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驾入刑的立法思考
2019-03-20□徐硕
□徐 硕
近年来,毒驾问题已成为当前热点问题,有关毒驾问题的理论研究成果不断涌现。毒驾与“酒驾”一样,危害性非常大,目前道路上“毒驾”的发案率也是非常高,而我国对于“毒驾”的相关规制还不完善。因此,本文就我国吸毒后驾驶的相关立法现状并借鉴国外各国的立法经验,提出针对性的建议。
一、“毒驾”入刑的立法现状
(一)缺乏统一的入罪标准。由于针对性法律规范的不足,驾驶员使用毒品等致幻物质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并不能受到《刑法》的有效规制。现阶段执法者对于产生恶劣影响的“毒驾”的处罚,是交通肇事罪的处罚为基础,向上增加处罚内容从严处罚的。但是交通肇事罪为基础的处罚方式,只能够针对于已经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影响社会交通治安的“毒驾”者。对于那些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或是没有造成后果的“毒驾”行为,部分执法者会选择按照危害公共安全罪进行处罚,具体来说,没有确切的处罚方式,换句话说,对于这类“毒驾”者,难以形成约束力。并且,没有确切法律条令,导致对司法的干扰大,很容易造成混淆,导致很多“毒驾”行为人钻法律空档,严重危害到法律的公平。
(二)危险驾驶罪未将“毒驾”纳入其中。我国《刑法修正案(九)》中,将“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定额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这4种违法行为纳入危险驾驶罪。而并未对毒驾行为纳入其中进行规制,危险驾驶罪的危险驾驶行为的设定过于狭窄。
(三)对“毒驾”的处罚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对于“毒驾”行为的处罚,一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机动车驾驶证申领与使用规定》以及《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的相关条款规定来进行处罚。缺乏系统化、细化的规制,可操作性不强。
二、国外各国关于“毒驾”的立法现状及经验借鉴
(一)国外各国关于“毒驾”的立法现状。
1.德国。德国对“毒驾”行为的处罚严厉、规制完善。德国把“毒驾”归为“危害公路交通安全罪”和“酒后驾驶罪”两种。这两种罪名虽然在处罚上有些不同,但一个共同之处就是,只要行为人有毒驾的行为,就会受到刑法的严厉处罚。
2.日本。日本对“毒驾”行为的处罚、规制也是比较严厉的。在日本,毒驾中的毒品类型除了一些特定的毒品外,对于一些医用的“辛纳或安眠药”等具有使人产生难以正常驾驶状态的药物都纳入其中。如果驾驶员服用这些类型的毒品或药品驾驶机动车,导致他人伤亡,将以危险驾驶致死伤罪论处。
3.美国。美国对“毒驾”行为的规制完善、而且处罚也严厉。美国法律中,对于“毒驾”行为的确认、情节、量刑的幅度,都是一个比较完整的体系。法律将“饮酒和吸毒后驾驶”均归属于“醉驾”的情形中,只要驾驶人存在“毒驾”的行为,就认定为犯罪,将受到严厉的法律制裁。
(二)国外各国关于“毒驾”的立法经验对我国立法上的启示。综合分析国外各国的有关“毒驾”行为的立法规定,总的来说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值得我国借鉴。
1.将毒驾认定为危险犯。有些国家对“毒驾”行为的重视程度比较度高,处罚严厉。只要存在吸食毒品后驾驶,不管“毒驾”行为有没有造成危害结果的发生,都构成犯罪,受刑事处罚。
2.普遍将“毒驾”行为包含在危险驾驶行为之中。与“醉驾”一样,被定性为“危险驾驶”行为之一,适用刑法处罚。
三、“毒驾”入刑的法律思考
(一)将“毒驾”行为纳入危险驾驶罪之中。“毒驾”行为的危害日益增加,将毒驾行为纳入刑法的呼声也日益高涨。但对于“毒驾“以何种方式入刑,目前有三种呼声。主要是将“吸毒驾驶罪”单独罪名纳入刑法体系中;第二种是将“毒驾”行为纳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中;第三种是将“毒驾”行为以“危险驾驶”的情形之一纳入“危险驾驶罪”中。笔者比较赞同第三种观点,将“毒驾”行为以“危险驾驶”的情形之一纳入“危险驾驶罪”。并可以从他的犯罪构成要件上对此进一步细化、规制。
(二)对“毒驾”中毒品类型进行量化。我国对于毒驾的检测技术,主要可以通过唾液检测,但这种检测只能作为初筛,因为对于一些医用内药品如对吗啡、杜冷丁等在初查时也会产生反应,因此,对于目前我国的检测技术而言,可以借鉴香港的经验,通过法律明确对“毒驾”中毒品类型的确定,先来量化毒品数量及类型。再慢慢地等技术发展后,再进一步扩大对“毒驾”中毒品类型的范围。
(三)公民权利的保障和相应救济措施的完善。在完善查处“毒驾”行为的法律法规之余,我国对于公民权利的保障和相应的救济措施的完善,也刻不容缓。比如可以出台一些相应的执法程序细则规范执法者的执法行为,查处“毒驾”时出现的执法过错当事人可以得到相应的国家赔偿等,只有公民权利有保障和有救济的情况下,才能够防止过度执法、滥用执法权力导致损害公民合法人身、财产权利等现象的发生。才能够使公民更愿意配合公安部门的执法活动,有利于加大打击毒驾行为的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