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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归家庭本位探索“平安家庭”创建的路径探析

2019-03-25何少华李娣

法制与社会 2019年6期
关键词:创建婚姻家庭

何少华 李娣

摘 要 “平安家庭”创建是全国妇联、中央综治办、共青团中央、公安部等多个部门于2005年开始共同开展的一项群众性基层创建活动。近年来,这项工作在各级政府部门的大力推动下取得了不少成绩。但同时,这种以行政推动为主导的实施模式也产生了如“上热下冷”、“官热民冷”、“吃力不讨好”等诸多问题。本文的创新之处在于认为“平安家庭”创建的真正着力点应该在于家庭,应该回归家庭本位来探索平安家庭建设的路径。

关键词 “平安家庭”创建 家庭本位 婚姻家庭

作者简介:何少华,空军工程大学军政系,讲师,法学博士,研究方向: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李娣,空军工程大学军政系。

中图分类号:D638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9.02.320

“平安家庭”创建是全国妇联、中央综治办、共青团中央、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广电总局等多部门于2005年开始共同开展的一项群众性基层创建活动。自创建开展以来,这项工作在各级政府部门的大力推动之下取得了不少的成绩,探索出很多经验。但同时,这种以政府推动为主导的实施模式也不同程度的遇到了瓶颈:形式化、表面化问题突出,“上热下冷”、“官热民冷”现象逐步显现,创建活动亟待升级。

一、从家庭视角审视“平安家庭”创建的内容

家庭是以婚姻和血统关系为基础的社会单位,包括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亲属。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我国现代家庭和过去相比,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家庭规模不断缩小、家庭结构逐渐简化、传统家庭功能趋于弱化。在这种背景下,人们开始反思家庭在社会中的地位和作用。加强家庭能力建设,支持家庭发展,增强家庭功能成为近年来政府和群众的普遍共识。于是,开展“平安家庭”创建活动成为一项众望所归的工作。

2005年全国妇联等部门联创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中确定了“平安家庭”创建的要求、标准。《意见》颁布以后,各地各级政府部门积极响应《意见》号召,大力开展创建活动。从研究部署、宣传发动,到入户为群众排忧解难,解决潜在的不平安因素,接着组织填写申报平安家庭,悬挂平安家庭标牌,最后评估巡查,维护创建成果。但随着创建活动的深入推进,一些深层次的问题也逐渐暴露出来,集中体现在各级政府部门从“平安家庭”创建的参与率、达标率、挂牌率出发,重点关注的是哪些家庭符合平安标准,可以颁证挂牌,很多地方的平安家庭达标率达百分之八九十甚至更高。这就代表我们创建了平安家庭了吗?

什么才是平安家庭创建中要达到的平安?我们知道,消除不平安的因素才是创建平安的根本所在。在“平安家庭”创建活动中恰恰是那些低收入家庭、困难家庭、残缺家庭以及其他“问题家庭”的困难如果没有得到解决,还谈什么平安家庭创建?平安家庭创建没有首先着力于解决这部分家庭的物质、精神需求,而把主要精力放在一般性家庭的宣传、申报、挂牌、巡查。因此,从实地走访来看,大家普遍认为“平安家庭”创建不是来解决问题的,而是来提要求、找麻烦的,部分群众产生了消极排斥心理。

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问题,笔者认为,一个重要的原因在于“平安家庭”创建的组织者惯于从政府部门的视角安排部署、考核评价,忽视了家庭这个创建主体的所思、所想、所需。因此,本文认为,“平安家庭”创建应当聚焦“平安”、聚焦“家庭”,回归家庭本位,从家庭视角找寻当前我们“平安家庭”创建活动的误区,探索“平安家庭”创建的新路。

二、从家庭视角审视,当前“平安家庭”创建存在的问题

(一)形式主义问题普遍存在

按照比较通常的做法,“平安家庭”的申报和命名一般要经过家庭申报、村(社区)验收、向居民公示、命名等几个步骤,鉴于家庭数目庞大,家庭情况千差万别,工作量巨大。很多地方把群众对“平安家庭”创建的知晓率、参与率、达标率作为重要的考核指标,甚至作为平安社区(村)、平安街道(乡镇)、平安县(市、区)的前置条件,使申报、命名成为工作人员繁重的负担。例如,新疆乌苏市《“平安家庭”創建工作要下足六个功夫》中介绍:“平安家庭”达不到90%的村队、社区,不得命名为“平安村队”、“平安社区”。单位干部职工“平安家庭”达不到95%的,单位不得命名为“平安单位”。 309这个做法,目前在新疆就被广泛使用。不独新疆,类似做法在全国各地经验材料中并不鲜见。对于这样的创建程序,多数居民也不认同,认为是走过场、搞形式、添麻烦。

(二)家庭在创建中的主体作用没有充分发挥

家庭始终是“平安家庭”创建的主体,但是在实践中,普遍存在着家庭扮演着被动、甚至漠然的角色。从家庭视角来审视,更深层次的原因在于“平安家庭”创建的组织者,不是把家庭作为创建主体,而是作为管理对象,不是把主要精力放在帮助家庭解决困难上。平安家庭自我申报,社区审核、公示、挂牌等做法,在居民看来,无非是要居民证明自己的家庭平安无事,证明没有因为自己的不平安对社会和谐造成影响,无异于强迫居民“自证清白”。

(三)“平安家庭”创建工作针对性不强

“平安家庭”创建的任务,是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将不同情况的家庭建设成符合平安标准的家庭,从而实现创建目标。但是,由于种种原因,一些地方的“平安家庭”创建更多是一种运动式工作,缺乏问题导向,创建工作没有抓手。在实际工作中,全面铺开、一刀切等现象模糊了创建的个性需求。在目前的社会发展阶段,“儿童、妇女、老人是家庭中的弱势群体,如果他们的权益得不到保障,家庭平安就成为一句空话,社区的和谐、社会的发展也失去了基本的依托。”

三、回归家庭本位探索“平安家庭”创建的路径

所谓回归家庭本位,就是从家庭的视角出发,对“平安家庭”创建活动进行审视,一是明确政府和社会组织在创建中的组织者、引导者的地位,为“平安家庭”创建应当提供怎样的帮助和服务;二是明确家庭在创建活动中的主体地位,在创建中应当做什么、怎么做。同时从家庭视角对“平安家庭”创建的评估与考核提出建议。

(一)“平安家庭”创建需要顶层设计

首先,要不断完善现行的婚姻家庭法律制度。截至目前,我国已基本建立起了比较完整的婚姻家庭、妇女、儿童、老人合法权益保护等方面的法律体系,为维护家庭稳定提供了相应法律保障。但面对离婚率上升、家庭暴力不时发生、留守儿童、空巢老人越来越多等突出问题,具体的法律制度并不完善。在媒体报道的案件中,2016年3月1日到2017年10月31日这20个月期间,我国境内家暴导致的死亡案件有533起,至少635名成人和儿童死亡,包括被殃及的邻居、路人,平均每天家暴致死超过1人,绝大多数是女性。 日常生活中,家暴问题不同于一般殴打伤害案件,法律界定不清晰,难立案、难查处。2013年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8条第2款规定“(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使子女对老年人的陪伴成为法定义务,但《未成年人保护法》在家庭保护、家长义务方面却没有对家长陪伴未成年子女作任何规定,这是导致一些青少年,特别是留守儿童,家庭教育缺失、问题少年出现的极为重要的原因。

其次,要健全完善家庭政策,为“平安家庭”创建提供良好的基础。社会转型和人口变化等因素带来很多社会经济问题,而目前我国支持家庭发展、增强家庭能力方面的政策还不完善。“与发达国家比较,除了生育政策和对低收入家庭及部分特殊家庭的支持政策相对完整外,大多数领域要么是政策空白,要么是政策目标不清、缺乏具体可操作的措施。” 即便是和家庭息息相关的生育政策,也主要是着眼于经济社会大局,而不是家庭。

(二)“平安家庭”创建需要活动平台

当前,传统单位制的功能基本剥离到了社会,家庭结构小型化使得家庭的自我服务功能逐渐弱化,人们对社区(村)的依赖性逐步增强。要推进“平安家庭”创建活动,就必须把“平安家庭”创建镶嵌在社区(村)这个特定的背景之中。为此,要健全新型城乡社区管理服务体系,把城乡社区建设成为政府社会管理的平台、居民日常生活的依托、社会和谐稳定的基础。首先,要动员社区(村)家庭的参与意识,并通过自发合作、相互援助、经验分享等方式,增强家庭对社区的归属感,对平安创建的责任感,对平安成果的认同感。其次,社区(村)要切实发挥平台作用,广泛开展预防性服务和支持性服务,通过宣传倡导、组织发动、知识培训等方式提高群众参与平安创建的积极性和防范能力。再次,社区(村)还要主动开展补救性服务,在政府力不能及的方面主动作为,发动社会团体、公益性组织,发展社区工作者、义工等社会志愿者队伍,帮助困难人群实施补救措施和物质支持,推动困难人群自救、自立、自助、自强,帮教感化特殊人群回归社会。

(三)“平安家庭”创建需要聚焦问题

要关注“三类人群”。儿童、妇女、老人是家庭中的弱势人群,他们的权益得不到保护,平安家庭就是一句空话。儿童的家庭权益主要体现在受教育权利、保障人身安全的权利、健康的权利、性别平等的权利等。妇女的家庭权益主要体现在没有性别歧视、没有家暴以及工作权、财产权等。老人的家庭权益主要体现为获得子女赡养、婚姻自由、依法处置私产等权利。维护这些权益,需要有关部门提供法律支持,需要道德规范,需要社区、家庭的共同努力。

要关注“四类家庭”。流动人口家庭、帮教人员家庭(如涉賭、涉毒或其他违法犯罪前科人员的家庭)、残缺型家庭(如单亲、鳏寡孤独等)、留守型家庭(如留守儿童、留守妇女、留守老人等)等四类家庭,往往保障不够到位,经济比较困难,社会比较歧视。这几类家庭最容易出事、最需要帮助、疏导。他们的问题解决好了,“平安家庭”创建才能真正赢得群众支持。

(四)“平安家庭”创建需要发挥家庭主体作用

家庭成员之间要履行法律义务,弘扬家庭美德,恪守社会道德。夫妻之间要互相尊重,互谅互让,同舟共济。家长应当学习家庭教育知识,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保障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关注子女的生理、心理状况和行为习惯。家庭成员应当做到尊重、关心和照料老年人,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家庭要积极参加社区公益活动、志愿者队伍,搞好邻里关系,邻里之间互相关照,互相帮助,一起分享安全经验。

(五)“平安家庭”创建活动要继续发展,亟需建立一个科学的评价体系

当前实践中把“平安家庭”创建进行行政化的绩效考核,在理论上欠缺正当性。当然,作为一项重要的活动,不进行评价也就没有了存在的必要。但这些评价都不是从家庭、从居民视角进行,而是对基层政府组织的政绩评价。“平安家庭”创建的成效,必须放在平安创建的大格局下去衡量,回归家庭本位去评价。笔者建议,对“平安家庭”创建的考核评价应当区分对象,对于政府部门,可以设定用家庭可防性案件和灾害事故的发生率、零就业家庭比例、家庭暴力发生率、未成年人辍学率等具体性指标,摒弃“平安家庭”创建率、达标率这些概括性指标;对于社区(村)、家庭,建议采用倡导性做法,不设具体指标,对创建中有突出经验的社区(村)和典型事例的家庭,通过选树先进的方式进行激励。

注释: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中央综治办、共青团中央等关于开展“平安家庭”创建活动的意见》,妇字[2005]23号文件。

顾秀莲.中国家庭平安建设的理论与实践.北京:经济管理出版社.2007.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对家庭暴力法实施检测报告-2.搜狐网.http://m.sohu.com/a/207469434_648461?_once_=000022_shareback_wechatfriends_bdbr&from=singlemessage,2017-11-29.

陈为民.我国家庭政策的发展路径与目标选择.人口研究.2012(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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