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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析新媒体时代新闻作品著作权

2019-03-20何慧玥李默涵

传媒论坛 2019年7期
关键词:新闻媒体传统媒体内容

何慧玥 李默涵 贾 蓓

(1.河北传媒学院 2.河北青年报社,河北 石家庄 050000)

一、引言

目前,我国很多新闻媒体都坚守在新闻作品维权的第一线,虽然学界对侵犯新闻作品著作权的案例做了深度研究和剖析,但缺乏对于特定新媒体时代新闻著作权被侵犯的具体原因及可实践性对策的分析。

二、新闻的著作权

(一)著作权

著作权又称版权,是指人们基于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的创造活动所享有的权利。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两部分。广义的著作权包括基于创作作品而享有的权利和基于传播作品的而享有的邻接权。

(二)新闻作品的著作权

新闻作品的著作权是指作者完成新闻创作后享有的一切与新闻作品有关的权利的总称,主要包括精神权利和经济权利。由于新闻作品是作者完成新闻传播活动的作品,多属职务作品,所以权利主体不仅是狭义上的作者,还包括所属媒体或其他组织。

(三)新闻媒体的著作权

新闻媒体对于自己登载的作品不一定拥有著作权。由于新闻作品多数是新闻从业人员的职务作品,虽然按照著作权法的规定其著作权属于作者,但是现在越来越多的媒体单位在签署聘用合同中规定,职务作品著作权属媒体单位所有。但是对于一些外来作者的署名作品,其著作权依照法规属于作者本人。所以,新闻媒体对于在本平台发布的外来作品,如果没有依法履行著作权转让程序或自愿公平原则签署协议,是不享有著作权的,所以对于这些作品被他人非法使用的情况就无权提起侵权诉讼。

三、新媒体时代侵犯新闻著作权的原因

(一)先天性基因,自媒体没有采写权

在我国现有的新闻行业的体制中,进行和开展新闻传播业务的活动需要有由中国新闻出版总署下属的广播电视总局颁发的从事新闻运营和新闻报道的一种法定合理从业资格证明文件,即所谓的“新闻牌照”,否则就只能进行转载。但是新媒体时代的新闻内容,因为其生产及传播特性,产生的内容总量远高于传统媒体。尽管近年来国家对于新闻的行业牌照发放已经扩展至网络平台,例如新浪、搜狐等大门户网站和百度、天天在线等网络运营商都拿到了新闻牌照,但在整个互联网新闻行业中仍是凤毛麟角。新媒体的内容生产只能对有采写权的媒介组织的产品进行转载和复制,这属于自媒体先天性的基因缺陷。

(二)准入门槛低,著作权意识不强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人人皆媒的时代已经来临。由于技术红利,人们在媒介素养、法律意识都没有达到从业标准的情况下,纷纷跟随“互联网+”的浪潮进入自媒体行业。这些新兴的媒体从业者,知识背景错综复杂,专业能力参差不齐,法律意识差强人意,这就意味着很多优秀的从业者生产出新闻内容产品被其他生产者复制转载,著作权受到侵犯,但是由于著作权意识缺乏,维权意识淡薄,使得有些恶劣的内容生产者敢于铤而走险,为了利益大肆复制转载他人作品,侵犯他人著作权。同时,由于准入门槛低,很多新媒体从业者在内容生产过程中,根本没有意识到自己的产品已经涉嫌侵犯他人著作权。

(三)个人与社会,直接的利益冲突

首先,大众传媒有着教化社会的职能,因此在进行新闻内容生产的过程中是注重社会效益的,我国的新闻媒体本着始终如一跟党走的路线,始终践行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承担着更大的社会教化责任,因此对著作权等法律权责会更加注重,否则,以非法侵权的手段生产内容以达到教化社会的目的,这本身是一个悖论。

其次,传统媒体的内容生产,因准入门槛高、国家支持,有充足的资源和条件进行生产,从而达到更高的社会效益,保证产品的优质质量。而在新媒体时代,流量和关注度是内容生产者的生存之本,为了获得更高的流量和利益。不法的内容生产者粗暴地转载和复制别人的内容,获得关注和流量,变现成个人利益而不再注重社会效益。

四、新闻作品面临的维权困境

(一)成本高、收效低

相比于网络媒体侵权的廉价成本,传统媒体想要维护其新闻作品的著作权,需要付出高昂的代价。通过法律的武器维护新闻产品著作权,不仅有金钱成本,还有时间、精力等社会成本。在《新京报》诉“一点资讯”的案例中,“一点资讯”在与《新京报》的信息内容转载协议到期并未再签订合作协议的情况下仍然大量转发、使用《新京报》的新闻作品。数月后《新京报》多次书面要求其停止转载,并索赔经济损失及相关支出共计100万元,但最终,“一点资讯”只受到了10万元的行政处罚。而《新京报》维权活动付出的高成本换来的收益补偿却微乎其微。

(二)周期长、操作难

几乎为零的复制成本更加助长自媒体转载抄袭的气焰,且侵权范围不断蔓延,数量不断上升,有的甚至上万条。在信息大爆发的今天,移动媒体的生长速度远远快于司法制度的建立。维权周期从提起诉讼到搜集证据,再到审理判决是一个漫长的过程。比如《现代快报》状告《今日头条》侵权案中历时三年终获胜诉,《现代快报》总编辑赵磊向记者表示,报社坚持三年像秋菊一样打官司,就是为了对新闻内容的合法权益讨回一个公道,为注重内容原创的新闻媒体带来曙光。

(三)地域广、取证难

我国相关法规规定,知识产权案一般由侵权行为或被告所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但新媒体时代,网络媒体的侵权主体分散在全国各地,这种管辖方式,不仅造成原告精力和经济上的损失,而且也会增大调查难度。同时网络媒体的侵权方式变得更加隐蔽,著作权所有人在进行维权时,面对纷杂的信息,需要投入大量的时间和人力,且被告可以随时删除侵权内容或链接,这对本就非常艰难的取证过程无疑是雪上加霜。

五、新闻作品著作权的保护建议

(一)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优化新媒体生态环境

由于网络媒介环境更新换代速度过快,但是相关版权制度的更新和完善相对滞后,在判决有关新闻作品著作权的案件时,往往“无法可依”。为了解决当下新闻媒体的维权困境,应当学习先进经验,降低裁判门槛,严格追责,加大惩处。使网络媒体也遵守新闻行业的法规,在合理使用的原则下与传统媒体发挥各自长处,共同重建公正有序的媒介生态环境。

(二)加强媒体本身自律、实现社会经济效益共赢

新闻作品的著作权屡受侵犯一方面是由于自媒体的肆意转载和复制,另一方面传统媒体对职务作品归属问题不明确也是不良居心者的可乘之机。因此,新闻媒体应该在签订劳务合同时,要对职务作品的复制权、传播权、修改权等合法权益做出统一明确的界定,避免不必要的版权纠纷问题。

此外想要维护著作权,技术手段必不可少。数字版权管理(DRM)就是有效的技术,它可以通过限制数字信息的内容和传播设备,从而为新闻作品的著作权保护提供技术保障,更好保护新闻作品所有者的切身利益。

(三)提高公众媒介素养、增强新闻作品版权意识

新媒体时代,我国受众对于新闻作品的版权意识非常淡薄,媒介素养也有待提高,对于新闻作品的认识仍然保持在“公众物品”的层面,忽视其“私人物品”的属性。提高公众的媒介素养,树立正确积极的新闻作品的版权观不仅仅可以激励媒体内容的创新,有利于营造更好的媒介生态环境,而且也是发展文化产业,建设文化强国,增强文化自信的重要举措。

六、结语

移动互联网技术的进步以及新型融合媒体的兴起,使网络传播得到了空前的发展,虽整体向好,但是也有一些网络媒体为自身利益不断侵犯他人权益。有关部门应该健全管理法规,结合时代特点,加强规制。传统媒体也应取长补短,积极求变,发挥自身的新闻专业性和权威性,共同创建各类媒体和受众共赢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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