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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劝烟案的法律思考

2019-03-20范贤聪

产业与科技论坛 2019年21期
关键词:一审电梯公平

□范贤聪

一、案情简介

2017年5月2日,段某某在电梯内吸烟,同楼住户杨某好言劝阻,可是段某某情绪非常激动,十几分钟后,段某某因心脏病发作抢救无效而死亡。

段某某子女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杨某承担40多万的赔偿责任,2017年9月,一审人民法院判定杨某按公平责任原则向死者家属补偿1.5万元。受害人家属不服而向法院提出上诉。

2018年1月,二审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承担。

二、一、二审判决的主要理由

(一)一审法院的判决理由。本案中,一审法院认为,虽然劝烟行为不会造成人的死亡后果,但被劝者确实是先与劝烟者发生争吵然后疾病发作猝死,按照我国《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判决被告按公平责任原则补偿原告1.5万元。

(二)二审法院的判决理由。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中,劝烟者的劝阻行为始终理性、平和,并没有超过必要限度,具有正当性。虽然有劝烟行为在前,死亡结果在后,但二者之间并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而且劝烟是出于履行公民应尽的社会责任,不存在加害死者的故意。因此,劝烟者的电梯劝烟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侵权责任。同时,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适用公平原则判决被告补偿原告1.5万元,属于适用法律错误,予以依法纠正。本案中,二审法院之所以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主要原因是认为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也就是本案不应当适用公平责任原则。二审法院认为,公平责任原则的适用,应当具备一定的前提条件:某行为确实造成了损害结果,但行为人和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在本案中,杨某的劝烟行为正当合法,段某某的死亡不是劝烟引起而是疾病发作导致;而且受害人段某某在公共场所吸烟是一种不当行为,随后自己未能控制情绪,导致心脏病发作死亡,不能说受害人是没有过错的,因此,本案不符合公平责任原则的适用条件。

三、对本案的法律思考

(一)关于公平责任原则。由于一审法院是适用公平责任原则作出判决,笔者认为有必要对这一原则在侵权案件中的适用进行分析。

我国民法规定公平原则是一项基本原则,而公平责任原则就是在侵权责任中,不能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归责的情况下,由审判人员基于根据公平的观念,在确实发生了损害,但各方当事人都没有过错时,主要根据当事人的经济状况等因素,要求当事人对损失分担。是“不幸损害”的一种合理分配。从我国的实际情况来看,公平责任原则具有独特的法律价值,它能在一定程度上防止事态扩大和矛盾激化,能够及时地解决侵权损害赔偿纠纷,对社会的稳定有着重要意义。但是,随着侵权责任理论的发展,公平责任在理论上存在越来越多的争议。

1.公平责任能否作为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一种观点认为,我国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包括公平责任原则。第二种观点认为,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不包括公平责任原则。笔者赞同此观点。

(1)“公平责任”应该称为“损失分担原则”。我国《民法通则》第132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公平责任是在当事人都没有过错,不应当承担责任的情况下适用。而民事责任是由于行为人违反民事义务应承担的法律上的不利后果,既然都不成立责任,就谈不上民事责任的分担。我国《侵权责任法》第24条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可见,目前在法律规定上,我国已经从《民法通则》的“分担民事责任”改变为《侵权责任法》的“双方分担损失”了。笔者认为称“损失分担原则”较为妥当。

(2)公平责任原则不属于归责原则。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是指行为人的行为在什么样的情况下,根据什么样的标准和以什么作为依据,来确定行为人是否应承担侵权责任。既然当事人都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没有责任,因此也谈不上“归责”。所以笔者认为它只是分担损失的规则,而不是确定承担责任的原则,不属于归责原则。

2.损失分担原则的适用应当严格限制。尽管目前多数学者认为公平责任原则不应当作为确定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但毕竟在理论上没有形成统一认识,尤其是审判实践中仍然大量采用这一原则解决侵权纠纷。笔者认为,应该严格控制适用。

(1)公平责任原则的适用本身存在一定的弊端。第一,公平责任原则赋予了法官酌情裁量权。但由于适用标准不明确,因而弹性比较大。在实践中,法院不容易掌握这一原则的具体适用标准,很可能错误适用公平责任原则,这就可能损害法的安定性。如上述电梯劝烟案件中一审法院的判决即是如此。第二,目前实践中适用时很容易出现以公平为理由强加给当事人责任的情况。这对当事人来说,实际上是很不公平的,它把本该社会保障承担的责任由当事人来承担了。台湾学者王泽鉴在他的《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中认为,这种情况下,确定侵权责任已经不是判断当事人是否有违法行为,而是根据当事人有没有财产来对民事责任进行归责,由有资力的一方当事人承担社会保障制度的任务。如上述电梯劝烟案件中一审法院的判决对劝烟者来说就是极不公平的,它甚至把当事人的道义援助也变成了法律责任。

(2)损失分担原则应当控制适用。根据《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损失分担原则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第一,当事人双方都不存在过错。也就是不能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对当事人归责,按照法律规定没有过错不用承担责任。上述电梯劝烟案件中,劝烟者的劝烟行为正当,没有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不存在过错,但受害人一方违反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规定,应该是存在一定过错的,因此这一个条件是不符合的。第二,行为使一方当事人受到比较严重的损害。第三,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上述电梯劝烟案件中,正当劝烟不会导致死亡,心脏病发作才可能导致死亡,被劝者死亡并不是劝烟者的正当劝烟行为引起的。第四,损害如果只由某一方当事人承担,对当事人不公平,需要当事人分担损失。从以上条件来看,上述电梯劝烟案件不符合分担损失原则的适用条件。

(二)法院作出判决应当明辨是非。本案中,劝烟者的劝烟行为正当合法,是符合社会公共秩序和公共利益的行为,而一审法院依公平责任原则判决劝烟者分担损失,实际上是各打一大板,既对无过错的当事人不公平,也会带来不利的社会影响。就如有网友说:虽然被劝者的死亡让人痛惜,但本案没有考虑情感因素的余地,哪怕判赔一块钱,也表明要承担法律上的责任。

一审法院表面上兼顾了法理情,但从社会影响来看,会给公众造成困惑,会挫伤公民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以及实施危难救助的积极性,这和我国民法的立法宗旨,和公序良俗是相违背的。

正如二审法院法官所说:对就是对,错就是错,法律永远是法律,法律就应当解决是非问题。

纵观电梯劝烟案的一、二审判决,应当认识到人民法院在解决民事侵权纠纷时一定要谨慎,一纸判决不仅对当事人产生影响,而且产生的社会影响也是非常深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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