么?在此处先引入环境权这个概念。

环境权指的是主体——人享有舒适周围环境的权利。环境权的客体是环境,而环境权是构建环境公益诉讼的法律基础和依据,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是一种对受到损害的环境权的救济方式。因此,環境权的客体与环境公益诉讼的客体一定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也就是一定与环境有关。“环境法学界的学者们普遍认为,环境是环境法律关系的客体。” 但是,环境公益诉讼的客体是否等同于环境法律关系的客体,这个问题并不十分明确。

笔者认为,环境公益诉讼的客体应该是各种环境破坏、污染行为。因为在环境侵害的案件中,人们的环境权以及一些人身权利受到侵害。上文已提到法律关系的客体指的是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由于这些受侵害的权利指向的是造成争端的各种环境破坏、污染行为,因此环境破坏和污染行为应成为环境公益诉讼的客体。至于把环境作为环境公益诉讼客体的观点,笔者认为有所不妥。因为如果单纯把环境作为环境公益诉讼客体的话,其范围过于宽泛,且不符合“人类中心论”的原则。环境法律保护的应该是对人类有益的环境利益,至于无益的则不在保护范围。如保护环境不受污染、破坏,动物的多样性,是为了满足人们的健康权以及精神上的需求,而不是为了满足其他生物的需要。

4环境公益诉讼概念的重构

基于前文的论述,本文认为环境公益诉讼的客体应该是各种环境污染、破坏行为。环境公益诉讼的特殊性决定其客体与环境法律关系的客体略有不同,要跳出环境法律关系的窠臼。清楚理解环境公益诉讼的客体,有助于更好地理解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公益性:保护环境是为了大家的共同利益,诉讼应是一种维护公共利益的途径而非为自己谋私利的手段,政府也应对环境问题承担相应的义务。对国家机关来言,能帮助立法机关确定立法方向以解决一系列如原告资格、国家应尽的义务等具有争议的问题,有利于司法机关更好适用既判力规则,避免同一案例的重复审理,减少人力、物力的浪费;也有利于各级政府——行政机关认识到自己肩负着维护公众利益的使命,不得为私利出卖公共利益,严厉杜绝政府面对污染、破坏时的不作为行为。对公民个人而言,界定了环境公益诉讼的客体之后,伴随立法的完善,有利于更多的公民参与到环境公益诉讼中来,保护绿水青山,不至于为子孙后代留下一个千疮百孔的未来,也不至于满怀一腔热血保护环境,却因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不完善而被挡在法院之外,眼睁睁地看着环境的日益恶化而无能为力。综上所述,环境公益诉讼客体的重新界定有利于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更好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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