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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不同遗嘱形式继承的法律效力

2019-03-25高书凤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9年1期
关键词:法律效力

高书凤

摘 要:《继承法》里明确规定的遗嘱继承形式有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和公证遗嘱,在某些紧急时刻,在有见证人的情况下,可口头立遗嘱。《继承法》对遗嘱继承的适用、形式、继承人、效力、特留份、遗嘱的撤销和无效等均做了规定,但在实践中,还需要细化和科学化。

关键词:不同遗嘱;形式继承;法律效力

1遗嘱继承的形式

1.1公证遗嘱

公证遗嘱是公证处以及相应的公证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对遗嘱人所设立的遗嘱行为是是否真实、合法、有效进行公证的遗嘱,我国《继承法》规定:“公证遗嘱在我国各遗嘱形式中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且经过公证的遗嘱能够有效的保护被继承人的真实意愿以及其遗留的财产顺利转给继承人。公民在选择公证遗嘱的情形之下,需向公证机关提交遗嘱涉及的房地产权证、存款证明等财产凭证和立遗嘱人的亲属关系证明及相关的婚姻状况证明,以此保证公证遗嘱的效力与权威。现今生活中,随着我国公民的法律意识的提升,被继承人在选择立遗嘱时,为了避免不必要的纠纷与争执,他们往往选择公证遗嘱,以此来保证被继承人、继承人的合法权益。

1.2自书遗嘱

自书遗嘱必须是由被继承人亲自书写遗嘱内容、亲笔签名和亲自注明年、月、日的前提下,才能够成立的遗嘱。《继承法》第17条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第40条规定,“公民在遗书中涉及死后个人财产处分的内容,确为死者真实意思的表示,有本人签名并注明了年、月、日,又无相反证据的,可按自书遗嘱对待。”

1.3代书遗嘱

所谓的代书遗嘱具体是指:因遗嘱人不认识字或者其他不可抗力而无法亲自书写遗嘱的情形之下,可以委托他人根据自己的真实的意思表示,代为书写的遗嘱。我国《继承法》第17条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其中代书遗嘱的见证人必须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并且与立遗嘱人、继承人均没有利害关系,以保证代书遗嘱的公平。

1.4录音遗嘱

所谓的录音遗嘱:立遗嘱人以录音、录像、视频的特殊形式订立的遗嘱。录音遗嘱和代书遗嘱一样,也需要有两个以上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且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见证人应该将其见证的全程情况进行全程的录音、录像,并将所进行的录音、录像的内容封存起来,必须由见证人及遗嘱人亲笔签名并盖封。否则会导致录音、录像遗嘱不发生法律效力,使被继承人真实的意思表示无法实现。

1.5口头遗嘱

口头遗嘱,具体是指立遗嘱人在生命危急、发生不可抗力的情形之下,口述遗嘱的内容。由于口头遗嘱具有特殊性,且被篡改、被误传的可能性极大,为了保护立遗嘱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得以实现,我国《继承法》对口头遗嘱的成立要件做出了严格的限定,规定了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社会生活中,在被继承人病危、发生不可抗力等危急时刻,无法进行其他形式的遗嘱,并且立遗嘱人也没有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以及录音遗嘱等情况下,在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的共同见证下,法律才承认口头遗嘱。但在立遗嘱人度过危急情况后,立遗嘱人能够进行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以及录音遗嘱的,应当进行其他的遗嘱形式,并且其先前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2不同遗嘱形式继承的方法

在大多数情况下,家庭矛盾比较大的家庭立遗嘱人才会通过设立遗嘱来处分财产,由于立遗嘱人个人素质的参差不齐,自书遗嘱、代书遗嘱、錄音遗嘱在形式表达上通常五花八门,存在着各种各样的瑕疵,在遗嘱人死亡后,遗嘱效力能否得到认定还是一个未知数。遗嘱人所设立的是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的,在继承发生时,公证机构或者登记机构及相关财产管理机构首先要求全体法定继承人书面确认对遗嘱内容无争议,其次审核被继承人是否与他人签订了遗赠扶养协议、是否持有其它公证遗嘱,继承人中是否有缺乏劳动能力且没有生活来源的人。只要有一个法定继承人对遗嘱内容有异议,遗嘱继承人非经司法程序就很难根据上述遗嘱直接继承遗产。因为无论是公证机构或者登记机构及财产管理机构均没有权力对遗嘱的效力作出认定,在实践中通过司法鉴定的非公证遗嘱,遗嘱继承人非经司法程序无法据此完成遗产继承的比比皆是,遗嘱继承人只能通过司法程序来请求进行遗产分割,还需要向法庭提供证据来证明遗嘱的真实有效性。大部份遗嘱继承人为了避免麻烦,选择按照法定继承来实现遗产继承,被继承人的遗愿就得不到很好的体现。遗嘱人所设立的是公证遗嘱的,因为遗嘱经过公证机构的严格审查,在形式要件上更完备,加上公证的法定证明力和公证公信力以及公证遗嘱的优先效力,在继承发生时,公证机构、登记机构和财产管理机构只须向全体法定继承人核实被继承人是否与他人签订了遗赠扶养协议,法定继承人是否持有其它公证遗嘱,继承人中是否有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而无需对公证遗嘱的效力提出质疑,除非有相反证据证明公证遗嘱无效外。若有法定继承人对核实不配合,相关机构只要发函件履行核实程序便可根据公证遗嘱办理遗产继承。若有法定继承人对公证遗嘱的效力提出质疑的,则应由质疑人启动相关程序举出证据来证明公证遗嘱无效,否则不影响遗产继承的实现。

3结语

遗嘱继承是我国当下的重要继承形式,对我国遗嘱继承形式以及法律效力的研究,有助于推动我国《继承法》、司法解释对遗嘱继承方面的完善。遗嘱是立遗嘱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对立遗嘱人采用的何种遗嘱形式,都是对立遗嘱人自由表达的肯定。今后,对口头遗嘱、打印遗嘱等遗嘱形式进行完善,也是基于当下的现实需要,更好的保护立遗嘱人的遗嘱表达自由,从而实现他们的真实意思表示。推进我国遗嘱继承方式的完善需要学术界、立法机关以及每个人的共同努力。

参考文献:

[1]龚明达.浅析我国遗嘱继承的形式与法律效力的研究[J].法制与社会,2017(29):210-211.

[2]梁晋阳.我国共同遗嘱制度的构建[D].贵州大学,2017.

[3]黄忠秀.我国遗嘱形式及其效力探究[D].广西师范大学,2017.

[4]陈雨萌.遗嘱形式规制研究[D].黑龙江大学,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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