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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通判、监司,构建地方监察网络

2019-03-22修晓波

月读 2019年3期
关键词:走马长官监察

修晓波

宋代的地方行政机构分为州(府、军)和县两级。这两级的最高长官不允许武将担任,也不在当地的行政官员中产生,而是实行“差遣制”,即由朝廷派文官去擔任,并且三年一换,不得连任。而对这两级官员的监督,是通过通判和监司进行的。

通判是州的最高监察官。通判这个角色很特殊,他不是知州的副手和属官,而是与知州一起处理政务。重大的决定必须由他们两个人共同签署,才算生效。这样一来,州一级的首长实际上成了二元制,其中通判权力更大些。他可以监督知州及属县的官吏,有事能直接向皇帝报告。通判的任务可以概括为两点:一是分割知州的行政权,二是对州一级行使监察权。通判的设置,制约了知州的行动,使中央能够及时掌握州县长官的动态,保证中央政令的畅通。当时有人把通判称为“监州”,还是很恰当的。

监司是地方监察机构的统称。由于州县众多,中央感到对地方的控制鞭长莫及,光靠通判还不够,便改唐代的道为路,宋太宗时将全国分为十五路,后来又有所增加。宋代的路不同于唐代的道,它兼有行政区划和监察区的性质。路设有转运使,一般的路设一名转运使,在边境重镇(河北、河东、陕西等)或重要的经济区域(淮南、两浙等),设两名或两名以上转运使。转运使的官署简称漕司,初设时,只负责一路的赋税征收,权力只限于财政,后来又负责巡察自己的辖境,检举不法官吏,成为路一级的监察官。从职责上看,转运使既像行政长官,又像监察官,实际上是两者兼而有之。对于这个特点,当时就有人弄不清了。宋代有个史学家叫李焘,他模仿司马光《资治通鉴》的体例,写了一部《续资治通鉴长编》,专记北宋九朝事迹,他在书中就把转运使简单地比作汉代的刺史和唐代的观察使。其实,转运使的权力远远超出了单纯的监察长官。转运使的级别各地不一,京畿路从三品以上,陕西及成都府等路一般在五品以上。

转运使的权力大了,朝廷又不放心,担心他们会成为唐末的节度使,所以又设置了提点刑狱司(简称宪司)、安抚司(简称帅司)和提举常平司(简称仓司),以此来分割转运使的权力。提点刑狱司的长官叫提点刑狱公事,由朝廷派文臣担任,武官只能做他的副手。从名称上就可以看出这个官职是和刑狱有关的,是路的司法监察官。安抚司的长官为安抚使,北宋时只在个别地区设置,南宋时才普通设立,掌管路的军政,兼领监察。提举常平司的长官为提举常平,常平是古代一种调节米价的方法(筑仓储粮,贱买贵卖),提举常平的职责是掌管赈灾、盐铁专买和监察。这三个司加上漕司,统称监司。四个司的长官都不是通常意义上的地方长官,而是中央派到地方来监督财政、刑狱和军事的。

此外,各路还设一名走马承受,这是皇帝直接派到地方上的耳目,主要负责监督转运使。担任走马承受的,都是与皇帝亲近、受皇帝信赖的人,如供奉官、左右班殿直(即史书上所说的“三班使臣”)以及内侍(宦官)等。宋徽宗时,允许他们“风闻奏事”,即根据道听途说就可以进行举报。官场上对这种人,是人见人怕。走马承受一般一年向皇帝汇报一次,有事则随时飞马回京向皇帝面奏。由于转运使工作的面很广,所以走马承受监察的范围也很宽,有军事的,也有行政的,如法令的废举、工程的兴修、官吏的贪廉等等,都包括在内。监司之间以及监司和走马承受之间还要互相监督,彼此制约,从而形成一张交织在一起的监察网络。在这张大网中,谁都是监督人,同时谁都被人监督。这就是大监察的威力。

宋代监司官对地方的监察,主要采取出巡的方式。当时规定,监司官要在一年或两年内巡遍所辖的地区。出巡前要制定详细的计划,第二年正月把出巡计划上报给尚书省,五月下旬开始出巡,七月十五巡察完毕,向尚书省递交工作报告。

为了防止监司官失职和自身的贪赃枉法,宋廷还制定了一系列的管理制度。比如规定监司官如果没有按时巡遍所辖地区,就要杖打一百;巡察之后没有写出工作报告,则减二等处罚;不依纪依法办事,随便抓人,要杖打一百;随便雇人和役使人,也要受到处罚。此外,还规定监司官在巡察中不能多领粮饷,不能收受贿赂,不能以权谋私,不能经商做买卖,不能无故在一地长久逗留。而且这些条文还很具体,比如规定监司官到一地巡察后,只能通过官方渠道了解情况,如未发现违纪违法现象,则不得滞留;在一地若没有公事,则停留时间不能超过三天。监司官出巡只能带两名助手和一名文秘工作者,护送的士卒为十五人,不能以其他借口多带随员,违者则要受到处罚。

北宋初年,监司官出巡前要先将视察内容通知地方,这样做的目的原本是为了便于工作,但在实践中却出现了偏差。一些州县官员据此而弄虚作假,使监司官了解不到真实情况,所以徽宗时取消了这个制度。但是弊端仍然存在。南宋时一个叫杨民望的官吏,上书列举了监司官巡察中的三个弊病:一是随意性强,对与自己有矛盾的人,尽量地挑毛病;对奉承自己的人,则迁就姑息,甚至包庇。二是趁机勒索,即利用职务之便索贿受贿,有时在一个县中受贿的钱数就超过了一千缗(缗为穿钱的绳子,这里指成串的钱,一缗为一千文)。三是助长了公款消费之风,监司官所到之处,当地的官员必用公款宴请,而且送钱送物,奢靡之风蔓延。还有一个弊端是杨民望没有讲到的,就是宋代的许多地方官是由朝廷大臣外任的,有朝一日他们可能仍回朝廷任职,监司官对他们存有戒心,不敢放开手脚工作,有时还要巴结他们。

纵观宋代监察制度,在维护和加强宋朝统治方面还是发挥了一定作用的。两宋从未出现过像唐朝中后期那样的地方割据,这不能不说是与宋太祖时就开始构建的大监察体系有关。但大监察体系的设立是以官僚机构臃肿、办事效率低下为代价的,其负面作用也十分明显。此外,宋朝统治者对监察的主导思想是防止结党营私和地方割据,结果就导致了反腐不力的后果。特别是宋朝反腐败还存在尺度不一的问题,南宋大臣杨万里就说:“大吏不正而责小吏,法略于上而详于下。天下之不服,固也。”宋廷对高官的腐败往往网开一面,而且反腐力度也时紧时松,在反腐实践中采取双重甚至多重标准,就会使既定的制度和措施显得苍白无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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