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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尔斯的“基本善”理念研究

2019-03-22

重庆电子工程职业学院学报 2019年2期
关键词:罗尔斯契约优先

(南京师范大学,江苏 南京210046)

在“基本善”理念中存在着应然层面上权利对权力的优先性顺序,研究罗尔斯的“基本善”理念能够为如何在实然层面上实现权利对权力的优先性,以达到善政的政治目的提供启示意义。同时,“基本善”理念作为西方政治哲学话语体系,并不完全适用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这要求我们用辩证唯物主义的观点对罗尔斯的“基本善”理念进行辩证思考。

1 罗尔斯的“基本善”理念

罗尔斯在《正义论》中阐述了“基本善”的主要内容,并且将“正义原则”作为合理分配“基本善”的手段,因此,“正义原则”的优先性顺序就决定了“基本善”具体内容的优先性顺序——权利优先于权力。

“基本善”这一概念是罗尔斯在其著作《正义论》中首次提出的,具体来说,包括权利与自由、权力与机会、收入和财富。罗尔斯认为:“基本善是每一个理性的人都会向往的东西,无论一个人的合理生活计划是什么,这些善通常都是有用的。为了简便,假设这些由社会来支配的主要‘基本善’是权利和自由、机会、收入和财富。”[1]为了能做到合理分配“基本善”,罗尔斯提出了“正义原则”。他认为,“基本善”是由社会支配的,具体而言,它是由社会的“正义原则”支配的,也就是说只有“正义原则”才能保证“基本善”的公平合理分配。罗尔斯的“正义原则”包括两个方面,第一个方面是“平等的自由原则”,第二个方面包括两部分,即“差别原则”和“公平的机会平等原则”。我们可以将“正义原则”与“基本善”的三个方面对应起来,也就是说“平等的自由原则”用来分配“权利与自由”,“差别原则”用来分配“收入和财富”,“公平的机会平等原则”用来分配“权力与机会”[2]。罗尔斯的“正义原则”是有优先顺序的,即第一个方面的原则优先于第二个方面的原则,也就是说“平等的自由原则”处于“正义原则”中最优先的地位。因此,由“平等的自由原则”支配的“权利与自由”就自然而然地在“基本善”理念中居于最优先地位。由此,就权利与权力的关系而言,在罗尔斯“基本善”的理念中,权利是优先于权力的。

2 “基本善”理念对实现善政的启示

何为善政?简单地说,善政即一种好的政治,就权利与权力的关系而言,好的政治应表现为权利优先于权力,这不仅指应然层面上的,更指实然层面上的。在罗尔斯的“基本善”理念中,虽然存在着权利对权力的优先性,但这只是应然层面上的。现实往往是存在许多权力损害权利的现象,如何确保在实然层面上实现权利对权力的优先性,这是达成善政目的必须要回答的问题。

2.1 保障权利的优先性

从罗尔斯的“基本善”理念中我们得出权利的优先性这一结论,事实上,在罗尔斯的正义理论中,存在着一种保证权利优先性的设计,即“无知之幕”。虽然这种设计饱受诟病,但不得不承认这确实是罗尔斯为保障权利优先性而做出的努力。

“无知之幕”是罗尔斯在社会原初状态下的一种设计,目的是为了保证在原初状态下订立的契约是公平的。契约是在大家一致同意的基础上订立的,也就是说只有每个人都同意过渡自己的权利,社会契约才能生效。但是在契约订立的过程中却存在着问题,即由于这一过程的参与者存在着诸如地位、身份、立场、价值观的差异,因此参与者出于不同的目的所让渡的权利是不同的,这就会导致订立的契约是不公平的。为了弥补这一缺陷,罗尔斯提出了“无知之幕”,它的作用是隔绝妨碍人们平等让渡权利的一切差异以保证契约的公平性[3]。虽然“无知之幕”的设计是好的,但后人往往产生质疑,其是否具有可行性我们尚无法对这一问题作出明确的回答,但我们却可以从罗尔斯“无知之幕”的设计中获得一些对保障权利优先性的思考。“无知之幕”的本意在于参与订立契约的人不能清楚知道契约将会对自己产生何种后果,换句话说,如果订立契约的人(是理性的)知道所订契约会影响到自己的利益,那么他一定会在订立契约过程中偏向自己的利益,而“无知之幕”正是要杜绝这一情况。

在现实政治中,法律可以说是社会中最大的契约,保障权利的优先性也是法律的应有之义。法律虽然规定了权利和义务,但是法律首先是为保障人们的权利而存在的。在逻辑上,权利优先于义务和责任。

2.2 制约权力的扩张性

罗尔斯除了提出“无知之幕”以保障权利的优先性,还提出了“制度正义”原则以制约权力的扩张性。罗尔斯认为要保障权利的优先性,需要公民自身的努力,即人的道德力量,但是问题在于道德的约束力有限且并不是每个人都能形成普遍的道德观念。因此,要真正保障权利的优先性需要靠社会制度。同时,正义的制度对权力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什么提出了明确的规定,是制约权力扩张性的有效途径。

中国共产党在治国理政的实践中十分重视制度治党的重要性,提出要以制度治党推动党的建设。党的十八大指出“要把制度建设摆在突出位置”,党的十九大更强调“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从严治党、制度治党”。习近平总书记也在多个场合强调了党内制度建设的重要性,如在谈到反腐问题时,总书记指出制度反腐才是治本之策,他反复强调:“要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形成不敢腐的惩戒机制、不能腐的防范机制、不易腐的保障机制。”[4]此外,中国共产党还出台了多项制度及规定来约束权力的规范运行,如《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

正义的制度必须有伦理维度的考量。制度是必要的,但制度不一定会实现善政。因为制度是一种规范体系,但是制度不是与伦理无关的,好的制度对实现善政有积极作用,坏的制度对实现善政有消极阻碍作用。基于此,在制度设计时加入伦理维度的考量是保证制度正义的必然要求。制度伦理包括制度伦理化与伦理制度化。不论是制度伦理化还是伦理制度化,都将制度与伦理视为约束权力扩张性的手段,并强调二者互补以达到最好的效果。

2.3 加强主体的道德性

无论怎么强调权利优先于权力,如果没有政治主体去执行,那么这一政治目的只能沦为空想。罗尔斯在他的正义理论中,对政治主体的政治道德进行了构想,在谈到个人的善的问题时,他指出:“一个好人,或一个有道德价值的人,是一个具有超过常人的较高程度的、原初状态的人们可以合理地相互要求的那些根深蒂固的道德德性的人。”[1]

主体的道德性对实现善政具有重要意义。中国共产党是我国的执政党,因此,中国共产党员的道德水平对于提高共产党的执政能力与执政水平具有决定性意义。中国共产党是千千万万的党员组成的,执政党执政行为的善或恶必然体现在广大党员干部的工作和日常生活行为当中。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抓好道德建设,教育引导广大党员、干部模范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树立良好道德风尚,争做社会主义道德的示范者、诚信风尚的引领者、公平正义的维护者,始终保持共产党人的高尚品格和廉洁操守。”[5]在当前我国腐败问题较为严峻的形势下,加强共产党员的道德建设就显得更为迫切。

首先,共产党员要有坚定的理想信念。拥有坚定的理想信念是成为一名合格共产党员的前提条件,只有理想信念坚定,共产党员才能在面对各种诱惑时不为所动、坚定自己的立场,才能始终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带头作用。共产党员应树立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不忘初心,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及人民的美好生活而奋斗终生。其次,共产党员要提高个人修养。个人修养是一个人在长期生活的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环境下、在不断社会化的过程中养成的原初性的道德伦理观念,是难以消弭的,具有潜移默化、深远持久的影响[6]。共产党员尤其是党员干部的个人修养不仅直接关系到党员个人的形象和地位,而且会给全党乃至国家形象带来间接的影响,因此必须提高党员的个人修养。最后,共产党员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中国共产党成立伊始就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作为党的宗旨,十九大上习总书记更提出了“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作为一名共产党员,不论何时都要将人民放在心中,把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放在首位。自觉践行群众路线,保持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把人民满意不满意作为检验工作成效的标准。

3 对“基本善”理念的辩证思考

罗尔斯提出“基本善”理念之后,受到了以许华兹-内格尔为代表的西方政治哲学家的质疑,质疑的焦点在于基本善是否越多越好以及基本善是否是中立的,对质疑的回应促使罗尔斯不断完善自己的“基本善”理念。但是罗尔斯的“基本善”理念始终是西方的政治哲学话语体系,是从西方的历史、文化背景中生长出来的理论,因此,在借鉴“基本善”理念对我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价值时不能全盘吸收,而应持一种辩证唯物主义的观点进行辩证思考。

虽然我们从罗尔斯的“基本善”理念得出权利优先于权力的结论,但是罗尔斯在对权利的范围和对个人权利的态度方面存在不足。首先,在罗尔斯看来,权利的范围主要指的是作为自由的权利,即“基本善”理念具体内容的第一部分——权利与自由。而事实上,个人权利不仅指自由,我国宪法规定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包括政治权利和自由、平等权、宗教信仰自由、社会经济权利等等。也就是说,公民的个人权利应包括以个人言论自由为代表的基本政治权利、人身自由、对收入和财富的占有、就业的机会、从事职业的权利以及实现美好生活目标的权利等。其次,罗尔斯更强调优先维护弱势群体的个人权利。罗尔斯的正义理论是在对功利主义的批判基础之上形成的,他不赞同功利主义的“实现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的观点,提出“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这一观点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对社会弱势群体有利,但却有导致平均主义的倾向,从长远来看,这种倾向不利于社会效率的提高。由此,我们需要思考的问题就是如何处理好效率与公平之间的关系。效率与公平之间的关系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过程中必须思索的问题,邓小平在改革开放之初提出“效率优先,兼顾公平”为如何推进改革进程及如何处理利益分配提供了基本方向指导。当前我国的改革已进入攻坚期,面临更多复杂的情况,如何更好地处理效率与公平的关系,需要我们在借鉴西方话语体系的同时立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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