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管新规下商业银行理财业务发展问题探析
2019-03-20王璐瑶
王璐瑶
(西藏民族大学 财经学院,陕西 咸阳 712082)
一、资管新规出台
2017年11月17日,中国人民银行会同银监会等部门发布《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对国内严峻的经济形势、金融业发展遭遇瓶颈、利率持续上升、银行理财业务监管存在诸多漏洞及违规操作现象做出指示。2018年4月27日,经国务院批准,《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资管新规”)正式发布。资管新规对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规范性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首先,要求加快促进资产管理向净值化转型,打破刚性兑付的现状,严格控制期限错配风险。另外,在适用对象、标准化债权资产定义、净值化管理等方面进行了补充说明,即将确立统一的监管标准对金融机构资产进行管理。2018年7月20日,央行发布《关于进一步明确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指导意见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该通知是对此前发布的《资管新规》内容上的细化并作出具体说明,《资管新规》要求严格加强对金融资产管理业务的监管,此次通知在加强监管的严格程度上有所放缓,能够更适度地推进“去杠杆、去通道”进程。对于银行业主体而言,资管新规的出台是一把机遇与挑战并存的双刃剑,只有深刻认识并灵活操作,才能抓住机遇,银行理财业务的持续健康才能有保障。
二、资管新规针对银行理财业务的相关规定
(一)对金融机构的规定
1.净值化管理替代刚性兑付
《资管新规》明确要求金融机构打破刚性兑付,提出按照公允价值原则确定资管产品的净值,对其实行净值化管理,从而更加精确地反映基础资产的预计收益及风险。对于投资者而言,刚性兑付的破除意味着获益不再有保障,获益的不确定性会使风险规避的客户群谨慎甚至是放弃购买资产管理产品,进而制约银行理财业务的快速发展。
2.加强金融机构管理自主化
针对发行分级资产管理产品的金融机构,资管新规明确提出不得将该资产管理产品转托或委托给劣后级投资者,必须由金融机构进行自主管理。分级资产管理产品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对优先级份额认购者提供保本保收益安排。
3.第三方独立托管,确保资产隔离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外,资产管理产品自金融机构发行后,应由独立的第三方机构负责托管。商业银行中具备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资质者,在确保资产隔离的条件下,过渡期内可自行托管本行理财产品,但必须单独为每只产品设立托管账户。具备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资质的商业银行,在过渡期后如开展资产管理业务,应当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该商业银行可接受委托,管理其子公司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但应保证托管的现实独立性,达成预期目标。
(二)对金融产品的规定
资管产品的杠杆比例要求严格。资管新规限制资管产品的杠杆比例,明确提出公募产品、开放式私募产品份额不得分级;私募产品份额分级有严格的比例限制:总资产/净资产≤140%。资管新规要求规范资金池。规定金融机构不得开展或参与具有分离定价、集合运作、滚动发行特征的资金池业务。对资产管理产品的资金应做到单独管理、单独建账、单独核算。对于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投资,资产管理产品无论是直接或间接的,其终止日均不得晚于开放式资管产品的最近一次开放日,同时,不可迟于封闭式资管产品的到期日。消除多层嵌套和通道业务。资管新规明确规定,金融机构严禁开展多层嵌套业务及通道业务,提出针对同类资管产品实行平等准入的统一监管标准。金融机构不可为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资管产品提供约束杠杆、投资范围规避等监管要求的通道服务。
(三)对投资者的规定
资管新规将资产管理产品的投资者群体进行了划分,主要有合格投资者和不特定社会公众共两大类,对于其中合格投资者的范围也做了明确规定。确认为合格投资者的标准如下,投资经历应在两年以上且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1.持有不低于500万元的家庭金融资产,其中净资产不少于300万元;2.三年内本人的年均收入不得低于40万元。要求最近一年法人单位持有不低于1 000万元年末净资产。针对合格投资者的范围界定实则是对投资者的积极保护,只要投资者选定合适的投资方案并保持理性客观的投资心态,依然可获得相对稳定的投资收益。
三、资管新规实施后银行理财业务面临的新挑战
强监管的大环境不断加快商业银行去杠杆化的进程,银行业趋于规范性经营并保持稳健运行,金融市场秩序得到修复,资金脱离服务实体经济的状况有所改善。资管新规的实施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的健康发展,同时也给金融机构的创新发展带来较大的挑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商业银行理财业务规模受到冲击
资管新规规定金融机构不可以在表内开展资产管理业务,不得承诺保本保收益,这无疑会导致以资产管理为主的表内理财业务规模受到重大的冲击。根据2017年《中国银行业理财市场报告》显示,截至2017年12月,全国共有562家银行业金融机构持有存续的理财产品,大约持有9.35万只理财产品;总计约29.54万亿元理财产品存续余额,其中,金融同业类产品规模较年初下降3.40万亿元,降幅为51.13%。整体看来,银行业理财产品增速呈下降趋势;主要以标准化资产对理财资产进行配置;严格控制新发行的理财产品风险等级。其中,同业理财业务规模受到的冲击尤为显著,其所占比重较年初“双降”。资管新规要求以公允价值定价资产价值,限制投资非标业务的期限错配、分级产品设计及通道层数。全方位的监管使得同业理财步履维艰。在金融去杠杆化的大环境下,资管新规的实施必然缩小同业理财业务规模。[1]
(二)净值化管理难落实
资管新规明确规定金融机构经营资产管理业务要实行净值化管理模式,金融产品以公允价值定价,价格直接反映金融产品的收益与风险。目前,银行理财总规模中将近90%的预期收益型产品在一定程度上均具有“刚性兑付”性质,资管新规的出台意味着将有巨大规模的银行理财产品转为净值型。虽然,银行发行的大多是以摊余成本法估值的非保本理财产品,但具体操作过程中,仍旧向客户提供预期收益,客户对于银行发行的净值化理财产品接受程度不高。首先,投资者转变风险规避心态有一定难度。当前,投资者仍偏好于选择保本保收益产品,对于即便是具有保本保收益特性的净值型产品不予认可。其次,难以对理财产品进行准确的估值。资管新规要求对理财产品估值应以公允价值为依据,但由于无法对投资对象进行详细的划分,致使部分理财产品的公允价值无法准确衡量,只能延续使用成本摊余法来计价。因而净值化管理的落实难度相对较大。[2]
(三)期限错配风险加剧
资管新规针对银行非标业务期限错配问题提出了明确要求。要求针对资产管理产品设置最短期限,严控期限错配问题。银行发行的期限在1年以内的理财产品占有较大比重,但部分非标债权的投资是通过委外通道进行的,这类产品的期限相对长久,一般为3-5年。虽然资管新规为降低期限错配引致的风险发生概率,将过渡期延长至2020年底,但无法保证个别期限较长的非标理财产品(剩余期限在3年以上)在2020年底以后仍找不到流动性对接方案。目前,银行负债端和资产端的久期无法完全匹配,因而银行理财产品同时面临期限错配风险和流动性风险。
(四)盈利模式的调整导致盈利压力增加
净值化管理实施以来,银行资产管理业务的盈利模式发生转变。由原来的以赚取利差为主的盈利模式转为收取“管理费”的盈利模式。资管新规要求资管机构必须逐个与理财产品对应结算,满足此前提方可以在合理范围内收取业绩报酬,因此限制了资管机构的创收能力。另外,为弥补因金融机构违法违规操作等可能造成的损失,资管新规规定,金融机构经营资产管理业务应当按照管理费收入的10%计提风险准备金,准备金余额至少达到产品余额的1%,风险准备金的提取可能导致的后果就是当年递延收入难以确认,从而加剧了机构的创收压力。
(五)资管新规对资管机构的流动性管理能力提出更高的要求
资管新规要求理财产品不断向净值化转型。虽然考虑到部分资产尚不完全具备以公允价值计价的基础,资管新规并未统一要求全部资管产品在短期内均完成净值化转换,而是鼓励以公允价值原则计价,对部分难以估量市场价值的资产允许按摊余成本计价。[3]但难以避免在转型过程中信息频繁披露、估值持续波动,客户反复申购或赎回操作,极度考验资管机构的流动性管理能力,对其流动性管理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四、资管新规下商业银行理财业务发展的应对举措
(一)做好承接资金的优势产品供给
商业银行应当积极把握资管新规带来的机遇,奋力开发、供给更加多元、规范化的理财产品,平稳承接理财产品资金运作中产生的分流资金,加大结构性存款、保本理财、大额存单等优势产品的供给规模,确保理财业务与客户之间形成连贯、稳定的联系。对由净值波动引起的赎回冲击和压力能够积极应对。资管新规要求打破刚性兑付,投资者自负盈亏,刚性兑付的破除要以净值化管理的实现为前提,这也是资源市场化实现优化配置的关键一步。但投资者保本保收益的惯性思维难以转变,成为净值化转型的一大障碍。银行必须促进投资者思维观念的转变,增强其净值化意识,客观面对并接受投资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风险,增强公众的心理承受能力,助力理财产品的净值化转型,推进资产管理业务回归本源进程。
(二)商业银行应积极探索非标转标的业务模式
资管新规要求金融机构强化久期管理以降低期限错配风险,并对资产端和负债端久期做了调整以解决现实当中银行的资产端和负债端久期不匹配问题。预计非标业务必然发生重大转变,主要形式有非标转贷和非标转标两种。因此,商业银行应以非标转标为导向,不断探索更合理、合规的业务模式。[4]资管新规严格控制非标业务,禁止期限错配,商业银行应适度调整投资策略,聚焦“固定收益+”模式,降低对“非标资产”的依赖程度,形成多层次产品体系,如股债混合、固定收益、固定收益+量化/权益等。另外,对于权益类资产和标准化债券资产的配置可适当加大力度,进一步探索非标转标业务模式,全方位推进非标转标工作进程。
(三)引领商业银行回归服务实体经济本源
按照第五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指示,明确金融工作的三大基本任务,即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与深化金融改革。作为商业银行,其根本任务就是服务实体经济,促进并支持实体经济发展。资管新规的提出对于引导商业银行回归服务实体经济本源,实现由“资金中介”向“服务中介”的转型起到十分关键的督促作用。商业银行应积极响应资管新规要求,配合监管部门做好有关业务的自查及整改工作,突出防范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的重要性,确保投资资产与理财产品结对,做到单独管理、单独建账、单独核算。
(四)完善银行内部管理机制
要让商业银行的核心竞争力得到提升,一方面,要加强内控,增强业务能力,提高资产配置效率;另一方面,还需稳步推动资管业务与财富管理业务的深度融合,开发创新型产品,以此来提高商业银行的市场竞争力。除此之外,还应当从客户需求出发,以客户黏性为目标培养独特的渠道营销能力。风险准备金管理是本次资管新规中的重点内容之一,要求强化风险防范措施,对被投项目加大穿透审核力度,强化实质风险把控,坚持“简单、透明、可控”的风控原则,持续完善全面风险管理机制。另外,明确划分客户的风险级别,严格要求准入制度,提倡限额控制及存续期评价制度,做好风险的预测、衡量及具体的防控实施方案,促进商业银行向管理型银行转型。[5]
(五)成立银行资管子公司
对于主营业务不包括资产管理业务的金融机构,资管新规规定开展资产管理业务,可以设立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资产管理子公司,强化法人机构的监管,确保隔离风险;或者可设立专营部门负责开展资产管理业务。该规定说明监管机构鼓励并支持金融机构设立资产管理子公司。对于商业银行而言,成立资管子公司优势良多,一方面,子公司可与母行共享客户资源、销售渠道,更好地掌握客户风险偏好,精力集中于研发保本理财产品的替代品,提高资产配置效率;另一方面,建立子公司有利于商业银行资产管理业务与自营业务的风险分离,引导商业银行理财业务回归资产管理本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