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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背景下P2P税务问题的研究

2019-03-28

福建质量管理 2019年19期
关键词:征管网贷借贷

(赣南师范大学商学院 江西 赣州 341000)

一、引言

随着大数据和移动互联网的快速发展,如今互联网金融在我国势如破竹,互联网金融的到来大大提高了金融的效率,改善了传统金融的范围狭窄,办事效率低,流程繁琐的不足,如今的互联网金融形势多样,范围不断扩大,包含融资支付和交易中介的多种多样的功能,他的表现形势大致分为三种分别是第三方支付、P2P借贷、众筹融资等模式。P2P作为网络借贷模式之一,是将互联网与传统金融行业相结合的新态势。虽然互联网金融给我们的生活带来了很多的便利,使得融资更加简洁快速,但是与互联网金融的虚拟性和不确定性导致现在的金融法律规则还无法制约互联网金融的税收征管,使得包括漏税在内的P2P互联网金融税收征管存在很多难以解决的问题,其根本原因还是由于我国网贷行业的发展缺乏法律规制,其中税收法律的缺位更是成为该行业野蛮化发展的重要因素。如何将P2P互联网纳入征收范围是摆在我们面前非常重要的问题。

二、P2P网贷发展历程及税收现状介绍

(一)P2P网贷行业发展历程

2007年到2012年是P2P网络借贷的起步发展阶段。这个时候主要是以信用贷款为主要内容。其机构的大部分工作者都是互联网的创始者,他们缺少民间借贷和金融相关的操控经历,没有什么经验,全部搬运国外的纯信用贷模式并且规模小、交易数量少,平台数量鲜为人知。并且在2011年到2012年出现了违约风险。2012年到2013年是网贷的快速发展时期,这个时期主要的操作模式是线上融资线下放款。机构工作人员数量逐渐增加,规模扩大,一些有线下房贷经验的人员也加入到互联网的创业者行业中,成长数量成倍数增长,突破2亿元,可以知道P2P网络贷款模式在中国已经初步形成。2013年到2014年却是网络借贷的风险爆发时间。由于网络借贷的员工经验不足,缺少核心技术,相关系统软件还处于摸索阶段而P2P网站建立的起步低,由于银根紧缩,很多民间借贷人员看到了商业机会,自己融资但利息高,这一切导致用户对行业失去了信息和不信任。面对种种困境,政府开始规范行业的监督,逐渐健全法律法规,完善监督政策,行业准入也开始提升,社会人士对网贷的评价重拾信心,理性看待,整个行业进入了大清洗的时代,2017年之后P2P网贷也进入了成熟期,在监督部门的严格监督下整改接近尾声,平台规范化,市场监督完善,行业本土化进程也逐渐圆满。

(二)P2P网贷行业税收现状

P2P模式在我国迅速发展,平台数量迅猛增加。P2P网贷模式包含纯线上模式和线上线下相结合的俩种。P2P交易模式多样与平台类型多样有一定关系,因此确定合理的平台性质,也是加强税收管理的关键。由于我国对P2P平台性质的规定还不是很清楚,从性质上看由于其注册范围以咨询行业为主,比如商务咨询,业务咨询,所以其性质不列入金融机构,因此税务部门也不能完全弄清楚P2P网贷的业务范围。此外,P2P网贷双方都多为个人且分散,虽然税法规定,贷款方的利息收入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且扣缴义务人为支付的单位或者是个人,但现实中,因其平台性质界定不清导致实施受阻。

三、P2P税收征管实施的必要性

(一)确定税收公平行的内在需求

在“互联网+金融”的推动下,P2P得到了快速发展,将曾经分散的民间融资进行了很好的融合,推动了我国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对于P2P的发展,我国在其发展的初期给予了很多的优惠政策,比如实行了很长一段时间的免征或者是不征税的政策,这也体现了税收公平性。但是由于P2P网络贷款发展势头迅猛,交易量浩大,预计其未来的市场还会更加广阔,如果还不进行税收政策的约束,将会给传统行业带来沉重的打击,严重的会导致市场失灵。因此需要征收税款约束来弥补市场缺陷,促进市场均衡。有因为P2P作为融资平台的一种,他所提供的借贷等业务同样是属于劳务费,这属于纳税范围,从本质上来看P2P可以看作是民间借贷的线下转移至线上,这与小额借贷公司的线下借贷地位相同,因为为了体现纳税公平性维护市场公平的环境,因该对P2P纳入征税体制,这才能有效的体现税收公平原则。

(二)实现全面征管的必要性

如今的时代是信息化的时代,时间就是金钱,P2P作为一种快速融资的捷径,不管是个人还是中小型企业都纷纷通过网络进行快速融资,在这种社会发展趋势下,P2P行业迅猛发展,容量也极具增长,但由于我们监督管理滞后,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导致风险平凡发生。出现不少资金赎回,提现困难的情况,还有跑路等不良现象,其中我们熟知的风险事件有e速贷,国诚金融等等,这都是初期不健全发展的结果。从税收征管的角度分析,以P2P网贷行业来说,导致其可能的因素有纳税人的界定不够明确,贷款交易信息被网络不安全因素所篡改,而且交易的数量、金额以及交易规模没有查询依据,为了追求更高利润,许多企业进行跨区域分割交易,使交易规模缩小,交易量大大分散,所以在计算应该缴纳税金的时候可以获得减免优惠,如此一来,可以轻而易举的规避了税收。造成这些原因的主要是我国税收管理制度的缺失,到目前对于P2P行业的纳税征管条例尚未出台,《金融保险业纳税征管条例》也没有将其归入纳税范围,国务院发布的 107 号文《关于加强影子银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属于框架性的,并未形成配套的监管细则。

四、P2P网贷行业税法问题分析

(一)缺乏针对性的税法规范

使互联网金融领域健康发展,促进我国金融领域的改革创新,减低或者避免有损害网络借贷方面投资款项的事件发生,我们央行等相关部门出台了一系列规范网络贷款行业发展的规范性文件。对网络借贷平台的性质做好了相关界定,其中包括界定网络平台不许出台的业务种类,也限定了借款人从网络借贷平台上借款的最大限额等,多项国家政策和政府引导为网络借贷行业知指明了前进的道路。但是到目前为止,对于规范网络借贷行业的税收政策文件任然没有出台,这使得网络贷款行业直接用于的税法任然缺乏。目前,我国P2P依旧是采用传统的征收方式,但却存在操作方面的困难。在传统的金融行业属于线下实体业,在经营前需要到工商局以及税务机关等级,当获得营业许可证以及税务登记证以后便可以进行投资,贷款等获得。但是P2P却没有这一过程,它是在虚拟的网络环境下进行操作,不具有透明性,以至于资金的数据监测受到影响,再加上网络借贷暂时还没有统一的规范,信息披露缺失,税务机关无法取得真实可靠的运营情况。目前来说P2P的平台不计其数,但是其注册的行业性质大致分为俩种,一个是电子商务,另一类是投资企业,由于公司性质不同所以涉及的税种也是有区别的,这时候再用以往的征税制度是难以准确界定的,是征收营业税还是增值税还是所得税,这都是个难题。

(二)税收方面的配套措施缺失,监管不严格

通过有关数据显示,我国P2P平台的成交量数额庞大,这使得平台的发展速度相当惊人,但是纳税申报的数量却与之相差甚远,之所以会出现这方面的现象,主要原因来自税收方面的配套措施欠缺。比如我国目前的纳税体系中,针对P2P行业任然采用的是传统方法的纳税申报制度,这就是指纳税人在已经预先规定的时间内按照之前规定好的税款缴纳税务,最主要的纳税申报形式是由代扣代缴者或者是纳税者用传统的电子形式或邮寄形式进行申报。但这这些形式存在很多缺点。第一,互联网平台具有很强的虚拟成分,税务机关没法根据其纳税地点和行为明确把握,这便导致对于在那个地方纳税没法确定。第二,我们目前我国还没有出台相关法律文件将其纳入电子申报系统中,因此P2P电子数据与纳税申报网站无法恰当对接。第三,我国对于P2P网贷还没有建立对应的税收核算制度,没有专门的纳税申报管理办法,对于纳税详情没有参考依据。我国的税法也是简单的做了大致范围的规定,并没有明确细则。这都导致了混乱的纳税申报过程。很多网络借贷平台出现零申报情况。因此出现资金进出量很大但纳税量很少。第四,P2P网贷至今没有具体的核算规范,因此,互联网金融的财务人员没有依据其核算很不规范。税务机关实施网贷税收征管困难重重。

五、加强金融税收监管的对策建议

(一)完善P2P互联网金融税收制度设计

对传统的金融模式税收的难度以及交易模式的综合考虑,完善P2P互联网金融税收的征税管理需求,规范P2P互联官网金融的借贷流程和纳税制度,对于我国现在正在实行的《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营业税暂行条例》、《增值税暂行条例》、《税收征管法》等都需要适当改进,修订那些对于P2P互联网金融不利或者不适应的条例。对于税收不明确的原因比如:纳税义务人、纳税地点、纳税期限等都需要进行明确定义,以保证纳税的公平性,使得P2P互联网金融的税收征管更加具有科学性。

(二)加强税源调查,规范会计核算

由于P2P网络借贷企业门槛比较低,每家企业自身的注册资金和经营强开都参差不齐,因此税务机关如果想要对P2P借贷企业的经营发展模式、企业规模大小、企业数量的多少以及他们的收入分配情况弄清楚,那么这就需要税务机关保持和工商金融机构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制定出确切可行的实施措施,财政部门对P2P借贷行业的会计核算实施有效的规范措施,税务部门在此基础上进行有效的税收监管。

(三)建立健全互联网金融实名制

反对金融洗钱是国家大力实施的法律措施,因此为了更有有效的解决由于匿名问题而带来的金融洗钱风险,以及网络的虚拟性而导致的纳税主体不明确,税款的缺失,因此国家有必要推行互联网贷款的实名制。中国人民银行曾表示:“对于互联网金融采取鼓励创新的同时,更要加强风险防范措施”。如今,在我国P2P网络贷款中,由于网络贷款的双方通常使用匿名这使得纳税主体很难确定,有利于纳税人逃避纳税义务,严重影响纳税的合法合规运营。推行互联网纳税的实名制,使得互联网纳税环境更加透明化,提高公正性,可以采取电子签名,互联网身份认证等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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