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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给侧改革背景下“僵尸企业”破产退出问题研究

2019-03-25赵丽平王俊杰

法制与社会 2019年6期
关键词:破产僵尸企业供给侧改革

赵丽平 王俊杰

摘 要 在市场竞争日益加剧的大环境下,以及当前全面深化改革期的到来,企业的发展也迎来了关键的转型期。在此大环境下,一些企业得到了发展的机遇,一些企业则成为了处在困境中的“僵尸企业”,构建并优化“僵尸企业”的破产退出机制就成为了重要的课题。通过必要的破产重整,针对性调整债务关系,让“僵尸企业”破产退出,无疑成为其应走之路。本文就立足于此,以破产重组为出发点,分析“僵尸企业”破产退出机制的完善路径。

关键词 “僵尸企业” 破产 供给侧改革

作者简介:赵丽平,河北燕赵众诚律师事务所,一级律师;王俊杰,河北燕赵众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中图分类号:D922.29                                                     文獻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9.02.273

对于“僵尸企业”而言,破产退出是处置的最好方式之一,这符合我国经济发展的运行规律,贴合我国经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要求,也有助于维护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立足于此,我国在新的发展时期高度重视构建“僵尸企业”破产退出机制,2017年12月20日闭幕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在部署“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时要求,大力破除无效供给,把处置“僵尸企业”作为重要抓手,推动化解过剩产能。本文就对此展开深入剖析。

一、僵尸企业的特点

关于“僵尸企业”,学术界对此定义并没有形成统一的概念,但是对其企业特质都有清晰的认识。河北省国资委在对省属国有困难企业进行摸底时,曾把五个类型作为摸底调查标准向委监管企业进行摸底。1.因生产经营困难造成整体停产半年以上,或 50%以上生产设备能力停产1年以上,且恢复生产无望;2.资产负债率超过85%,资金周转困难;3.连续亏损三年以上;4.主要依靠政府各类补贴和银行续贷等方式维持生产经营;5.拖欠全部职工工资半年以上或部分拖欠1年以上,拖欠应纳税金1年以上,拖欠银行利息、电费等半年以上。从上述表述可知,“僵尸企业”在运行过程中,处于接近资不抵债或者已经资不抵债的状况,无法参与市场竞争,但是仍然没有退出市场。同时,在此状态下,企业虽然运作困难,但是仍然可以获取银行贷款或者政府补贴。在这种情况下,这些企业处于一种不想“死”、不能“死”也不敢“死”的局面,“僵尸企业”不但没有活力,也难以起死回生。而在“三去一降一补”的过程中,大量的“僵尸企业”成为了去产能的绊脚石,不但影响经济增长,也带来诸多风险。可见,对于“僵尸企业”,优化破产退出,符合我国经济发展的需要。

二、“僵尸企业”破产退出的现状

关于“僵尸企业”的破产退出,政府给予了高度的重视,清理“僵尸企业”,淘汰落后产能,是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开路的突破口。政府积极出台多种政策手段,推进破产退出机制的完善。十八届五中全会以来,中央高度重视僵尸企业处置问题,提出了处置僵尸企业的路径与目标,明确资产重组、产权转让、关闭破产是清理处置僵尸企业的主要路径,“重组救活为主、破产退出为辅”是处置僵尸企业的基本原则。但是从目前来看,当前“僵尸企业”退出的质量不佳,很多企业在陷入困难后,并不会选择破产程序,从市场运行情况来看,一些僵尸企业的反并购的阻力较大,特别是企业管理层,对于破产本在一定的抵触心理,员工出于自己利益的考虑,也会反对破产退出。而兼并主体并购的动力不足,也弱化了企业破产的效率,僵尸企业自身资产状况不佳,并购主体则立足获取新的利益,缺乏对后期整合重组的研讨。与此同时,僵尸企业难以破产退出也是当前一大常态,我国缺乏破产退出机制的完善建立,银行机构以及地方政府也会一定程度上给予阻挠,让“僵尸企业”的状况处于一种“不上不下”的状态中,再加上当前缺乏良好的救助措施,企业自身自救能力差,救助措施短期化倾向较为明显,一些长期无经营的僵尸企业无法注销等情况,使得我国当前“僵尸企业”破产退出困难重重。

三、新时期处置“僵尸企业”的破产重整机制建设

“僵尸企业”在我国当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中无疑有着负面的影响,充分优化破产重整机制,完善“僵尸企业”破产退出机制,符合我国新时期经济发展的需求,也是我国企业结构性改革的重要一环。立足客观现状,强化建设发展,既能够保障我国经济结构的合理性,也能够为“僵尸企业”自身的利益保障提供支撑。

(一)强化对企业破产的认识,切实发挥破产重整机制的作用

在很长一段时间内,破产一直被社会认为是企业“死亡”的象征,因此对于破产存在一定的误解,这也造成了一些工作的开展受到了制约。而在新时期我国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推进下,强化对企业破产的认识,无疑也是我国经济发展中需要的一环。在此过程中,需要增进对企业破产对认识,转变观念,认识到企业破产为正常的市场行为,破产机制的建设和应用,是有效保障债权人、债务人利益的基础,更是我国市场经济中良性竞争的重要体现,是实现资源优化配置以及法治化市场退出机制建设的有效途径。同时,要切实发挥破产重整机制的作用。企业的破产并不是最终追求的目标,特别是对于“僵尸企业”来讲,其并不是一种负资产,应该结合客观具体情况,科学了解“僵尸企业”是否可以通过重整机制弃其糟粕留取精华。针对破产的案件,应该考虑立足客观实践,进一步明确重整所属的法定情形。案件在应用重整程序时,要考虑到企业的产业发展前景、发展困境产生的原因、企业财务状况及目标等因素,在作出综合判断的基础上,针对性地进行业务重组和债务调整工作,控制增量,防止新的产能过剩,同时严格实施破产保护,真正发挥破产机制的作用。

(二)立足企业破产退出需求,探索专门机构的建立

我国当前破产重整制度的建设尚不完善,缺乏深入的认识,相关建设往往借鉴国外模式,缺乏对本国市场机制的研究。也正因为如此,在当前重要的经济转型时期,我国需要立足企业破产退出的需求,探索专门机构的建设,强化对“僵尸企业”的市场退出的有效管控和引导。考虑到当前市场发展动向,我国可以探索成立专门的法院或者法庭,针对性组建审理破产案件的专门法院或者法庭,针对性提升法院破产审判人员的综合素养,并配备专业的人才,协助审判员审理复杂疑难的破产案件。在此过程中,审判庭要正确行使企业破产法赋予法院的强制批准权。同时,也可以探索构建专业的破产清算事务所或者清算事务所有限公司等,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和力量,强化开展破产清算、破产法律咨询等各种清算事务。考虑到我国当前在此方面缺乏足够的认识,相关法律法规也不完备,在建设过程中,应该立足地方发展需求,制定地方性法律,强化破产清算事务所的建设和发展,并强化专项调研工作,规范破产清算事務所的设立条件、设立程序、人员资质和业务范围。破产清算事务所在推动“僵尸企业”的退出方面,将会发挥积极作用。

(三)加快完善破产制度,促进“僵尸企业”破产退出

立足客观需求,加快完善破产制度,促进“僵尸企业”的破产退出,一方面要健全法院设立“僵尸企业”破产的相关制度,构建案件处置机制,完善沟通协调机制,强化法院部门内部以及法院同其他部门的沟通和交流,强化合作和配合,如在推进破产工作开展过程中,法院需要同税务机关、工商机关等多个部门进行沟通,因此要强化沟通协调机制,提升办案的效率。在此过程中,要进一步弱化地方政府以及银行机构等的约束,提升破产的有效性。同时,要构建配套的考核机制,强化对破产案件法官工作合理化评价。而破产关系到众多人的利益诉求,因此,也要构建破产案件信息公开制度,透明化处置,促进破产案件顺利审理。另一方面,要强化破产案件审判的资源配置,提升法院审判破产案件的水平,加强审判和管理的专业化和规范化,并进一步优化破产案件审判队伍,提升专业化程度,不断提高破产案件的审判效率,促进“僵尸企业”的出清,有效化解过剩产能。

(四)推进“僵尸企业”简易注销程序,节约社会资源

推进“僵尸企业”简易注销程序,不但可以提升处置工作的质量,为“僵尸企业”退出市场提供更大的便利,也可以节约社会资源和成本。从当前来看,我国部分地区积极探索企业简易注销制度,在新的发展背景下,可以做进一步探讨,特别是对于一些个体工商户、未开业企业以及无债权债务企业,通过推进简易注销程序来提升其破产退出的效率,省去清算组备案和公告工作。如果企业没有债权,也可以省去公告的环节,对于需要公告的企业,也可以极大地缩短公告的时间,从而提升“僵尸企业”退市的效率。

(五)推进破产管理人市场发展,培育专业人才力量

破产管理人符合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规律,是市场运行过程中的重要产物,推动破产管理人的有序发展,就是实现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在此过程中,政府应该转变观念,适当放权,鼓励并引导推动破产管理人市场的培育和发展,促进“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在此过程中,政府要加大扶持力度,利用政策和财政提供良好的发展空间,也要大力培育专业的破产管理人才,加大对高校破产管理人建设的扶持,可以增设破产管理人的资格考试,完备专业化和高素质的破产管理人名册及管理规定,提高破产管理人的报酬等,为我国破产管理人的市场发展创造高效良好的环境。

(六)构建弹性化制度,提升对“僵尸企业”的救助

在新的背景下,针对“僵尸企业”的破产退出,我们要遵循“重组救活为主、破产退出为辅”的原则,以救助为主要目标。一方面,要做到“把属于市场的还给市场”,充分发挥企业和市场的主导作用,行政手段作为辅助手段,强化引导和扶持,针对“僵尸企业”的状况,将产业结构调整、转型升级结合起来,才可能使“去产能”真正落到实处。可以自足地方经济发展客观状况,制定公平合理兼具差别化的处置方案,支持符合产业政策、暂时困难的企业转型升级,并对企业的价值进行评估,对于无法继续经营的企业,积极推动破产退出,对于剥离资产、改进管理、债务重组获得新生的企业给予政策和资金支持,同时,积极优化产业链经济结构,让同产业链的企业实现互帮互助,提升对“僵尸企业”的救助。

对于需要破产退出的“僵尸企业”,要完善社会保障机制,充分保障职工的利益。可以构建配套的职工安置机构,完善职工安置工作的协调机制,将其同破产机制有机结合,并积极创造职工转岗和再就业的机会,强化保险机制的接续工作,充分保障职工的生活需求。通过弹性化的管理模式设置,积极救助困难企业,无法救助时,利用退出机制强化破产管理,做好善后事宜,从而提升破产退出的效能,为我国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发展提供支持。

结语:总之,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发展的背景下,我们需要摒弃“重组是常态,破产是例外”的理念,对破产退出给予更加清晰的认识,将其作为我国依法治国、依法治市的重要内容,系统完善企业破产机制,积极处置“僵尸企业”,这是保证我国经济健康发展、稳步发展的重要要求。

参考文献:

[1]王欣新、王斐民.破产法原理与案例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5.

[2]赵玲玲.供给侧改革加速国企清退“僵尸企业”.中国企业报.2015.

[3]罗书臻.依法开展破产案件审理,稳妥处置“僵尸企业”——专访最高人民法院审判文员会专职委员杜万华.人民法院报.2016.

[4]赵密密.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模式选择的案例分析.首都经济贸易大学.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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