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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意见争议的原因分析及建议

2019-03-27张蓓蕾吴雨虹程丛林

法制与社会 2019年5期
关键词:司法鉴定资质证据

张蓓蕾 吴雨虹 程丛林

摘 要 近年来,在诉讼中鉴定意见争议问题逐渐进入大众的视野,这使得司法鉴定的运行状态也逐渐清晰,但同时也长时间困扰着司法工作者和鉴定实务工作人员。本文结合司法鉴定意见争议所产生的原因进行分析,并结合分析结果提出了相应的司法鉴定争议的解决建议,旨在促使我国司法鉴定意见争议得到有效控制,更好的推动司法鉴定机制的完善和法律体系的改进。

关键词 司法鉴定 证据 资质 回避

作者简介:张蓓蕾、吴雨虹、程丛林,福建正泰司法鉴定中心。

中图分类号:D918.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9.02.224

司法鉴定意见是法定证据中非常重要的一种,现在大量的案件纠纷都需要通过司法鉴定来提供证据,甚至在部分的案件中,司法鉴定意见还可称之为“证据之王”,涉及到了当事人的重大利益关系,极易成为案件矛盾的中心 。案件矛盾往往又直指司法鉴定意见,为此,本研究通过对引起司法鉴定争议的原因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解决建议,旨在更好的推动司法鉴定实务的开展,促进和谐社会构建。

一、司法鉴定意见争议的原因分析

(一)鉴定机构资质能力引发争议

通常情况下,鉴定机构的资质能力包含了两个方面,分别为鉴定机构准入的资质能力以及鉴定机构的资质。鉴定机构的资质多是基于2005年全国人才常委会所制定的《决定》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文件基础上,针对与条件相符合的鉴定机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做好相应的登记,并将其编写到名册中,同时对外进行公告,但所登记的鉴定业务范围非常容易出现鉴定机构超出业务范围的情况,而针对超出鉴定能力和技术条件的情况下,我国并未出台这方面的相关法律法规,故使得鉴定机构的资质能力争议频频发生 。

(二)鉴定机构回避引发争议

目前,关于鉴定人回避有非常明确的规定,而针对鉴定就的回避,诉讼法并未做出明确的要求。就我国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来看,关于鉴定机构回避方面存在较为明显的法律依据不足的问题。因鉴定机构与相关单位均有密切的业务来往,此时,若当事人与相关单位出现了工程评估以及质量等方面的纠纷时,在需要进行司法鉴定时,往往是通过法院来进行指定,那么一方当事人必然会对鉴定机构提出了质疑,即便是勉强接受鉴定意见,当事人也会存在猜疑情况,甚至完全否定鉴定结果。

(三)由于检材和样本引发争议

出现这种鉴定材料与样本的争议情况,通常表现为以下三种情况:

一是在进行鉴定实验期间,因误差而导致鉴定意见受到争议。针对该情况,通常是由于鉴定人在实施鉴定操作时,因操作不当或者不熟练等原因而引起结果失真,或者因实验观察失误或者鉴定材料质量等问题而导致的失真,以及所采用的鉴定标准不通过而导致的失真问题。对鉴定人而言,在进行鉴定操作期间,其个人的主观意见极易对结果带来影响。此外,即便是相同的问题,在不同的专家看来也会产生不同的看法,这种看法必然会对当事人的鉴定带来较大的争议。

二是对材料本身或者鉴定的客体而导致的失真而发生争议。针对这种情况,通常情况下都是由于鉴定材料所致,例如:人为伪装或者制造假象;材料混合乱用;材料出现微小、微量变化;材料因污染、高温发生改变;由于长时间未使用,导致材料发生变质。

三是用于进行对比的鉴定样本存在问题而引发争议。例如:在对笔记进行鉴定过程中,所采用的墨水、纸张以及环境等不同,而导致鉴定的结果受到影响。

(四)因诉讼双方利益诉求不同引发争议

当面对司法鉴定结果时,出现了与己方利益不相符合的情况,就试图通过各种方法对结果实施重新鉴定。面对鉴定结果争议,主要包括了相同的鉴定机构先后对相同的事项进行重复鉴定而出现不同鉴定结果,或者不同的鉴定机构在相同的事项中鉴定出了不同的结果。在进行实践操作过程中,前者所出现的情况相对较为少见,更多的都是后者情况所导致的争议。面对上述争议,普遍存在鉴定结果与鉴定依据事实之间关系的问题。若属于多因多果或者多因一果的情况,在进行鉴定期间,针对仅对主要原因进行列举未能将其他原因排除或者存在列举不全的情况,此时当事人就会针对未进行排除的原因而得出的鉴定结果提出质疑 。

(五)鉴定意见审查判断制度不完善

一是鉴定意见质证程序存在粗疏。在进行鉴定过程中,在进行程序设计时缺乏合理细化,导致鉴定当的质证表现出明显的流于形势和质证虚化问题,并未针对鉴定意见做出实质的审查,当事人也无法信服这个结果,故而发生争议。

二是鉴定人在出庭作证时缺乏完善的程序。为了确保诉讼双方以及审判方均能够明确鉴定结果,通常会邀请鉴定人员出庭对鉴定结果进行专业解说,若存在相关问题無法明确的情况,而鉴定人又无法做出解释的情况,就非常容易导致鉴定结果争议。此外,若专门知识的人在出庭时,依照鉴定人出庭程序来进行操作,那么实务界、学术界的不同专家证人所掌握的专业知识结构差异,其性质应当如何界定,在诉讼中的地位应当如何明确,通常情况下,很难达成一致意见,就理论层面上都存在较大的争议,在实践中更是无所适从,产生争议是必然情况。

三是未形成规范的鉴定意见审查规范。在进行实践操作期间,因缺乏相关证据审查规则,导致在证据审查期间,经常出现无依据遵循的情况下,在认定时引发主观上的随意性,尤其是针对民事诉讼案件,诉讼双方当事人各自的利益诉求不同,那么在认识时必然会存在较大的争议。

二、司法鉴定意见争议的解决建议

(一)鉴定意见争议的质证机制

一是鉴定人出庭作证。鉴定人出庭是质证非常重要的基础,但我国鉴定人出庭的情况相对较少,如何有效杜绝该情况,提高质证质量。首先必须明确鉴定争议中存在的最主要问题,这样才不会出现鉴定人在出庭之后盲从以及等待的情况下,促使其能够自愿出庭,并迅速进入角色。其次,对鉴定出庭的责任进行强化,若出现了拒绝出庭的情况,应当给予相应的法律制裁,与此同时,针对可免除出庭责任的情况进行法律界定。

二是鉴定人的质证。随着鉴定人的出庭,其质证机制的质量就随之成为了探讨的关键。笔者认为,首先必须确保鉴定人能够在法庭上进行客观真实的陈述,不得进行保留和隐瞒,在出庭之前告知其应当承担的责任,避免出现鉴定意见不客观而发生质证。其次,对意见质证的较差询问程序进行完善,促使质证能够快速实现快速实质化。最后,必须对鉴定人所接受的质证内容实施完善。可通过完善询问的方式以及内容来实现,其中前者主要包括鉴定程序、鉴定实体问题等方面的因素,后者则主要包括文书、材料以及保存提取过程等因素。

三是专家陪审员参与审判的机制。为了能够有效排除鉴定人与法官之间存在隔阂而导致的争议,以及有效避免当事人过度运用专业知识而引发的情况。笔者认为可以通过建立专家陪审员参与审判的机制来实现对上述问题的控制。我国应当建立起邀请专家陪审员参与陪审的制度,基于以往普通的陪审制度基础上,结合专家陪审进行选拔制度等方面的改革,可以通过人大常委会来进行任命的方式来进行处理,明确鉴定意见争议案件的参与制度要求,此外,还应当结合不同的情况,对专家陪审员做出合理的分类。最后就是针对鉴定结果争议之外的问题,专家陪审员不得参与。

(二)鉴定意见争议的专家委员会论证机制

在面对鉴定意见冲突或者争议的情况下,特别是针对鉴定技术方面所体现出的问题,仅是通过不同的质证或者鉴定机构通常是很难得到有效解决的,但通过建立专业的专家委员会即可实现对这种情况的化解。通过这种由业界所公认的专家共同组成的委员会,其通常无案件并不存在利害关系,不易因外界的影响而受到左右,并且各个专家在各个领域的优势也有助于相互弥补,与此同时,专家普遍来来自于各个实验机构、科研究所、高校等,他们所具备的硬件和理论知识都更为先进,在互补性和可靠性上都有着更为得天独厚的优势,为此,针对鉴定争议解决中,鉴定专家委员会是非常有必要的 。首先,鉴定专家委员会必须经由全国的鉴定协会来进行统一配置,并且必须由全国鉴定协会统一管理,确保即便是不同地区将审查均能够在标准上与全国保持统一。其次,鉴定委员会的专家在复杂问题上,应当选取3个具有较强能力的人参与,若鉴定专家能力有限,那么需要相应的增加参与数量。专家委员会的具体工作程序为:(1)组成专家小组,结合问题的实际情况来确定相应的人数,通常情况下需控制在10人以内;(2)对参与专家分布鉴定争议问题,由专家自行通过书面的方式给予意见,并进行相关理由的阐述;(3)对所有的专家意见进行汇总,并将汇总结果反馈给专家,确定管是否对个人意见作出调整;(4)最后结合平均数结果来给予相应的倾向性建议。

(三)鉴定意见综合性审查的控制机制

各个案件通常情况下都会留下各种不同种类的证据,若将鉴定结果作为证据,那么其必然也会与其他的证据之间存在一定的联系。为此,除了能够从一般常识、相关法律要求等方面进行审查判断之外,还必须与当事人的陈述、勘验报告、现场照片、物证等各方面证据进行联系,结合整个证据体系来进行综合衡量,具体实施方法:一是若将其作为言词证据,应当与其他证据进行综合审查控制。鉴定意见作为言词证据在对案件的事实作出相应的认定时,还需要实物证据给予相应的印证 。二是争议鉴定意见与其他证据进行综合判断。相较于其他的证据,鉴定意见若在出现样本不明确、检材被污染等问题时,其结构无法用于证据,在进行鉴定意见审查过程中,除了需要对其他的证据进行比较研究之外,还必须将其与其他的相关证据进行联合判断。因科学也可能出现失真的情况,这就需要通过法官来进行心证适用,结合鉴定意见审查判断机制来实现对鉴定争议情况的控制,并实现对专家认证、专家陪审以及重新鉴定数量的减少,从而达到有效预防鉴定意见争议的目标。

三、结论

总而言之,在诉讼实践过程中,司法鉴定意見在其中占据着非常重要的作为,可以说直接关系到整个案件的成败,这也使得鉴定意见争议成为了诉讼案件中较常见的情况下,通过有效的手段控制鉴定意见争议,能够更好的提升司法鉴定的质量,促使案件审理更加顺利开展。

注释:

戴羚霞.《司法鉴定程序通则》执行中争议问题的探讨.中国司法鉴定.2018(4).71-74.

陈如超.鉴定纠纷及其解决机制——基于民事司法鉴定的实践逻辑.证据科学.2017,25(2).225-248.

柯昌林.法治视野下司法鉴定意见争议中审查规则的思考.理论观察.2017(1).131-133.

蔡艺生、李文艺.论司法鉴定意见的风险与治理.铁道警察学院学报.2016,26(5).15-20.

杨忠玉、贾治辉、柯昌林.法治视阈下司法鉴定意见争议问题思考——基于湖南省20起涉鉴上访案例的实证研究.河南警察学院学报.2016,25(3).118-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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