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清:填海工程引发冲突,谁是真正施工主体?
2019-03-29李蒙
本社记者 李蒙
2016年6月26日,福建省福清市江阴镇东部填海项目公司发生多人肢体冲突,江苏神龙海洋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神龙公司”)江阴项目部两名员工被打成轻伤,多人轻微伤,另一方福建鑫天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天源公司”)也有一人轻微伤。2018年12月26日,福清市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后,一审判决江苏神龙公司翁才栋、林华荣等12名员工犯聚众斗殴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三到七年不等的有期徒刑,鑫天源公司也有两名员工被判刑。
一审宣判后,江苏神龙公司江阴项目部多名员工均不服,提起上诉。令他们不解的是,通过庭审已经查明,他们是江苏神龙公司江阴项目部的员工,但一审判决书却从头至尾没有出现“江苏神龙”的字眼,而认定他们是“福建上瑞海洋开发公司”(以下简称“上瑞海洋公司”)江阴项目部的员工,这是为什么呢?
福清法院是否张冠李戴?
“江苏神龙”怎么变成了“上瑞公司”?
一审判决书记载:“福建省福清市江阴镇东部填海项目系由葛洲坝集团中标后进行施工,葛洲坝集团将整体工程分为1、2、3、5标段,中交三航局承包第5标段填海工程,上瑞公司于2016年4月中旬以人民币1.9亿多元向中交三航局转包第5标段工程。”
此段文字表述有误,应是中交(即“中国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三航局向上瑞公司转包工程,而非上瑞公司向中交三航局转包。除了表述错误,更大的问题是事实错误。本社记者采访了中交三航局江阴项目部的一位负责人,该负责人明确表示,中交三航局从未向上瑞公司转包第5标段填海工程,而是向江苏神龙公司转包。
记者看到了一审庭审中已经由被告方提交的中交三航局厦门分公司与江苏神龙公司福州分公司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合同内容即是有关第5标段填海工程的转包协议,合同签订日期为2016年4月25日。此外,还有多份中交三航局向江苏神龙公司授权参与测量、抛砂作业的文件,转包关系完整清晰。
在一审庭审时,被告人之一、江苏神龙公司江阴项目部负责人俞云惠的辩护律师游良舜多次指出,福清市检察院起诉书认定的所谓上瑞公司主体身份错误,承包工程的是江苏神龙公司。但不知为何,福清法院对起诉书的这一重要错误继续沿用,对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上诉举证避而不谈。
上瑞公司是哪里来的?记者多方调查发现,本案多名被告人在接受警方讯问时都提到“福建上瑞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瑞集团公司”),这与江苏神龙公司江阴项目部的三名投资人之一王长芳同时是福建上瑞集团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有关。
但上瑞集团公司与上瑞海洋公司也不是同一家公司,而是两家公司,其法定代表人和股东完全不一样。上瑞集团公司承包过许多工程,在福清当地有一定的知名度,而查上瑞海洋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其核准日期是2016年7月5日,已经在案发后,且至今未发生什么大的业务,更没有承包过上亿元的填海工程。
法院判决书的表述时而是上瑞公司,时而又是上瑞海洋公司,原因何在,令人费解。
>>葛洲坝集团江阴项目部、中交三航局江阴项目部所在地 李蒙供图
签署承包合同合法施工,怎么变成了“纠纷”?
经过庭审,福清法院应该对第5标段填海工程是由中交三航局转包给江苏神龙公司这一事实心知肚明,但判决书为何执著地写为“上瑞公司”呢?俞云惠的二审辩护人王征云律师认为,如果判决书出现“江苏神龙公司”,就会有一个法院无法回避的问题:江苏神龙公司是被合法转包来进行填海施工的,而鑫天源公司是没有承包关系非法进行施工的,双方的关系就不可能是判决书认定的抢夺工程的“纠纷”。
葛洲坝集团江阴项目部一负责人告知记者,葛洲坝集团从未与鑫天源公司签过工程承包合同,双方没有承包关系。中交三航局江阴项目部一负责人也告知记者,中交三航局从未就第5标段填海工程与鑫天源公司签过工程承包合同,双方没有承包关系。那么,鑫天源公司是怎么进场施工的呢?是谁让其进来的呢?葛洲坝集团江阴项目部一负责人称,鑫天源公司其实是中交三航局的配套班组。中交三航局江阴项目部负责人称,中交三航局与鑫天源公司有长年合作关系,当时在全国各地有多处工程,都是由中交三航局承包给鑫天源公司施工的,但福清江阴填海工程并没承包给他们。
那么,是否可以认定鑫天源公司虽然与葛洲坝集团、中交三航局都没有签订过工程承包合同,但有实际的工程承包关系,并实际进行了施工?一审判决书也没有进行认定,只是认为鑫天源公司是在与“上瑞海洋公司”抢夺填海工程。
一审判决书这样记载:“2016年5月,上瑞公司江阴项目部进场动工,发现鑫天源公司也在该第5标段内施工。2016年年初至6月底期间,上瑞公司与鑫天源公司因施工中争抢工程量、租船费竞争等问题陆续发生纠纷。”
记者调查发现,早在2016年4月6日,中交三航局江阴项目部就向鑫天源公司发出了禁止鑫天源公司在江阴填海工程中交三航施工区域内施工的《通知》,而此时,江苏神龙公司尚未进场施工。江苏神龙公司是与中交三航局实实在在签了工程承包合同的,合同显示的签订日期是4月26日,在此《通知》之后。
奉命测绘怎么成了“强行测绘”?
一审判决书如此记载:“2016年6月底,上瑞公司为测量工程总方量以便与中交三航局结算工程款,多次派测量员许长兴、雷佳鸣等人到江阴东部填海工程栈桥附近陆测,均被鑫天源公司以中交三航局未结清其工程款为由阻拦测量并引发冲突。”
按照判决书的说法,测量活动是江苏神龙公司(判决书称“上瑞公司”)自作主张进行的,而且判决书后文多次出现了“强行测绘”的字眼,认定所谓“上瑞公司”要强行测绘,鑫天源公司阻拦测绘,所以发生肢体冲突。
但多名被告人称,江苏神龙公司其实是在福清江阴区管委会的领导下,在葛洲坝集团、中交三航局的指派下奉命参与测绘的,根本不是自作主张,更不存在“强行”。
记者看到,2016年6月1日,中交三航局江阴项目部向江苏神龙公司福州分公司发出了一份“参与测量的函”,明确表示:“现通知贵司连同我司以及中国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福州江阴东部填海工程项目部做好前期抛砂作业的测量工作,尽快确定前期作业的工程量,为后续的施工创造有利条件。”
葛洲坝集团江阴项目部负责人称,在6月初,福清市江阴区管委会要求葛洲坝集团、中交三航局、江苏神龙公司、鑫天源公司均停止在填海工程区域内施工,协商解决双方冲突问题。随后,在江阴管委会召集的葛洲坝集团、中交三航局、江苏神龙公司、鑫天源公司均派人参与的协调会上,鑫天源公司同意退场,也同意进行测绘,测绘的目的是为了核算工程量结清工程款,便于其退场。
会后,中交三航局决定由中交三航局、江苏神龙公司、鑫天源公司三方共同参与,完成测绘工作。江苏神龙公司为此聘请了有测绘资质的陆海测绘公司负责测量工作。
冲突当天的真相是什么?
2016年6月23日,中交三航局、陆海测绘公司、江苏神龙公司测量人员一起去填海项目施工点测量,当天正常返回,没有与鑫天源公司发生任何冲突。
6月24日,同样的人员,再次进入测绘现场时,遭到鑫天源公司驻现场人员的阻挠,以未结工程款为由阻止测绘,抢走测量仪两台(每台3万多元)。测绘员报警后,福清市公安局江阴边防派出所到测绘现场要回了测量仪,收缴了鑫天源公司活动房内20多把关公刀(2米多长)、砍刀、镀锌管等凶器,教育了鑫天源公司现场人员20多人左右。
庭审时俞云惠称:6月25日,江阴边防派出所陈旭所长向其介绍说,鑫天源公司认错态度较好,派出所做了批评教育工作,凶器也收缴了,可以放心去测绘。
>>填海工程示意图 李蒙供图
庭审已经查明,2016年6月26日早上,陆海公司技术员7人及江苏神龙公司相关人员一起,未携带任何道具和棍棒,赤手空拳,从海堤经国电栈桥防浪墙上慢走步行到国电栈桥第一涵洞,穿过涵洞即到江苏神龙公司施工地,在表明是中交三航局派来测绘的情况下,所有测绘人员还是被鑫天源公司所召集的20多人手持又重新购买的关公刀、砍刀等凶器追打,有的跑向海里,有的跪地求饶才罢,造成测绘员雷佳鸣等2人轻伤、3人轻微伤的后果。
而在一审判决书中,对6月26日前后发生的事是这样描述的:26日前,俞云惠召集了其他若干名被告人协商强行进场测绘,让林华荣从社会上叫来二三十个年轻人进场造势。鑫天源公司江阴项目部负责人殷志威听闻上瑞公司纠集多人欲强行测绘,并召集田慧平等十多名工人准备应战。
26日当天发生的冲突,则为,在俞云惠的安排下,林华荣纠集了翁才栋和二三十名社会人员,翁才栋又纠集十几人,汇合之后与测绘人员步行前往项目工地强行测绘。这些人到达现场后,又有一批人从海上赶来,给先期到达人员发放木棍。鑫天源公司则由殷志威带领田慧平等十多名工人持砍刀、镀锌管等工具应战,双方共几十名人员在工地现场发生群体械斗,多人受伤……
而多名被告人始终坚持,江苏神龙公司的海上人员是听闻发生冲突后才从海上开船来到现场,他们到达现场时,冲突早已结束。
2016年6月26日发生的冲突中,江苏神龙公司有两人被打成轻伤,多人轻微伤,鑫天源公司则仅有一人轻微伤。事发一年后的2017年6月7日,江苏神龙公司12名员工被刑事拘留,之后被逮捕、起诉,一审判决了12人。而鑫天源公司则被判了两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