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式旅游合同仅加盖门市部印章靠谱吗?
2019-03-20
全文要旨:
游客在与旅行社建立旅游合同关系时,应当注意旅游合同是否规范,尤其是旅游合同的主体及其合法性,看清合同上加盖的是否为旅行社的合同专用章,专用章内的名称与合同抬头名称是否相符,经办人是否签署了真实姓名等;同时,应将旅游费用等款项支付给旅行社对公账号,在转账附言栏中备注款项用途、款项性质等内容,并要求旅行社出具正规的发票/收据;切不可走马观花把笔落下,不假思索将款拨付,以避免日后自身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
基本案情:
2018年6月3日,原告(游客)与B旅行社C门市部签订团队出境旅游合同(示范文本),合同约定:旅游时间2018年6月14日至6月20日,共7天6晚,旅游费用3人共计30000元。合同中加盖C门市部公章。
同时,原告向C门市部负责人交纳了出境游担保金10万元,该负责人给原告出具的收款收据中加盖7C门市部的财务专用章,在收款收据中注明回国7-10天退回。
原告于2018年6月20日回国后,C门市部未按约定时间退款,经原告多次催款,C门市仍拒绝归还已收取的出境游保证金。
故原告诉讼至法院,要求B旅行社返还担保金10万元。
B旅行社答辩称:钱是怎么收的我们不清楚,我们公司没有将公章及财务专用章交给C门市部负责人,其没有代理权。
【判决结果及审判要点】
判决结果:B旅行社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返还原告担保金10万元。
审判要点:原告与C门市部签订的旅游合同中加盖有名为C门市部的公章,给原告出具的担保金10万元的收据中加盖有名为C门市部的财务专用章,且原告与C门市部签订的旅游合同也已实际履行,因此原告作为善意的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C门市部具有代理权,其行为构成表见代理,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由此产生的民事责任应由C门市部承担,因C门市部隶属于B旅行社,不具有法人资格,因此C门市部的债务应由B旅行社承担。
【质监所案件评析】
门市部也即服务网点,根据《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服务网点是指旅行社设立的,为旅行社招徕旅游者,并以旅行社的名义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的门市部等機构。”而根据《旅行社条例》第十一条:“旅行社设立专门招徕旅游者、提供旅游咨询的服务网点(以下简称旅行社服务网点)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手续,并向所在地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旅行社服务网点应当接受旅行社的统一管理,不得从事招徕、咨询以外的活动。”的规定,门市部无权以自己的名义与游客签订旅游合同。但是,实践中由于旅行社总社经营管理的不规范等,市面上仅加盖门市部印章的旅游合同屡见不鲜。那么,该如何认定此种合同的法律性质及其法律后果呢?
首先,关于此种合同的权利义务主体问题。虽然,门市部加盖了印有自己名字的印章,但是就如本案来说,仍是冠以“B旅行社”作为前缀,对于门市部来说其宣传推广均是以“B旅行社”的名义开展,对于游客来说其相信的亦是与“B旅行社”而非仅仅一个“C门市部”签订的旅游合同。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表见代理的规定。故,在门市部无法定权限签订旅游合同的情况下,但其签约行为一般会被认定为代表总社表见代理,由其加盖门市印章的合同主体仍为旅行社总社。
其次,关于该类合同的责任承担问题。1.总社必须为门市部的行为承担民事责任。根据《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的规定:“旅行社分社及旅行社服务网点,不具有法人资格,以设立分社、服务网点的旅行社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其经营活动的责任和后果,由设立社承担。”所以在本案中,门市部代表的是总社的行为,民事责任的承担者亦为总社。2.总社还必须为门市部承担行政责任。如门市部的行为违反了相关行政法律法规的规定,总社还必须为门市部的行为负行政责任。同时,即使总社授权了门市部可以从事签约等招徕、咨询以外的旅行社业务活动,但该授权仅为民事意思自治行为,不能突破、对抗行政强制性规范,否则,仍将面临处罚。这是基于法律不允许让渡某些权利的特殊评价以及行政法规的公定力和强制性。
回归到本案,除了已判决的民事责任外,根据《旅行社条例》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取得相应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出境旅游业务的;(二)分社超出设立分社的旅行社的经营范围经营旅游业务的;(三)旅行社服务网点从事招徕、咨询以外的旅行社业务经营活动的。”B旅行社还将面临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至少10至50万元的罚款处罚。
【质监所案件提示】
实践中出现如本案中的问题首先来说是旅行社内部管理问题,因此,旅行社要结合自身实际,完善内部管理,建立健全公章、合同专用章、部门业务章等印章管理使用制度,加强用章管理,严格审批手续,明确各类印章的使用范围、责任主体、审批流程、签字记录,并规范证据文件保存制度,最大限度地降低经营风险。
最后,关于本案涉及的屡出问题的出境游担保金,2016年2月,原国家旅游局就曾下发关于规范出境游保证金有关事宜的通知,要求“旅行社如收取出境游保证金,均应采取银行参与的资金托管方式,旅行社和个人不得以现金或现金转账方式直接收取保证金。”近年来,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多次接到游客投诉,反映有旅行社收取游客出境有押金(或称为出境游保证金)不能按时返还、不按规定委托第三方监管,甚至违法挪作他用,给游客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扰乱了公平竞争、诚信守法的旅游市场秩序,侵害了游客合法权益,严重影响了首都社会安全稳定。为进一步维护首都社会稳定,积极防范经济风险,切实保障游客合法权益,努力构建具有首都特色的旅行社监管新机制,2017年11月,原北京市旅游委“一步到位”,发布了《关于全面禁止旅行社收取出境游押金的通知》。这意味着,对于北京旅行社,在出境游市场中向游客收取押金或保证金的现象将成为历史。而对于游客来说,如遇北京旅行社仍继续收取或变相收取出境游押金,以及不按规定退还游客出境游押金的,游客可以向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投诉举报,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将在旅游行业内进行通报,并记入企业诚信记录系统。对涉嫌经济违法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撰稿人:贾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