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司法体制改革若干问题的思考
2019-03-20欧娟李刚
欧娟 李刚
摘 要:社会的发展、人类的进步都离不开对旧事物的革新,只有根据社会发展需要,不断深化改革,才能跟上时代发展的步伐,因循守旧,停步不前,只能导致落后。司法体制改革,是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维护公平正义,保障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实现长久稳定,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供重要保障。在司法体制改革中,会涉及到方方面面的问题,既要考虑中国国情,又要面向世界,既要顶层设计,又要符合实际。只有把这些问题处理好,才能实现司法体制改革的自我革新,使其不断完善和发展。本文针对司法体制改革的若干问题,进行了简要分析。
关键词:司法体制改革 问题 思考
随着改革的不断发展,司法体制也进行了改革。只有加强改革,才能提升司法的效率,才能更好的践行宗旨,更好的为全国人民服务。
一、对司法机关加强统一管理
根据区域管辖范围,我国司法机关设立在全国各个地方,对于人财物的管理上,管理权分散在地方,地方这一层级的管理权的集中,在办案时,便不可避免会受地方的一些因素影响。在以往司法机关的管理体制下,给了一些地方势力钻空子的机会,以手中的权力干预司法案件办理,扰乱司法公正。为了自身利益,突破法律底线,地方保护主义会严重影响司法机关对案件的正确办理。地方法院、檢察院虽然设在地方,但是它是代表国家而不是地方行使权力。如果削弱国家属性,演变成地方的专属权力,势必会影响司法的公正。所以,必须消除地方化对司法体制改革的影响。对此,司法管辖制度需要完善。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对于重大案件,可以跨地市办理,排除地方化的干扰。此外,我国司法部门和人员的地经费实行分级管理和负担,很难排除地方的干预。引用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中的要求就是,“改革司法管理体制,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 司法经费由省一级单独列支,统一保障,不再受地方财政控制,这项改革举措,有利于法院、检察院保持独立性,意义深远。
二、对于法官、检察官要将责任落实到人
司法权力运行的完善,不仅要消除地方化的影响,而且也要重视司法机关内部的管理。由于法官、检察官身份的特殊性,他们做出的判断,对于案件的审判结果是至关重要的。如果审者不判,或者判者不审,则不能保证司法程序的公正性,不利于责任的追究,对于审理者逃避责任埋下隐患,起不到监督作用。所以,实现司法公正,需要审判者负起责任,要做到权责分明,建立办案责任制是关键。通过责任制明确法官、检察官的权力和责任,做到谁办案、谁负责。对于自己所办案件负责到底,一旦出现问题,严格按照制度进行责任追究。同时,为了确保办案责任制的有效落实,还应该建立监督机制,与责任制度相辅相成。在明确法官、检察官责任的前提下,对其办案过程进行全程监督,确保每一个环节的透明度。对此,可以借助信息化的方式,利用录音机、录像机等电子设备,对审判全程实时记录,利用网络公开裁判文书,加大公开力度。以监督机制来确保责任追究有据可依,保障责任制的有效运行,促进司法程序公开、公正。
三、在司法人员的管理上要更加合理化
司法人员与其他普通公务员是不同的,由于司法职业的特殊性,在管理制度上,应该区别对待。对于司法人员应该根据职位不同,实行分类管理,也就是说,将司法部门中法官、检察官、司法行政人员、司法辅助人员等区别开来。在办案过程中,不同的岗位对工作人员的要求不一样,比如,法官和检察官,不仅需要具备一定的专业能力和丰富的办案经验,要有较高的职业素养,还要有职业精神和崇高的道德修养。所以,在选拔任用法官、检察官时,要严格按照任职条件来进行录用。只有这样,才能提高队伍素质,提升办案能力,体现人才选拔的公平、公正,进而解决法官、检察官队伍大、效率低、门槛低的问题。除此之外,要想吸引和留住高素质人才,还应该完善职业保障。司法人员的福利待遇要合理,对司法人员起到一定的激励作用。同时,对于优秀人员的退休年龄可以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在身体和精力允许的前提下,适当延迟退休,在自己的岗位上,做出更大的贡献。
四、建立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制约机制
在实践过程中,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彼此之间的制约是存在不足的,甚至有时候可能会出现互相“照顾”的情况产生,比如对于公安侦查的案件,检察机关为了“照顾”公安机关,在批准逮捕时审查不严,或是审查起诉中把关不严,没有尽职尽责、公事公办。甚至有些案件,经过领导机关的协调, 庭审如同走过场,证据审查不够严谨,判决几乎照搬侦查结论。这样不仅有失公平、公正,扰乱司法程序,而且会严重损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让真正的罪犯逍遥法外,造成冤假错案。所以,应当理顺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的关系,让三个机关相互配合、相互制约。为此,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也提出了相应要求,有助于司法体制改革,对完善和发展三机关关系具有指导意义。总之,应采取措施完善三机关相互制约中存在的不足,比如,可以加强审判的中立性,确保案件事实经得起法律的检验,加强机制建设,保障律师权利,防止相互“帮助” 侵犯当事人合法权利。
我们相信,在党的正确领导下,随着司法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司法机关在行使权力的过程中,必将遵循依法、公正、独立的原则,在全社会建立“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须赔偿”的法治秩序,维护国家法制权威。按照中央部署,抓住司法规律,分析当前我国的形式,从实践中总结经验,积极探索,司法体制改革将不断取得新进展,更加有利于保障司法的公平、公正,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体系的完善增光添彩。维护人民群众权利,促进社会更加稳定和谐,逐步实现我国法治国家的建设目标。
参考文献
[1] 兰哲. 关于司法体制改革的若干思考——以审判独立为视角[J].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6(2):111-113.
[2] 王祺国. 关于司法体制改革若干问题的思考[J]. 法治研究, 2017(2):10-15.
[3] 肖金明. 关于司法体制改革的若干思考——一些有关司法体制改革的相对“保守”的看法[J]. 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6(5):140-1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