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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2019-03-26

福建质量管理 2019年17期
关键词:经济法公平利益

(西华师范大学 四川 南充 637000)

一、“一元论”,即维护社会经济总体效益,兼顾各方经济利益公平。

“一元论”是漆多俊教授在20世纪90年代中期主张。他指出社会总体效益涉及的是社会资源总体配置和利用,是经济利益和社会利益的有机整合。为此,借助经济法制有利于建立合理的宏观经济结构,调整各种宏观经济关系,维护社会整体利益。这不仅凸显出经济法积极主动的谋求社会总体效益,具有有别于其他部门法的独特功能和意义,而且也符合经济法选取基本原则应当具有鲜明性的要求。但这种观点也存在不足,导致经济法基本原则缺乏系统性和完整性,只看到了经济法的社会性价值,没有看到经济法的国家适度干预的属性。“维护社会经济效益、兼顾各方经济公平”作为经济法的目的可能比作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更加确切,经济法确实是为整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的,但仅以效益和公平来贯穿目前的经济法体系就略显单薄。现在我们面临的是如何 “维护效率”,怎么 “兼顾公平”,如果仅仅只提及效率和公平而不从更高一个层次的角度出发来谈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很显然是不能适应时代的需要。也会导致经济法基本原则缺乏系统性和完整性,只看得到经济法的社会性价值,看不到经济法国家适度干预的属性。

二、“二元论”,即经济法主体利益协调原则和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法定原则。

“二元论”以杨紫煊教授为代表,认为经济法基本原则有二:即经济法主体利益协调原则和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法定原则。①另外,邱本教授也持二元论,他认为经济法基本原则由市场竞争原则和宏观调控原则构成。主张经济法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协调各利益主体的行为,平衡其利益关系,以引导、促进或强制个人目标和行为运行在社会整体发展目标和运行秩序的轨道上,从而达到经济总体的平衡、经济结构的优化和经济秩序的良好;同时通过对利益主体的作用超越形式平等的权益分配,以达到实际上的利益平衡和社会公正。②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则是强调国家的宏观调控作用,即国家和政府在维护经济秩序要遵循法律的规定,防止一些经济主体只顾自身利益而损害其他主体或国家的合法利益。但需要注意的是,平衡协调各主体利益在多数情况下未必于具体的经济法律关系和经济执法中直接适用,而是作为经济管理、经济执法所遵循的一项理念和价值标准。

三、“三元论”,即平衡协调原则,维护公平竞争原则及权责统一原则。

“三元论”认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包括三个方面,即:平衡协调原则、维护公平竞争原则和权责相结合原则。该说以史际春、邓峰教授为代表。③这种观点准确把握了经济法公私交融的特点,指出经济法就是以兼容并蓄的精神,消弭个人追求和私人利益的弊端,帮助社会在竞争的基础上团结合作,平衡发展。然而需要指出的是,该观点把社会主义法的一般原则表述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不准确的。譬如“维护公平竞争”这一原则,它从另一个方面也表述了竞争法的具体任务,法的基本原则应是法在实现其任务时遵循的根本准则,绝不等同于任务本身。所以“维护公平竞争原则”的提法也欠妥当。而且经济法对公平竞争的维护实际上体现的就是一种对社会整体利益的维护,可将其包含于“平衡协调原则”或“维护社会总体经济利益,兼顾各方经济利益原则”之中。至于“权责相统一原则”,提倡该原则的学者认为,它仅适用于经济管理主体和公有制主导的经济主体的经济活动,对其他主体则不适用,这样它就缺乏法的基本原则所应具有的普遍性特征。另外,从本质上讲,“权责相统一原则”实际上就是权利和义务相一致原则对公有经济主体的经济活动的具体要求,它的基本内涵就是权利义务相一致。在经济法中确立这样的基本原则是不能体现经济法的本质特征的,因为它不能将经济法调整的社会关系与其他法律规范调整的社会关系加以区别。

四、“六元论”,即社会本位原则、国家适度干预原则、可持续发展原则、资源优化配置原则、经济公平原则和经济效益原则。

刘隆亨教授认为经济法基本原则有六:即社会本位原则、国家适度干预原则、可持续发展原则、资源优化配置原则、经济公平原则和经济效益原则。④“六元论”的独特之处在于提出了坚持发展社会主义公有制与保护非公有制合法发展,国家宏观调控与市场机制相结合,按客观经济规律办事等观点。首先,要明确经济法价值的社会本位性。而经济法的社会本位性是与以往私法领域的以个人为本位的个人本位是有区别的。所谓个人本位是指个人权利本位,简称权利本位。即在法的产生、实施中,始终以社会权或社会利益为立足点,旨在寻求私人权与社会权衡平的合理性尺度过程中去维护和保障社会权或社会利益。经济法的产生是国家干预经济的必然结果,它把调整的重点始终放在引导各类经济主体依法进行经济活动,保证经济关系的正确确立和有序的进行上,以形成本国经济可持续发展的经济环境和经济秩序。经济法与民法、行政法相比较,在调整社会整体与社会个体的关系上,各有自己的主导思想。⑤经济法是“社会责任本位法”,它以社会利益为基点,无论是国家机关,还是社会组织或个人,都必须对社会负责,在此基础上处理和协调相互之间的关系。经济公平原则和经济效益原则是对一定社会关系、经济制度、经济行为的哲学反思和价值关怀,是一定社会价值要求和政治平等原则在经济层面的体现和反应。

【注释】

①杨紫煊:《经济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第99-103页。

②邱本:《再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见李昌麒主编《经济法论坛》,群众出版社,2004年,第36页。

③王保树:《论经济法的法益目标》,载于《清华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1年第5期。

④刘隆亨:《经济法概论<第五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年,第49-63页。

⑤吴广海、付坚强、梁亚荣:《新经济法教程》,东南大学出版社,2004年,第13-17页。

⑥鞠齐主编:《经济法(第六版)》,四川大学出版社,2015年,第5-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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