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清民国转子钱放款及其影响
2019-03-26张鹏
张 鹏
(华中师范大学 中国近代史研究所,湖北 武汉 430079)
转子钱,又叫转子、打转子,据清人的描述,“转子,借钱,每月抽还曰:打转子。”[注]张佰魁:《游天台山宿山下邨舍》,潘衍桐编:《两浙輶轩续录》卷17,清光绪刻本。它是清代至民国在民间社会中广为流行的一种借贷行为,但在清以降金融借贷史的研究中却鲜有研究转子钱的成果。近来冯剑在考察近代天津民间借贷时注意到了转子钱,他运用民国时期天津报纸上登载转子钱的调查与报道对天津转子钱的借贷办法、业务对象及月利情况作了阐述[注]冯剑:《近代天津民间借贷研究》,南开大学2012年博士学位论文,第96—98页。,但限于这些报纸刊登的调查与报道主要反映的是普通民众向私人借贷转子钱,而商人开设的转子钱商号向工商业铺户放款的部分几乎未涉及,导致其研究仅仅关注到了转子钱经营主体、业务对象及月利情况的一个方面,进而造成了对转子钱的片面认识。本文拟在新发现的转子钱账册基础上,结合传世文献及调查,就不同的经营主体分别从经营方式、利息与收益、影响等方面对晚清民国时期转子钱作一初步的探讨。
一、新发现账册行业类型考证
《道光二十八年正月立某商号借贷银钱账》《宣统三年正月立某商号转本底账》《民国十九年五月立大成裕记十个月转本老账》《民国二十年一月立大成裕记五个月转本老账》《民国十八年一月立大成裕记杂使账》《民国二十二年十二月立大成裕记日用钱账》及《民国二十三年一月立大成裕记银洋流水账》,以上共7本账册[注]7本账册均收入刘建民主编:《晋商史料集成》第28册《簿记12》,商务印书馆2018年版,第3—32、33—223、271—352、353—483、484—601、602—695、696—709页。由于《晋商史料集成》将7本账册的行业类型界定为了印局,故而在为其归类和命名时均使用了“印局”这一称呼。而据笔者考证该套账册对应的行业类型应为转子钱,为避免传讹,本文将账册命名中带有“某印局”称谓的全部改为“某商号”,特此说明。,全部由山西民间搜集而来,是为山西商人经营的字号所遗留下来的。之所以将这7本账册归为一个类型,是因为其中反映借贷业务的账册均有一个共同的特征,即在每笔业务的借贷本金前均写有一个“转”字,不仅如此,每笔业务均是单页格式化书写,如图1:
那么这样一种类型的借贷账册是为何种金融机构遗留下来的呢?据账册提供的线索,笔者翻阅了民国时期《实用商业辞典》,在其中发现了唯一一个包含“转”字的金融组织——转子钱:
[转子钱]放重利债之一种。其利率较印子钱稍低,而高于年息二分之法定利率,自不待论。例如放债百元,期限十个月,加利息三十元,作成借据十张,每月各还十三元,十个月本利债清。[注]陈稼轩编:《实用商业辞典》,商务印书馆1935年版,第1125页。
从所举的转子钱账目来看,与账册记录的每笔业务之记账项目基本一致,但该例子中并无“转”字之体现。而关于这一点,刘志博在调查印子钱的同时也注意到了转子钱:
因近年来银圆单位之通行,印子钱亦渐采银圆为单位,以银圆为单位者,通称大印子,多放与小商及娼妓,如借洋五元,应还六元,每日归还一角,六十日为满,其放法与小印子钱同。但如每月归还一元,六个月还清,或每五日归还五角,六十日还清者,皆称“转子钱”,而非印子钱,每月还一次者曰“月转”,五日归还一次者曰“五日转”。[注]刘志博:《北平印子钱之研究》,燕京大学文学院社会学系学士毕业论文,1934年5月,第6页。该论文现存于北京大学图书馆。
以上史料指明了转子钱的还款方式有“五日转”和“月转”两种,与账册记录的业务对象还款方式一致。据此,我们能够确定新发现的7本账册为山西商人经营转子钱遗留下来的,而转子钱之所以称之为转子钱,按照时人为印子钱命名的逻辑推测,应是由于转子钱在还款方式上最显著的特征为“转”而得名。
二、转子钱的产生
转子钱产生于何时,现有的资料还不足以考证清楚,但这种借贷行为在清朝康熙初年就已流行,“京师坊市势家多以私钱牟重息,有印子、坠子、转子之目,贫民称贷者,不胜其苦”[注]朱彝尊:《掌京畿道监察御史任君玥墓志铭》,《曝书亭集》卷74《墓志铭二》,清康熙五十三年刻本。,此处“转子”即为转子钱,它率先在京师坊市之中流行。乾隆时,转子钱已经从坊市传播到八旗军营,在八旗官兵中很是盛行,“(乾隆)五年议准,佐领、骁骑校、领催等,有在本佐领及兄弟佐领下私放印子、转子银钱坐扣兵饷并伙同私放者,佐领、骁骑校革职,领催革退,皆交刑部治罪。”[注]《钦定大清会典则例一》卷117《兵部·职方清吏司·公式二》,清乾隆二十九年武英殿刻本。可知,八旗佐领、骁骑校、领催等八旗军营的中上层官员多从事转子钱借贷。道光以后,从山西商人在北京专营的转子钱商号遗留下来的账册《道光二十八年新正月立借贷银钱账》来看,至少在道光年间已经出现了专门的转子钱商号,转子钱已经进入专业化经营时代。与此同时,转子钱还深入到了农村,“未到天台路,暝投临溪屋。村翁礼貎古,见客下黄犊。土房新泥燥,愿客歌宿宿。入室妪怒嗔,颇讶客不速。客知连年丰,田家乏脱粟。官税敢后时。转子期已促,翁言典铁锄,亦足充客腹。”[注]张佰魁:《游天台山宿山下邨舍》,潘衍桐编:《两浙輶轩续录》卷17。到民国,天津、河北等地一般小财主从事转子钱借贷普遍起来,“我寻常见一般稍有资财者,他们更能把他们的钱财,借与小本经营的苦人们,美其名曰‘转子钱’。”[注]《标会和打印子》,《大公报》(天津)1933年6月12日,第13版。在北京专营转子钱的商号继续保持了其发展势头,有民国十八年(1929年)到民国二十三年(1934年)转子钱商号大成裕记相关账册存留,可窥其经营及发展状况。由此可见,自康熙初转子钱由北京坊市中产生以来,其业务对象和范围不断扩展,其自身也随着业务的需要由私人经营为主转向了私人经营与商号专营并存的经营模式,直到民国未发生变化。
三、转子钱的经营方式
晚清以来,转子钱在经营主体上出现了私人经营和商号专营两种模式,那么在这两种模式下,其业务对象、放款方式、利息、利润与收益等情况如何?鉴于传世文献记载有限,尤其是对转子钱专营商号相关情况的记载几乎为空白,而笔者在行文开始所介绍的新发现的转子钱专营商号的账册正好能够说明这一问题。
(一)业务对象
第一,私人经营模式下的业务对象。转子钱产生之初,“京师坊市势家多以私钱牟重息,有印子、坠子、转子之目,贫民称贷者,不胜其苦。”[注]朱彝尊:《掌京畿道监察御史任君玥墓志铭》,《曝书亭集》卷74《墓志铭二》。可知,转子钱经营者为京师坊市势家,他们的放款对象是“贫民”。贫民是一个相对广泛的群体,只要是“生活无法自给自足,或虽能自足而无法达到某一程度的生活水准的人”[注]参见汉典网,http://www.zdic.net/c/b/ec/240158.htm。均可以是贫民中的一员,在城镇,官员、士兵、无业游民、流民、从事小本买卖者、落魄旗人等都可以是“贫民”,在乡村,地主、农民等也可以成为“贫民”,只要是生活中遇到资金困难的人,均为转子钱放款的对象。到民国同样如此,“在天津市……我寻常见一般稍有资财者,他们更能把他们的钱财,借与小本经营的苦人们,美其名曰‘转子钱’。”[注]参见汉典网,http://www.zdic.net/c/b/ec/240158.htm。由此可见,私人经营模式下转子钱的业务对象非常的广泛,个人或住户、商人均为其放款对象。
第二,专营商号模式下的业务对象。专营印子钱的商号在业务对象上有其专门化的一面,即它们有特定的业务对象。道光二十八年(1848年)账册记录的该转子钱商号的业务对象有兴顺泰记、万茂号、日兴蔚记、恒裕德记、裕昌吉记、全兴豫记、福厚堂记、恒源茂记、德成宝号、元兴长、德恒局、永丰长、德和聖记、永兴和,均为工商业字号,行业情况不详,我们也无法判断其规模,但宣统三年(1911年)的账册为我们进一步地呈现了这些工商业铺户的特点。
首先,从行业类型上看,该商号在宣统三年(1911年)上半年共开展189笔业务,业务对象全部为工商业字号,这些字号大体上可以分为以下几种行业类型:第一为衣着服饰类,有估衣局、皮局、绦带铺、绒线铺、丝线铺、金线店、布店、颜料铺等;第二为饮食、餐饮类,有粮店、饭铺、干果铺、米庄、果铺、猪店、油盐店、油店、粉房、茶馆、茶店等;第三为日用及装饰品类,有铁铺、瓷器铺、玉器铺、眼镜铺、药铺、洋漆杆铺、铁铺、翠花铺、穗子局、烟袋铺、扇则铺、挂货铺、麻刀铺、柜箱铺、簾则铺、煤铺、搅则铺等;第四为地方特色类,有广货铺、山货铺等;第五为丰富人们日常生活类行业,有书铺、响器铺、照相馆等;第六小手工作坊类,有木厂、炉厂、铜炉厂等,可见这些字号主要是以零售为主且为百姓日常生活服务的坐贾型字号及小手工作坊,规模都不大,属于中小工商业铺户。
其次,从这些字号的开设地点也可以看出为从事零售与小手工作坊的中小工商业铺户。像其中常见的“花儿市”、“东四牌楼”、“前门大街”、“崇文门大街”、“大栅栏”、“打磨厂”、“骡马市街”等,均位于北京最为繁华的前门商业区,各条街巷、胡同店铺林立,这些店铺一方面服务于过往这里的客商,另一方面则主要服务于生活在这一地区及其周边的土著居民及商人。
最后,从借贷资金数额亦可窥探这些字号的规模。统计如下:
据图表可以直观地看到,在该商号全部的借贷金额中,以100和200两居多,均占到了全部借贷金额的20%以上,其次是250和300两,均在10%以上,我们将四者统计起来,即100、200、250和300两全部算在一起,总比例为68.25%,如果再将这一区间内,包括100两以下的也统计进来的话,那么总比例将达到84.13%,进而能够反映出该转子钱商号业务对象的主体是以小额借贷为主,也间接表明这些字号并不是那种从事大宗批发贸易的字号,而仅仅是从事零售和小手工作坊的中小工商业铺户。
另外,民国以来,转子钱商号依旧保持了它在城市商业区内为从事零售行业的坐贾及小手工业者放款的传统。民国十九年(1930年)和民国二十年(1931年)的商号账册中共记录了242笔业务,其中236笔业务均是针对中小工商业铺户放款,甚至出现了某些商号连续多次借款,如中国茶栈公记、南洪兴店均借款8次,北洪胜、六合成借款6次,等等,说明这些商业字号已经与该转子钱商号结成固定的业务关系。
因此,通过以上的分析我们基本能够确定,专营转子钱商号的业务对象是城市商业区内从事零售和手工作坊的中小工商业铺户。
总之,转子钱的业务对象基本囊括了民间社会各个阶层,包括商人、农民、小手工业者、无业游民、中小官员及八旗官兵等,是一种业务对象覆盖面非常广的金融借贷组织。
(二)放款方式
转子钱作为一种从事金融服务的传统银钱业组织,其放款方式不可避免的受其特定业务对象的影响。据前文,我们知道转子钱最显著的放款方式为整借本金,规定几个月归还并约定好利息,然后将本金和利息相加后按事先规定的月平均分开来归还,但在长期的经营实践中,由于经营者和业务对象情况的不同,出现了两种经营类型,一种是私人经营,一种是专营商号经营,它们在转子钱基本放款方式基础上形成了各自放款的特点。
首先,私人经营的放款方式。虽然私人经营的业务对象比较广泛,但这些业务对象多属于个人,而且这些人多为贫民,他们没有稳定的收入,也没有固定资产,有的甚至居无定所,基于这些个人的特点,私人经营者出于借贷本金安全的考虑,其放款方式如下:
这转子钱是把本利分期转完,譬在钱主借出本洋二十元,分十个月本利转完,借主每月还本洋两元,外加利洋五角。而钱主当交借主本洋时,已经先把第一个月的本利二元五角扣下。[注]《标会和打印子》,《大公报》(天津)1933年6月12日,第13版。
平常借这种转子钱的数目以五十元居最多,但是事实上该借款人实在得不了五十元。他实在净得四十一元八角!那些钱都这样被扣下了:一出门扣下五块钱的利息,当着面你手里有四十五元你不能完全拿走,在这四十五元里你得留下:茶水钱一元(旧例这茶水钱是为的给出款者的仆役的赏钱;但是现在虽然仍沿用这个名词,事实上,该出款者并不给他的聘差,他自己留下了。),谢中间人谢礼二元,印花二角,一共扣下三元二角,所以你只实得四十一元八角!
还的方法有三种方式:
第一种:分十个条,每一个条五元五角,每一个月还一条,十个月完全还清了。
第二种:也是分十个条,头五个月每月六元,后五个月每月五元,也是十个月还清了。
第三种:分六个条,每一个条十元,一个月还一个条,一共六个月完全还清了。[注]《高利贷之六转子》,《大公报》(天津)1934年4月3日,第13版。
由此可以概括出私人借贷转子钱的放款方式为订立借据,无需抵押,全凭信用,整借本金,言明利息,规定几个月归还,均分应还本利之和,按月归还。在具体操作上,私人经营者首先与借款者签订借据,然后写条子,分几个月归还就写几张条子,每张条子上写明应还本利数额,借款人向放款者还一次款交一张条子,直到全部还清。但借贷手续办完之后并没有完,私人经营者额外对借款人还提出了一些要求,犹如行业潜规则,包括从借款人的借款本金中扣除利息,有时在扣除利息的同时,还要将第一个月应还的本利给扣下,民国二年(1913年)开始放款者还要从借款人借贷本金中扣除印花钱;借款人要给放款人的伙计赏钱和给介绍人或中间人答谢钱,最终借款人得到借贷本金要比他实际想借的数额少的多,但还款时仍然按照他想要借出的本金加上需要付的利息的总和按月均分还给放款者,虽然借款者在借款时放款人已将利息扣除,但还款时仍然要逐月归还利息。这是私人经营转子钱的一些特征。另从材料括号内言明的旧例来看,民国时期已经没有给伙计“茶水钱”的传统了,说明给伙计“茶水钱”应是清代的传统,但放款者还在扣“茶水钱”,只不过把这个钱放在了自己腰包,其他情况没有做特殊说明,表明了私人经营转子钱的放款方式从清初至民国已经形成了惯例。
当业务正常时,私人经营者可以按照既定的放款方式来收回本利,那么当出现业务不正常时,有如下办法处置:
一种办法是规避不正常业务的出现,操作办法为:其一,要求借款者找保人或者抵押物品,“但自近几年来,社会上显然的冷落以后,有了倾债的人而且很不少,倾债人才引起放款者慎重的考虑,如今假使要借钱,要介绍人,要殷富铺保或一家或两家,必需时还许要有抵押品。”[注]《小规模的放款事业》,《大公报》(天津)1933年9月21日,第15版。当借款者不能按时还款时,私人经营者可以通过担保人要回剩余欠款或者将抵押物品扣下以弥补损失;其二,选择有固定工作单位的借款者,“现在因为适应有正常职业的人们利便起见,他亦可以毋庸有任何保障,但他必须得到你服务的机关去证明一下,证明你确是该机关的一员,并且也询确了你每月的收入。”[注]《高利贷之六转子》,《大公报》(天津)1934年4月3日,第13版。可见,私人经营者在放转子钱时有意识的对有固定工作单位的借款者放宽借贷条件,为他们借款打开方便之门。在他们看来,这部分人每月有固定收入,而且又有固定的工作单位,当遇到到期不还款者时,他们可以到其单位门口蹲点索要,“因为你是要面子的人,你一定不允许他当着你的同人让他奚落你”[注]《高利贷之六转子》,《大公报》(天津)1934年4月3日,第13版。,从而保证了借贷资金能够收回。
另一种办法是通过打官司途径解决,这种办法往往是借贷双方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才会使用,多数情况下是不提倡的,如下案例:
河北赵家场刘家胡同二号住户周美泉,年二十岁,乃母周王氏,年四十二岁,专放转子钱为生。前有街邻王占捷向伊家借洋十元,言明本月十五日归还,讵料到期不还,周美泉母子遂找往王占捷索要,由口角继至用武,后岗警赶到,代为排解,无如双方声言愿打官司,遂一并带往三区二所,经署员略讯,转送法院讯办云。[注]《不值得打官司》,《大公报》(天津)1928年11月1日,第6版。
这是一起典型的因协商与调解不成而成讼的案例,当时《大公报》对这起事件的评论就是“不值得打官司”,可见,打官司虽是一种解决讨债纠纷的办法,但不提倡。
其次,专营商号经营的放款方式。专营转子钱商号的业务对象是城市商业区内从事零售和小手工业的中小工商业铺户,他们既不像从事长途贩运和批发贸易的商人那样需要长期且资本数额较大的金融服务,也不像城市贫民及无固定经营场所的小商贩那样日日需要本钱从事小买卖以糊口的资金支持,他们有着自身行业特殊的一面,即他们有自己的进货和销货周期,当他们进货时如果遇到资金周转困难,他们才需要向金融机构借贷来度过暂时的困难期,一旦他们把进的货卖出去即可把钱还上,但销货也是需要时间的,尤其是零售业,时而生意热,时而生意冷,或有同行竞争,回本时间相对不稳定,因此他们需要一种适合他们营业特点的金融服务,而能够提供这种服务的就是转子钱。据账册:
宣统三年正月初十日 立摺 大市街 伍
同聚兴估衣局朱姓借转本足银壹佰伍拾两,言明外加利银柒两伍钱,每月取本利足银叁拾壹两伍钱
二月初十日收本足银叁拾两,收利足银壹两伍钱
三月初十日收本足银叁拾两,收利足银壹两伍钱
四月初十日收本足银叁拾两,收利足银壹两伍钱
五月初十日收本足银叁拾两,收利足银壹两伍钱
六月初十日收本足银叁拾两,收利足银壹两伍钱
完[注]《宣统三年正月立某商号转本底账》,刘建民主编:《晋商史料集成》第28册,第35页。
(勾销)
该笔账目记录反映出专营转子钱商号的放款方式与转子钱基本的放款方式是一致的,即订立折子或借票,无需抵押,全凭信用,整借本金,言明利息,规定几个月,本利相加并均分,按月归还。在具体操上反映出的情形为:经营者首先将借款对象名称、地址、经手人姓氏、借款时间、借款方式转、借贷本金、利息、规定转几次、每次还款本金和利息总和单独一页记录,然后当借款人还款时,经营者会在记录该借款人的那一页上按照还款日期逐项记录,直到全部还清,勾销账目。这是专营转子钱商号特有的一套操作规程,全部业务对象无一例外的均按这套规程来处理,并没有给借款者附加任何条件。
对于正常的业务,商号可以根据既定的操作规程来经营,无需变通,那么非正常业务下的经营方式,根据账册所反映的情形来看,商号经营者仍然是按照既定的经营方式处理,有以下两种情形:
第一,疲账,即拖延很长时间才处理完成的账。当遇到“疲账”时,一种办法就是继续追讨本金和利息,直到全部追回,这种情形在账册中不多见;另一种办法是止息收本,这种情形在账册中比较常见。该商号在半年的业务中共出现“疲账”或“坏账”55起,其中止息收本的有33起,占到了全部非正常业务的60%。可见,当转子钱商号遇到“疲账”时,更多考虑的是收回本金的问题,尽可能让损失变小,这种情形具体操作办法为重新与放款对象约定还款时间以及数额,还款对象尽可能的能够按照约定归还本金,对于放款对象每一笔的还款,经营者同样按照还款时间逐条记录,直至还完清账,如这种情况下还不能还完,经营者则采取“移账”方式处理,“移账”之后仍然按照既定操作规程继续追讨。如宣统三年(1911年)五月十二日通兴永粮店向转子钱商号还款即是如此:
宣统三年五月十二日 立摺 宣武门内 十
通兴永粮店 申姓 借 转本足银伍佰两 言明外加利银四拾两 每月取本利银五拾四两
六月十二日收本足银五拾两 收利足银四两
又六月十二日收本足银五拾两 收利足银四两
七月十二日收本足银五拾两 收利足银四两
八月十二日收本足银五拾两 收利足银四两
九月十二日收本足银五拾两 收利足银四两
十月二十六日十二日收本足银五拾两 收利足银四两
壬子年九月二十七日净欠本银贰佰两言明止利归本每月取本足银捌两
九月二十七日收本足银捌两 十月二十四日收本足银捌两 冬月二十日收本足银捌两
癸丑年正月二十一日收本足银捌两 二月二十六日收本足银捌两 三月二十七日收本足银捌两 四月二十八日收本足银捌两 五月二十八日收本足银捌两 六月二十八日收本足银捌两 七月二十八日收本足银捌两 八月二十九日收本足银捌两
净欠本银一百一十二两
移账
完[注]《宣统三年正月立某商号转本底账》,刘建民主编:《晋商史料集成》第28册,第143、167页。
第二,坏账,即无法追讨回来的账,多半是因为放款对象出现变故而失去了讨账对象,如账册所记录的发生火灾等。对于坏账的处理,当知道放款对象已死亡,则会说明原因,然后“打账了事”。如:
宣统三年五月二十六日 立摺 下三条 伍
天德裕粮店郭姓借转本足银弍佰五拾两 言明外加利银壹拾贰两五钱 每月取本利足银五拾弍两五钱
六月二十六日收本足银五拾两 收利足银弍两五钱
又六月二十六日收本足银五拾两 收利足银弍两五钱
七月二十六日收本足银五拾两 收利足银弍两五钱
八月二十七日收本足银五拾两 收利足银弍两五钱
腊月三十收本足银弍拾两 欠三十两
由水牌移来戊午年五月十二日收本足银弍两八钱
欠二十七两二钱
火烧无人[注]《宣统三年正月立某商号转本底账》,刘建民主编:《晋商史料集成》第28册,第143、167页。
当该商号经营者不知道放款对象发生何种变故时,一般会先把账目放着或“移陈账”,如:
福盛德 原 十一月十日 借 有票 半壁街
转本大洋肆佰元 外加利洋廿元
每月取本利洋八十四元 五个月完
十二月十二日 收本大洋捌拾元 利洋四元
廿一年一月十日 收本大洋捌拾元 利洋四元
五月十四日 收本大洋壹佰捌拾弍元
净欠本洋五十八元
移陈账[注]《民国二十年一月立大成裕记五个月转本老账》,刘建民主编:《晋商史料集成》第28册,第577页。
总之,从专营转子钱商号遗留下来的经营账册反映出专营转子钱商号的经营者在具体的经营实践中形成了一套相对成熟的操作规程,无论是正常业务还是非正常业务都适用。
综上所述,转子钱私人经营者与商号经营者在长期的经营实践中均形成了与各自业务对象特点相符合的放款方式,其中专营商号的放款方式相对于私人经营者来说显得更加成熟,具体表现在处理非正常业务上。私人经营者遇到非正常业务时,首先考虑的是以后不出现类似的业务,对已出现的非正常业务,总结借款者特点,然后对日后的借款者进行各种限制,而且在处理非正常业务时也没有一套有效的应对措施;而商号经营者遇到非常业务时,本着积极的态度去应对,与业务对象协商,主动放弃一部分利益,保证借贷本金的回收,为此还专门制定了相应的操作规程。
(三)利息、利润与收益
1.利息
无论是私人经营者还是专营商号,转子钱借贷本身就隐藏着高利的特点。转子钱基本的放款方式为整放本金,约定利息,规定几个月归还,逐月抽还本利,这种方式对借款者来说随着还款时间的推移,他实际所拥有的借贷本金在不断递减,而每月需支付的利息却始终保持不变,高利就隐藏其中。如某人借转子钱100元,约定按2分行息,则利息为20元,规定5个月还清,每月抽还的本金为20元,利息为4元,借款首月,借款者可支配的借贷本金为100元,而当月需要支付的利息为4元,月利实际上是按4分行息的,而到末月时,借款者可支配的借贷本金为20元,需要支付的利息仍然是4元,月利达到了按2毛行息,可知从首月到末月月利是逐月上升,而且具体到每月的月利均高于整体约定的利率,最高达到了整体约定月利数额的10倍。由此可见虽然整体看来约定利息没有超过三分,可一旦按月分摊,细细算来的实际利息却远高于约定的数值,这就是转子钱高利息的所在,因此,高利息是转子钱借贷的本质属性。而同样是高利,私人经营者和商号经营者在具体的利息操作上又有各自的不同。
(1)私人经营转子钱的利息
私人经营者向业务对象在约定利息之外巧取利息。私人经营者为获取高额利润,某些私人经营者在放款时有意抬高利息:
甲于民国二十三年间,经乙之中保,由丙处借得大洋七十元,言明五分行息,(字据上则写月息三分),惟自去年间,甲以生活所迫,对于息金无力缴纳,每隔数月付一次,因之截至本年六月,拖欠息金约五个月,甲以乙丙之屡次催索,更以利息太大,况以缴纳两年有余,长此以往,何时终了,宁愿□腹偿债,以求一劳永逸,拟欲将本洋七十元,连同欠息共洋百元,分二十个月缴清,因商诸乙丙,而乙丙则谓,若欲分期,必须按转子钱办法,先将七十元字据更换为一百元之字据后,再加二十元转子利钱,共一百二十元,每月六元,分二十个月缴清,始能办理。[注]《月息五分变转子钱,实施重利盘剥,放账者之狠毒心肠》,《益世报》1936年6月27日,第3张。
这虽是一个以普法形式呈现的案例,但也是真实发生在民国时期的一个借贷转子钱的案例。在该案例中,甲向丙借转子钱,丙与甲在中保人面前言明按5分行息,而立字据时却写三分,可知丙是熟悉“月息不得超过三分”之规定,超过三分就违法了,但他向甲放款时依然以5分取息,很明显是有意抬高利息,这是其一。其二,甲在偿还过程中遇到困难,不能按时向丙还钱,甲本想将本金及所欠利息合并后分二十个月向丙偿还债务,但丙不同意,丙要求将所欠利息算入本钱继续向甲放转子钱,然后额外再收利息,这明显是一种巧取利息的行为。另外还有一种巧取利息行为,即是某些私人经营者虽然按“月息不得超过三分”之规定执行,但在放款时即从借贷本金中将利息扣下,待还款时仍要求借款者按月支付利息,相当于借款者要向转子钱经营者支付双倍的利息。[注]这种放款行为已在前文“私人经营者放款方式”中言明,此处不再赘余。
(2)商号经营转子钱的利息
鉴于转子钱本身具有高利的特性,转子钱由私人经营向专业化的商号经营发展过程中,商号经营者在摒弃一些私人经营者克扣利息做法的基础上,形成了一套灵活约定利息的方式。
首先,转子钱商号经营者始终遵守“月利不过三分”之传统与规定。笔者对该商号所有业务的月利率进行了统计,发现该商号最低月利率为0.65%,最高为1.7%,月利率为1%的业务量为118笔,低于1%的为40笔,高于1%的为31笔,说明该商号的月利率是以低于或等于1%为主,仅有少量的业务高于1%,最高不超过2%。民国十九年(1930年)与二十年(1931年)账册反映出的情况月利同样没有超过三分,民国十九年(1930年)大成裕记账册所反映的月利在1% —1.4%之间,而民国二十年(1931年)大成裕记账册所反映的月利主要在1%—2%之间,仅有5笔业务的月利在2%—3%之间。由此可见,转子钱商号月利的总体水平保持在2分及以下。
其次,转子钱商号经营者按照约定的利息平均逐月回收利息,不巧取利息。据账册,在转子钱商号日常经营过程中,转子钱经营者对所有业务对象均是按照既定的操作规程进行放款,约定和回收利息也是如此。当转子钱商号遇到业务对象不能正常履约时,没有趁机对业务对象进行巧取豪夺,而是放弃部分利益,“止息收本”,体现了转子钱经营者对所有业务始终保持着一种不亏本的心态。
再次,转子钱商号在放款时,在借贷本金与分期一致的情况下,不同的业务对象有时会按照不同的利息收取。以借贷本金200两、分期5个月为例,如表1:
表1 借贷本金为200两、分期为5个月的利息情况一览表 单位:两
说明:本表据《宣统三年正月立某商号转本底账》编制而成。
据表1,同为借贷200两、分期5个月,却出现了由低到高五个档次的利息,各档业务情况为,最低档与最高档各占1笔业务,第二档为4笔业务,第三档为5笔业务,第四档为10笔业务,总的来看,第二与第三档业务量的总和与第四档基本持平,说明该商号在利息数额的确定上本着一种均衡的思想,高利与低利之间尽可能保持在业务量上的平衡,其实质是隐藏其高利的一面,体现了转子钱商号经营者经营手段之高明。
最后,转子钱商号与业务对象约定好利息之后,多数情况下是不变更的,但也有例外,如福聚隆粮店提前6个月将借贷本金全部还给了转子钱商号,而该转子钱商号则为其在约定利息的基础上减了一半。
总得来说,转子钱商号为从事零售及小手工作坊的中小工商业铺户放款,月利率基本保持在1%左右,即1分左右,与清代同类金融机构如正规典当铺、钱铺、账局、票号等的月利率“大体都在三分及三分以下”[注]刘秋根:《明清高利贷资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第202页。相比似乎要低一点,而且放款时考虑放款对象的具体情况,充分说明了转子钱商号在长期的经营实践中已经形成了一套灵活的回收和约定利息的机制,能够很熟练地应对各种业务对象。
2.利润与收益
转子钱的利润与收益主要是通过收取利息实现的,私人经营转子钱的利润与收益情况由于没有相关的统计资料,故无法获知某一时间段内某私人经营者的利润与收益,但从其业务对象广泛性及放款过程中对业务对象各种名目盘剥的情况来看,其利润与收益应相当高。而转子钱商号的利润与收益情况我们可以根据经营账册进行统计。据大成裕记遗留下来的5本账册我们能够整理出民国二十年(1931年)的经营收支情况。民国二十年大成裕记全年共开展了147笔业务,除一笔坏账外,其他均为正常业务。这147笔业务的借贷总额为72400元(大洋),本利回收总额为77341.2元(大洋),据此可算出总利润为4941.2元(大洋),而该商号全年支出情况如下:
通年出:杂使大洋陆佰弍拾叁元玖角叁分,商会经费、铺捐、营业税大洋壹佰柒拾七元伍角,伙食大洋伍佰五拾四元零五分,众东伙应支大洋捌佰玖拾元,房课大洋叁佰叁拾陆元,众伙薪水□送大洋肆佰捌拾陆元,电话费大洋玖拾陆元,下班路费大洋陆拾元。[注]《民国十八年一月立大成裕记杂使账》中“二十年杂使处”,刘建民主编:《晋商史料集成》第28册,第328页。
可知,全年总支出为3223.48元(大洋),那么该转子钱商号全年纯利润即为1717.72元(大洋),这一经营纯收益在当时应该说是非常可观的,因为据调查当时的北京“有三万余商肆、十四万余商人、七百余工厂”[注]《北平市工商业概况序》,池泽汇等编:《北平市工商业概况》,北平市社会局1933年版,第1页。,这一规模已无法与明清时期北京工商业发展盛况同日而语了。
四、转子钱的社会影响及局限
转子钱作为清代至民国普遍存在于民间社会中的一种借贷方式,长期以来,由于其社会声誉如同印子钱一样臭名远播,这种负面印象所产生的效应也因此隐没了它在救助百姓生活与为中小工商业铺户提供金融支持方面所做的积极贡献,特别是南京国民政府规定“年利不得逾百分之二十”之后,以天津借贷市场为例:
津市商户贷进款项,营业规模大者,多与银行号作透支往来,……此外尚有所谓转子条者,普通惯例,以月利二分出息,如贷进一百元,分十个月清偿,每月须归还十二元。是类营业,与小商肆关系甚为密切。其索偿与倒帐纠纷,亦至为烦琐。自经明令规定,年利不得逾百分之二十后,该业甚蒙影响,除转子条尚可以通融办法贷出外,关于整批借偿之款,以格于利率太小,多归收束,已进入停寂中,甚少活动余地。而于低级商业经济,亦不无蒙受凝滞影响也。[注]《明令减息后高利贷之现状》,《大公报》(天津)1929年6月17日,第6版。
据上述材料,政府 “年利不得逾百分之二十”之规定对天津金融借贷市场影响甚大,尤其是对传统民间放款行业,由于利率太小,大部分从事该行业者均开始收账不放,他们或准备停业,或已经歇业。但幸运的是,这类行业中的转子钱还能通融办法为中小工商业铺户进行放款,对缓解中小工商业铺户融资困难和城市工商业凝滞状况起到了积极的作用。由此可见,转子钱对社会之影响是不容忽视的,具体表现在以下方面:
首先,转子钱及其借贷实践,补充和活跃了金融市场。清代以来,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和长途贩运贸易的展开,金融市场也随之异常活跃起来,体现在金融借贷领域就是专业化程度越来越高,既有专门借贷给行商的大账局,也有为小字号服务的中小账局和钱庄;有从事专门化跨区域汇兑的山西票号,也有专门护送往来各地方与京师之间的银两和财物之镖局;既有专门从事白银铸造的银炉和银号,还有专门为小商小贩及城市贫民提供资本的印局与印子钱;至于传统的典当业,则更是非常普遍;一些商业字号在经营商业的同时也从事起了零星的借贷业务。而转子钱的加入,进一步完善了金融借贷体系,补充了已有金融组织借贷供给之不足,丰富了小商小贩及城市贫民的借贷内容,推动了相关借贷领域,尤其是为中小工商业铺户借贷领域的专业化。
其次,转子钱及其借贷实践,一定程度上救助了广大老百姓的生活。在民间社会中最常见、最普遍的的借贷方式当属印子钱,可是印子钱朝放夕收或者逐日收取本利的借贷方式对于普通百姓来说似乎催债催的紧了些,常常令普通百姓借贷之后没有充足的喘息之机,如李某这件事“日前李某之兄病故,李某因素无积蓄,乃借转子钱五十元,预备为伊兄殡葬之需。”[注]《老不死心,不惑犹好色,徐娘更风流》,《大公报》(天津)1929年3月20日,第9版。李某的兄弟病故了,急需安葬,可是李某平常没有积蓄,不得不靠借贷来解燃眉之急,李某如果选择印子钱,安葬兄弟需要时日,而按照李某的情况,显然是无法按日来支付本利的,所以李某选择了借转子钱,转子钱是逐月抽还本利,李某最起码能够在办完丧事之后有一定的还款缓冲时间。因此从中我们能够看出普通百姓遇到像办红白事、做小买卖、临时资金紧张、看病等困难急需用钱时,转子钱对于救助他们无疑要比印子钱更能起到救济的作用。
再次,转子钱及其借贷实践,进一步便利了城市工商业铺户的融资需求,有利于城市工商业稳定发展,推动了城市工商业的繁荣。以民国时期天津针织业为例:
在天津之主要小工业如地毯业,提花业,针织业中,其足为各种组织之代表者,首推针织业。其工业组织,富于伸缩性。多数小针织作坊,其组织之改变,多不随时间为转移,而以市场之盛衰消长为标准。主匠既可自备作坊,自置机器,自购原料,以便聚家人姊妹于一处,暇时从事针织;当销路畅盛之时,又可添雇工人,增加出产。盖针织机价既廉,招雇短期织工与学徒,亦甚易易。成品之出售,又不需多费时日,资本之周转甚灵。故当市场需要增加之时,主匠仅需稍加资本,或向亲友贷借转子钱,即可扩张其营业矣。反之,商业一入衰落时期,主匠又立可辞退短期工人,仅留学徒,缩小其营业范围;并可向其大作坊领取原料,代为制造,以便利用闲置之机器。[注]《天津针织工业之组织》,《大公报》(天津)1930年8月24日,第11版。
可见,正是转子钱及时有效地为天津从事针织业的小作坊主提供资金支持,使得针织行业能够保持稳定的发展,一定程度上推动了天津小工业的繁荣。
虽然转子钱在民间借贷中表现出了积极的一面,但其局限也是明显的,表现在:
第一,表面上看,转子钱经营者遵循“月利不过三分”的传统,到近代为适应新的法律规定甚至将月利降到二分及以下,但实际却明低暗高,它是通过平均月利的方式将整体月利保持在了法定月利范围内,而具体到每月的月利却普遍高于法定月利,甚至与印子钱的月利相比有过之而无不及。无论是从事零售的坐贾及小手工作坊还是普通民众,只要借贷转子钱,就会无一例外的遭受转子钱隐性的高利盘剥。这一点时人已经深刻的意识到了:
先时以十个月为还净期、如今则多以六个月为限、若按十月计算、明面算是月息二分,其实每月还款一次,至第十个月余欠较第一个月相差十倍,而利息却与第一个月相同,其利率奚止二十分,何况六个月便要归还,那息利更重了。[注]《小规模的放款事业》,《大公报》(天津)1933年9月21日,第15版。
第二,私人经营者向普通民众放转子钱,利用各种手段进行盘剥,导致了转子钱在民间社会臭名昭著的名声。清代以来,民间社会普遍反映转子钱重息盘剥,主要表现在私人经营者对普通民众的盘剥,“京师坊市势家多以私钱牟重息,有印子、坠子、转子之目,贫民称贷者,不胜其苦”[注](清)朱彝尊:《掌京畿道监察御史任君玥墓志铭》,《曝书亭集》卷74《墓志铭二》。,“警务处处长杨以德以近来贫民生计异常艰难,铜元价额日见跌落,劳动界更受无形影响,而资本家之放款者重索利息,如转子钱、印子钱、加一钱等,贫民因出于不得已亦甘心忍受,若长此以往,不想救济方策,则贫民必累至死地”[注]《贫民生计之福音》,《大公报》(天津)1921年8月30日,第7版。,“他们还对妓女放各种高利贷……《转子钱》是整借月还,不还就利滚利,而更难还清”[注]《天津日本租界内幕纪实》,全国政协文史资料委员会编:《文史资料存稿选编·晚清 北洋》第1辑上册,中国文史出版社2002年版,第101页。,“北平民间放债,名目繁多,印子钱、赘钱、转子钱等,大都利息苛重,对于贫民而言,不啻为剜肉补疮,饮鸩止渴”[注]张金陔:《北平粥厂之研究》,《社会学界》1933年第7卷,第204页。,“席厂村(白庙)韩某在本村放账,每借十元,月交利息二元。立字据时尚需纳笔墨费及茶水钱”[注]天津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编辑:《天津历史资料》第5期,天津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1980年版,第35页。,类似于这种表达私人向普通民众放转子钱利息盘剥的实例不胜枚举,这种巧取利益的行为,不仅损害了普通民众的利益,而且加重了他们的生活负担,正如时人描述的那样“这种组织表面上好像是互助的、救济的,骨子里却都不外是榨取而剥削……闻者要大惊失色”。[注]《标会和打印子》,《大公报》(天津)1933年6月12日,第13版。
结 语
由本文所述可见,清初就已经出现的转子钱是民间金融借贷领域不可或缺的重要一环,也是清代以来社会分工精细化,小手工作坊和零售业异军突起而出现的新金融需求与民间金融借贷逐渐向专业化发展双重作用推动的必然结果。转子钱凭借着其整借本金,按月抽还本利的借贷方式很快由城市贫民中间扩展到八旗军营、农村甚至工商业领域,逐渐成为一种与印子钱相当的民间借贷组织。
进而,我们不难想象,除了印子钱这种按日抽还本利或者朝放夕收为城市无业游民及小商小贩信用放款以及典当、账局、印局、钱庄、银号等为工商业铺户放款的金融借贷组织之外,广大城乡中还有一种数量庞大的转子钱在为城市无业游民、小商小贩、农民、中小工商业铺户放款,虽然在其发展过程中被一些私人经营者用来敛财并盘剥普通民众,但是不能因为这些负面行为而忽视其对于救济百姓生活和推动工商业发展做出的积极贡献。
从笔者目前掌握的史料引申来看,转子钱当在清代前期就已遍布城乡,由于缺少相关实例而无法详细地描述其具体情况,但随着民间史料的不断被发现及档案的进一步开放,一定能够对转子钱做出新的研究,从而推动民间私人借贷与传统金融组织借贷史研究的深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