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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代的中国法治改革
——中国法治现代化2018年智库论坛综述

2019-03-27王丽惠

法治现代化研究 2019年1期
关键词:法治改革

王丽惠

2018年是当代中国改革开放40周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取得了举世瞩目的巨大成就,中国法治现代化的时代进程波澜壮阔地展开。40年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全面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牢固确立,法治在国家和社会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充分彰显。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从确保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战略高度出发,作出了全面深化改革的重大战略部署,并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作为全面深化改革的重点领域强力推进。作为国家治理领域广泛而深刻的革命,新时代的中国法治改革面临着艰巨繁重的任务。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四中全会分别出台20多项、190多项重大法治改革举措,法治改革主体框架已经形成,关键领域法治改革取得重要进展,当代中国的法治领域发生了历史性变化。在改革开放40周年之际,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系统回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成就与经验,着力探讨新时代中国法治改革战略目标和主要任务,是对全面依法治国、全面深化改革的积极响应。

2018年10月27日,由南京师范大学中国法治现代化研究院、江苏高校区域法治发展协同创新中心、南京师范大学江苏法治发展研究院、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南京师范大学法制现代化研究中心联合主办,江苏方德法律研究中心支持的以“新时代的中国法治改革”暨中国法治现代化2018年智库论坛在南京举行。来自全国各地50余家高等院校、科研机构、智库单位和实务部门的120多名专家学者出席论坛。《人民日报》《法制日报》《新华日报》《江苏法制报》、新华网等媒体的资深记者和《新华文摘》《法律科学》《社会科学论坛》《社会科学战线》等刊物的编审专家也应邀参会。

论坛分为开幕式、主题发言、大会交流和闭幕式等环节。开幕式由江苏省人大工作理论研究会会长、中国法治现代化研究院院长、南京师范大学法制现代化研究中心主任、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公丕祥教授主持。南京师范大学党委书记胡敏强教授,江苏省委政法委常务副书记朱光远同志,江苏省法学会会长、中国法治现代化研究院理事会理事长林祥国同志,中国法学会会长、学术委员会主任张文显教授先后致辞。在论坛主题发言和大会交流等环节,8位专家学者分别主持,37位专家学者作主题发言,8位评议人先后进行评议。

与会专家学者围绕“新时代的中国法治改革”的重大时代主题,对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法治改革的主要成就与基本经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思想,新时代法治改革的本土资源、域外镜鉴、根本遵循、推进模式,十八大以来的法学理论创新发展、科学民主立法、法治政府建设、司法体制改革、法治社会建设、区域法治发展、法治现代化战略,以及全球治理与法治发展、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变化与法治供给侧改革、依宪治国与依宪执政、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法治保障等一系列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展开了广泛而深入的交流研讨。以下对本次论坛专家学者的主要观点予以综述。

一、改革开放以来的法治现代化与法治改革

邓小平同志在1984年提出:“我们把改革当做一种革命。”[56]《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81页。习近平同志指出,改革是决定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关键一招。[57]参见《将全面深化改革进行到底》,载《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三十讲》,学习出版社2018年版,第94页。自20世纪80年代初确立一手抓改革开放、一手抓法制建设的方针以来,中国一直在以法治思维、法治方法深化改革的道路上砥砺前行。党的十八大以来,全面深化改革与全面依法治国稳步推进,取得重大进展。40年坚持不懈的发展谱系体现党和国家不忘初心、继续前行的决心。中国法治现代化亦在改革开放40年的伟大征程中历经洗炼,留下辉煌轨迹,取得开创性成就。

公丕祥教授在论坛开幕致辞中指出,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开启当代中国改革开放的历史新时期,推动实现从人治到法治的转变。40年来的伟大变革历程,发展形成和拓展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催生了当代中国的又一次法治革命。40年来,中国法治现代化和法治改革走过极不平凡的历程,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法治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和协同性,加强战略谋划和协调推进,凝结了弥足珍贵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改革经验。具体而言,主要包括:必须坚持法治改革的正确方向,加强党对法治改革的全面领导;必须坚持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为指导,为当代中国的法治改革提供根本遵循;必须坚持问题导向,着力破解影响法治权威、制约法治发展的体制性、机制性、保障性障碍;必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法治工作的新需求新期待;必须坚持系统谋划、循序渐进,增强法治领域改革的计划性、针对性和实效性;必须坚持依法改革,在法治下推进改革,在改革中完善法治,在法治轨道上积极稳妥推进改革;必须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遵循法治改革的客观规律,努力走出一条自主型的法治改革之路。

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必然要求多方面改变同生产力发展不适应的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改变管理方式、活动方式和思想方式。在改革开放40年的发展中,我国形成依据法律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改革全面纳入法治化轨道。江苏省委政法委常务副书记朱光远同志在开幕式致辞中指出,改革开放40年是中国共产党人尊崇法治、厉行法治、捍卫法治,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取得历史性成就的40年。40年来的实践证明,改革有力推动、促进和加强法治,法治有效引领、规范和保障改革,法治与改革双轮驱动、同频共振,有效激发社会活力,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维护社会稳定。改革开放进一步增强“四个自信”,坚定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正确性。坚定不移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需要加强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更需要发挥法治的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

改革开放全面开启国家和社会生活的法治现代化进程。40年的中国法治现代化实践集中体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要成就和宝贵经验,蕴含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基本规律和丰富法治理念。中国法学会副会长、学术委员会主任张文显教授从历史视域对中国法治现代化进程进行探源并指出,从清末的法制改革,到中国共产党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法治改革,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的社会主义法治改革,再到改革开放以后推进的法制建设和法治改革,是不断持续和深化的法治现代化进程。以法治改革推进现代化,推动文明进步,是中国现代化的基本经验之一。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法治改革既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重大任务,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刑事法治现代化是国家法治现代化的重要方面。最高人民法院二级大法官、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院胡云腾教授在《改革开放四十年的中国刑事法治发展》的发言中回顾了40年来刑事法治改革与发展的变迁历程。他指出,在一国的法治建设体系中,刑事法治是主干工程,刑事法治的诸多进步标志同样是法治发展的进步标志。刑事法治现代化可分为五个阶段:一是1978年至1981年,这一阶段通过拨乱反正、审判反革命集团、制定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平反冤假错案等一系列刑事制度建设与刑事法治实践,使依法办事、坚持法治逐渐成为主流声音,标志着当代中国刑事法治现代化的开启。二是1982年至1990年,为应对我国社会因人口大量流动而引发的犯罪,党和国家提出从重从严的刑事政策,强调重刑治乱、重刑维稳。三是1997年至2006年,以刑法、刑事诉讼法修改为标志,开始尊重和保障人权,重视程序正义,这是刑事法治发展的阶段性调整时期。四是2006年至2012年,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是这一阶段的主题,我国的刑事法治更加尊重和保障人权,更加注重化解刑事争议,更加注重符合比例原则。最新的阶段,是党的十八大以来的这五六年。良法善治是这一阶段刑事法治发展的中心。2014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部署了“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改革,减少了20多个死刑罪名,试点探索繁简分流、认罪认罚从宽等制度。新理念下,刑事法治面貌发生很大变革。

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二级大检察官刘华检察长总结了江苏检察机关40年工作经验:一是先行探索检察工作服务经济发展大局。20世纪80年代,江苏是改革开放的先行省份。检察机关针对不同情况,对一些乡镇企业家做了相应免诉处理。二是逐步强化对公权力机关的法律监督。20世纪80年代,江苏检察机关就开始在粮食、供销、税务等部门派驻监督,在主要行政领域开展防范腐败的工作,以此来推动法治政府建设。三是强化人权的司法保护意识。四是通过办案来维护一方平安。五是加强检察机关的人才培养。1983年,全省检察机关工作人员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只有6.5%,现已经上升到99%,这是司法进步的标志。刘华检察长对检察、监察机关的监督职能进行区分,认为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主要是对诉讼制度是否依法运行的监督,监督对象一定是落在案件上。

二、新时代法治改革的依据、目标和重点任务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历史性任务对深化法治改革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坚定不移推进法治领域改革,坚决破除束缚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体制机制障碍”。由法治改革推进制度现代化是中国现代化的基本经验。张文显教授认为,新时代的中国法治改革是一个叙述性话语,也是一个规范性命题。这就要求我们总结中国法治改革的理论和经验,立足于新时代的历史方位和时代背景,面向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宏伟目标,深刻把握法治改革的新特征新任务新举措。新时代法治改革的根本理论依据,是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就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思想。具体而言,这个理论依据体现为两个论断:第一个论断是“全面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领域的一场深刻革命”。因此,必须以革命的勇气和革命的思维,大刀阔斧地推进法治领域的改革,坚决破除一切妨碍依法执政、依法治国、依法行政、依法治军、依法办事的体制机制弊端和思想观念。由党领导人民通过一系列的改革来实现法治革命和国家治理体系革命,是中国共产党的伟大创造。第二个论断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之后社会主要矛盾深刻变化”的伟大政治判断。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明确宣布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与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社会主要矛盾深刻变化折射到法治领域,表现为人民对法治的美好需要,对法治生活的美好期待,对人身权、人格权、财产权和其他权利保障的需要,与我们现在立法不优、执法不严、司法不公、监督疲软、人权保障和产权保护不力等的矛盾,该矛盾只有通过法治改革才能缓解、才能消解。所以说,是这个矛盾催生了法治改革,为法治改革增添了强大的动力。

江苏省法学会会长、中国法治现代化研究院理事会理事长林祥国同志认为,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的召开,标志着全面依法治国开启了新的征程。习近平总书记在这次会议上的重要讲话,深刻阐释了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人民因社会转型和变革而激发出的法治新需求,需借由法治改革予以有效、精准回应,这为法治改革增添了强大动力。

新时代法治改革既要服务于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第一个百年”的奋斗目标,又要为“第二个百年”的新征程奠定坚实法治基础。张文显教授在论坛中深刻阐释了新时代中国法治的对象、目标:法治改革的对象包括法律制度、法治体制、法治文化三方面,要通过法治改革实现法律制度创新、法治体制创新和法治文化的变革。法治改革是面向什么方向推进的?可以从三个阶段来讲,第一阶段是从十九大到2020年,法治改革的方向和目标就是党中央提出的法治小康的六条指标,即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全面落实,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更加完善,法治政府基本建成,司法公信力明显提高,人权得到切实保障,产权得到有效保护,国家各项工作法治化。第二阶段是从2020年至2035年的奋斗目标。根据十九大的战略安排,在2020年实现“法治小康”的基础上,继续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深化依法治国实践,加快法治中国建设,到2035年基本实现法治现代化。到那时,“人民平等参与、平等发展权利得到充分保障,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基本建成,各方面制度更加完善,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基本实现”。第三阶段是从2035年到2050年,当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这样一个伟大梦想实现的时候,法治强国的伟大目标也要实现。在基本实现现代化的基础上,把我国建成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到那时,我国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会文明、生态文明将全面提升,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张文显教授还系统分析了新时代中国法治改革的重点任务,具体包括三个方面:一是法治思想变革,要通过不断地总结经验,传承中华法治文明,借鉴世界法治文明成果,来创新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特别是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法治改革相结合,实现法治的精神转换,这也可以说是新时代中国法治的一场思想革命。二是法治体制改革,包括法治领导体制改革、宪法实施体制改革、立法体制改革、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司法体制及其综合配套改革、法学教育体制改革六点。三是治理变革。中国的治理体系主要包括政党治理、国家治理、社会治理、网络(互联网)治理。首先是政党治理,如从严治党,依法依规管党治党,依宪执政,依宪治国,推进党的领导法治化、制度化,推进党内民主。其次是国家治理体系、治理体制、治理模式和治理能力改革,诸如党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军委主席三位一体的新体制,国家制度体制,职能相近的党政部门合并或合署办公,等等。与国家治理体系治理体制的改革相比,社会治理改革仍然是短板所在。所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明确指出,法治政府建设已经有了规划,法治社会建设还没有规划,要抓紧制定规划。法治社会建设的过程实质上就是社会治理变革的过程,要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在乡村实施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治理体系,在城区形成政府治理、社会调节与居民自治良性互动的格局。另外,网络社会的治理超级复杂,也需要有很多的创新。

新时代法治改革是国家治理方式的深刻变革。北京大学朱苏力教授在“法治,并不仅仅是制定法的治理”的发言中探讨法治与立法的关系及制定法的治理限度:40年前,我们党提出“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方针,这个提法隐含的判断实际上是过去没有法律或者法律太少,从而带来40年以立法为中心的法治改革,进而导致我们认为法治就是以制定法为中心,将法治理解为立法层面。中国如果继续坚持以制定法为中心的法治发展模式,可能会导致一些游离于制定法和道德之间的问题无所规制的后果,比如高铁“霸座”“扒门”现象等。法律不可能规定社会交往的所有细节,即使规定也无法强制执行。社会变化太快,制定法永远不可能涵盖所有社会活动。这并不是反对制定法,而是主张重新考虑国内和国外经验,考虑对于违法者打定主意不接受制裁的情况处理。国家法律不是一直强大,在边缘区域法是软弱无力的,这是法治的局限性。法治建设一方面需要制定法,另一方面要留下空间让社会形成规则。法治现代化过程中一定会形成某些规则,可能在企业、学校或者家庭。法治除了讲究国家制定法律以外,一定要注重这些方面。而教育并不必然能够促使法治的形成,不能过分相信通过教育来解决守法问题,社会秩序要通过社会层面的法治来实现。

新时代法治改革的要义之一是法治思想变革。在传承中华法治文化、借鉴世界法治文明成果的基础上,创新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尤其是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改革相结合,融入法治改革。江苏省政协周继业副主席在论坛发言中指出,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是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的必然要求,是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设的重要途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最深层的精神内核,具有强大的感召力、凝聚力和引导力。法治由于其强制性的规范作用,对于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重要价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法治建设的灵魂,法治建设是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有力保障,二者具有相同目标导向。

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是一项立足国情的政治探索与政治开创,涉及党和国家建设和社会发展各方面,需要统筹兼顾、协调推进。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抓手,要加快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当代中国是在不改变基本政治建构的情况下进行法治建设,坚持社会主义性质不变,基本政治结构是中国法治建设的根基。中国法治道路的巨大成功使社会主义法治再次以全新面貌出现在世界版图中。

三、新时代法律体系的完善发展

21世纪前10年,以宪法为统帅的中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的前提,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方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每一次新飞跃,都伴随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创新发展。

新时代的立法体系要回应党和国家事业发展需求,回应人民关切期待。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党组副书记、第三巡回法庭庭长、二级大法官江必新教授在题为“关于新时代法律体系的几个问题”的发言中指出,过去立法更多是强调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但是在新时代,人民群众对法治的需求已经不是有没有,而是好不好、管用不管用、能否解决实际问题。立法改革很重要的方面就是解决“笨法”、不管用法的问题。新时代立法,一要坚持问题导向,抓住重点领域关键环节,不追求大而全。二要以治理为中心,立法前要考虑到底要解决什么问题,立完法要考虑能否实现该目的。三要实现充分的类型化。四要完善法律规范及结构,注意法律体系的自足性和完整性。五要注重配套制度建构,完善配套规范。六要用程序加以规制。七要寻找法律实施的动力机制,通过立法引导保障实施。八要注意资源配置。光讲法律,不计算成本和保障实施的条件,法律就无法落实。九要注意繁简轻重的关系。十要注意保持法律制度的开放性、适应性和弹性,防止行为人规避法律。

新时代法律体系的完善发展倚赖于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江苏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王腊生主任指出,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思想指导立法工作的深刻内涵主要体现在:第一,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通过立法科学合理配置权利义务,明确相关职责和要求,使法律成为助推前进发展的动力。第二,立法的主要任务是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如建立健全社会主义文化法制制度,保障和改善民生法律制度,用严格法律制度保护环境等。第三,实现立法的机制调整。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改进法律法规起草机制,把握好审议环节,重点解决重大制度设计难点问题。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是对加强依宪治国的重要战略部署。扬州大学法学院张清教授在交流文章中探讨了迈向“良法善治”的合宪性审查的路径方式,认为,合宪性审查通过保证下位法不抵触宪法中蕴含的道德原则,以及协调宪法中诸道德原则间的关系,进而保障法律成为“良法”,推动“良法善治”的实现。而要达至此种效果,使得我国的合宪性审查制度成为迈向“良法善治”的坚实保障,可以考虑扩大审查主体,完善事前和事后审查机制,增强审查实效等路径。

民法是现代社会生活的重要行为指南,当代民法典编纂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大事件。江苏开放大学骆正言副教授对民法典人格权独立成编进行了宪法学思考:从宪法上看人格权,它是个人自由建构、保护和展现其独特个性的权利。在民法典的人格权立法中,也必须充分落实宪法上的基本权利。不过在民法典中对人格权立法作出详细的规定,也不是要彻底摒弃法院在人格权案件中的自由裁量权,因为特别人格权条款仍以原则性的规范为主,而一般人格权规范也需期待法院的积极续造。

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相促进的基本格局是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战略。扬州大学蔡宝刚教授交流了依法治国与依规治党的关系问题,指出,从法学语境和法治框架看待和对待这一问题,就是要解答依规治党为何,尤其是如何促进依法治国的问题。依规治党对于依法治国具有全面的促进作用,我国已逐步形成依规治党促进依法治国的基本格局,这一格局正布局实施于我国法治体系、法治国家、法治社会等依法治国图景的诸多方面。通过依规治党促进依法治国已成为新时代法治现代化建设的有效路径和宝贵经验,充分彰显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创新力和法治道路的生命力。

四、新时代的法治政府建设与改革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法治的权威也在于实施。新时代法治发展与改革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法治政府的建设与改革处于枢纽地位。实现全面依法治国“五大法治体系”建设的总目标,必须依靠党和政府在法治轨道上统筹推进。本次论坛围绕执法体制改革、法治政府与市场经济之关系、党和政府机构改革法治化、行政诉讼体制改革、行政区划体制改革、政府信息公开等问题展开探讨交流。

行政区划是国家权力配置的基础结构。东南大学博士后、南京森林警官学院吴志刚副教授就行政区划变更决定行为的法律属性问题发表了看法,认为,我国宪法之所以为全国人大、国务院和省级政府分别配置行政区划变更决定权的合理解释,应当是为了有效平衡庞大的行政区划变更事务量,而非因为其各自负责的行政区划变更决定行为在法律属性上具有实质性差异。国务院、省级政府行政区划变更决定行为不仅具备高度政治性,又不具备抽象行政行为或具体行政行为的基本特征,其理应被定性为国内统治意义上的国家行为。行政区划变更决定行为的国家行为属性决定必须要运用宪法视野来审视和重构行政区划变更法律规制体系及方式。

面对现代技术治理和信息化的时代浪潮,政府管理如何秉持人本亲和、回应公众需求,实现实体目标与工具理性的双重效益,是对新时代国家治理能力的考验,也是新时代法治政府改革的内在要求。东南大学孟鸿志教授评议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征求意见稿)》,指出,大数据时代引发政府信息公开主体间分化、功能转变以及结构开放等新议题,因而需要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回应。新时代政府信息公开的适度回应可以以公开义务一体化、公私合作共治、政府主导型公开、公开类型多元化为方向,实现信息公开范围由政府信息向政府数据的转变,在法治政府建设中提升政府治理能力。

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是法治政府改革的重要方面。苏州大学王克稳教授探讨了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的基本问题,认为:将分散在多个部门的行政许可权,从原有的部门职权中分离出来,集中整合归并到一个部门行使,以此消解部门对行政审批改革的掣肘,打破以审批为基础构建的传统管理体制。但将行政许可权从法定部门的职权中分离出来交给其他部门行使,涉及法定许可机关的变更和法定职权的转移,因而,这一改革在理论上还未形成共识,实践中还面临着强大阻力。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的必要性、合法性、合理性以及技术性需要理论上的充分论证以及实践中的不断探索。

五、新时代的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

随着党的十八大以来基础性司法改革措施的推进落实,司法改革主体工程已经基本完成。党的十九大提出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新时代司法改革迈入以“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为主要内容的新阶段。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改革办公室主任胡仕浩同志在题为“总结人民法院改革经验,坚定不移走法治中国道路”的发言中指出,全面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可具体包括:法官助理制度如何设计,法官惩戒制度如何完善、如何配套违法责任追到底,诉讼成本应有多高等。此外,法官检察官的养成机制相关改革也需配套,如何实现放权与不放权的平衡。这些改革,都需要法学法律界实务工作者和专家学者共同努力推进。

南京师范大学李浩教授介绍了成都中院承担最高人民法院2016年司法研究重大课题“人民法院内设机构改革问题研究”,在全市两级法院进行内设机构改革的初步成果,并对法院内设机构改革的制度意义和实践方式进行了阐述:法院内设机构改革是为保证司法责任制、员额制落地后的顺利实施,在法院、检察院内部设立科学合理、职能划分明确、运行高效顺畅,必然要进行的配套性改革。成都中级人民法院内设机构改革实现了减少管理层级、合并职能部门、精简管理人员,即“偏平化管理”的预期目标。改革将原来25个内设机构通过同类合并,精简为9个内设机构,形成大庭制格局。在大庭配置了强有力的管理团队。其意义在于:一是扁平化管理;二是有利于法院内部去行政化;三是有利于解决案多人少矛盾;四是有利于解决实行员额制后少数庭长不按中央政法委和最高法的要求办案问题。

上海交通大学杨力教授介绍了“206大数据工程”(以下简称“206工程”)在司法中的前沿应用,指出,中央在完善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设计方案时,提出建立防止刑事冤假错案机制,并确认225项任务。公检法部门在此基础上都在各自职权范围内推出的相关举措中近三分之一举措都和“206工程”密切相关。这套系统工程包括立案系统、智能辅助审判系统、法院管理系统和模拟审判系统四方面。“206工程”系统集成全国法院审判中能够援引的法律法规,围绕常见罪名边界、要件,提炼出涉及案件的相关要素,寻找法律法规在以往同类型案件中适用的倾向性。通过围绕将这些案例要素与案件库中以往案件进行比对,确认同类案件,探寻规则的适用,寻找近似率90%以上法规确认规则的适用规律。这套系统的最终要求是自动提供判决依据,自动生成判决结果、形成法律文书,以期达到简单案件先交给机器,疑难案件人工判断的设计初衷。需要说明的是,“206工程”只是决策辅助,机器办案最后仍须法官把关。

上海交通大学郑成良教授从内外部维度分析了司法管辖权的法治意义,认为,就内部维度,司法管辖权的设置在司法机构体系内具有两个特点:一是辖区不同权限雷同;二是当前法院体系中没有专门的上诉法院。就外部维度,这些当然与我国司法制度建立之际的国情有关。但现阶段国情与1950年确立司法权配置模式时的国情已经显著不同,相应地,我国司法权配置模式可能需要做出调整。当前司法管辖权内部设置相关制度存在的缺陷,可能是造成当前司法事实审判质量不高、司法公信力下降、上诉审功能弱化、最高法院最高职能未能获得充分发挥的原因。

南京师范大学方乐副教授探讨了法院裁判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判断偏好的格局及成因问题:第一,全国各级法院如何进行效果裁判?通过对3500份裁判文书分析后发现,国家的主导政治力量在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上是个非常重要的标准。第二,对法院裁判运用效果判断的原因进行学理思考。从裁量基准、裁判规则依据、话语资源、司法立场、司法共识五个角度展开阐述。第三,探讨组织化的行动问题,如法院层级上的一致性判断。各级法院的一致性是纵向和横向一体化的体现。第四,对还需要进一步推进的问题加以说明,包括效果与所在法院结构是否匹配?如分析文字的表达与实践的不一致和实践中的行为主义模式取向及结果。

吉林大学杜宴林教授强调司法公正的德性维度,认为,司法公正的两个内在要求是规范道义和规范形式理性。但这两种规范伦理都有潜在预设标准和基本前提,就是法律规范也存在不确定性和欠缺性。这意味着司法过程也会出现需要法官发挥能动性的情形,就需要引入司法公正的德性维度。将司法公正与裁判德性相结合,以职业技能完备的法官为主体前提,尊重和发挥法官实践智慧。社会运转涉及人的要素,法治中的人治因素特别是在中国这样一个情感为本体的社会要有相当的实践智慧才能审时度势。

检察体制改革是新时代司法改革的另一重要方面。南京师范大学姜涛教授以“国家监察法与刑事诉讼法衔接的重大问题研究”为题作了发言,指出,就职务犯罪的调查、追诉与审判而言,国家监察法与刑事诉讼法如铁路警察般“各管一段”,两法之间的衔接至为重要。这种衔接在法理上并无矛盾,国家监察法与刑事诉讼法都属于宪法之下的基本法律,具有相同的法律地位与法律效力。两者的衔接具有实体标准与程序建构两个维度,前者要求明确职务违法与职务犯罪的边界,不能以政务处分代替刑事追究,后者则涉及如何对接审判中心主义、刑事诉讼上的证明标准、实施非法证据排除等,并需要实现逮捕与留置措施的对接。

最高人民检察院彭玉研究员从捕诉关系出发探讨了新时代刑事诉讼程序改革。认为,实行捕诉合一,既是利弊权衡的结果,也是是非判断的结论。根据宪法规定,检察机关的审查批准逮捕权和提起公诉权是检察机关重要的职能,捕诉合一是这两个程序的实施主体合一化。捕诉合一的审查批准逮捕和审查提起公诉由同一个办案主体来实施。批捕权和公诉权二者的权利属性是双重的,并非绝对不相容,捕诉合一具有一定的正当性和可行性。

六、新时代法治改革与法治社会建设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提出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的要求。与法治国家建设相比,法治社会建设任务更繁重、意义更深远,是法治中国建设的基础工程,是深化全面依法治国实践的“最后一公里”。党的十九大十分重视法治社会建设,强调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治理体制,加强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机制建设,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在本次论坛中,与会学者围绕社会组织、基层自治制度、自治规则及法律保障、多元化纠纷解决等法治社会建设内容展开探讨。

挖掘枫桥经验,拓展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有利于补强社会调节功能、促进法治社会建设。南京信息工程大学王亚明教授在“枫桥经验”诞生55年之际,探索升级版的“枫桥经验下的律师参与调解机制”,通过对律师参与调解机制加以整合,司法实践探索出三种经典律师参与调解模式:独立机构模式、驻点内镶模式和弥散型渗透模式。实现律师参与调解模式优化,包括理念的更新、立法的规制、国家财政的支持、与其他纠纷解决方式的联动的宏观优化,从调解机构的设置、律师诉前介入调解与登记立案诉讼程序的衔接、建立调解律师名录库、调解协议的效力五个方面的微观优化。

南京师范大学庞正教授对法治社会与法治治理作为范畴不同的分析工具的理论价值进行区分:法治社会是指一种由国家法律和社会自生规则共同缔造良好秩序的社会状态,以社会组织为主要主体的社会自治是其存在和运行的基本特征,价值、秩序、制度和观念四个要素构成了法治社会范畴的规范意义。社会治理范畴描述了一种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公共事务管理方式,在我国目前的社会经济和社会结构条件下,社会治理尚不宜被定位于社会中心主义的实践范式。

南京师范大学张镭副教授探讨基层自治规则在法治社会建设中的主动作用及法律保障。他指出,当代中国自治规则、法律规则和其他民间规则共同作用于基层社会,形成了基层社会多元规则并存共治的现实。基层社会治理应当以自治规则为主导规则,发挥其在基层治理中的主导作用,法律应保持适度谦抑,不应阻碍基层自治规则的正常运行,影响自治规则作用的有效发挥。自治规则有其自身的局限性,这种局限性需要法律进行适度调适,自治规则的合法性和效力需要法律予以确认和保障,才能更好地发挥其作用。

七、新时代法治改革与区域法治发展

新时代法治改革需进一步完善空间布局。中国是一个幅员辽阔的巨型国家,历史、地理、经济多元塑造区域差异结构,这种区域差异不仅体现于社会结构和社会制度,亦体现于法律制度和法治体系方面。区域结构差异会使统一国家法制在自上而下运行时的实践机制与结果有诸多不同,因此,法治改革应以对接区域特殊性为基础实现统筹。区域法治发展不平衡的矛盾也对法治改革的制度供给能力提出更高要求。

新时代法治区域法治改革的理论命题包括动力机制、差异结构、差异形态、法制嵌入与法治生成等。公丕祥教授深刻阐释了区域法治发展的动力机制:从区域法治进程的启动方式来看,适当的政府架构推动,是区域法治的兴起与发展的基本动力。区域政府努力推动区域发展的制度创新,旨在有效提供法治意义上的区域制度公共产品,促进生产要素正向流动,形成区域竞争优势,提升区域发展核心竞争力。然而,在区域法治发展动力系统中,更为重要的是区域社会内部生长起来的或渐次演进的内生性制度变革的因素或条件。区域社会主体的能动性与创造热忱,确乎成为引领和推动区域法治成长与发展的坚韧持久的内生性动力源泉。

江苏省司法厅巡视员、中国法治现代化研究院特邀研究员沈国新同志总结了改革开放以来江苏法治的实践探索经验。指出,40年间,历届江苏省委省政府均高度重视依法治国在江苏的贯彻落实。从2003年提出建设法治江苏构想、2004年率先在省级层面正式颁布《法治江苏建设纲要》,从起初明确建设“事事有法可依、人人知法守法、各方依法办事”法治省份,到2012年要求成为全国“法治建设先导区”,再到2016年作出“让法治成为江苏发展核心竞争力重要标志”的决策,一路走来不断深化依法治省实践。推进依法治省主要体现为“八个着力”:着力建设整体性的工作规划体系,着力健全一体化的组织领导体系,着力构建多样式的工作活动机制,着力建设全方位的法治创建体系,着力建立相配套的法治建设指标体系,着力构建全要素的工作信息平台,着力实施长效化的为民办实事工程,着力构建应用性的理论研究与实践创新互动并进机制。

武汉大学张彪研究员探讨了区域政府合作的合宪性与正当性,认为,中国法治的建设和发展面临诸多结构性的矛盾,跨区域地方政府协作是调和法治差序格局张力,构建区域法治多元化和一体化的法治图景。区域政府跨域合作面临着合宪性的诘问。通过宪法解释或宪法修改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对其合宪性予以补正。但是作为一种新型的政府权力运作模式主张,区域政府跨域合作打破了以土地管辖权为基础的权力配置格局,与现有国家结构形式安排存在根本性冲突。因此在合法性之外,需要进一步回应其正当性。区域政府跨域合作会威胁宪政框架稳定的观点在逻辑上过于绝对,在自由法治国向社会法治国转变的时代背景下,区域政府跨域合作的生成逻辑、运作模式和价值形塑,均能找到正当性依据。

八、新时代法治改革与网络安全治理

网络空间已经成为自然空间、社会空间外民众交往互联的主要场域。中国有八亿多网民,网络秩序关系到民众日常生活的便捷,关系到民众财产与信息安全,关系到社会经济运行,更与国家安全紧密相关。网络空间治理法治化是国家现代治理能力的内容,是国家法治主动权的体现,是国家主权的范畴。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网络安全与信息化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上指出:“要抓紧制定立法规划,完善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等法律法规,依法治理网络空间,维护公民合法权益。”十八大以后,我国出台了《国家信息网络专项立法规划(2014—2020)》《网络安全法》等多部文件,新时代网络治理法治化快速推进。

梳理网络安全管理模式及其制度变迁,为新时代网络法治化提供发展坐标和经验启发。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徐汉明教授讲到,我国电信与网络安全管理法治体系建设历经了由“集中管控模式”向“法治模式”的转型跨越,呈现出“快速起步、重点突破、跨越转型”的样态。24年网络治理法治实践的启示是,“试验引领型”创制路径是网络治理法治建设的基本面向;“填充配套型”创制方式是网络治理法治建设的有效途径;“协调平衡型”创制手段是网络治理法治建设的可靠方法;“挖掘转化型”创制智慧是网络治理法治建设的有力支撑。未来推进网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路径在于加快构建网络治理法治理论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及其人才培养模式;优化网络治理结构;完善网络治理法治实施、法治监督和法治保障体系。

扬州大学杨昌宇教授探讨了法律变革对互联网时代制度要求的回应问题,认为,在智能互联网时代,现代科技发展及其在社会领域的广泛运用促动了传统社会结构的松动甚至解体,并进而引发了法律领域的多重变革。从传统法律形式,到法律制度规范和法学知识体系,再到法律价值观,甚至深及法律的人性根基等方面,都面临不同程度的挑战。以马克思主义总体性理论及研究方式,在“整体性”和“历史性”的双重层面审视智能互联网时代法律变革的发生与应对问题,可以认为:在直观意义上,智能互联网时代的法律变革总体上发生于现代科学技术在法律领域的广泛运用、法律制度应对式反映、法律知识体系更新三个宏观方面。在隐含意义上,可能会因人们的文化价值观变化而影响到法律价值等方面。应本着马克思主义总体性立场,思考应对智能互联网时代的法律变革方法。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改革办公室副主任范明志同志交流了网络法治的中国范式及制度意义。他指出,网络法治及其研究的前提是承认网络社会关系空间的意义。随之而来的问题是,网络所创新的社会关系,超越了现有法律规则的调整能力。目前,我国三分之一的刑事犯罪都涉及网络,且每年以三分之一的速度递增。中国应以其广泛、深入的互联网应用基础,应对网络引发的法治挑战,发挥社会主义法治在网络空间治理上的优越性。中国对于网络法治的贡献实质就是国家权力介入网络空间的方式和程度。在立法方面,中国建成了以网络国家主权为统领的法律体系。中国需要建立网络国家主权,任何法治都应以国家存在为前提。在司法方面,中国以司法信息化促进司法改革发展。在行政方面,中国初步建立了网络实名制管理体系。网络法治的中国逻辑核心在于以传统法律理论为基础,重塑权力与权利的关系,使社会化权利和个体性权利皆呈现更加合理的状态。

九、新时代法治改革的法治文化资源

习近平总书记在2017年5月3日考察中国政法大学时指出,应努力以中国智慧、中国实践为世界法治文明建设作出贡献。在本次论坛中,与会专家学者一致认为,应在中国历史文化、制度经验、本土经验、社会主义基本理论以及世界有益经验等资源中总结和探寻新时代法治改革的文化支撑。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中国共产党人将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的基本原理与中国具体法治实践相结合的产物。南京师范大学龚廷泰教授以马克思主义法哲学为指导,探讨社会主要矛盾变化及其法治适应性问题。他指出,马克思、恩格斯从人的需要与生产、两种生产所引发的双重关系中,揭示社会发展的基本矛盾和基本规律。黑格尔是对人的需要和劳动之间关系进行法哲学解读的第一人。人的需要和满足需要的方式的统一,也就构成了推动市民社会发展的主要矛盾。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执政党对社会基本矛盾的判断有一个变化的过程。坚持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的科学判断,把握人民对美好生活的需要与不平衡不充分发展之间的矛盾,破解人的需要体系与其满足方式之间的矛盾,用法治方式去解决人的权利要求体系与法治保障体系之间的矛盾。

郑州大学王建国教授介绍了列宁法治思想并论证其对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法治的制度和理论价值,指出,列宁遵循法治、依据宪法法律推进社会主义国家政权建设的理论和实践,对于当代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法治中国建设和执政党践行法治、依法执政也具有重要的启发意义和借鉴价值。列宁法治思想的逻辑基础是通过无产阶级革命夺取政权,通过宪法确立人民主权。列宁法治思想的核心理念是强化权力监督制约,列宁思想中对权力的监督不同于西方的三权分立,而是党的监督和国家监督合二为一。列宁法治思想的制度精髓是提出了一系列维护苏维埃国家法制统一的思想理论并付诸苏维埃的法治实践。列宁法治思想的政治保障是党领导依法执政,从理论上明确了社会主义国家法治建设与党的领导之间的关系界定和处理原则。

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是新时代法治文化塑造的双向维度。南京航空航天大学李栗燕教授认为:单纯意义上西方文明将理性与感性彻底分开的“法理型”社会与中国古代传统文化中过于强调道德教化的“伦理型”社会已经无法再适应新时代我国法治道德文明的发展趋势,建立在道德与法律科学合理契合下的新型道德立法体系已经成为我国乃至全世界人民的迫切吁求。道德与法律之间存在的同源性、统一性和双向流动性的共性特点,为道德立法在我国的大力建设与深入实施提供了必要的可行性依据。

一国法的精神受风土民情、经验滋养,必须同国家的社会条件和人民需求相适应。在法治全球化背景下,民族法治是世界法治格局的有机组成。辽宁师范大学法学院丁慧教授探讨了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修订中应体现的“本土资源理念”,指出,2018年8月,民法典分编草案通过论证,婚姻家庭编是第四编。婚姻家庭编立法发生于从传统到现代的转型过程中,自由构成现代性的核心,人权保障是现代性前提。婚姻家庭编是当代法治的一个重要内容,但目前法治现代化进程中过度追求效益,导致家庭共同体的利益算计超出预期。现代社会中,轻率、草率对待婚姻家庭的问题越来越普遍,因此,无论在家事法还是婚姻法,改革一定要谨慎。中国有4亿户家庭,家庭仍是同居共财的基本单位,婚姻家庭编究竟应如何尊重与回应这个事实,值得深入研究。婚姻家庭编还有其他不合理之处,如取消计划生育这项原则并无必要,宪法第25条仍然规定实行计划生育,计划生育有调增、调减,还含有优育的内容。婚姻家庭编要和民法典其他部分特别是财产法保持若即若离的关系,要处理好国家干预和意思自治的关系。

十、新时代法治改革与法治理论创新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是一场具有开创性的政治实践,需要与之相应的深博理论体系,总结其经验、探索其规律、前瞻其发展。新时代带来新问题新使命,法治改革也要有基于实践的理论创新支持。四川大学顾培东教授通过国内外制度比较和历史比较分析,对当代中国法治在人类文明中的历史地位进行了理论解析,他认为,经历40年的发展,中国法治已经形成了自己的特殊形态。首先,当代中国法治是主导政治力量在理论方式上做出的主动性选择,避免以社会震荡换取法治进步的不利情形。世界范围内的重大法治变革,无论其原动力来自内部还是外部,都会伴随社会震荡。但在当代中国,法治是一种主动性选择。在国家治理方面虽然也出现过一些挫折,走过一些弯路,在推行法治过程中虽然出现过种种问题困难,但总体上没有出现大规模社会震荡,而且解决了大量矛盾冲突,实现同一时空下国家法治化和社会转型的基本平衡。这种主动选择避免了高昂的社会成本,是人类历史上极为罕见的。作为发展中大国,我国在法治现代化方面的成就,对各种矛盾妥善处理,法治和经济社会同步发展,为发展中国家提供启示。

新时代法治改革的理论创新以法治现代化的“中国经验”为基础,是由中国在地化的法治实践上升为理论总结,再通过顶层设计优化实现法治理性化。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季卫东教授基于中国式法律议论与相互承认的原理,就中国法治改革的顶层设计相关问题进行了阐释:首先,新时代法治改革顶层设计的背景为何?中国强调人与人之间具体特殊的互动关系。对法律问题进行判断要确立统一标准,而中国自古以来全体一致是一种最大化的标准。在这个情况下,一方面要求当事人根据情理来不断提出新的主张,另一方面又要求统一法律标准。其次,中国法治改革顶层设计的特点是什么?中国特色的法治主义要有实际效果,要通过设置专门的官员来解决法律解释的问题,要通过监督法律实施的效力来保证法律的实施。现代西方的法治顶层设计不是强调自上而下,而是强调自下而上。这两种模式各有道理。不过,中国式自上而下的监督也有可能导致监督不力,监督权过大,监督成本增加。再次,如果要改进当前的法治改革顶层设计该怎么做?一个重要的方面就是司法的群众路线。在这个意义上,法治的思路就可能从自上而下转变为自下而上。最后,由于不同价值观并存时共识很难达成,因而保证有效实施的公正程序就很重要。

中共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政法部张恒山教授强调新时代法治改革的理论创新应注意重构“权利义务”理论体系。因为人们的法治活动受两个影响,一个是外部制度规定,一个是人们的内心对行为该做或不该做的想法。内在的对行为做或不做、应当做或不应当做的想法才是真正意义上的法文化。但中国民众缺失义务感,这种文化状态和法学界对义务的解释失当有重大关系。从改革开放以来,从法治教育开始,就缺乏对义务的研究,一直秉持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教科书里对义务的定义,即义务就是负担。要重视对义务的理论阐释和宣传教育:第一,摒弃不包含自律和理性的自由概念。第二,摒弃义务是负担和不利,确立义务的本体是应当性。第三,摒弃国家和民众的两人社会模式,要确立先有民众,有民众之间的社会交往,然后才有国家建构这样一个最基本的历史观。第四,摒弃分析实证法学的义务观,摒弃国家强制力是义务来源的认识。第五,摒弃权利是自我利益要求,义务是对他人的约束的观念。第六,摒弃国家权力(power)源于武力的观念,要确立国家权力、国家机构的权力都源自于承担履行公共职责的义务。第七,摒弃对违反义务者听之任之的观念,要确立对违反义务者的制裁和惩罚。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蒋立山教授在题为“中国的法治理论研究:从法治道路到法治规律”的发言中认为,法治发展可以分为起步、成长、成熟三阶段。中国是正在成长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尤其需要与此相适宜的法治理论。中国法治理论应当是一套以法治运行规律和发展规律研究为基础的,关于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价值、原则、目标、实施步骤与实践要求的理论。还应当努力贴近发展中国家的普遍立场。发展创新中国法治理论,最迫切的任务是加强对法治运行规律和发展规律的研究,从法治道路问题研究上升到法治规律问题研究是现阶段中国法治理论需要实现的核心突破。为此,第一,加强法治基本价值背后的“基本法理”规律研究;第二,加强法治运行规律研究;第三,加强“法治成长期”研究;第四,加强社会经济规律对法治运行规律和发展规律影响的研究。

中南大学谢晖教授探讨了法治结构体系中的法治主体牵动性和能动性:虽然从结构视角观察法律和法治,是以规范要素为中心的,但法治至少包括五个要素,即前提要素、动力要素、主体要素、行动要素、检验要素。传统法治理论重规则轻秩序、重法律规范轻主体行动。主体是整个法治核心要素,它上连规范,下接监督,内伸理念,外出结构。当代法治建设的核心是凸显法治主体,界定其范围和内容。以主体要素及其原理来剖析当下法治中国建设,中国法治仍存在明显的公民参与不足等问题。以法治主体为核心关切的法治顶层设计要致力于实现从他治向互治、自治、共治转变,从道德主体向法治主体转变,从事务性主体向政务性主体转变,从执行主体向判断主体转变等。

论坛闭幕式由南京师范大学龚廷泰教授主持。在闭幕式上,张文显教授对本次论坛进行全面系统的总结。张文显教授指出,这次论坛有这样几个特点:第一,时间节点恰到好处。这次论坛主体和讨论的议题是新时代中国法治改革,而今年恰好是中国改革开放40周年,也恰好赶在党中央即将召开改革开放40年庆祝大会之前。“改革开放是现代中国的第二次伟大革命”,当然包括法治领域的革命。所以,这值得我们回顾,值得我们总结,更值得我们在回顾总结的基础上深入推进。第二,高朋满座,名家荟萃。在这次论坛上,总共有37位专家学者做了大会报告和交流,其中,大法官、大检察官三位,一级教授、资深教授、讲席教授四位,教育部长江学者三位,还有一批资深的法学家、优秀的中青年学者和脱颖而出的年轻新秀。其层次之高在近期举办的学术研讨会上是不多见的,这也充分体现和表明了我们南京师范大学中国法治现代化研究院的凝聚力、号召力和吸引力。第三,主题鲜明,意涵深刻。在新时代新征程中召开的中国法治改革论坛,举起了新时代法治改革的大旗,吹响了新时代中国法治改革的号角。这是在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40周年之际,对全面深化改革的积极响应,是对不忘改革初心、改革再出发的一个宣誓。第四,议题广泛,交流深入。会议围绕新时代中国法治改革,设置了一系列议题,大约有60来个,会议论文和发言基本覆盖了这些议题。在会上会下的交流中,我深刻感受到,本次论坛取得了非常丰富的实质性成果,包括:第一,充分阐明了新时代法治改革的新特征。新时代的法治改革是在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全面推进、加快推进的。以习近平总书记为核心的党中央奋力推进法治改革,而且是不断地高速度地推进,是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的全党共同推进。新时代的法治改革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依法治国相统一,彰显了改革的本质。第二,交流广泛、对话深入。与会者分析和总结了新时代中国法治改革的国家经验、地方经验和领域经验。有的学者从全国维度对法治改革的经验进行了高度的概括;有的学者对地方经验尤其是江苏省的法治改革经验进行了充分的述评;有的学者针对不同领域的改革经验,包括司法改革、政府改革、社会治理、网络治理等方面的经验,进行了深入的分析。第三,解放思想、勇于创新。与会学者着眼于法治现代化和国家治理现代化,立足当下、面向未来,提出了一系列法治改革的理论观点和深入推进法治改革的思路、路径和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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