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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则反家庭暴力典型案例

2019-03-25李利

农村百事通 2019年5期
关键词:胡某陈某申请人

李利

案例一:父母遭儿子暴力可申请保护令

【案例】张父、张母与儿子张某一家三口共同居住,常因琐事而发生矛盾,多次出现言语和肢体冲突,严重时曾造成张母轻伤二级、张父轻微伤。张父、张母曾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得到法院支持。在保护令六个月有效期期满后,张父、张母又向法院申请续期,法院审查了警方的出警记录以及申请人的伤情鉴定书等证据,认为虽无法区分双方多次发生冲突系单方家庭暴力行为还是互殴行为,但考虑到之前确实发生过肢体冲突的事实,为更好地保护家庭生活中的弱势方,避免此类暴力冲突事件的再次发生,作出了新的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

【说法】根据我国《反家庭暴力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可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人身安全保护令具体包括: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有效期不超过六个月,在人身安全保护令期满前,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撤销、变更或延长的裁定。

案例二:未成年子女不宜由施暴者抚养

【案例】陈某(女)主張胡某(男)对其实施了家庭暴力,请求法院判令离婚,婚生子(未成年)由陈某抚养。一审法院判决双方离婚,考虑婚生子目前跟随胡某生活,与胡某同一户籍,且就读学校在其户籍地,因而判决婚生子由胡某抚养。二审法院认为,胡某除在与陈某共同生活期间多次实施家庭暴力外,还曾因伤害他人被刑事处罚,胡某的个性特征不适合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而婚生子单独随陈某生活的时间较长,陈某的文化程度也相对较高,无不良嗜好,且在当地有稳定的工作及收入,遂改判婚生子由陈某抚养。

【说法】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原则始终是确定抚养权归属的基本原则。考虑到家暴施暴者可能存在性格暴躁及不良习气,为使未成年子女少受到不良影响,在认定存在家庭暴力的离婚案件中,法院一般不将未成年子女判由施暴方直接抚养。当然,将未成年子女判归受害方抚养只是一般原则,如果受害方本身存在不利于子女成长的因素,如受害方自身没有基本的生活来源保障,或者患有不适合直接抚养子女的疾病等情况,法院则会考虑将子女判归另一方抚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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