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农村保险制度及启示
2019-03-26何园洲
何园洲
摘 要:改革开放以来,受经济高速发展和计划生育国策的影响,我国老年人口不断增加,农村养老问题变得愈加严峻。相比于德国成熟的农村养老保险体系,我国的农村养老保险目前尚处于发展初期,还存在着诸多尚未解决的问题,理应借鉴发达国家先进成熟的发展经验,构建起符合我国国情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使农村老人老有所养、老有所依,以此来完善我国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促进我国经济和社会稳定协调发展。
关键词:德国;农村养老保险;启示
中图分类号:F84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9)04-0107-02
引言
2010年我国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数据显示,我国60岁以上人口占总人口的比重为13.3%,达到1.78亿人,65岁以上人口将近占总人口的9%,老龄化问题日趋严峻,农村养老问题已成为我国政府和社会不容忽视的社会问题之一。目前,我国农村的社会保障体系尚不完善。德国是是现代社会保障制度的发源地,经过多年的发展,德国农村养老保险体系目前相对比较科学完善,对我国具有较强的启发作用。
中德两国农村养老保险的发展有其相似之处:第一,主要体现在两国所处的社会外部环境方面。中德两国在着手建立和发展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时,都面临着农业产业结构调整的巨大冲击。第二,体现在两国的人口结构方面。早在1980年,德国65岁及以上老人的比重就达到了15.5%,而我国65岁及以上人口在2010年也将占到近9%,人口老龄化严重。第三体现在两国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建设方面。在社会保障建设的过程中,两国都曾将农民养老排除在正式养老保险制度安排之外。与此同时,中德两国在发展阶段和国情方面也存在着一定差异,一是体现在社会发展阶段上,二是体现在经济社会结构上,三是体现在社会保障制度所处的历史阶段上。中德两国在农村养老保险建设方面存在着许多相似之处,这形成了我们借鉴其成功经验的基础。因此,从历史与现实相结合的角度,研究了解德国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发展历程,总结其特点,借鑒其成功经验,对于建立健全我国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更好地保障农村老年人的晚年生活具有十分长远的理论与现实意义。
一、德国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变化概况
在19世纪80年代,德国经城市化和工业化水平不断提升,与此同时劳资矛盾也不断地尖锐,给社会造成了很大的不稳定。德国政府为了缓和国内尖锐的劳资矛盾,政府颁布了社会保险法,有效地消除了社会问题,维护了社会稳定,同时也为德国现代社会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发展奠定了坚实可靠的基础。1886年5月,德国政府颁布《关于农业企业中被雇佣人员工伤事故保险法》,这部法律的颁布被认为是德国农村社会保险体系的开端。1886年5月,德国颁布《关于农业企业中被雇佣人员工伤事故保险帝国法》,在该法案中政府第一次提出要保障农业中的从业雇员。1951年德国颁布了《农民养老保障法》,德国真正意义上的正式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这才开始建立起来。1957年,在德国政府颁布的《农民老年救济法》,标志着德国开始实行强制性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1995年,德国颁布了《农业社会改革法》。2014年5月,德国政府进行了一系列的养老保险政策措施改革。一系列的改革措施不仅提高和保障了农村农民参保者的退休养老权利,同时也提高了他们的养老金待遇水平。经过多年的完善,德国至此形成了比较科学与完善的农村养老保险体系。
二、德国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主要内容
1.参保对象。德国农村养老保险参保对象开始只面向独立经营的农民,后来扩大到独立经营的农民与配偶,同时包括农场全职工作的家庭成员,而大型的农场企业中被雇佣的农民则排除在外,他们不属于德国农民养老保险参保对象的范畴。总的来看,德国农村养老保险参保对象的范围经历了一个从小到大逐步扩大的过程。
2.资金来源。德国国家工业化程度高,经济发展取得一定的成效,有比较雄厚的经济物质基础,农村养老保险实行的是现收现付的模式,统一参保人的缴费数额。政府的财政补贴是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的主要来源,投保人只需缴纳少部分的养老保险费。
3.给付方式。在德国,农民主要以现金形式享受农村养老保险金,而在某些特定的条件下,养老保险支付方式也可以直接以实物形式。在德国,政府会为农民支付十五年的农村养老保险金。但是必须同时满足三个条件:一是农民领取养老金必须达到国家法定的退休年龄;二是必须达到国家规定养老保险金最低缴费年限;三是农场主必须在50岁以后成为农业退休者,把自己的农业企业以出售、租让或者继承的方式移交出去。
三、德国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特点
1.立法先行。德国在探索建立现代社会保障制度过程中,先后颁布了多部社会保障法案。1951年,德国颁布了《农民养老保障法》,标志着德国单独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真正开始。1995年,德国颁布了《农业社会改革法》,这部法案对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中一些不合理的规定进行了改革。德国这种立法先行的理念使德国的农村养老保险具有法律强制性,不仅有效地保障了农村老年人的晚年生活,还规范了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运营。
2.农村养老保险专门化与多层次化。德国把农民与其他就业人员单独区分开来,为其建立起了一套单独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使农村养老保险自成体系,实现专门化,以保障农民的养老生活。与此同时,德国还建立了包括职业年金、个人储蓄养老计划和商业保险在内的多层次农村养老保险,多层次的农村养老保险更加全面、更加充分地保障了农村老年人的晚年生活。
3.自治管理,农民充分参与。德国农村养老保险机构各自治单位里面设有代表大会,职责主要是发布各项政策措施,制定各项具体工作事宜。代表大会成员有雇主农场主和独立从业者,而代表大会选举出的董事会主要负责管理养老保险基金和拟订财政计划。农民和农场主加入代表大会,一方面可以有效监督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另一方面也保证了他们行使各项权利,使各方面利益诉求能够充分地表达。
四、德国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1.加强立法,提高立法层次。德国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实践的成功启示我们,一项政策的成功推行需要政府加强立法,不断完善相关的法律体系。我国除了2011年颁布的一部《社会保险法》之外,直到现在都还没有一部正式的针对农村养老保障的法律,无法满足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正常运行需要。因此,政府可以考虑出台一部相关的农村养老保险法,使农村养老保险在运行过程中有章可循,有法可依,规范运行。
2.建立多层次的农村养老保险体系。在德国,农村养老保险主要有两个层次,第一层次是法定养老保险,它由国家立法强制规定,第二层次是自愿保险以及包括职业年金、商业保险和个人储蓄养老计划等在内的其他形式,主要由农民自行决定是否参保。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一方面可以缓解政府的养老支出的财政资金压力,另一方面也可以满足不同层次的农民的养老需求,同时可以更好地应对人口老龄化的挑战。这就要求我们国家在建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时,要从多元化和多层次角度出发,不断完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构建多层次的农村养老保险体系,满足农民养老多样化的养老需求。
3.加强管理组织建设。在我国广大农村地区,农民人口数量众多,而随着经济的发展,农村人口流动性越来越强,这就使得农村养老保险长期有效的管理实施难度较大。我国社会保障改革历来是为其他改革配套的,管理制度的再造和完善依然面临诸多的困难。政府应重视基层农村养老保险机构的建设,建立独立的基金运营管理机构,培养吸纳专业人才,由专人负责管理基金的发放和保值增值运营,保证农民在年老时能得到及时有力的养老保障。
结语
德国作为现代社会保障制度的发源地,其成熟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体系有很多地方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但是,德国在政治、经济、国情、人口与文化传统方面与我国有着很大的差异,相同的农村保险政策实施起来会有不一样的效果。但我们可以借鉴其成功的经验,制定适合我国国情的养老保险制度。只要我国政府足够重视,不断努力,人民积极配合,未来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我国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一定会越来越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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