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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社会”若干刑法理论问题反思

2019-03-25邱光晟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9年1期
关键词:风险社会

邱光晟

摘 要:随着我国国家经济和国家实力的不断发展,风险社会的理念越来越被大家所提及,就我国当前的刑法上来看,对于风险社会的把控虽然已经逐步清晰,但同样有着很多不足之处受到人们质疑,因此本文从当前风险社会的含义出发,阐述风险社会与刑法的相关关系,并且对当前刑法与风险社会之间的问题进行了简单分析,希望能够为健全法律建设贡献出自己的一份力。

关键词:风险社会;刑法理论;问题反思

一、“风险社会”的含义

“风险社会”最早是出现在国外,主要是被用作概括资本主义特征的,因此对于“风险社会”这个词语本身来说存在有资本主义的各种特性和资本主义的各种各样的矛盾,随着时代的不断进步,“风险社会”这一词语含义也是不断演变的,现如今对于“风险社会”的定义已经不单单用于描述资本主义特征了,更多的被用做与反映社会的实际现象,在当前实际现象中,“风险社会”会在一定程度上对国家的金融情况造成一定的影响,从而使得相关物价变化超出预期,造成人心惶动,进一步导致社会相关问题迸发,影响人们的正常生活。

本文从研究中发现,对于当前的“风险社会”,其所包含的社会风险与传统的“风险社会”基本一致,主要分为两方面的内容,其一是指风险来自于自然界,主要指的是大自然的各种自然灾害和自然因素对于社会发展产生的一定风险,其二则指的是风险来自于社会本身,这一方面主要旨在言明处于社会中的人不单单只有自己的行为意识,更多的行为还是收到社会整体思想控制的,如此之下,对于深处于社会中的人很容易产生思想上的风险从而影响到社会的进步,对于这两方面的风险占更大比重的来自于社会本身,而对于这一部分的风险,其可以通过相关法律条文来进行约束,另外一部分则可以通过对国家与国家之间合作进行约束,本文主要是阐述刑法与“风险社会”之间的联系和问题,希望能够为健全当前刑法提出一些思考方向。

二、当前刑法在“风险社会”方面的不足和分析

对于“风险社会”进行研究中发现,刑法与“风险社会”的关系主要在于两个方面,其一是刑法的制定方面,其二是刑法的执行方面,本文对此进行分析之后,当前我国刑法和“社会风险中”的关系中还存在几点不足之处,现总结如下:

(一)刑法制定和“风险社会”理解方面

由于“风险社会”对于显示的反应能力有限,故而刑法在制定方面,需要充分的将社会的真实情况考虑在其中,也就是说,刑法的制定过程是呈现和解决现实问题的过程,并非是人们随意想象的过程,故而不能盲目的进行制定,当然也只有这样,制定出的致力于相关“风险社会”的刑法,才能够为解决“风险社会”中的一系列问题提供稳定的基础,并且可以让人们更清晰的了解风险社会的危害性,对于当前社会而言,这一点是至关重要的,当前社会中人们往往由于对“风险社会”认识不足,很容易夸大“风险社会”中的一些对自身有害的影响,从而造成自身和社会的恐慌,并且在这个过程中,人们往往对于真实的事情置之不理,很容易造成自我认知良好的情况出现,因此制定一套来源于实际并且付诸于实际的刑法才能够更好的解决当前的现状。

(二)刑法中“风险社会”的相关形式责任方面

对于当前刑法规定的“风险社会”的刑事责任进行研究发现,当前刑法在其刑事责任主要指的是是否利用刑罚来进行管理的过程,并且对于当前刑法进行分析发现,當前的刑法在定制的过程中,轻视了公民需要承担的责任,从而导致在面临“社会风险”的情况下,需要等到产生了相关严重后果之后进行调查,并且进行处理,这样势必不能从风险开始的时候降低风险,故而对于我国刑法的制定应当更多的考虑责任主义,将风险事件中的每个参与人的法律责任进行明确,从而约束相关人的违法行为和相关权利,保证风险降至最低,保证“风险社会”处理风险的能力提升。

(三)刑法规定“风险社会”的相关处罚依据方面

对于近几年刑法对于“风险社会”的处罚方式进行分析发现,当前刑法的处罚总体来说是以无价值论进行的,所谓的无价值论值得是人们产生的行为必然对社会造成相关风险,但是还未真实造成,因此从危险程度方面进行判定则是无价值的,在对近几年处罚方式的讨论中发现,一些人对于刑法对于“风险社会”的处罚始终抱以否定的态度,这一点是十分错误的,对于当前社会而言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人们对于自身财产和生命安全的不断重视,势必要求刑法能够在更多的方面保证人们的安全,从而保障社会的稳定发展,因此刑法对于“风险社会”的处罚是十分必要的,当然对于处罚方面也是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制定的,不能凭借人们的想象,需要有相关的法律依据和现实情况支持才可以。

三、结论

如上所述,对于刑法方面在处理“风险社会”问题的过程中,需要紧密的联系实际,需要将实际情况了然于胸,并且做到实际情况与“风险社会”反映的社会现象相结合之后,再利用刑法进行处理。当然,这样也就需要对于“风险社会”的相关法律制定具有可执行性和完备性,因此在刑法制定的过程中,需要做到准确的识别到风险社会中社会本身带来的风险,并且实实在在的考虑到“风险社会”产生的实际伤害,这样才能够使得对于“风险社会”的法律条文更加完善,使得人们在“风险社会”下更好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不受到侵犯,从而保证人们生活在更加安全,稳定的社会中。

参考文献:

[1]劳东燕.风险社会与变动中的刑法理论[J].中外法学.2014(01)

[2]陈兴良.风险刑法理论的法教义学批判[J].中外法学.2014(01)

[3]南连伟.风险刑法理论的批判与反思[J].法学研究.2012(04)

[4]夏勇.“风险社会”中的“风险”辨析刑法学研究中“风险”误区之澄清[J].中外法学.20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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