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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视角下个人所得税改革前后差异的对比分析

2019-03-26

福建质量管理 2019年17期
关键词:级距征管税负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 河南 郑州 450046)

一、研究背景

近年来,我国的社会经济发展有了突飞猛进的变化,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人民在追求物质生活的同时,也追求精神方面的享受,对个人而言要实现这种愿望,首先自身的收入水平要逐步提高,尤其是可支配收入的逐步提高。当居民的收入增加时,个人所得税收入规模就会不断扩大,我们已知个人所得税已成为中国仅次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的第三大税种,且收入规模增长迅速,已经是影响纳税人可支配收入的重要变量之一,直接关系纳税人及其家庭的美好生活需要。所以我们在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制中逐渐暴露出一些突出问题不能忽视,如工资、薪金所得税率结构十分繁琐,低档税率级距较短导致中低工资、薪金收人者税负累进过快;工资、薪金所得的减除费用标准偏低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居民的基本生活;生产经营所得税率的各档级距均较短,与工资、薪金所得相比税负偏重等,这都影响了我国经济的发展和纳税人的切身利益,因此,综合各方面个税改革势在必行。

二、个人所得税新旧政策差异的对比分析

旧政策下个人所得税的弊端和不足:

1.现行分类税制模式难以充分体现公平、合理的原则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个人居民收入分配的变化,分类所得税制自身的缺点越来越暴露出来。分类所得税制是指将纳税人的各类所得按不同来源进行的分类,并对不同性质的所得适用不同税率的一种所得税征收模式。这种模式适用于大多数人的收入方式比较单一且收入水平较低,但是当居民收入来源多元化且收入逐步上升时,就不适宜采用此种模式。纳税人即使具有相同的收入额,但会因为他们取得收入的类型(项目)不同,或来源于同类型的收入次数不同而承担不一样的税负,横向不公平就此产生;由于取得收入的类型不同而需要采用不同的扣除额、税率、优惠政策,这就使不同的纳税人需要承担不一样的税负,造成高收入者承担的税负轻、低收入者承担的税负重的现象,纵向不公平就此产生。再者,分类课征也会造成很大的避税空间。一些高收入者由于来源较多,可以对其取得的收入进行分解、多次扣除费用的方法,对不同的所得项目采取不同税率和扣除办法,达到合法避税的目的,这就会使所得来源多、综合收入高的纳税人反而不用交税或者所缴的税款较少,而所得来源少且收入相对集中的纳税人由于所得来源单一,适用的扣除办法较少,反而要交更多税的现象,在总体上难以体现税负公平。我们的个人所得税项目分类按月、按次征收,而不是根据纳税人全年的主要所得项目综合征税,这也很难体现税负公平、合理的原则。

2.税率结构较为复杂,工资、薪金所得税率级距过多

税率包括超额累进税率和比例税率两种形式,超额累进税率采用5%~45%、5%~35%,比例税率采用20%,但超额累进税率中就分别有不同的形式;如我们的工资、薪金所得就有九级超额累进税率,明显的税率级次太多、低档税率级距太短,累进档次过多实际上也极易产生累进税率的累退性,导致中低收人者税负上升的非常快。而且,劳动者所取得的工资、薪金以及劳动报酬所要缴纳的税收也不一样,这不仅有失公平,还给税收管理带来了一定的麻烦。其实,就目前我国实际的工资水平来看,5%和10%这两档税率适用于大部分纳税人,20%以上的另六档税率形同虚设。

3.减免税存在内、外籍个人减免税项目范围及标准不统一问题

我国目前个人所得税法还不够全面、完整,对应纳税所得额采取列举具体项目的规定,包含不了所有的应税项目。另外,因为现行减免税及优惠名目太多,费用无法一次性扣除,客观上导致税基缩小。内、外籍个人扣除及减免税项目不统一问题的存在,违背了税收公平原则。并在外籍人员减免税项目的具体扣除口径上,缺乏可操作的细则,给外籍人员避税提供了途径。

4.税收征管手段及社会配套条件不适应税制发展的需要,存在一些制约税收征管的因素

第三方涉税信息报告(或共享)制度不全面;税收征管法自然人的征收、管理、处罚措施不完善;缺乏纳税人单一账号制度;税务和金融机构联网还未全面实施;个人非现金结算未普及;个人财产登记实名制度未建立。

三、新政策下个人所得税的突破和亮点

(一)新个税政策减轻了纳税人的税负压力

目前,我国处于经济由高速发展向高质量发展的转变,受贸易战的影响,对外投资、出口增速逐步减弱,所以利用消费拉动经济增长是未来的一大趋势。我国一直以来都是人口大国,促进消费、经济增长的动力之一是减轻纳税人税收负担的压力、增加其可支配收入。而新个税政策恰恰减轻了纳税人的税收负担压力,是本次个人所得税改革最重大的突破和亮点。新施行的个税政策提高了纳税人的起征点、增加了专项扣除项目以及优化税率结构的措施,大大降低了低收入群体的税收负担,这使纳税人在其原有的工资不变的条件下,最大程度的增加了可支配收入。

(二)新个税政策更加关注社会民生

新个税政策是在关注我国社会民生基础上做出的调整,它的另一突破和亮点是增加了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赡养老人、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和租金等项目在内的专项扣除项目,这一举动第一,为国家人口政策的执行提供了便利,一定程度上减轻一个家庭子女教育、赡养老人所要承担的经济压力;第二,崇尚教育、终身学习的社会风气会更易形成,引导在职员工进行继续教育,提高自身的核心竞争力;第三,该政策把各家庭情况的差异考虑在内,税收的公平性得到了最大程度的保证。

(三)新个税政策建立居民纳税人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制度

大数据信息化技术是新个税政策的特点,它创新性的建立居民纳税人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制度。在该制度下个人所得税,按年计算,扣缴义务人按月或按次预扣预缴税款,并且汇算清缴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这不仅有利于纳税人明确年度各项所得、归整各类专项扣除项目、均摊税收负担,还有利于国家税负诚信档案的建立,减少各类偷税漏税的行为发生,以便于量化监督和管理。

(四)新个税政策进一步强化税收征管

新个税政策的汇算清缴、多退少补、优化服务、事后抽查这四种申报模式,是在原来“以代扣代缴为主、自行申报为辅”两种的基础上增加的,这样可以使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有更多的途径自主缴税、诚信纳税。同时,也加强了税收征管措施,如引入纳税人识别号、反避税、政府部门间涉税信息交换和协税护税等。将纳税人的信息多部门共享,推动个税征管向自然人管理转变,以公民身份号码为纳税人识别号,建立纳税人“一人一号”制度。同时,反避税条规也包含在新个税政策当中,对于纳税人的不合法、不恰当的避税行为,不仅需补缴税款还需要加收利息。

四、新旧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对比分析

(一)修改内容使个人所得税法更适用

新个税政策相比旧个税政策,修改的内容更加准确化,方便了税收核算。对于非居民个人的判定新旧个税政策中的规定各不相同,旧个税政策中规定非居民个人为“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 1 年的个人。”而新政策规定非居民个人为“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从规定的数字上来看,对于非居民个人的认定时间上变短了,但以纳税年度为参照相比较生活年度而言,准确度增加了且方便于计算,居民个人就各个地方的全部收入纳税,非居民个人仅就境内的收入纳税。在起征点方面,新个税政策相较于旧个税政策,起征点由3500元上调到5000元,且调整时配合税率结构。近几年随着我国居民收入上升,原本的起征点设定和税率结构已经无法适用目前的收入水平,在充分考虑经济发展、居民收入、教育医疗等情况后,起征点由原来的3500元上调至5000元,综合所得适用税率中拉长3%、10%、20%的税率级距,缩小25%的税率级距,维持30%、35%、45%的税率级距;经营所得适用税率中维持5%至35%的税率,拉长各级税率级距。使当前的居民纳税人在新个税政策下,更好的发挥税收的调节功能,减小贫富差距的产生,使社会公平更加公平。

(二)新增内容使个人所得税法更全面

新个税政策使个人所得税法更加全面和完善,不仅在原有政策的基础上进行了修改,还对旧个税政策进行了补充和完善。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是新个税政策新增的两项内容,其中,综合所得包括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经营所得包括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企事业承包承租金所得。新增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赡养老人、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等项目。这些情况都表明新个税政策的制定,以居民纳税人的实际生活情况为出发点,与旧的个税政策相比,使居民的个人所得税降低,可支配收入增加。反避税条款也是新个税政策增加的项目,反避税条款变革征管模式的增设,是根据自然人避税的特点、借鉴企业所得税法反避税的经验,其目的是为维护国家税收利益,它的申报模式增加汇算清缴、多退少补、优化服务、事后抽查四种模式,且是在原来“以代扣代缴为主、自行申报为辅”两种的基础上增加的。这些新增的条款和项目,更加全面和系统的从不同角度补充完善了个人增值税法。

五、启示

上文通过新旧个税政策的对比,结合实际情况了解到减轻纳税人税收负担的压力、关注社会民生、建立居民纳税人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制度、进一步强化税收征管这四个方面是新个税政策的突破和亮点。在不久的将来,城镇化的进程会越来越快,同时居民的收入也随之上涨,个人所得税法中的个别政策有可能不适应需求,还需要我们根据实际情况做进一步的调整。第一,税收调节收入是个人所得税政策的作用之一。如果居民的贫富差距越来越大,容易产生阶级固化,对社会的稳定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将会不利,因此,调节收入是未来个税改革的主要方向。第二,全体人民都有权利和义务,个人所得税法的执行和监管要覆盖全体人民,这预示着个税改革要朝着信息化、数据化、智能化的方向发展。完善个人所得税征收体系,构建有序、和谐的税收环境是很有必要的,所以在大数据信息化时代,不仅需要根据居民身份证号建立起“一人一号”的个税征管制度,还应当出台一系列监控代扣代缴义务人、分析纳税人纳税行为的方法和措施。目前,个人所得税改革还处于初级阶段,新个税政策的落地和执行需要各方力量的相互配合,纳税人和企业应当积极配合税务部门纳税信息收集、确认等工作,积极学习和宣传,共创和谐、稳定的税收与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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