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书封面设计著作权保护刍议
2019-03-20侯潇潇
侯潇潇
(苏州大学传媒学院,江苏 苏州 215123)
图书的装帧设计是基于对文章内容进行深入理解,以帮助传达图书主题与价值内涵的一种创意和艺术表达行为。人靠衣装马靠鞍,一张立意妥帖、设计精美的封面可为图书增色不少,本文主要立足图书封面视角展开对于图书装帧设计著作权问题的探讨。换句话说,图书封面相当于书籍的“代言人”,从读者眼光落到图书上的那一刻起,封面对其具有吸引力与否,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后续的购买行为。文学评论家、出版人夏烈认为:“图书封面已经越来越重要,因为许多时候读者是否愿意捧起一本书,全靠一张好封面。”“世界最美的书”设计师朱赢椿秉承的创作理念是“我的书‘不讲道理’,只有好奇心和想象”,这样纯粹的好奇心与想象力在如今浮躁不安的图书设计领域显得弥足珍贵。图书设计是寂寞又艰难的创意之旅,难度绝不亚于内容创作,它们值得被细心保护。
一、图书封面设计市场现状窥探
因为图书封面这张“名片”的重要性与日俱增,畅销书籍的封面往往会成为众多出版商竞相模仿的对象。市场的逐利性招致了一系列的盲目跟风,图书“撞衫”现象屡见不鲜。最初,封面雷同起源于书名和设计风格的仿效。例如,随着《万历十五年》的面世,《成化十四年》便紧跟而上,红极一时的“三生三世”主题衍生出了不计其数的同类作品。数年前,上海译文出版社“米兰•昆德拉系列”火爆之后,其大片留白、小字体的简约风格封面便受到了市场的青睐,一时间涌现出大批走“简约风”的新书。
而后,这种打擦边球的借鉴行为非但没有得到及时遏制和修正,反而演变为明目张胆的直接抄袭。读客图书曾在微博公开指责北京磨铁图书公司涉嫌书封抄袭,究其原因,来自磨铁图书的《算死人不偿命:诸葛亮》和《嗜血的老狐狸:司马懿》两本图书与读客去年打造的热销书《卑鄙的圣人:曹操》在书籍封面设计方面存在高度相似性,如均采用了人物脸谱元素,甚至连书名位置、大小、字体都大同小异。该事件涉及的图书都属于历史普及类读物,磨铁图书在书封上的“取巧”,确实有蹭畅销书热度的嫌疑,侵犯了读客图书的封面设计著作权,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纵观整个图书市场,“孪生兄弟”比比皆是,不禁让人唏嘘,出版业是否已经失去创新的内生动力,书封抄袭泛滥还将持续多久,读者面对一张张“山寨书皮”还剩下多少耐心。浮躁、急功近利,这是业内人士对于当下图书设计的评价,实际上是出版界的一种短视行为。
二、图书封面设计抄袭泛滥的原因
造成书封设计抄袭现象愈演愈烈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外界可能习惯将全部责任归结于设计师,其实不然,由于法律建设缺位导致的被侵权人维权不易,以及行业没有对图书设计投入足够多的关注与支持,这都是滋生不法行为的温床。
(一)部分设计师缺乏道德追求与责任心
这是最直接也是最本质的影响因素。书封的设计工作一般由出版社的美编部门完成,但也有一些出版社,包括民营出版企业将业务外包给其他设计公司,在权力移交的情况下,设计的原创性与价值便无法得到保障。外部设计人员未必对出版业以及书封设计相关的法律规制有充分了解,抱着“浑水摸鱼”的心态,没有意识到工作的分量,只是对封面进行简单的克隆再生产。
(二)设计侵权维权难,成本高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版)第一章第三条第七款规定,著作权法保护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图书封面应当归属于其中的产品设计图。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并未对侵权行为的性质认定、判罚依据以及方式做出明确解释,所以在实际的司法执行过程中难免产生纠纷,陷入审判为难的怪圈。一方面,我国在司法实践中涉及著作权法的判罚案例数量尚少,具体到图书封面设计侵权就更加匮乏,无法为此类案件提供真实有效的指导经验;另一方面,被侵权方举证维权程序烦琐,且周期长,投入的维权成本最后可能难以得到补偿。
(三)图书设计薪酬水平低,设计师以数量为生
相关业内设计人员坦言,之所以频繁从别处搜寻“灵感”,主要出于对生存状况的担忧。“图书封面设计现在的确收费不高,平均能达到2000元/幅已经相当不错”,湛庐文化副总编季阳表示。正常来说,慢工出细活,一幅合格的图书封面应当是基于对书本内容深刻理解后得出的艺术创作成果。然而,在行业整体薪酬水平不尽人意的背景下,一些设计师认为付出与收获不成正比,便主抓数量放弃质量,在创作过程中铤而走险,随意剽窃他人创意成果。据了解,仿效的普遍模式是先参考国外著名设计师的作品风格,再结合国内的图书进行换汤不换药的“封面化妆”。
三、图书封面设计著作权相关法律内涵分析
目前我国著作权法尚未对图书装帧设计侵权判定给出具体的约束条件,涉及图书封面设计抄袭的案件可参考著作权登记制度的权益归属情况,并从“思想”“表达”二分法、实质性相似等方面获取审判依据。
(一)著作权登记制度确认权益归属
著作权登记,顾名思义,指的是著作权所属权益人依照法律规定,向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将自己的原创文化作品及拥有的权利登载于册。国家版权局于1994年发布《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2002年发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这两项行政法规是我国现阶段针对著作权登记的主要适用文件。图书封面设计图作为设计师专属的智力劳动成果,可以按照《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进行著作权登记确认。
必须指出的是,当前我国期著作权登记制度存在诸多瑕疵,最严重的缺陷是著作权登记只实行形式审查,并未上升到实质审查的高度。所谓形式审查,是指仅对拟登记作品自身的相关权益进行审核,并没有在可预见的范围内对该作品与其他同类作品展开侵权比对,即使有权属异议,也只做好简单备案而缺乏相应的异议排查程序。如若拟登记作品本身就有侵权行为,势必为今后可能产生的著作权纠纷埋下隐患。前不久视觉中国公司的“黑洞”事件一度被推到舆论的风口浪尖,随即网络上掀起了一阵关于著作权的全民大讨论。类似孤儿作品抢先登记,有人指出某些图片公司通过多方渠道搜集来源不明、作者身份未知的作品,虚假申报著作权,获得非法盈利。另外,法院认可著作权登记证书作为庭审证据,所以在被侵权人无法明确举证著作权归属的情况下,侵权方反而可以胜诉。回归到图书封面设计的视角,极有可能部分有心人士会抓住法律空档,非法登记封面著作权,将别人的劳动成果据为己有,侵害原创设计师的权益。
此外,著作权登记制度尚未和司法机关及法律服务部门达成业务上的有效接轨,即确权、维权上下游没有形成完善的司法处理链条,并不能在文化市场中起到实质性、权威性的著作权保护作用。即使手中握有书封设计著作权登记证书,由于相关法律机构没有实现业务上的协同,维权之路仍然布满荆棘。
(二)合理运用“思想”“表达”二分法
TRIPs,即“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这是1995年1月开始生效的一个协议,全文7章73条,为WTO成员方之间的贸易提供了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最低要求。其中,第二部分第一节第九条规定:版权的保护仅延伸至表达方式,而不延伸至思想、程序、操作方法或数学概念本身。思想表达二分法由此而来,并对我国著作权相关法律案件的审理提供重要指导。一般而言,思想囊括的内容要素相对固定,但是表达的层面却可以是多重的,同一种思想可以有不计其数的表达方式,不同的表达方式可分别拥有著作权。例如,爱因斯坦提出相对论,他可以通过自己的独特方式来阐释说明此观点,但无权阻止其他人对此定论展开下一步的深入剖析和定义,并申请相应的著作权益保护。
古希腊哲学家赫拉克利特认为“人不能两次踏进同一条河流”,简单来说就是一切皆流,无物常住。换言之,世界上任何一张图书封面都应当是独一无二的,基本不存在所谓的如有雷同,纯属巧合。图书装帧设计是一门以脑力劳动为主的艺术,也是一门学问,作品会体现设计师个人风格特色和艺术造诣,即使是同一位设计师,在不同时期的作品特征也会随着岁月变迁而有所区别,因为灵感是创作当下的产物,受到特定的环境、心境包括设计师个人水平等内外在条件的制约。综上,表达方式上的千变万化赋予设计创意无限可能性,肆意抄袭行为很容易被识破,也没有理由辩驳。
此外,对于图书封面设计思想与表达的划分我们可从美术界得到启示。美术作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中被定义为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与书封设计图有概念交叉之处。分析美术作品侵权与否的时候要考虑作品结构、对比角度与设计元素,其中的明暗、色彩、点、线、面的组合与分配是作品表达的精髓所在。图书装帧设计与美术作品创作可谓异曲同工,双方均是对于图形、图像、文字、色彩等基本艺术元素的组织、重构,是作者或者设计师创意灵感的真实再现,是思想的个人原创表达,受到著作权的合法保护。
(三)实质性相似与原创之辨
我国著作权法第五章第四十七条第五款和第九款分别规定凡剽窃他人作品或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必须承担法律责任,目前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对剽窃、盗用性质进行判定的关键就在于双方作品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以金庸诉江南岸为例,对于被告江南的作品《此间的少年》与金庸诸多作品实质性相似的判别,是案件审理过程中需要厘清的一个重要观点。最终,主审法院认定《此间的少年》只是简单借用金庸笔下部分人物姓名及大致关系与背景展开创作,整个故事是完全区别于金庸作品的原创性作品,此种借鉴属于合理使用范围,不构成实质性相似。
然而,这种对于目标作品元素的借鉴行为在图书封面创意设计中却被改写,取而代之的是过度挪用,违背了适度参考的创作原则。图书封面设计师潘振宇就曾“怒斥”人民日报出版社出版的《民国总统档案》在图书封面设计上严重抄袭自己设计、华文出版社出版的《蒋介石自述1887—1975》一书,蓝白底、竖版文字、页面布局达到高度相似,不仔细辨别容易使人产生是同一本书的错觉。美国在1970年对一桩涉嫌美术作品剽窃案的审理中,认定原告享有初始作品的“整体概念与感觉”,包括绘画方式、组合方式和文字编排等方面的权益,原被告作品存在明显相似之处,判定被告确有侵权之实,这一方法被称为“整体概念与感觉测试法”(Total Concept and Feel),后被推广适用于图形、图画、多媒体作品的抄袭认定。那么,图书封面设计实际上就可参考此法,书封是基于对图形、图画等元素进行多维运用与创造得出的具有一定审美意义的艺术作品,具有画面组合与构成的整体思想内涵。由于此种作品的呈现方式与人的感官体验有直接关联,因此,该作品对于人类感官产生的刺激效果就成为参考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一个至关重要的因素。上文中提到的《民国总统档案》无论是在设计风格、用色还是字体排列方式上基本与《蒋介石自述1887—1975》如出一辙,二者给予读者的视觉冲击在很大程度上是一致的,甚至可能让人误以为是套书中的另一本。在实际的法律纠纷中,对于图书封面实质性相似的判定应采用多种方法,可考虑招募读者志愿参与到判断测试中来,由此获取更加科学有效的判罚依据。
四、结语
党的十九大报告对我国现阶段的文化发展概况进行了总结与反思,明确指出要推动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的发展,并且将“激发全民族文化创新创造活力”放在重要的位置,对新时期我国文化创意产业的转型升级和深入发展提出了进一步的要求。出版产业是文化创意产业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是激发文化创造活力、增强文化自信的有力支撑,而图书装帧设计又是现代出版流程中至关重要的一环,好花还需绿叶来衬托,一幅制作精良的图书封面可为书籍锦上添花。目前,不少出版商并没有意识到图书封面设计的重要性,法律意识淡薄。国家方面来讲,相关的法律制定还停留在概念框架层面,缺少翔实而确切的条文规定,为图书封面设计著作权的保护留下漏洞。以上都是此后出版行业以及著作权法所需要解决的问题,随着版权意识逐渐深入人心,全行业都尊重原创、抵制盗版,法律建设日趋完善,剽窃原创设计的行为将无所遁形,图书装帧设计事业未来可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