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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离婚冷静期”制度

2019-03-27董玉娴

法制与社会 2019年5期
关键词:离婚离婚率民法典

摘 要 2018年8月2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议的《民法典各分编(草案)》中增加了“离婚冷静期”的规定,本文将运用比较的方法,以及理论、实践相联系的哲学方法,浅析“离婚冷静期”制度,进而得出“离婚冷静期”制度设定其实并不能有效缓解家庭矛盾,起到稳定家庭的作用的结论,因此“离婚冷静期”制度并没有设置的必要。

关键词 民法典 离婚 离婚率

作者简介:董玉娴,兰州大学法律硕士。

中图分类号:D923.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9.02.136

古语有云:“婚者谓昏时行礼,故曰婚,姻者妇人因夫而成,故曰姻”,“昏礼者,将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庙,而下以继后世也”……婚姻关系是社会中最为基础的关系,因为婚姻关系的存在,其他关系以此为基础得以延伸,作为一种高等生物,求得配偶偶并以法律的形式得以确认,既遵循了自然规律也通过这种力量让自然进化与繁衍得到延续,使血统秩序得以维持。2018年8月2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议的《民法典各分编(草案)》中草案第八百五十四条规定“离婚冷静期”制度,草案编纂者在给出说明时提出,

结合实践与制度,离婚手续的轻便让轻率离婚现象与日俱增,家庭这个社会基础单元的稳定性受到挑战。为此,草案针对自愿离婚规定了一个月的离婚冷静期,在此期间,任何一方可以向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申请。

一、我国民法中关于自愿离婚制度的一般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民法典各分编(草案)》中规定:

第八百五十三条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

双方应当订立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八百五十四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申请。

前款规定期间届满一个月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第八百五十五条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时,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从上述规定中不难看出我们现行的民法总则中规定的自愿离婚制度是没有任何限制条件的,但在《民法典各分编(草案)》中规定的“离婚冷静制度”为自愿离婚制度加了一道门槛。

二、对离婚率提高的现状分析

草案中设立“离婚冷静”制度的初衷是因为离婚程序简单而增加了离婚的轻率现象而设置的。2017年全国共有进行婚姻登记的机构1217个,办理婚姻登记的场所4877处。同时有1063.1万对新人在各级民政部门和婚姻登记机构依法办理结婚登记,同比数据为-7.0%,其中有涉外及华侨、港澳台居民登记结婚4.1万对。结婚率为7.7‰,同比下降0.6个千分点。25-29岁办理结婚登记占结婚总人口比重占36.9%,份额最大。

同时,我们得到数据,2017年,共有437.4万对夫妇依法办理离婚手续,同比上升5.2%,从办理离婚登记的场所看在民政部门登记离婚370.4万对,在法院判决、调解离婚66.9万对。离婚率为3.2‰,同比上涨0.2个千分点。

似乎离婚率的提高成了民法干预自愿离婚名真言顺的理由,但是我们不禁要问离婚率提高一定是坏事吗?离婚程序的复杂化一定可以降低离婚率吗?

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中国的婚姻家庭关系也面临着一种更大的挑战,离婚率逐年攀升。深入发掘其原因,我们总结到以下几点:

(一)社会文化包容度的不断提高

曾经的我们更多受传统文化的束缚,我国经济的发展和开放程度的提高不断解放了国人的思想,离婚对于现代年轻人来说不再是“家丑”,也不再面对社会生活的槽点,社会文化和社会大众对离婚的包容度越来越高,城市化进程以及现代化水平的提高已经从平均意义上改变了人们的价值观和开放的观念,而保障离婚自由成為当代中国婚姻文化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二)女性地位不断提高,独立意识增强

在整个古代社会,离婚是被允许的,社会环境重男轻女,男尊女卑,女性没有离婚的权利,“出妻制度”是古代法律社会赋予男性的最为强势的离婚权利,女性的处境相当艰难,妻子受丈夫的支配,离合听夫,进入到现代社会,随着改革开放广度的深度的增强,我国经济不断发展,女性有更多的机会进入到不同的空间从事不同的工作,女性不再是传统以来角色保持不变的传宗接代的工具或者相夫教子的存在,她们可以有更多的方式证明自己的价值,她们从以前的婆家的附庸变化到更多有自己独立的人格,随着女性受教育程度的提高和经济的独立,女性在婚姻中的地位愈来愈平等,因为妇女的独立性开始对传统的婚姻家庭提出了挑战。

(三)现代家庭结构和形态的变化

中国家庭的形态也在逐渐从封闭型向开放型转变。开放意味着拓展眼界,开放意味着转变思维,开放也意味着面临诱惑,与之相反的鲜有变化的生活状态也继续着传统家庭形态的稳定性。现代社会获取信息的渠道增多,也让越来越多的家庭不断开放,告别封闭,婚姻自主与自由思想渗透到人们的生活方式中,婚姻家庭氛围更加自由和民主。现代社会标榜的个性与个人独立冲破传统或者古代婚姻中的家庭和家族的壁垒,以往的传统的家庭理念被逐步稀释。

(四)婚姻的结合和家庭的组成驱动力发生了变化

在经济欠发达的新中国前期,婚姻家庭的成立和结合在一定程度上是为了适应农业社会的发展,受传统封建“男耕女织”思想的影响,婚姻的结合更多是解决农业生产中的劳动力问题,家庭作为社会经济发展的基础单位,稳定性较高,但是现代社会经济的发展让婚姻的产生更多是青年男女思想上的共鸣与结合,从最初的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到现在的自由恋爱,从农业社会到市场经济,婚姻产生的基础变了,婚姻的精神追求逐渐掩盖了婚姻的物质追求,人们更多地是寻找一个三观一致的人共度一生,家庭经济建设变成了两个人的事情,所以一旦男女双方在婚姻结合后理念磨合失败一般不会因为家庭经济问题而妥协和选择将就,从而选择离婚。

由上述原因可以得出,离婚程序的简单只是对中国婚姻自由制度的一种保护,是对深层次矛盾化为实质的一个程序,离婚率提高是由多种因素催生的,经过离婚程序只是将走向终结的婚姻表现为一种直观的可统计的数据,离婚程序的简单并不直接促成离婚。

三、无需设置“离婚冷静”制度的理由

(一)离婚率提高不是社会退步和混乱

在传统生产方式、思想观念、经济基础的束缚下多少人难以选择离婚,而在现在社会敢于对不幸的婚姻说不,其实是一种社会进步的体现,离婚率提高并不是必然导致复杂的社会问题,离婚与结婚一样是一个人正常的两种婚姻状态,国家无需干涉,干涉也不会带来多大的意义,因为,即使一个月不选择离婚两个人当重新继续婚姻时,他们之间的矛盾是否真正得到解决我们谁都无法保证,用一种纯理性的制度去调节一种感性至上的关系并不明智。

(二)我们有简单的离婚程序也有简单复婚程序

关于自愿离婚程序过于简单的问题其实不必过分纠结,因为正如前文所述,简单的离婚程序并不会催生离婚,真正催生离婚的是其他深层次的问题,简单的离婚程序有助于降低当事人的离婚成本,也有助于降低工作人员的工作量,节约公共资源,同时当有人提出轻率离婚的问题时,其实我们的制度也有很好的纠错机制,那就是简单的复婚程序,所以“离婚冷静期”制度就显得非常多余。

(三)单身状态与结婚状态同样都值得去保护

中国传统中的“宁拆十座庙不毁一桩婚”让我们对待婚姻更多停留在一种传统的阶段,但事实上放眼发达城市,初婚年龄的不断延后,就是对选择婚姻的一种保守态度,国家一定要通过“离婚冷静期”保护一种婚姻状态吗,还是一种无法判断是否健康的婚姻状态,对于婚姻状态的自主选择我们不妨放心大胆地交给当事人,让他们自己去做判断,而不是靠外力去干涉,不论结婚,离婚还是复婚请赋予当事人充分的自主权。

(四)关于家庭稳定

“离婚冷静期”制度真的能促进家庭稳定吗?轻率的是当事人,并不是制度,即使有离婚冷静期,誰能保证这对轻率离婚的当事人不会再以同样的方式走进民政局呢,高质量的单身好过低质量的婚姻,如果国家非要通过制度的方式促进婚姻家庭的稳定,不妨给“出轨”等直接影响婚姻稳定因素高一点的行为成本,这会好于矛盾发生后在民政局“离婚冷静期”制度的柔性拖延。

四、结语

“离婚冷静期”制度体现着民法对社会发展的人文关怀,但是深究导致离婚的原因,简单的离婚程序并不是导致轻率离婚的源头,只有沿着社会发展的轨迹引导年轻人成熟、慎重地选择婚姻,承担婚姻赋予双方的责任,树立正确的婚恋观,才能保证婚姻关系的稳定,过多外力的干涉,于“婚姻”这个特殊的存在而言只会适得其反。

注释:

2017年社会服务发展统计公报。

参考文献:

[1]程明明.我国离婚率影响因素研究.清华大学.2010.

[2]郑丽.浅析中国古代的离婚制度.前沿.2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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