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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制度正义观视域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正义性探析

2019-03-23

重庆第二师范学院学报 2019年3期
关键词:公平正义正义特色

李 莎

(重庆第二师范学院 马克思主义学院, 重庆 400065)

马克思以科学唯物史观为基础,从人的社会本质出发研究社会历史和正义道德问题,批判地吸收了自然法学派和德国近代哲理法学派的若干重要观点,形成了涵盖经济、政治、文化等多层面的极富特色的制度正义理论,其核心观点在于强调社会制度和普遍社会意识形态对一定社会生产方式的适应,以及在此基础上人的自由平等的最终实现。基于马克思制度正义观探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正义性的内在意蕴,对于厘清制度正义性的历史溯源和合法性依据、科学把握建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正义性原则、夯实制度自信的理论基底具有重要意义。

一、制度正义的本质属性:生产方式正义

马克思认为,社会的本质并非意识或精神的逻辑发展,而是社会生产方式,只有当社会生产发展到一定水平、物质资源与财富积累到一定程度,公平正义才能成为人民的真实追求。正如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所指出的:“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我们要激发全社会创造力和发展活力,努力实现更高质量、更有效率、更加公平、更可持续的发展!”[1]35生产方式正义性要求生产关系与生产力发展水平和发展程度相适应,即应实现生产活动的正当性与合理性。马克思曾经指出:“只要与生产方式相适应,相一致,就是公平正义的;只要与生产方式相矛盾,就是非公平正义的。”[2]马克思克服了黑格尔对人与自然关系的抽象思辨,将对人与自然关系的解剖深入到政治经济学批判之中,进而深刻揭示了资本主义制度的内在逻辑——资本主义是受“资本逻辑”统治的以资本积累和价值增值为目的的社会制度,资本统治一切,而资本作为能够带来剩余价值的价值,最大限度追逐利润是其本性,这就决定了资本运动的无条件性和无限性必将加大对自然资源的非理性占有,最终引发生产不可持续的社会危机。在“资本逻辑”统治之下,为实现价值增值目标,资本必然将整个经济制度乃至整个社会制度作为服从于资本增值意志的机器,这一机器的无限膨胀使人们陷入其中,成为失去自身价值而服从于资本意志的“单面人”。基于此,无论资本家采取何种手段提升工人生活水平、改善工人生存环境,“资本逻辑”仍然主导着主体间性交往,资本拜物教将“人-人”关系异化为“物-物”关系,工人依旧难以实质性脱离阶级束缚,其平等权利依旧局限于资产阶级所设定的既有框架内。

马克思从辩证唯物史观的立场出发,将制度的形成视作“一定生产关系以及与这种生产关系相适应,并维护这种生产关系的社会机构和规则的确立过程”,指出“现存制度不过是个人之间迄今所存在的交往的产物”[3]。制度作为社会生产关系的体制化存在方式,是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矛盾运动中的历史性存在。社会的历史性变迁决定了制度作为历史存在物的客观实在性,既需通过社会权益的博弈求得自身存在价值的有效发挥,也需在稳定与变革的历史进程中不断进行自我革新,谋得自身与社会的适应性。鉴于我国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按需分配仍是未来理想化社会状态这一长期现实,党和国家在社会主义建设和改革过程中始终抓好发展生产力这一关键,通过“试错与试验机制”的反复运作,批判性借鉴了“资本逻辑”的合理要素来发展社会生产力,确立了“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这一极具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这一基本经济制度从“质”与“量”的双重维度强调公有制的主体地位,要求全体社会成员共享发展成果,主张在实现生产资料前人人平等的前提下重视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发挥公有制的主体优势,既从制度层面遵循了科学社会主义的基本原则,也有力保障了我国的社会主义国家性质和发展方向,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区别于其他社会形态的主要标志。同时,由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水平和生产关系所决定的“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经济制度,有利于调动各种积极因素,充分发挥不同所有制经济在发展生产力方面的积极作用,有效激发市场竞争机制的活力和市场对社会财富的创造力。经过40年经济体制改革的伟大实践,我国在经济发展速度、发展质量和国际话语权等方面都得以全面提升,已实现了从积贫积弱的近代中国向“富起来”“强起来”的伟大历史跨越,这些成就无疑充分印证了“生产方式正义”这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正义的本质属性。

中国经济的发展为社会公平正义提供了物质基础,增强了广大人民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信心。但与此同时,由“资本逻辑”的复杂性所引发的贫富差距等社会问题日益凸显,加剧了社会公平正义的失衡,使得社会公平指数有所下滑。要合理解决这些社会现实矛盾,必须掌控“资本逻辑”的运用力度,有效驾驭其“异己性”,充分运用其“物质文明性”,实现对“资本逻辑”的合理开发。中国共产党在不断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伟大实践中,正是源于对生产资料公有制的主体地位的不断夯实,对人民在经济社会发展中主体作用的高度重视,对全体或部分社会成员共同占有生产资料权益的有效保障,才能够充分调动广大人民参与社会生产的积极性,从而推动社会经济的良性发展,为社会主义公平正义的实现奠定坚实的物质基础,并最终实现对“资本逻辑”视域下公平正义的超越。

二、制度正义的价值旨趣:人民正义

正义是社会主义的首要价值所在,确立公平正义的制度理念是政府的价值追求,倡导社会公平正义的目的并非要消灭社会差别,而是通过良好的制度设计,合理有序地规范社会成员的权利和义务。中国共产党人始终坚持人民正义观,秉承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以实现人的全面发展为根本价值旨归,以实现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为制度实践的落脚点,在制度设计、体制制定和管理实践中,坚持“国家权力归人民所有、为人民所用、为人民所享”的基本准则,充分彰显了人民正义这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正义的价值旨趣。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基本内容是人民正义的具体表现形式。“公平正义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内在要求,是我们党追求的一个十分崇高的价值目标。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决定了我们必须追求公平正义,保护人民权益、伸张正义。”[4]可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强调人作为“正义反映”及“正义评价”的主体作用,实现人民正义更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要求,是其区别于其他社会制度的重要标志。中国共产党一贯坚持“人民群众是历史的创造者和决定力量”的辩证唯物史观,以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为人民正义的“力”的支点,不断发动群众参与到社会主义革命、建设和改革的具体历史实践中,既奠定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深厚群众基础,也构建起科学合理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体系。其中,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为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人民群众参与国家事务和社会管理的根本保障,是完善和发展其他具体制度的根本前提,既确保了人民在我党执政基础中的主体地位,也充分彰显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语境下坚持人民正义的鲜明特色;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以及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基本分配制度同样充分尊重了人民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主体地位,既符合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多层次发展的要求,又体现了对各领域人民根本利益的尊重。此外,围绕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所形成的文化制度,无论从主客体对象还是主客体相互作用的结果看,都从属于“人民权力”这一终极属性。这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政治、经济、文化制度是对人民正义的具体落实,既维护了人民根本利益,更保障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强大凝聚力和号召力。

共同富裕作为社会主义区别于资本主义的重要价值标识,是社会主义本质的重要体现和人民正义的基本价值取向。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新的历史起点上,始终把实现共同富裕作为彰显人民至上价值取向的重要体现。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指出:“面对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期待,我们不能懈怠,必须再接再厉、一往无前。”[5]不同于以“资本逻辑”为价值遵循、以资本积累和价值增殖为根本目标的资本主义制度,中国制度充分彰显了以人为本的价值取向,通过建立在生产资料公有制基础之上的按劳分配制度以及各种社会福利制度、民生制度,建立起科学合理的收入分配调节机制,不断保障和改善民生,逐步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这既彰显了社会主义的本质规定,也是不断落实人民正义,最终真正实现社会主义公平正义的根本途径。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也为实现人民正义提供了内生动力。人的本质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实现人的自由全面发展是共产主义社会区别于其他社会形态的本质特征。在资本主义社会,日益精细而复杂的社会分工使得劳动者因局限于从事某种固化的生产劳动而导致生产能力的畸形发展。另一方面,发达工业社会利用技术的不断完善来满足人的物质和精神需求,使其获得“区别于本能”的虚假的满足,最终使人内心的批判性、否定性和超越性向度受到压制,使社会沦为“单向度”的社会,社会人沦为“单向度”的人。究其本质,正是由于发达工业时代“物对人的统治”的异化作用。正如马尔库塞所指出的:“发达工业社会的显著特征是它有效地窒息了那些要求自由的需要,即要求从尚可忍受的、有好处的和舒适的感觉情况下摆脱出来的需要,同时它容忍和宽恕富裕社会的破坏力量和抑制功能。”[6]可见,资本主义社会难以实现人的自由全面发展,而在共产主义那里“每个人的自由全面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全面发展的条件”[7],只有基于共产主义社会高度发达的生产力和高度和谐的生产关系,才能使人的自由全面发展成为可能。概言之,中国制度在不断发展和完善中确保了人民政治、经济、文化等权利的真正实现,在人与社会的发展进步中推动了人民正义的同向同行。

三、制度正义的实现路径:人民正义的全面实践

彰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正义性,必须牢牢把握人民正义的全面实践这一现实路径。

社会生产力的充分发展是人民正义在经济层面的具体实践。倘若缺乏社会生产力的充分发展这一制度正义的物质前提,贫穷的普遍化将迫使人们争夺生活必需品,制度正义也只能是空中楼阁。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和政府始终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8]的新发展理念,使发展成果惠民利民,从而不断提升人民的幸福感、获得感,为坚定制度正义提供了坚实的物质基础。同时,在市场化背景下,社会资本加速聚集,企业可以通过吸引外资、民间融资和投资等方式获得资金支持,通过市场优化配置吸引和培养人才,通过市场优胜劣汰法则促进科学技术的融合,通过推动产业的规模化、市场化和科技化提升产业竞争力,从而以生产力水平的不断提升助推制度正义。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指出的:“今天,我们比历史上任何时期都更接近、更有信心和能力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目标。”[1]15这也从另一角度说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有利于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的先进社会制度。

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持续深化是人民正义在政治层面的具体实践。制度正义的内在本质决定其必须根源于日常生活,并回归于生活世界以消除社会基本结构的非正义化,保障社会利益结构的协调均衡,满足人民不断追求发展与完善的价值期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根本价值遵循,体现了人民正义的本质要求。首先,有效保证了人民享有广泛而真实的权利和自由。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保障人民在民主集中制原则下管理国家事务、行使当家做主权;通过社会主义宪法尊重与保障公民基本权利;通过社会保障制度维护与保障人民权利、规则、分配、机会公平等。其次,有效调节了国家政治关系。通过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统筹推进政党协商、人大协商、政协协商、基层人民团体及社会组织协商的完整制度体系,促进人民参与政治决策的科学民主化;通过基层民主制度保证人民直接行使民主权利,依法自主管理的真实实现;通过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保障少数民族当家做主的权利,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蓬勃发展。通过一系列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最大限度调动和发挥了广大人民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从政治层面保障了人民正义的有力践行。

社会主义文化自信的不断夯实是人民正义在文化层面的具体实践。马克思尤为强调文化对历史发展的巨大作用,认为“批判的武器当然不能代替武器的批判,物质力量只能用物质力量来摧毁;但是理论一经掌握群众,也会变成物质力量”[9]。人民群众作为历史的创造者、物质文化与精神文化的缔造者,兼具文化的“承载客体”与“宣传主体”的双重身份,“人民群众对理论的需求,根本而言是希望理论能够解答自身所关注的现实问题”[10]。党的十九大报告强调:“社会主义文艺是人民的文艺,必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创作导向,在深入生活、扎根人民中进行无愧于时代的文艺创造。”[1]43我国文艺工作者应在塑造自我的前提下,充分重视人民作为文艺审美的“鉴赏家”和“评判者”的主体作用,将文艺创作扎根于与群众切身利益相关的日常生活之中,帮助群众解决现实诉求,激发群众内在心理认同,不断夯实文化自信的思想基底,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正义提供价值引领。

社会保障机制的日益健全是人民正义在社会层面的具体实践。有效阻止社会成员间贫富分化扩大,引导收入分配差距的理性回归是制度正义的重要表征。社会利益分配环节一旦出现问题,必然引发社会不公现象,要有效调节不断分化的社会利益,不能单纯停留于领导人意愿,更不能盲目依靠强制手段,而应关注制度之“坎”,将党的执政理念和人民群众意愿上升为国家法律意志,将解决民生问题作为重要立法内容,以彰显公正性的公共管理制度,实现对社会资源的合理约束和有效配置。在公平正义的制度体系保障下,随着社会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我国原有社会阶层结构逐渐被打破,城乡结构日益优化,社会保障体系日益健全,社会福利水平不断提高,改革发展成果日益惠及全体人民,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制度红利”优势不断凸显,人民群众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自信心与自豪感显著提升。

美丽中国建设的稳步推进是人民正义在生态层面的具体实践。马克思在对自然界的客观独立性认识的基础之上构建起辩证唯物主义与历史唯物主义自然观,主张共产主义“是人和自然界之间、人和人之间的矛盾的真正解决,是存在和本质、对象化和自我确证、自由和必然、个体和类之间的斗争的真正解决”[11]。制度正义的社会践行既必须与超越现实的历史唯心主义划清界限,又不能寄期望于谋求社会强制力的保障,而应立足于制度的践行者——人民群众对制度正义的理性认知及积极实践。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建设进程中,党和政府力图突破“资本逻辑”所必然派生的生态弊端,不断健全生态制度体系,明确人民生态文明建设参与的制度化范围和程序,使人民的正当生态利益诉求得以实现。同时,充分运用了人民监督这一作为政府行为有效补充的最主要、最广泛的监督形式,通过完善法治监督体系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监督,保障人民的司法参与权利,使人民有法可依地参与到生态建设决策中,真实有效地对决策的制定和实施进行日常化、全过程监督,从而扼制政府自利性行为,切实保障生态法治的全面落实和美丽中国建设。

四、结语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究其本质,是以公平正义为内生动力和价值追求的正义性制度。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主体的所有制形式为逻辑起点,坚持人民正义的本质规定,从而避免了资本主义社会全盘吸纳“资本逻辑”的弊端,既体现了马克思制度正义观的先进性,又彰显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优越性。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通过对以“生产方式正义”为核心的社会制度的顶层设计,始终将“资本逻辑”的运作方式和路径置于社会主义的约束框架之下,确保我国经济、政治、文化、生态文明等各项事业在新的历史时期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正确方向不断前行,从而不断彰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独特而显著的制度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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