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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公开不能止步于账本公开

2019-03-20本刊评论员

财政监督 2019年9期
关键词:财务公开账本企事业

●本刊评论员

近年来,财政公开的社会需求不断提高,党和政府推进财政公开的意志更加坚决、付出的行动和取得的成效也有目共睹。在已有基础上,当前以预决算公开为主的财政公开的新进展还包括中央预决算公开平台的建立、中央社会保险基金预算首次公开、更多的部门预算和更多的项目文本可公开查阅等;《关于做好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和《地方政府债务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的出台意味着财政公开范围不再局限于“预决算”界限,将更多公共财政活动纳入了公开的范围,也是财政公开新的突破。

去年财政部对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覆盖省、市、县三级的26.5万个部门和单位的预决算公开进行检查,结果表明仍有少数部门和单位未公开预决算、部分地方预决算信息公开的完整性和细化程度不够、重要公开内容缺失、公开信息失真等问题。这些藐视相关法律制度的行为必须杜绝。笔者认为,把财政公开简单地理解为公开几本预决算账本是片面的。由预决算公开到更加全面的财政公开,由单纯地公开报告、账本到财政决策过程公开、公共资源配置信息公开、财政资金运行流程公开,由各级政府和部门的财政公开到所有由财政支持的公共部门、国有企事业单位的财务公开,都是财政公开进一步深化的方向。

财政公开,不止步于公开“账本”,也是因为财政行为的结果需要公开,财政决策和财政资源流转的过程也需要公开。只有结果公开,没有过程公开,无法做到“参与式”治理,不能全面落实人民的“参与权”。没有财政决策过程、财政资金运行过程的公开,容易陷入事后纠错和问责,决策失误和财政资源取用中的“跑冒滴漏”造成的损失更难挽回,腐败问题更容易隐藏。因此,财政公开要更加注重过程公开,财政预算的编制、审议要公开,财政项目立项过程要公开,预算的执行、项目资金的流转应在财政信息平台上及时体现,确保人大、司法、监察等监督部门和人大代表、社会公众获取财政信息的及时性、监督批评和问责的有效性。

财政公开,并不只是各级政府和政府部门的事,还要注重所有国有企事业单位及其他财政支持单位的财务公开。财政预算单位和财政补助单位是国有资产、财政资金的最终使用者,财政绩效最终要由这些单位来实现。因此,他们有义务公开其财务信息,接受监督机关的监督和社会监督。当前,预算单位财务信息向社会公开做得还不够,单位浪费、腐败问题多发同财务不透明有极大关系。有必要比照政府部门财政信息公开的标准和公共企业财务信息披露标准,公开国有企事业和其他预算单位财务信息,如,要求达到一定规模的国有企事业单位建立可公开查询的财务信息平台,要求其按公共企业(如上市公司)的标准披露财务报告等。

财政公开进一步深化,须以人民利益为宗旨、以人民参与为目标,继续扩大各级政府、政府部门财政和国有企事业单位财务公开范围,既要公开结果,也要公开财政决策过程和财政资金流程,确保财政决策和治理的信息更加充分,并更好地保障社会公众行使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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