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媒体时代我国娱乐明星隐私权保护的策略与建议
2019-03-20朱会敏
朱会敏
(广西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广西 南宁 530004)
近几年的“文章、姚笛、马伊琍事件”“白百何陈羽凡离婚事件”“王宝强与马蓉离婚事件”“杨幂和刘恺威离婚事件”“李小璐和贾乃亮事件”“赵丽颖和冯绍峰结婚”等关于娱乐明星隐私性话题的新闻报道,层出不穷,颇受关注。这不仅是新闻媒体引导力偏离正轨的表现,更是对社会文化价值取向的扭曲。本文着重从“娱乐明星隐私权的特点”“为什么媒体热衷报道明星隐私”“如何保护娱乐明星隐私权”三个方面展开论述,希望对改善这一现象做出一些贡献。
一、娱乐明星隐私权的特点
隐私权是公民(自然人)的一项重要的人身权,娱乐明星与普通公民不同的是,其是公众人物。因此,虽然娱乐明星与普通大众一样享有隐私权,但由于其身份的特殊性,娱乐明星的隐私权与普通大众的隐私权有一些不同的特点。
(一)法律保护的限制性
娱乐明星隐私权受限制是基于其自身的特殊性,即某些私人事务中的公共利益等因素决定其隐私权在受法律保护方面是有一定限制的。我们都知道权利和义务是对等的,既然娱乐明星通过社会公众对其的高度关注,获得了包括名、利等诸多普通大众无法得到的特殊利益,那么他们也就理应让渡自己的部分隐私权作为获得该利益的交换条件。比如,娱乐明星在用相对容易的方式来获得普通人难以得到的天文数字收入的同时,他们也要接受新闻媒体以及粉丝的监督,乃至于某些隐私也会被曝光,这是公平合理的。
(二)与知情权的冲突性
娱乐明星因社会公众的高度关注而获得了广泛的知名度,而广泛的知名度在给他们带来巨大的物质性利益的同时,也无形中赋予了他们巨大的社会影响力、行动号召力、舆论引导力。很多时候,娱乐明星的一言一行、穿衣打扮等,都可能会深远地影响一大批人,尤其是在当今这个新媒体时代,许多娱乐明星拥有的粉丝数量普遍高达百万、千万甚至破亿。娱乐明星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冲突性表现在:娱乐明星隐私权应受到一定程度的保护,这样就对受众的知情权产生了一些限制,而他们又需要借助受众的知情权来提高自己的知名度,发展自己的事业。
(三)公众兴趣性
娱乐明星是社会公众高度关注的对象,有的受众关注娱乐明星是出于增加饭后谈资的八卦心理,有的受众则是出于对自己偶像的崇拜仰慕而产生的了解欲、好奇心。在很多方面,受众对娱乐明星有着共同关注点,即公众兴趣。只要该兴趣是合理的,在某种意义上该合理兴趣即代表着大众在行使作为自然人所享有的社会知情权。因此,娱乐明星的隐私权具有公众兴趣性。
(四)易被忽视性
很多时候,娱乐明星往往会借助各种媒体平台,公布自己允许公开的各种信息,而这些信息中很多都是一些比较隐私的内容。当娱乐明星自愿公开自己的个人隐私时,他们的这部分隐私权就不再受法律的保护了。此外,一定程度的个人隐私信息的曝光已成为娱乐明星提升自己关注度的惯用策略,他们通过主动地或间接地曝光自己的部分隐私,以获取更高的知名度与热度,从而得到更多发展的机遇,比如一些明星的恶意炒作、制造绯闻等现象。久而久之,受众就会觉得侵犯明星的隐私是理所应当的,甚至产生更进一步获悉更多更过分的隐私的欲望。在这样的环境下,娱乐明星隐私权的存在感就比较弱了,很容易被忽视。
二、媒体热衷报道娱乐明星隐私的原因
找到问题的原因才能更好地解决问题,因此,笔者从以下五个方面对媒体热衷报道娱乐明星隐私的原因进行具体分析。
(一)相关法律法规的缺失
首先,我国最高法《宪法》并没有明确提出隐私权这一概念,这从某种程度上反映出我国对隐私权的重视程度还不够。而隐私权在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中较零散地分布着,在最新修订的《侵权责任法》以及《民法总则》中均有所涉及,但并没有形成完整的法律系统,以上这些现有的法律法规也并未对“哪些内容属于隐私权范围”“娱乐明星等特殊人群的隐私权应如何对待”等问题做出具体的阐释。其次,我国目前现有的与隐私权相关的法律法规中,并没有因其主体身份不同而区别对待的相关内容规定。最后,虽然我国关于隐私权保护法、新闻法单独立法的诉求早已有之,相关撰写工作也早已提上日程,但出于多方原因的考量和利益的权衡,迟迟未能顺利出台。
(二)新闻媒体职能的偏离
大众传媒有四大职能:一是对环境的监测,二是对社会关系的协调,三是对文化的传承,四是为大众提供娱乐。传媒若是一味迎合部分公众的低俗趣味,过分地侵入娱乐明星的隐私生活,过多地刊载“娱乐明星隐私性报道”,长此以往,就会给受众脑海里留下一种该媒体品位低俗、公信力弱的刻板印象,而这一印象一旦形成就很难改变,对媒体本身的发展非常不利。虽然确实存在一些受众热衷追求低俗的娱乐新闻,但这一受众群体的数量并不多,而作为新闻媒体,更不能一味迎合这部分受众而严重偏向提供娱乐职能乃至忽略了自身的其他三种职能。受众的需求有很多方面,大众传媒在满足受众的需求时,应正确发挥其舆论引导作用及把关人的作用,将受众的公众兴趣更多地引导到先进文化上去。
(三)新闻从业者职业道德的缺失
有的新闻记者受到利益的驱使,会铤而走险,而忘记自己作为新闻从业者的职业道德。新闻从业者是新闻信息的把关者、筛选者,如果新闻从业者不能恪守职业道德,就很容易做出侵犯娱乐明星隐私权的侵权行为,这样不仅影响自己的名声,还会面临官司以及经济上的损失,可谓损人不利己。此外,由于我国目前在隐私权立法和新闻自由规范方面存在缺失的问题,这样就导致新闻从业人员在对娱乐明星隐私进行报道时不知道其报道的界限在哪里,从而更加容易出现娱乐明星隐私权受到侵害或者新闻自由权利无法得到充分行使的问题。
(四)受众的需求和窥私心理
新媒体时代,信息越来越繁杂,受众的注意力也愈来愈成为稀缺资源,因此为了抓住受众的注意力,很多媒体或平台都有纵容受众需求的倾向。只要是受众想要看的、感兴趣的,即使低俗一些也要去跟风报道。长此以往,受众是会被“惯”坏的,甚至会影响整个社会的良好运转。现今,公众的需求有着碎片化的趋势,网络的匿名性等都使得受众的窥私心理愈加旺盛。
(五)娱乐明星的恶意炒作
部分明星为了获取更多的关注度,而自愿曝光自己的部分隐私给媒体,这样的事情也是实际存在的。隐私权是一种可由个人自由选择是否享有的权利,在一定范围内隐私所属人是可以选择自愿放弃的。当娱乐明星选择放弃这一部分隐私时,该隐私就不再受到隐私权的保护,新闻媒体对其进行报道也就不再是侵害隐私权的行为。但是,娱乐明星不应为博取大众的关注,恶意炒作,这样会导致隐私权的滥用,从而造成“狼来了”的消极效应。
三、新媒体时代娱乐明星隐私权的保护策略与建议
在新媒体时代,信息在爆炸式增长的同时其传播方式也愈来愈便利,一旦发生新闻侵犯隐私权事件,其产生的范围和影响都可以在很短时间内发酵到不可控的地步,关于娱乐明星的新闻侵权事件尤其如此,因此,对娱乐明星隐私权的保护显得尤为重要。那么,在新媒体时代,如何才能有效保护娱乐明星的隐私权呢?
(一)完善娱乐明星隐私权保护相关法律制度
我国新闻法、隐私权法在很早就提上了日程,但由于多方考虑一直没能出台。在当今这个新媒体时代,各种媒介技术快速发展、新闻侵权事件频发、隐私泄露防不胜防,都迫切需要新闻法、隐私保护法的出台。但是,新闻法、隐私权保护法等相关独立法的出台确非一日之功,仍需不少时日才有可能顺利出台。因此,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的权利,也可以先修改、完善现有的法律法规中与隐私权保护相关的内容,划定娱乐明星隐私权受保护的范围,把隐私权保护的内容、范围具体化,让新闻媒体、新闻工作者、娱乐明星等各方都能有法可依。只有进一步明确娱乐明星隐私权保护的范围,才能公平有效地维护每一位公民的隐私权。
具体而言,第一,对媒体采取一种事后追责制度。对媒体来说,在巨大利益的驱使下仅凭行业道德的约束是不够的,还须从法律上对媒体进行强制性管制才能起到更显著的效果。第二,设立娱乐明星等特殊人群的隐私的曝光特别许可制度。这也是维护公众利益的做法,毕竟明星作为颇受大众关注的公众人物,他们的许多错误的行为都会产生巨大的社会影响。第三,实行娱乐明星隐私相关案件公开开庭制度。[1]
(二)新闻媒体当好“把关人”角色
新闻媒体对新闻信息起着举足轻重的把关、筛选作用,新闻媒体的舆论引导作用也正是因此体现的。因此,新闻媒体必须从自身做起,当好“把关人”的角色,做好舆论引导工作,在报道娱乐新闻时不能一味为追求轰动效应、抓人眼球而捕风捉影、罔顾事实,以致触碰道德和法律的边缘,反而“自降身价”。
此外,新闻媒体还可以适当提高娱乐明星积极正能量的事迹的报道比例,发挥明星榜样作用。这样既能让公众获悉其想要知道却还不知道的信息,同时,还能对娱乐热点新闻进行积极地引导,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增强媒体的公信力。反之,一旦媒体越过了娱乐明星隐私权的法律界限,就将面临法律纠纷,最终导致物质和形象上的双重损失。
(三)新闻从业者需恪守职业道德
很多时候新闻从业者会不顾职业道德而故意歪曲、捏造新闻事实的原因,无非是名或利。对于这一类新闻从业者,无论是法律上还是道德上,都必须给予严厉的惩罚,以示警醒。尤其是在娱乐新闻这一领域,相关新闻从业者的报道对象主要是娱乐明星等公众人物,而为了更好地满足公众兴趣,他们往往会对一些当红明星围追堵截、明察暗访,因为这样才有可能挖到吸引受众眼球的“大”新闻。但很多时候,他们中有些人有意或无意越界、过度新闻报道,的确造成了侵犯娱乐明星隐私权的事实,而这样的一些报道对娱乐明星本身也产生了无法挽回的甚至致命的后果和影响。近几年因为隐私严重被曝光而自杀、抑郁的娱乐明星不在少数。
总之,新闻从业者若是不遵守职业道德而继续大肆追着明星们的隐私不撒手,那么影响的将是整个新闻行业的形象和公信力。但是,仅仅用职业道德来约束新闻从业者是无法获得实质性效果的,更重要的是尽快完善新闻法和隐私权法等相关法律制度以跟上时代发展的步伐。
(四)受众应提升自身的媒介素质
随着“使用与满足”理论得到学界的广泛认可,受众的地位也在逐渐上升。新媒体时代,信息更加繁杂,受众注意力愈加贫瘠,而各大媒体之间的竞争也愈发激烈,如果不能抓住受众的“心”,那就几乎等于失去了市场。但值得一提的是,受众的需求是多种多样的,受众也并不是“一心一意”的,因此大众媒体应该有辨别“好心”“坏心”的能力,切不可被“坏心”牵着鼻子走。而受众本身更应提升自身的媒介素质,要普遍意识到,对娱乐明星隐私过度的关注与窥探心理,是错误的行为和倾向。
娱乐明星也是有隐私权的,这一点,很多时候都被受众忽略了。他们以为娱乐明星们由于被自己关注而间接获得了巨大的名和利,就认为侵犯明星的隐私理所当然。当然大众对娱乐八卦新闻感兴趣,对娱乐明星感兴趣,这都是正常的事情,只是这种兴趣要有一定的限度,否则就是侵权的违法行为。[2]因此,对受众来说,应该有自觉培养正确的价值观、提高个人的媒介素质、尊重娱乐明星的工作和生活的意识。
(五)娱乐明星应多用实力说话
近几年,许多突然走红的娱乐明星或多或少出现绯闻,正应了那句话“人红是非多”。新媒体时代,在各种新媒介平台的助推下,诸如网红、流量小生等新明星的诞生更有递增之势。娱乐明星要想从如此众多人当中出名、走红,光靠实力是做不到的,于是就有越来越多的明星开始使用恶意炒作、自导自演式绯闻等方式不择手段想出名,而这些本身有着欺诈属性的行为却正在演变成一种自然常态化的明星包装策略,如此这般道德上的“退化”实在不应被习惯性忽视而得以助长。这一现象也是娱乐明星隐私权的保护受阻的根本原因之一。而娱乐明星要想其隐私权更多地被保护,就要从自己做起,努力提升自身的各项技能,用实力说话,多向社会传播积极、正能量的内容,发挥明星舆论领袖的正向作用。
四、结语
当今的新媒体时代,信息的快速生产和传播对隐私的泄露和传播产生重大影响,娱乐明星的隐私更是人们想要挖掘的对象。然而,娱乐明星隐私权的保护程度不同于普通民众隐私权,即应该受到一定限制,但这种限制是有度的。明星除了是公众人物外,也是一位公民,享有基本的隐私权。为了使娱乐明星的隐私权得到有效保护的同时也能顾及公众的知情权,应从法律、媒体、新闻从业者、受众、明星等方面全面采取措施。笔者认为,之所以要坚持对娱乐明星隐私权的保护并提出诸多策略与建议,其最重要的一点就在于这样做或多或少能改善当今新媒体时代已初现端倪的“娱乐至死”的倾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