弘扬“枫桥经验”之诉讼化审查逮捕工作之路径探析
2019-03-25余朝章吴茜
余朝章 吴茜
摘 要 当前,审查逮捕工作中凸显的问题是审查逮捕工作的科学化、精细化不足,审查把关不严、审查方式单一等问题。我们应当从多维视角,全方位地审视和研究逮捕问题,将“枫桥经验” 引入审查逮捕工作。“枫桥经验”是以人为本,坚持群众路线,化解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一种基层综合治理模式。借鉴“ 枫桥经验”,分析将“枫桥经验”的工作理念、工作方法、工作成效引入审查逮捕工作的必要性、可行性,可以理出“枫桥经验”指导审查逮捕工作的一般路径。
关键词 枫桥经验 审查逮捕 以人为本 和谐稳定
作者简介:余朝章、吴茜,嘉兴市海盐县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
中图分类号:D926.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9.02.284
最高人民检察院张军检察长强调:“要把维护社会大局稳定的要求落到实处,履行好批捕、起诉等职责。”法律设置逮捕条件和目的是为了防止错捕和不当逮捕 。错捕和不当逮捕不仅侵犯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同时也损害了检察机关的司法公信力。因此,逮捕制度的适用必须慎之又慎。在不同时期、不同领域,借鉴、嫁接、移植“枫桥经验”的成功做法,是弘扬“枫桥经验”,全面推进审查逮捕工作、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一条有效、必要路径。“枫桥经验”作为社会治理的成功经验,如何引入检察机关的审查逮捕工作中正日渐受到重视和关注。
一、审查逮捕工作现状
毋庸置疑,审查逮捕工作在过去、现在、将来在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维护社会稳定、推进平安建设都发挥了巨大作用,取得了巨大成就。鉴于逮捕是最严厉的侦查强制措施,是提前对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进行剥夺这一特性,刑诉法等对逮捕措施的适用作了严格规定,首要的就是必须与犯罪嫌疑人的罪行严重程度和预期刑罚相适应。但司法实践中,“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在审查逮捕环节往往难以兑现,还有许多制约审查逮捕在矛盾纠纷化解、解决合理诉求、减少社会对立、服务平安建设大局的客观因素未能全面排除。
(一)案件质量把关不严
首要表现就是审查逮捕案件批捕率仍然较高。逮捕是一把双刃剑,既有保障刑事诉讼活動顺利推进的功能,也可能成为侵犯公民权利的刑具,这一措施在维护自由、平等和秩序时,是以牺牲公民个人的人身权利和自由为代价的。因此,能否运用理性地运用逮捕措施,通过科学的方法作出合法、合理、正当的逮捕决定,使逮捕措施成为保障刑事诉讼顺利进行、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统一体。近年来,检察机关坚守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原则,秉承“逮捕就该谨慎”的理念,批捕率呈逐年下降及合理的态势。2013年至2017年以来,全国检察机关共批捕各类刑事犯罪嫌疑人453.1万人,较前五年下降3.4% ,但审查逮捕案件的批捕数在受理人数中仍占较高比例,批捕率仍然偏高,以嘉兴市检察机关为例 :2017年与2015年相比,批捕率下降了约10个百分点,达到了相对合理的70%以下(如表一)。
诚然,批捕率与案件质量间并没有必然的正比或者反比的关系,即批捕率高并不意味着案件质量低,反之亦然,批捕率低也并不就说明案件质量高。从客观上讲,检察机关审查逮捕的案件质量总体是好的,这是不容否认的客观事实。但落实到具体的点上,捕后判轻刑、捕后不诉、捕后撤案甚至捕后判无罪等现象仍然较为普遍地存在,而这些数据则是现阶段评判、考量批捕案件质量的主要指标。以浙江省嘉兴市检察机关为例:2017年,嘉兴市检察机关受理公安机关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6289人,批准逮捕4400人,捕后不诉的有15人,捕后判拘役、管制、单处罚金、免予刑事处罚等轻刑的有122人 。这说明我们在批捕案件的把关上仍需从严。
(二)外部压力仍然存在
主要是公安机关侦查的压力。这一方面源于历史的原因,公、检、法间协作配合的多,监督制约的少,在强调打击合力、打击威慑力的同时,无形间监督职能被弱化、淡化,绑架了逮捕自身的独立性,使审查批捕沦落为隶属于服务侦查的工具,与此相适应的是构罪即捕、以捕代侦、以捕代罚等问题。此外,还有稳定的压力、被害人一方的压力、媒体舆论的压力等都可能左右或影响审查逮捕的最终结果。
(三)审查方式较为封闭
逮捕是通过对犯罪嫌疑人的长期羁押而实施的对其人身自由的高度限制,也是对公民人身等权利的重大干预,因此需充分注意审查逮捕案件的公正性、准确性,防止片面性,这是人权保障的基本要求,需要以公开、透明、开放的方式确保这一强制措施适用的公正性。但现阶段审查逮捕工作的方式仍较为封闭、单一,主要表现为:一是检察官的审查以公安机关提供的案卷材料的书面审查为主,这本身就具有难以克服的局限性;二是审查基本在系统内运行,缺乏公开性、透明度;三是审查逮捕的司法独立性属性不足,容易被牵制、被左右。
二、“枫桥经验”引入审查逮捕工作的必要性、可行性分析
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推进平案建设中担负着不可或缺的作用。审查逮捕是检察机关的重要职能之一,是检察机关的主责主业,处于刑事诉讼的上游,发挥着程序初期的监督、引导、把关作用,具有不可替代的地位。因此,将化解社会矛盾、维护基层稳定、服务平安建设作为出发点的“枫桥经验”全面植入审查逮捕工作,具有必要性,也具有可行性。
(一)“枫桥经验”是化解基层矛盾的成功和成熟经验
“枫桥经验”起源于20世纪60年代浙江诸暨枫桥区在社会主义教育运动中的大胆实践和创新,其基本精神是“发动和依靠群众,坚持矛盾不上交,就地解决,实现捕人少,治安好” ,因被毛泽东主席亲笔批示而闻名全国。55年来,“枫桥经验”历久弥新,不断被赋予新的历史内涵,成为全国政法综治战线的一面旗帜。今天的“枫桥经验”,以群众参与为特征,以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为基础,以化解矛盾作为首要特征,将“以人为本”作为核心内容,与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一脉相承,具有先进性、普适性、可鉴性,已成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典范之作,对审查逮捕工作具有很强的借鉴意义。
(二)推动审查逮捕方式改进的客观需要
根据党中央提出的实现全面依法治国的战略,司法体制改革、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正风生水起。作为检察工作重要内容的审查逮捕工作,应紧密跟随时代的脚步,与时俱进,创新突破,努力改进现有封闭、单一的审查逮捕方式,将群众参与、就地化解的“枫桥经验”引入审查逮捕工作,推动审查逮捕方式由封闭向开放、由单一向多样转化,只有这样,审查逮捕工作才能不断适应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新要求、新期待。
(三)提升审查逮捕办案质量的现实需求
刑罚的目的在于将被犯罪撕裂的社会关系及时进行修复,逮捕作为保障刑罚实施的重要手段,是最严厉的刑事强制措施,如前所述,逮捕措施具有双面性,两者必须兼顾,缺一不可。司法实践中,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每个案件都具有特殊性, 一概批捕并非最佳选择,更非治本之策。在审查逮捕案件的办理过程中,办案人员应对罪行及其严重的刑事案件和轻微刑事案件加以区分,在办案中积极创新发展“枫桥经验”,将绿色司法寓于审查逮捕工作之中,以少捕、慎捕为原则,通过文明办案、规范执法,将案件放在整个司法大视野中来处置,才能提升办案质效,化解社会矛盾。
三、枫桥经验指导审查逮捕工作的路径选择
著名刑法学家冯·李斯特说过:“最好的社会政策即最好的刑事政策”。社会政策对解决社会问题具有导向作用,好的社会政策能改变犯罪滋生的土壤,预防、控制和惩治犯罪。通过对现阶段审查逮捕工作的特点与“枫桥经验”的深刻挖掘,有利于理出“枫桥经验”指导审查逮捕工作的一般路径。
(一)坚持以人为本,尊重和保障人权
现代刑事诉讼制度的根本目的是保障人权,与“枫桥经验”以人为本的核心内容殊途同归,完全契合。“以人为本”不仅包括对犯罪的打击、惩处,还应以维护各方的权利为中心,全面树立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理念。以人为本在不同的时期有不同的外延,审查逮捕工作也经历了从疑罪从轻到疑罪从无,可捕可不捕尽量批捕到可捕可不捕坚决不捕的历史性转变 。实践证明,只有在打击的同时注重保护,才能更好的保护人民群众的利益,才能真正实现以人为本。
(二)坚持“就地化解”、“矛盾不上交”的基本精神,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枫桥经验”是中国本土探索化解基层社会矛盾并取得成功的一面旗帜。坚持“矛盾不上交”是“枫桥经验”的首要特征,也是“楓桥经验”历久弥新的关键。要把“枫桥经验”引入审查逮捕工作,首要的就是要在审查逮捕工作中落实好这一精神,充分运用好审查逮捕职能,就地化解矛盾纠纷,全面修复被犯罪所创伤的社会关系,把矛盾纠纷解决于审查逮捕环节。
(三)坚持依靠群众,积极探索社会力量的参与审查逮捕工作机制,全面推行诉讼化审查逮捕工作
“枫桥经验”以人民群众广泛参与为特征。这是党的群众路线这一法宝在新时期的充分运用和发扬,让群众参与到审查逮捕工作中,是实现审查逮捕工作公开化、透明化的有效途径,也是防止审查逮捕工作错捕和不当逮捕,保障审查逮捕案件质量的基本方法。因此,加快审查逮捕的诉讼化改革,是在审查逮捕工作引入“枫桥经验”的具体举措之一,是最大限度地吸收广大群众参与审查逮捕工作的有效路径,是解决当前审查逮捕方式封闭、单一的可行办法。
一要正确认识新形势下开展诉讼化审查逮捕工作的面临的问题和困难,主要有以下几方面:一是法律规定的短缺,当前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均未对诉讼化审查逮捕方式有明确规定,出现的于法无据的先天不足;二是审查逮捕期限偏短,现行法律规定公安机关侦查的普通刑事案件一般的审查逮捕期限仅7天,如果大面积推行诉讼化审查逮捕,将出现难以应对的瓶颈;三是犯罪嫌疑人参与的形式,根据当前的办案模式,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基本关押于看守所,这一特定的羁押场所有特殊的规定和要求,犯罪嫌疑人入所后不得随意提押出所,因此,羁押于监管场所的犯罪嫌疑人如何参与到具体的诉讼化审查中成为一个现实的局限问题;四是参与诉讼化实际操作人员的选取,既要有一定的专业性,又要有代表性、广泛性,还特别需要公正的品性,这也是制约诉讼化审查逮捕工作全面推进的因素之一。
二要积极想办法努力破解上述难题,基本思路是:首先要从立法上破解诉讼化审查逮捕工作于法无据的困境,当前,许多地方都在尝试推进诉讼化审查逮捕工作,但这种尝试如果缺乏法律上的支撑,将只能在永无止境的尝试中,都不可能真正落实到实际工作中,这是推进诉讼化审查逮捕工作必须解决的关键性问题。其次要适当延长诉讼化审查逮捕案件的办案期限,对实行诉讼化审查的逮捕案件,办案期限可放宽延长到10到15日,确保该类案件有效办理的基本期限,也有利于确保办案检察官有充分的时间为诉讼化审查逮捕开展必要的社会调查、矛盾纠纷化解等工作。再次,着力解决犯罪嫌疑人参与诉讼化审查逮捕的形式,破解与监管场所的管理规定相冲突的问题,司法实践中各地采取的方式有:让犯罪嫌疑人在看守所内通过远程视频参与、在看守所内设立特定的场所、规定特别的提押制度等。最后,选好配强人员,以“两代表一委员”为主体,广泛吸收群众参与,体现高素质、专业化、代表性。
三要积极探索,先行先试。摸索、积累审查逮捕工作诉讼化的经验,为这项工作的全面推开打好基础。
注释:
孙长永. 检察机关批捕权问题管见.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9,17(2).
孙谦.司法改革背景下逮捕的若干问题研究.中国法学.2017(3).
数据来源于2018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案件数据来源于嘉兴市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办公室。
舒伟杰、李汉政.论科学发展观与侦查监督工作.法制与经济.2008(12)上旬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