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谁侵犯了王老师的荣誉权?
2019-03-23梁永良
■梁永良
案例:王老师在大学毕业后,于2013 年被招聘到李庄小学任教。李庄小学大力实施青蓝工程,王老师作为新任教师,在学校的安排下,与年近50 岁的蒋老师结成“师徒”。蒋老师不仅在工作上帮助王老师提高教育教学水平,而且在生活上也给予其一定关照,“师徒”关系融洽。寒假前,校长向全校教师宣读了县教育局文件,文件要求教师们2014年加强开展教研工作;县教育局将会在2014年教研工作成绩突出的教师中,评选20 名县优秀教研工作者,并奖励每人2000元。在文件参评奖励的要求中,有一项要求是教师须在省级以上(含省级)刊物发表至少一篇教研论文。王老师按照县教育局文件要求,在2014 年积极开展教研工作,并将教研成果总结成了一篇教研论文。蒋老师2015 年想参评高级职称,但只发表过一篇教研论文,为此请求王老师在发表教研论文时,将自己加为第二作者。王老师同意了蒋老师的请求,并将所写的教研论文投到了某省级刊物。2015年1月,王老师收到了这份省级刊物,该刊物在2014 年第六期刊登了王老师的教研论文,蒋老师是第二作者,“师徒”都非常高兴。2015 年2 月,县教育局组织开展优秀教研工作者评选活动。学校认为,王老师、蒋老师2014年教研工作成绩突出,发表了教研论文,就将两位教师的评优材料上报了县教育局。2015 年3 月,县教育局印发通报,授予蒋老师县优秀教研工作者,并发给其2000元奖金。获奖后,蒋老师非常感谢王老师,并向其赠送了一件价值1000 多元的风衣。王老师得知消息后,找到校领导询问情况。鉴于学校已将王老师的评优材料上报,校领导让其向县教育局了解情况。县教育局的有关人员向王老师解释,这次评优的上报材料很多,而评优的名额却有限,为此只能优先评选老教师。王老师很生气,遂将县教育局、学校以及蒋老师告到法院,请求法院认定县教育局、学校以及蒋老师三方侵犯了自己的荣誉权,撤销蒋老师所获得的荣誉,并授予自己荣誉。
分析:对于本案,可以从两个方面分析:
一方面,荣誉权是指民事主体(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对其获得的荣誉及其利益所享有的保持、支配的基本权利。荣誉权不是民事主体的固有权利,也不是每一个民事主体都可以取得的必然权利,它是民事主体基于一定事实受到表彰奖励后取得的一种身份权,只有实际获得某项荣誉,才能成为荣誉权的主体。本案中,王老师没有被县教育局评为县优秀教研工作者,就不是此项荣誉权的主体。因此,蒋老师并不存在侵犯王老师荣誉权的情况。如果王老师认为蒋老师不是教研论文的真正作者,王老师可以以著作权纠纷为理由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决蒋老师侵犯其著作权;也可以向县教育局反映,蒋老师不是教研论文的真正作者,蒋老师申报的评优材料有问题,请求县教育局撤销蒋老师所获得的荣誉。学校也没有侵犯王老师的荣誉权,学校已将王老师的评优材料上报县教育局,履行了这次县教育局组织评优活动的职责。
另一方面,荣誉的获得在于有关组织的授予,这种授予属于行政行为,即行政奖励行为。也就是说,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获得的荣誉,是通过国家特定的机关或组织的行政奖励行为实现的。
行政奖励具有以下特征:一是实施行政奖励的主体是行政主体,主要是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行政部门。非行政主体的组织所实施的奖励行为,如个人对作出突出贡献的教师的奖励,不属于行政奖励。二是行政奖励针对的对象是严格遵守行政法规范并做出突出成绩的行政相对人。其范围相当广泛,包括作为行政相对人的个人和组织。组织包括行政组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三是行政奖励的内容是给予相对人以精神和物质上的鼓励,其内容是给予相对人某些物质利益或精神利益,即物质奖励或精神奖励,这两种奖励既可以单独进行,也可以合并进行。四是行政奖励的性质是一种法定的行政行为。行政主体必须严格依据法定的条件、内容、方式、程序等作出奖励行为。但受奖励者对授予自己的奖励可以选择主动放弃。
实施行政奖励要按照如下程序进行:1.奖励的提出。一般可采用以下几种提出奖励的方法:受奖励者自己申请或申报;行政主体推荐或建议;授奖机关、单位直接提出。此外,还有他人建议、群众评选等。2.审批。由授奖机关、单位对奖励者是否符合条件、奖励的形式是否恰当等进行审查和批准。3.公布。在正式奖励之前,把准备奖励的名单、受奖的事实根据公布于众,让群众评议。这是奖励公开性、民主性的具体体现。在有关法律规范中对此已作了明确规定。4.授奖。最终确定的奖励,需要经过一定的仪式,发给受奖者有关的证书或者奖品,并以此扩大社会影响面,让广大群众知晓、了解。5.存档。对于个人的奖励,一般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受奖人,同时将奖励材料存入个人档案。本案中,县教育局实施的行政行为,符合行政奖励的特征,属于行政奖励行为。县教育局实施的行政奖励行为,也遵循了行政奖励程序。
对于王老师没有获得县优秀教研工作者的荣誉,县教育局的有关人员向王老师解释,这次评优的上报材料很多,而评优的名额却有限,为此只能优先评选老教师。这一解释说明,县教育局在评选过程中,出现了原定奖励条件以外的情况,如上报材料较多而名额有限,不能按照原定条件进行评奖,而重新补充了其他奖励条件,如优先评选老教师等,适用新条件(原定奖励条件+补充条件)评选,属于不当行为。在这种情况下,王老师不服县教育局作出的行政奖励行为,应当以行政纠纷而不是以民事纠纷为由向法院起诉。法院可以作出撤销县教育局行政奖励行为,并责令县教育局重新作出行政奖励行为的判决,但不能直接作出撤销蒋老师荣誉、授予王老师荣誉的判决。法院不能直接变更县教育局的行政奖励行为,因为这涉及县教育局对教师管理的裁量权和首次判断权,应当适用撤销判决,并责令重新作出奖励决定。县教育局应当按照法院判决,重新审查上报评优材料,按照原定奖励条件,重新作出行政奖励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