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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设工程联合体的风险提示以及防控措施

2019-03-25郭姗姗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9年1期
关键词:联合体风险防控

摘 要:当下越来越多的企业选择了联合体的方式进行工程建设,该方式可以让各成员单位取长补短,增强抗风险能力。然而,联合体的方式也存在诸多风险,本文主要阐述建设工程联合体的法律地位、法律风险以及如何做好风险防范。

关键词:建筑工程;联合体;风险;防控

在建设工程领域,仅靠工程类企业单打独斗已不能满足大型工程项目的需求,越来越多的企业选择了联合體的方式进行工程建设。各成员单位通过联合体的方式集中资质、技术、管理等方面的优势,取长补短,在实力上取得总承包资格和业主的信任,也增强了抗风险能力。那么建设工程总承包联合体是否会联盟?这其中会有怎样的不确定因素及风险?

一、建设工程联合体的概念

众所周知,建设工程作为人类生活、生产提供物质技术基础的建筑以及工程设施的经济活动,具有组织性、目的性、规模大等特点,是固定资产再生产过程中形成综合生产能力或发挥工程效益的工程项目。联合体总承包是建设工程承包的一种形式,联合体总承包是一个承包单位为了避免自己单独承揽工程项目的风险而与其他单位共同联合,以一个总承包联盟的形式去承揽工程项目的经济行为,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独立法人或者组织都可以组成总承包联合体,以一个总承包商的主体形式承接项目。总承包联合体一般适用于大型、复杂的建设工程项目。其特点包括:

(1)总承包联合体各方为法人或者法人之外的其他组织。

(2)联合体是一个临时性的组织,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3)联合体的组成凭借自愿原则,由各方自发组成,形成共同一致的法律行为。

(4)联合体对外是一个承包人的身份,以共同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这种共同名义的维系需要合同或者协议作为各方组成联合体的纽带。

(5)应建设工程项目需要,总承包联合体各方需要具备一定的资质条件,具备承揽项目的相应能力,满足国家法律规定。

(6)总承包联合体一般适用于大型、复杂的建设工程项目。

二、建设工程联合体的法律地位

我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一条,对联合体作了规定“两个以上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建筑法》第二十七条则从承包的角度规定,“大型建筑工程或者结构复杂的建筑工程,可以由两个以上承包单位联合共同承包。共同承包的各方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我国法律明确承认了现实中存在的联合体主体身份。

三、建设工程联合体的法律风险

(一)对外风险

1.连带责任风险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建设工程联合体对外须承担连带责任,这是法定责任,不能通过主体之间合同或者协议的约定来规避责任。联合体成员就整个工程对业主负责,即如果联合体违约,业主可以要求联合体任何一方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责任,且联合体各方均不得以内部联合体协议的约定对抗业主。

2.单一主体风险

总承包联合体虽然由两方或者两方以上的法人或者组织构成,具有临时性的特点,但是对外是一个承包人的身份,以一个主体身份进行民事活动,如果联合体内部出现矛盾或者纠纷,一方作出不利其他各方的行为并引发风险,最终仍由联合体整体承担责任或赔偿损失。所以联合体协议中关于责任划分的约定对于各方责任的承担至关重要。

(二)对内风险

1.主体资质风险

建设工程联合体必须达到法定资质要求,如果有任何一家资质不符合要求,或者个别投标人组成联合体的目的是资质低的企业挂靠、借用高资质企业联合投标,以解决投标资格不合格的问题,都有可能引起投标无效、承担违约责任、工程质量赔偿责任等风险。

2.联合体协议风险

联合体协议是项目正常运作的基础,也是联合体内部责任划分的依据。没有联合体协议,或者协议内容有瑕疵(如协议中没有明确各成员的职责分工),或者协议约定的联合体各方权利义务没有得到业主的认可,都会使联合体陷于不利之地。

3.联合体代表风险

联合体通常会指定一名牵头人代表其他成员办理承包项目事宜,联合体牵头人对外可全权代表全部联合体成员,牵头人所作行为的法律后果为联合体成员共同承担。

四、建设工程联合体的风险防范

(一)防范连带责任风险

选择有履约能力、经济能力以及信誉较好的单位作为合作伙伴。在明确联合体内部责任划分的同时,需要取得业主对于联合体成员责任划分的认可(在联合体协议中加盖业主签章或者在总承包合同中明确联合体成员各方责任)。

(二)防范主体资质风险

了解项目具体要求,包括技术要求、人员要求、设备要求、资金要求、资质要求,严格审查合作方的资质是否达到了法定的最低要求。

(三)防范联合体协议风险

签订联合体协议,明细内部责任划分,约定当联合体的某一方对外承担责任后,有权向其他方追偿,所造成的损失应尽量在协议中细化,约定可以预见的情况,并明确损害责任。

(四)防范联合体代表风险

牵头单位的行为代表联合体,应严格限定牵头人对外代表行为的范围,在总承包合同以及联合体协议中应予以明确。反过来,牵头单位可向联合体各方转移风险,在联合体协议中,可要求各成员方按比例提供履约保函、保证金等,或者要求各成员方提交“联合体违约金”,通过增加违约成本来限制各方的行为,降低违约风险。

作者简介:

郭姗姗(1988.1~ ),女,吉林长春人,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建设工程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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