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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语境下的言语失范行为和人权教育探析

2019-03-22马腾

创新创业理论研究与实践 2019年5期
关键词:人权言语

马腾

(西北政法大学外国语学院,陕西西安 710122)

新媒体时代,传统的单向式、中心式传播生态模式已被打破。讯息信息传播者也不再是新闻传播专业的一统天下。讯息信息传播者个体的语言、心理、社会、伦理、政治或意识形态呈现出多元化群体性特征,讯息信息传播的理性与责任也受到了巨大挑战。新闻研究、传播研究和舆论研究大多囿于学科本体的考量重在探究新媒体新闻的再界定、新媒体新闻传播的方式、特点等理论维度和经济技术考察、新媒体新闻传播的人口学特征以及社会文化心理特征等,但触及讯息信息传播中的敏感问题并就敏感问题应对进行专门研究并不多。

1 言语行为及其失范述义

言语行为理论由英国语言哲学家约翰·奥斯汀提出,期间经历了二分说、三分说和五分说(主指言外言语行为),后由其学生美国语言哲学家约翰·塞尔发展而成。在《如何以言行事》中,奥斯汀明确指出:说话即做事,言语即行为[1]。这一语用思想开启了语言研究和运用的全新认识,颠覆了语言的形而上学哲学观,确立了语用学研究的基本单位。根据这一思想,语用者但凡说出有意义的、可被受话人理解的话语,就可认为其实施了某种行为,即言语行为。这种行为不全然是可以通过逻辑—语义真值条件加以验证的表述句来实施,也不一定只是阐明所声言对象的一种形态句式,而是通过一定的命题内容所承载的本义或外延意义实现特定的交际意图,并取得意欲达到的言后之果的。总体上来看,这种行为是施为的。换言之,一个人在说话的时候,总是“同时”实施了三种行为:言内行为、言外行为和言后行为[2],或以言指事行为、以言行事行为和以言成事行为[3]。其中,前两种是基于言者/作者的;在特定的语境中,二者有可能重叠。

根据施为意图(主要是施为动词)的不同,奥斯汀将言外行为分为五大类:裁决类、行使类、承诺类、行为类和阐述类。由于缺乏明确惯一的标准,以上分类招致了学界的批判。于是,塞尔详细探讨了言外为行判别的12个方面。其中,最为重要的有四个:(1)言外之的;(2)适从向;(3)所表达的心理状态;(4)命题内容。基于这些标准,将言外言语行为重新分为五大类:阐述类、指令类、承诺类、表达类和宣告类。每一类言外行为除了必须满足的一般条件外,还需满足与以上四个方面依次对应的根本条件、准备条件、诚意条件和命题内容条件[4]等适切条件。这些条件至少充分说明了三点:(1)言语行为是理性人的一种社会行为;(2)特定语境下言语行为的实施具有明确的意向性;(3)言语行为的实施旨在对受众的精神世界和/或物理世界产生某种影响。人权包括《联合国人权宣言》颁布以来通过国际和国内法正式推进和保护的个人和集体权利[5],当然也包括一个国家的生存权和发展权。基于此,我们认为,网络语境下的言语失范行为是社会个体、团体、机构、组织或媒体针对当下特定现象、观念、思潮或事件本着一己私利通过特定传播平台或人际互动故意实施的背离一国社会文化目标和制度化手段的恶意的、不和谐的言语行为[6]。

作为社会人,语用者承载的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其言语行为建构的背景总是基于特定的社会现实的。本着唯物主义的历史观,我们认为,当下中国的现实应属机械有机型社会。兼具了机械型和有机型社会形态转型过渡的应有特征。在过渡时期,社会中原有的集体意识和道德规范标准被破坏了,而回归传统或建立新的标准又需时日,这就为失范行为提供了可乘之机。国际传播语境下的言语失范行为在中国不仅集中了中国社会人文网络的历时和共时痕迹,也是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社会转型的问题积淀在公民个体层面、社会层面和国家层面的映射。在当下中国,无论是言语失范行为的实施者还是言语失范行为的目标受体和因之感染而出现的潜在言语失范行为的实施者或追随者,其根本目的就是瓦解集体意识、毒噬文化目标、攻击既有社会制度。

对社会人来讲,现实只有一个,而存在却有精神的和物质的,心理的和物理的,抑或是心理的、身体的和社会的。语言创造和维系人类社会制度的复杂结构。这些制度的作用是创造和分配权力关系,这种关系无处不在,而且往往是无形的。这些权力关系以一种粘合剂的方式将人类文明凝聚在一起,并以此激励人类的行动。这也就解释了行为和人权之间的关系。网络世界是现实世界的虚拟和仿真。语用者可以肆意放大或缩小人类现实社会的得以维系的制度或秩序,也会颠覆或背弃既有的权利和义务,在理想理性的状态下基于特定背景的诱发和刺激实施非理性的、具有明确意向和行事意图的失范的言语行为。在新媒体时代,如何应对网络语境下的言语失范行为事关人权事业的发展和国家宪政的实施。

2 遏制和规避言语失范行为的途径探索

2.1 付诸人权行动,遏制言语失范行为

人权系人依据其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所应当享有的权利,是每个人依据人的尊严而针对所有其他人拥有的普遍权利要求[7]。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保障人的权利,让人民过上有尊严的生活,是人权的本质要求[8]。据联合国人权高专办网站,自1993年至2016年,全世界共有37个国家制定了49期国家人权行动计划,有9个国家制定过两期行动计划,有4个国家制定过三期国家人权行动计划。自2009年以来,中国先后制定并实施了两期国家人权计划,并在第一、第二期的基础上,结合实施国家“十三五”规划,制定了第三期《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16—2020年)》,确定了2016—2020年尊重、保护和促进人权的目标和任务,这对于在更高水平上切实推进中国人权事业发展、遏制抑或消除言语失范行为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十三五”国家人权行动计划的主要内容包括六个部分: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特定群体权利,人权教育和研究,人权条约履行和国际交流合作,实施和监督。基本目标主要包括五个方面:全面保障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依法保障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充分保障各类特定群体权利;深入开展人权教育;积极参与国际人权工作。以上内容和目标能否如期实施或如愿实施均会催生言语失范行为以及“国际”社会对中国人权的“口实”。

人权目标和任务重在顶层设计,贵在国家机器和全民个体的自律运作和实践。前两期国家人权行动计划提出了依法推进、协调和全面推进、务实推进的原则,本次又增加了平等推进和合力推进的原则。可以说,五大指导原则都是基于中国特定人权问题的,其预设意义对于各级事关国计民生的职能部门、当权者和公民个体不言自明。

现代社会几乎无人会否认法治的人权保障价值。《世界人权宣言》序言指出,“为使人类不致迫不得已铤而走险对暴政和压迫进行反叛,有必要使人权受法治的保护”。但此观念直到党的十八大尤其是十八届四中全会才凝聚成为全社会的普遍价值共识[9]。因此,“依法推进”要求将人权事业纳入法治轨道,建立稳定的规则,注重长期可持续的效果,其言外之意不是草菅人命、以权压人、以势欺人,更不是盲目的萧规曹随,墨守成规。“协调推进”,明令各项权利全面协调发展,即一方面使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与公民权利、政治权利协调发展,另一方面使个人权利与集体权利协调发展,而不是推诿扯皮、顾此失彼。“务实推进”,意在把人权的普遍原则和中国实际相结合,尊重《世界人权宣言》和相关国际人权文书所提出的理念和普遍性原则,又结合中国的具体国情制定适合中国实际状况的人权发展战略,不盲目照搬照抄其他国家的人权发展模式。“平等推进”,旨在保障每个人都能平等享有各项人权,使中国人权事业发展到一个平等覆盖全民的新阶段,而不是借着新农村建设、旧城改造、移民搬迁、扶贫攻坚、廉租房建设、户籍改革等惠民便民政策依靠村霸地痞、一味地帮亲顾己、欺上瞒下、套取国家资金或挪作他用。“合力推进”,参考了联合国《国家人权行动计划指南》的指导性意见,将促进人权发展的主体由单一的国家扩展到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并注重三方的合力作用。推进中国的人权保障,是全体中国人民的共同事业,不仅政府要承担责任和义务,社会各界尤其是宗教领袖、民主党派等统战对象和公民个体均应当承担相应的义务,相互合作、相互支持,真正成为提升中国人权保障水平的发声者和践行者。

“十三五”国家人权行动计划,在指导思想上有机融入了新时期党中央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和新战略,体现了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将人权建设同四个全面(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的战略布局),五大发展理念(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四个自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以及六个建设(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结合起来,共同支撑起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事业发展全局。因此,如何形成合力,将之化为全民行动,进而规范传播行为,教育不容忽视。

2.2 加强人权教育、规避言语失范行为

2.2.1 加强各级公务员的人权教育,提升人权行动的能力

对于各级公务人员来讲,人权意识的淡漠集中体现在钓鱼式执法、冤假错案、暴力拆迁、渎职懈怠、打击报复、涉黑涉恶、收受贿赂,假公济私、作风淫乱以及对项目招标、扶贫项目申报弄虚作假、高价彩礼、高价人情、赌博成风、敛财放贷等熟视无睹等方面。因此,公职人员,尤其是领导干部在开展“两学一做”教育的同时,要带头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观和国内外人权保障的法律和制度,充分认识人权保障失范所带来的舆论和现实问题,不断提高自身人权意识和尊重保障人权的能力,将人权精神贯彻到具体的国家和政府管理工作中,将人民授予的权力管理好、运用好,始终将维护人民的权利放在突出位置[10]。

2.2.2 发挥国民教育育人功能,全面提升国民人权意识

青少年是国家和民族的希望和未来。在一定程度上,社会中假丑恶和真善美博弈的结果究竟会倒向天平的哪一边一方面取决于国民教育和培训基地造就的人才的综合素养,另一方面也取决于其人文社科研究是否本着问题导向敢于或勇于讲实话。如果说自然科学研究事关一国的硬实力,那么人文社科研究则关系着一国的文化软实力和社会的良知导向。造就基础扎实、人权素质过硬的专门人才队伍是规避人权行动计划失范的有效保证。

2.2.3 加强文艺工作者的人权教育,以文化人

习近平总书记《在文艺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指出[11],我国文艺创作产生了大量脍炙人口的优秀作品。文艺给人以价值引导、精神引领、审美启迪,艺术家自身的思想水平、业务水平、道德水平是根本。文艺事业的人权教育必须遵循马克思主义历史观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如果“以洋为尊”“以洋为美”“唯洋是从”,热衷于“去思想化”“去价值化”“去历史化”“去中国化”“去主流化”那一套,失范行为必将泛滥。因此,必须培养大批德艺双馨的文艺人才,造就一批有影响的各领域文艺领军人物,建设一支宏大的文艺人才队伍。

2.2.4 充分发挥媒体的人权教育功能,规范网民言语行为

各方新闻媒体须设立人权专题频道或栏目,积极探讨涉猎人权行动计划所确定内容的言语传播失误案例,相互印证。同时,通过报刊、杂志、广播、电视、网络等多渠道、多方式面向大众开展人权教育,普及人权知识,形成以尊重保障人权为荣、以侵害人权为耻的社会氛围,将人权隐性教育和显性教育有效结合起来,全方位、多渠道地关注大众传播中的交际失范行为。

人权是一种观念,一种实践,更是一种普遍的规范[7]。人权保障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涉及国家、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开展人权教育,应遵循主体性原则、实践性原则与规范性原则。必须认识到,独立的国家主权是现代国家人权保障的主权基础,发达的市场经济是现代国家人权保障的经济基础,文明的民主政治是现代国家人权保障的政治基础,丰富多彩的人权教育是现代国家人权保障的教育基础,卓有成效的法治建设是现代国家人权保障的法治基础。同时,从法治各环节来看,立法是法定人权,执法是落实人权,司法是救济人权,守法是维护人权[9]。只有在自律和他律中不断地提高全党和全社会的人权意识,人权行动才会赋予自觉,传播才会在个人自由与社会责任的共同框定下理性、健康的发展,言语失范行为才会得以警觉和遏制。

3 结语

一个和谐的、具有复兴梦想的社会有赖于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的合力共建,但最终却落实于置身其中的每位社会成员的自律行动。就社会成员处理文化目标和制度化手段之间关系时所采用的不同方式来看,无论是墨守成规式的遵循还是选择性的蓄意放弃、无论是采取怀疑或冷漠的态度,还是无为的盲目坚持、无论是部分地退却还是全然的否定、无论是完全的拒绝还是颠覆性的反抗,在一定的程度上,均为行为的失范。随之激发的传播行为当属言语失范行为。就本质而言,这些行为不仅不利于传播者本身、也不利于他体,更不利于一国核心价值观的实践。开展人权教育,提高人权意识是遏制国际传播语境下言语失范行为的根本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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