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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模化标准化养猪场生产防疫管理制度

2019-03-20

贵州畜牧兽医 2019年6期
关键词:无害化兽药猪场

(1.山东省临沂市临港经济开发区农林水利局,山东 莒南 276600;2.山东省莒南县畜牧发展促进中心,山东 莒南 276600)

1 猪场选址及规划布局

猪场选址要以防疫安全为原则,内设生活区、养殖区和污控区。

1.1 选址布局规模化标准化养猪场应远离水源、村庄、学校、医院、居民区等500 m以上,选址地势应为北高南低或西北高东南低的缓坡地形,以利于采光、保暖、排水,从前往后依次是消毒池、门口值班室和消毒间、办公生活区、隔离观察区、养殖区、自动料塔和水塔、装猪台、无害化处理场、粪场和污水处理池。猪栏建设一般采用钢结构和防火材料,电器设备沿道路安装在安全高度。地下取暖管道沿猪侧卧方向铺设,远离排污通道。栏舍间距8 m以上,雨污分流,污水走地下通道。整个猪场的净道和污道严格分开,互不交叉。猪场周围应预留部分耕地种植林果蔬菜或粮食作物,尽量就近消纳利用粪污。

1.2 生活区和养殖区生活区包括办公室、消毒室、消毒池、食堂、宿舍。养殖区包括饲料库、兽医室、猪舍、饲养员宿舍。母猪舍、种猪舍、保育舍、育肥舍依次向后排列,人员、物资运转采取单一流向。

1.3 污控区污控区一般设在猪场后面低凹处或背风处,包括无害化处理场、粪场、沉淀池、污水处理池等。养殖场入口处设消毒池和消毒室,大门口消毒池及养殖区消毒池每周至少更换池水和消毒药2次。猪场建设沉淀池2个,约1 500 m3,粪尿全部经沉淀池沉淀后进入沼气池处理,应用于林果肥料。

2 猪场质量安全控制机构及职责

2.1 场长负责全场工作,制订年度工作计划和重大动物疫病应急预案;搞好全场人员管理培训,适时组织技术教育学习;抓好财务管理,提供资金保障;督促检查各项规章制度及职责的落实情况;上传下达,与地方农牧部门配合搞好检疫质量安全业务衔接,抓好养殖场内外各项工作的组织协调,研究预判产业发展形势,科学调整生产计划。

2.2 财务室严格落实财务制度,抓好养殖场财务管理;做好财务核算,账目清楚,节约开支;做好财务分析,精打细算,根据生产情况和盈亏情况做好产业经济分析,总结生产经济规律,为场长决策提供依据。

2.3 业务技术室负责对饲料、原料、兽药等供应商的调查评价;负责饲料、兽药等物资的采购和产品的销售、运输;负责健全和完善本场的疫病防治体系,科学制定生猪不同日龄的营养配方,制定或修定各种免疫程序、猪病防治技术操作规程及饲养管理等规章制度;严格执行消毒制度,定期对场内各角落及猪舍进行消毒;制定完善的精细化饲养管理规章制度。

2.4 原料室负责饲料、药品、疫苗等物品的购进、保管与发放,做好各种登记;严把各种物品购进质量关,新产品要试验合格才能推广;搞好仓库的卫生清洁,物品摆放整齐有序;搞好库房消毒工作,定期驱虫、灭鼠、灭蝇蚊,严防麻雀等疫病传播媒介。

2.5 质检室负责兽药、饲料入库前的检验和检查,以及日常品质检验;负责对病死猪的检验和处理;负责对生产科室的工作进行监督;负责产品出厂检验,定期采血化验送检,根据抗体水平适时免疫,按照猪场情况实施猪的日常饲养管理。

3 实行岗位责任管理制度

3.1 场长岗位责任制(1)负责养殖场的全面工作,确保向社会提供合格的猪产品。(2)管理的部门包括生产科、办公室、财务科、销售科、供应科等。(3)负责制定养殖场的经营计划,及时检查计划的执行情况。(4)负责场内的人事劳动管理并决定单位人员的任用及更换。(5)负责场内的综合治理工作,协调各单位的生产情况。(6)负责贯彻落实《动物防疫法》《畜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接受各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的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7)负责养殖场安全生产,杜绝安全事故发生。(8)按各岗位责任考核方案,公平、公正地进行各岗位考核。

3.2 技术员岗位职责(1)负责猪场生产管理,并做好相关生产记录,健全养殖档案。(2)观察种猪、母猪、保育猪和育肥猪的生产情况,及时配种、转群和分栏,认真记录整齐度和淘汰生产力较低的猪。(3)负责制定饲养管理操作规程,按照不同阶段猪群的营养需要制定饲养配方。(4)加强对饲养员的技术指导和培训,检查督促饲养员的工作情况,协助场长对饲养员进行考核。(5)按时巡视观察记录生猪的采食情况、健康状况、圈舍的卫生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并负责汇总登记。

3.3 兽医师岗位责任制(1)树立“养重于防,防重于治”的意识,以“防疫第一,预防为主,治疗为辅”的原则,贯彻国家和地方的有关动物防疫法律、法规、条例,负责防疫、消毒、诊治等工作。(2)逐步完善卫生防疫制度,定期检查各种制度、责任的落实情况。(3)注射器械要清洗消毒后使用,本着“一猪一针”,局部酒精消毒的规定操作。(4)负责制定本场的《疫病防治制度》《消毒制度》并贯彻实施,做好相关记录。(5)发现疫情及时上报,做好发病猪的诊疗及病死猪的无害化处理工作。

4 消毒制度

消毒应符合《畜禽产品消毒规范》(GB/T 16569—1996)的规定,消毒剂选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典》规定的高效、低毒和低药残消毒剂。(1)严格按照消毒规程定期进行场地、器具消毒。场内随时保持有3种以上的消毒药,并坚持交替使用。(2)生活区:办公室、食堂、宿舍及其周围环境每月大消毒1次。(3)销售周转区:周转舍、出栏台、磅秤及周围环境,每售1批猪后大消毒1次。(4)生产区正门消毒池:每周至少更换池水、池药2次,保持有效浓度。(5)车辆:进入生产区的车辆必须彻底消毒,随车人员消毒方法同生产人员一样。(6)更衣室、工作服:更衣室每周末消毒1次,工作服清洗时消毒。(7)生产区环境:生产区道路及两侧5 m范围内每月至少消毒2次。(8)各栋猪舍门口消毒池(盆):每周更换池(盆)水和消毒药至少2次,保持有效浓度。(9)猪舍:每周至少消毒1次,保育舍每周至少消毒2次。(10)人员消毒:进入猪舍的人员必须脚踏消毒池,消毒盆洗手,再进入喷雾消毒室进行全身消毒。(11)周围环境:每月用2%火碱液消毒2次。

5 无害化处理制度

对病死猪严格按照《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16548—2006)要求焚烧或送往病死畜禽收储点集中处理,对有治疗价值的猪采取隔离饲养2周,由兽医诊治。(1)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猪无害化处理应在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监督下进行,统一送往病死畜禽收储点集中处理,无害化处理的方式一般为高温、化制和销毁,无害化措施以尽量减少损失,保护环境,不污染空气、土壤和水源为原则。(2)粪污和猪舍垫料要转运到粪场堆积发酵无害化处理后才能出场利用。(3)污水收集到沉淀池过滤后流入储存池厌氧发酵处理后才能利用。(4)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在饲养场污控区内或附近,远离居民区、水源、泄洪区和交通要道。(5)对污染的饲料、排泄物和杂物等物品,也应喷洒消毒剂后与尸体共同销毁深埋,焚烧时应符合环境要求。(6)染疫病猪要转到隔离场观察饲养,如果是一、二类传染病要按照重大动物疫病防控预案立即统一扑杀并无害化处理。(7)进行无害化处理时,由责任人填写无害化处理记录并妥善保存。

6 卫生防疫制度

(1)所有的场外人员、动物车辆、物品严禁入内,确系需要的经场长批准后,通过严格消毒入场。(2)为严防外来病原传入,引进外来种源必须在具有《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购买,查验免疫标识,妥善保管购买合同、发票及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引进后全部隔离饲养观察2周,经检疫合格后方可进场。出售生猪时按规定进行报检,进行检疫出场,留存动物检疫证明、车辆消毒证明或复印件。(3)经允许进入生活区的人员双脚必须踩踏大门口消毒间内的消毒垫,穿上鞋套后再经喷雾消毒及紫外线照射15分钟后方可入内。(4)进入生产区的人员必须更衣、换鞋、戴帽、净手,经过消毒后方可入内。(5)经允许入场的外来车辆,必须经严格消毒后方可入内。本场生产区使用的车辆、用具一律不得出场。(6)任何人不得从场外带生肉及肉制品进场,禁止饲喂餐厨垃圾。(7)场内严禁饲养猫、狗、禽类等动物。定期灭虫、灭鼠,特别是对周围下水道及环境,消灭蜱、蚊、蝇、鼠等有害传播媒介。选择符合《农药管理条例》规定的具有农药使用登记证的杀虫剂、驱虫剂和抗凝血类杀鼠剂。(8)严格执行本场规定的各项防疫消毒措施。(9)重大疫病流行期间,严格实行封锁隔离制度,一旦发现疑似疫情,应立即上报主管部门。

7 免疫检测接种制度

(1)高度重视生猪的疫情检测,根据《动物防疫法》及相关法规,做好预防接种。(2)免疫注射时不准打“飞针”,严格按操作进行,准时、准量,做到每头免疫注射。(3)各种疫苗要按要求进行保存,凡是过期、变质、失效的疫苗一律禁止使用。(4)免疫接种必须严格按照制定的《免疫程序》进行。(5)定期做好疫病监测,做好免疫计划、免疫记录。

8 饲料使用制度

(1)使用的饲料(包括预混料)生产厂家必须有齐全的饲料生产手续,并在本地区拥有良好的信誉和知名度,以保证饲料的质量。(2)做好饲料购进、领取、使用等相关记录工作,做到记录详实并妥善保存,每批应留存样品。(3)饲料原料保持清洁、干燥、卫生、无霉变,严禁使用含有猪内脏或猪血的原料。(4)严格各饲养阶段的饲料营养配方,所使用的各种饲料必须摆放在指定区域,不得混淆。(5)每天定时对饲料仓库进行2次清洁工作,地面应放有专门的饲料存放木架,距地面10 cm以上,以保证饲料不受潮变质。(6)凡发现变质、结块和霉变的饲料,一律不得使用。(7)饲料仓库定期进行消毒、驱虫、灭鼠工作,每天定时进行通风,保证饲料仓库的空气清新。

9 兽药使用制度

(1)猪场使用的免疫疫苗必须符合《兽用生物制品质量标准》的规定,按程序定期进行免疫。(2)应用兽用中药材、中药成分制剂时,应在兽医的指导下进行,生猪出栏前1个月禁止使用各种药剂。(3)使用常量和微量元素补充药、电解质补充药、维生素类和助消化药应在兽医的指导下进行,并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4)使用微生物制剂必须是国家兽药管理部门批准的。(5)使用规定的治疗药和预防药时应严格遵循以下几点:治疗药物需凭兽医处方购买,并在兽医指导下使用;严格遵守规定的作用与用途、使用剂量、疗程、注意事项;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休药期,允许使用的药物未规定休药期的应遵守休药期不少于35天。(6)禁止使用有致畸、致癌、致突变作用的违禁兽药。(7)禁止在饲料中长期添加药物,要遵守兽药使用规范和停药期。(8)禁止使用未经国家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或已经淘汰的兽药;禁止使用会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的兽药;禁止使用激素类或其他有激素作用的物质及催眠镇静类药物。严格按照农业农村部第176号公告《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物品种目录》、第193号公告《食品动物禁用的兽药及其它化合物清单》、第560号公告《兽药地方标准废止目录》等相关规定,杜绝使用违禁药物。(9)禁止使用未经国家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用基因工程方法生产的兽药。(10)建立饲养用药详细记录,所有记录资料应在清群后保存2年以上。(11)建立并保存免疫程序记录,包括疫苗种类、使用方法、剂量、批号、生产单位。(12)建立并保存患病动物的预防和治疗记录,包括发病时间及症状、预防或治疗用药的经过、药物种类、使用方法及剂量、治疗时间、疗程、所用药物的商品名称及主要成分、生产单位及批号、治疗效果等。

10 兽药饲料购入及保管制度

(1)组织好各阶段猪的饲料用量计划,严把饲料质量、数量关,严禁霉变的饲料及原料进厂。(2)严禁无生产商名、无生产批号、无生产日期的饲料、兽药入库。(3)严禁不符合饲料卫生标准的原料入库,严禁不明来源的原料入库。(4)对入库兽药、饲料的品牌、名称、生产商、数量、生产日期等进行登记,并编好库存清单。(5)饲料及原料必须按品牌、类别、种类、批号存放在垫板上;成品料按品种垛放整齐。(6)饲料的加工调制按照规定的程序操作,搅拌均匀,包装准确,各种原料使用时必须称重。(7)遵循先进先出原则,防止原料发生霉变;严禁使用霉变的饲料、兽药,发现霉变或其他质量问题,应停止使用并及时向场领导反映;严禁过期或变质饲料出库。(8)仓库必须每天搞好卫生,保证通风、阴凉、干燥,并做好防漏、防鼠、防鸟、防虫等工作。(9)定期做好库存、盘存工作,并上报出、入库明细,每旬配合会计清理库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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