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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酒驾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量刑问题

2019-03-28

福建质量管理 2019年16期
关键词:肇事罪周某肇事

(上海海事大学 上海 201306)

一、酒驾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量刑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酒驾肇事逃逸致人死亡在实践中的判刑也有所不同,对于同一个案例不同的法院或检察院也有不同的见解,对于每个人的认知思维不同每个人所认为的量刑程度也有所不同,因此笔者对这一问题也有自己独特的见解。

(一)量刑过轻

例如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荆门市掇刀区交通局原副局长周某酒后驾车肇事逃逸一案所作出的判决:2008年11月12日下午,周某酒后驾驶一辆公用桑塔纳轿车,与停在公路边的一辆摩托车相撞,造成摩托车驾驶员张某及其妻子赵某受伤,赵某后经医院抢救无效身亡。事故发生后,周某开着肇事车逃离现场,后被抓获。交警部门认定,周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2009年3月,一审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周某有期徒刑三年,周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认为,周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酒后驾车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身亡,且交通肇事后逃逸,构成交通肇事罪。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量刑适当。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对于这一判决,虽然经过两次审理都是按照交通肇事罪判处周某有期徒刑三年,但站在痛失亲人的受害者一方,我们不免会感觉这个判刑结果太轻了。尽管现在已经不是杀人偿命的旧时代,但对于这样的判决结果我认为是存在问题的。从法律角度来来说,“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周某正是此种情形,法院对其的判定则是有期徒刑三年,然而法律上对因逃逸致人死亡的情形,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先不说我认为故意杀人罪应该与交通肇事罪数罪并罚,单单对于有期徒刑三年的判刑我就认为量刑过轻,虽然法律是人定的,但是肇事者这种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不仅影响了社会善良的风气,也对国家的团结安定构成了严重的隐患,并非过重的刑法能治愈人心,但是量刑过轻又怎样才能以儆效尤,同时也不能给肇事者深刻的反省。只有行为和判决达到真正意义上的一致,才能让国家的法制观念更加深入人心。

(二)赔偿金并不能给受害者及其家属带来精神安慰

例如2008年备受社会关注的新疆呼图壁县交警队原大队长李某酒后驾车致人死亡一案。2008年4月4日1时25分,李某酒后驾驶小型越野警车由南向北行驶进入呼图壁县种牛场道路后,撞至张某某驾驶的同方向停在道路上的红旗小轿车尾部,致使站在红旗小轿车旁的被害人蔡某经抢救无效身亡。事发后,李某打电话通知其司机到现场,而自己回了家,其司机孙某“顶包”承认是自己驾车出事。后经死者驾驶员指认,昌吉州公安部门展开调查,李某于当天下午归案。经昌吉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司法解释及《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十四条规定,“交通肇事逃逸”是指发生交通事故后,交通事故当事人为逃避法律追究,驾驶车辆或者弃车辆逃离交通事故现场的行为,而李某已经构成了酒后肇事逃逸的行为,并无自首情节,但事发后李某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有悔罪表现,在量刑时可对其从轻处罚,以交通肇事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对于这一判刑结果,受害者家属认为量刑过轻,虽然给予了赔偿金,但精神上的伤害并不能因为一点金钱而被抚平。金钱只能给人带来物质上的满足,却不能给人带来精神上的安慰,即使受害人及其家属拥有了财富,但却失去了健康或者亲人,这对他们来说拥有再多的金钱来说又有什么用?因此,法律条文上规定的对于事故赔偿有能力赔偿者和无能力赔偿者的区别对待,是不科学的,难道有能力赔偿受害者金钱,就能免受部分刑罚么?如果金钱能解决一切事情,那法律的存在又有多大意义呢?

从法律的角度来思考这个案例的话,法律上规定的“因逃逸致人死亡”的情形主要有交通事故的被害人受伤当场未死;不履行救助责任和躲避责任;逃避行为延误救治与死亡结果有因果关系;行为人至少有过失。因此,李某这个案例符合“因逃逸致人死亡”情形中的不履行救助责任和躲避责任这一情形,然而对于此案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的判处结果,却因为李某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认定为有悔罪表现,从而对其从轻处理,我认为这一认定有一定的弊端,李某对其进行经济补偿,一定目的上就是为了能够取得从轻处理的审判,虽然古话有“破财消灾”,但是这种致人死亡的情形,却因为对其经济补偿而得到一定的宽恕,这是不正确的,并不是一定要“杀人偿命”,但对于这一类的事故法律的规定难免过轻,刑罚力度不够,难以服众。

二、酒驾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完善措施。

酒驾肇事逃逸致人死亡这一问题在当今社会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如何处理才能更加的深入人心,这才是这一问题完善的重点。因此,针对酒驾肇事逃逸致人死亡这一量刑轻重问题我提出了几点创设性的建议。

(一)制定出台更多适用此种情形的相关法规及司法解释

因为酒驾的情形多种多样,从而最初单一的交通肇事罪中关于酒驾的处理办法已经不够适用于变化多端的酒驾问题,如果仍然单凭简单的交通肇事罪论处酒驾的相关问题,将会造成很多人对其法律的不满。

为了更好的应对酒驾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不同情形,制定法律的相关部门应该尽快出台完善关于酒驾肇事逃逸的量刑问题,更好的细化交通肇事罪的各个细小分支,使酒驾问题能真正得到公正解决,实现因酒驾出台的相关法律真正得到贯彻。同时也有利于更好地贯彻罪刑法定的基本原则。

(二)改进原来的法律,让酒驾问题能使用数罪并罚

关于酒驾问题,交通肇事罪并没有针对这一问题有完善的法规,而是一概而论,因此改进原来的法律对于酒驾问题的完善将会有很大的帮助,同时也可以将故意杀人罪与其数罪并罚,将酒驾问题真正落实到实处,而不是最初的一罪论处。合理改进酒驾问题,有利于人们更深刻的认识这一问题的重要性,同时也更加容易让人们在最原始的基础上接受酒驾问题处理的新措施。

总之,酒驾肇事逃逸致人死亡这一情形应该引起社会乃至全国的高度关注,对于量刑轻重问题则需要执法与司法机关的严格判定。只有让法律真正的走进人民群众,才能让人民群众更容易接受法律,法律和人民群众是相互联系的,二者不能独立单一的存在,没有法律的人民是难以管理的,没有人民的法律是空洞无效的,所以,法律和人民是相互依存存在于这个社会的。

酒驾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量刑,我们应当综合考虑,全面平衡,认真量度,罚当其罪,一方面让肇事者得到法律应有的制裁,另一方面让受害者心里得到真正的慰藉,让我们国家的法律能真正接受面对事实的考验,让我们国家的人民能从心里真正理解支持法规的内容,做到法律与社会相统一。我希望大家从自身做起,真正杜绝酒驾问题,严于律己,让社会更加繁荣美好,人民更加淳朴善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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