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统一安排休息 能抵充年休假吗?
2019-03-23
案例:陈某于2015年6月入职某纺织公司担任操作工,签订劳动合同约定每月工资3000元。作为生产型企业,公司每年春节前后会多放一周假期。陈某曾在2018年3月份向公司申请了年休假。得到的回复是当年的年休假已经在春节期间用完了。
2018年5月陈某因违纪被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离职后,陈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2017年及2018年部分的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
公司方认为,公司对于员工的年休假有统筹安排权。公司统一安排员工在春节期间休假,属于行使公司的统筹安排权。员工当年度的年休假已经使用了5天。陈某一年的年休假为5天。因此,陈某当年不再享有年休假。公司无需支付应休未休年休假的工资。
说法:《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规定:“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本案中,公司没有在放假通知中写明额外多放的假期需要使用员工的年休假抵扣,不能悄无声息地将员工的年休假进行抵充。
仲裁委员会经审理后认为,公司的放假通知仅告知了员工放假时间,未明确告知员工该假期是作为年休假安排。不能视作为公司对员工年休假的统筹安排。故支持陈某2017年及2018年部分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
用人单位发生改变不属劳动合同变更
案例:2017年10月19日,谷向阳入职一家远程诊疗科技集团公司。当天,双方签订了为期3年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其担任市场营销助理职务,正式入职前有6个月的试用期,具体日期为2017年10月19日至2018年4月18日。
2017年11月8日,远程诊疗公司与谷向阳协商,将劳动合同中的用工主体变更为某机器人公司。即日起,机器人公司开始为谷向阳缴纳社会保险,并向其支付试用期工资4500元。
然而,机器人公司将工资支付至2018年2月28日后,就未再向谷向阳支付过任何费用。到了2018年3月10日,该公司还以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书面通知与谷向阳解除劳动关系。
谷向阳不服公司决定,将机器人公司诉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请求裁决公司向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4500元,以及2018年3月1日至10日期间工资1448元。
说法:《劳动合同法》第34条规定,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本案中,远程机器人公司是远程诊疗公司的关联公司,并非后者合并或分立的直接后果,因此,不符合劳动合同承继履行的法定情形,其实质属于非因劳动者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至新用人单位的情形。
仲裁委审理认为,远程机器人公司未就其与谷向阳之间是否有关于试用期录用条件的约定进行举证,也未提交证据证明谷向阳的行为属于不符合试用期录用条件的情形。因此,其解除谷向阳的劳动关系缺乏事实依据,属于违法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