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权概念膨胀的症结及其诊治之道评析
2019-03-28陈家恩
陈家恩
【摘 要】《论人权》一书不仅指出“人权膨胀”这个病症,而且认为其导致现行国际人权清单不断膨胀。格里芬认为该病症源于“人之尊严”的不确定性。因此,他试图以人格以及实用性明确和限定人权之含义。然而,格里芬的伦理学诊治方法遭到一些人的质疑。这种质疑表现为几个方面,一是拉兹对人权道德基础的否认,二是尼克尔否认平等作为人权之基础,三是格里芬不能解决福利的最低限度标准问题。虽然格里芬的人权学说存在一些问题,但是格里芬在某种程度上提出了一个明确的人权概念。
【关键词】人权概念;膨胀;人格;实用性
中图分类号:I106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7-0125(2019)06-0214-02
随着“人权爆炸”时代的到来,各种权利病症日益凸显。牛津大学怀特伦理学教授詹姆斯·格里芬在《论人权》一书中指出人权膨胀或人权爆炸的病因,并且提出解决这个病症的方法。他开出的伦理学“药方”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
一、人权膨胀的病理分析
格里芬认为人权膨胀的病因要从“历史概念”中寻找。古希腊、古罗马时期,自然法观念虽然主要探寻自然界之本质,但是也关注人之平等。比如,亚里士多德的分配正义与矫正正义,斯多葛学派对个人平等与大同世界的追求。进入中世纪,以“神谕”为核心的思想统治整个世界。毫无疑问,人的自然权利也匍匐在上帝的脚下。随着启蒙运动的如火如荼,以“理性”为核心的自然法致力于抨击君主专制以及宗教对人性的束缚。随着法国大革命的爆发,自然权利通过《人权宣言》被世俗化为人权。其核心就是要保障人的尊严,而不是神的尊严。从此,“人权的内涵就没有发生太大变化,人权就是我们因为是人而拥有的权利”。
这个“历史概念”就是“人的尊严”。但是,“人的尊严”这个概念的内涵过于宽泛,它造成以此为基础的人权概念的不确定性。这种不确定性造成人权概念的迅速膨胀。二战后,拉德布鲁赫转向标志着自然权利的复兴,以“人的尊严”为核心的人权概念得到极大的发展。这一时期的人权不仅是人们应当享有的权利,更是人们的尊严权利。一系列人权被规定在国际规范性文件以及区域性、规范性文件中,比如《世界人权宣言》。从个人权利到集体人权再到发展权,这表现出人权正在日益膨胀。同时,在许多学者的努力下,一系列人权被孵化出来,如食物权。鉴于此,格里芬试图限缩和明确“人的尊严”之概念。
二、人权膨胀的诊治之道
那么,这种限缩和明确的路径是什么呢?首先,格里芬采取“知觉模型”的概念,认为事物因有价值而被欲求。人的尊严正是因为其对人们有价值而被人们欲求。其次,他认为“对人类利益之慎思终止于一份价值清单。这份清单包括:成就、乐趣、深厚的个人关系、某些类型的理解和人格的各个要素”。再次,格里芬选择这份价值清单上的人格要素以及实用性作为人权的两个价值根基。复次,格里芬将人格分解为自治、自由以及福利三个要素。最后,格里芬又通过对人格三要素以及实用性进行限定,从而达到对人尊严的限定与明确。需要说明,人格是格里芬诊治人权概念膨胀的核心“药材”,格里芬正是通过对人格的分析从而确立了人权根基。他从人格价值推出三种最高人权,即自主权、自由权与福利权,又通过实用性把人格价值具体化为最低层次的人权,如生存权、隐私权等。那么,什么是人格价值和实用性呢?
一方面,人格是“人的尊严”价值清单上第一个核心要素。通过对规范能动性的解析,人格包含三个价值要素。一是自主性(或自治、自我立法)。自主性就是行动者自己决定和选择自己追求的生活而不受别人的干涉和影响。二是自由。在决定和选择自己要过的生活之后,行动者必须自由地行动。三是福利,也即最低限度的供给。以人格的自主性、自由为基础,可以推出自主权利、自由权利以及福利权利。这三个权利是最高层次的人权,是最低层次权利的基础。另一方面,实用性是“人的尊严”价值清单上第二个核心要素。格里芬认为,“实用性是普遍的而不是特殊的,而且它是关于人性和人类社会的经验信息,尤其是关于人类理解和人类动机的限度的经验信息”。通过对实用性的阐述,实用性的主要功能就是把人格价值具体化为其他低层次的人权,如隐私权。通过实用性鉴定出的所有人权统称为最低层次的人权。实用性的另一个功能就是界定人权的内容,包括人权的权利主体,义务(或责任)主体等。
三、对人权膨胀诊治之检讨
以人格以及实用性明确和限定“人的尊严”之含义,使得人权清单比现行的人权清单小。格里芬正是通过这一伦理学方法,而不是政治方法或法律的方法,赢得学界的赞誉之声。大卫·本特利认为,“毫无疑问,格里芬的目标使人权概念摆脱了他所谓的那种不确定性导致人权清单膨胀的局限”。同时,布拉德·胡克认为:“格里芬的《论人权》是道德和政治思想中的重大贡献”。但是,格里芬的伦理学人权学说能不能解决人权膨胀这个病症,还有一些值得商榷的地方。
首先,约瑟夫·拉兹(Joseph Raz)对格里芬把人权建立在道德或价值基础上的做法表示异议。因为该人权学说不能解决这个问题:“它误解了价值与权利之间的关系。”那么,这一异议能成功挑战格里芬的人权学说吗?我认为拉兹的反驳值得商榷,我们不能因为把人权建立在道德上就认定其为失败的教义。作为排他性法律实证主义的创始人,他认为法律只能通过谱系(立法、判例、习惯)产生,而不能由道德决定。由此看出,拉兹把人权建立在谱系之上,即人权应当获得制度性的承认,从而否定建立在道德或价值基础上的人权。所以,我认为拉兹通过人权无需根基的方式反驳格里芬的人权学说缺乏充分的理由。
最后,格里芬需要注意福利供给的标准问题。他认为福利的供给不能超过某种限度,因此存在着福利供给的标准。那么,如何界定这个标准或界限呢?格里芬认为,“这个分界点取决于规范能动性的切近的必要条件何时能得到满足,它高于单纯的生存,但低于当今社会特有的福利水平”。但是,这个切近的必要条件是模糊的,由此导致最低限度供给标准也是模糊的。另外,我们也要注意到,即使这个必要条件是清楚的,供给标准也具有相对性。这种相对性表现在不同的国家和不同的地区会有不同的供给标准。正如拉兹所言:“(格里芬)不知道人权设定‘最低程度标准这一主张是多么的空洞”。
四、结论
虽然格里芬的人权“人格说”存在以上三个问题,但是该理论在某种程度上可以确保“人的尊严”的确定性以及明确性。在权利爆炸的时代,我们可以做一些反思,以更好地处理人权概念膨胀之病症,从而为我国法治事业尽心献力。
参考文献:
[1]詹姆斯·格里芬.论人权[M].南京:译林出版社,2015.
[2]David Bentley. Human Rights and Ethics [J].International Affairs, 2009, 85(6).
[3]Brad Hooker. Griffin on Human Rights [J].Oxford Journal of Legal Studies,2010,30(1).
[4]約瑟夫·拉兹.人权无需根基[J].中外法学,2010,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