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背景下邮币卡电子盘犯罪案件侦查对策研究
2019-03-20马新凝
□朱 冲,马新凝
(南京森林警察学院侦查学院,江苏 南京 210023)
邮票、钱币、磁卡等收藏品作为艺术品投资市场的特殊门类,因同时具有使用、欣赏、收藏、投资等多种功能而深受广大群众喜爱。截至2017年,全国共有线下邮币卡交易市场68个,从业人员近万人,年交易额近千亿元。然而一直以来,邮币卡市场受限于流通性问题和高昂的交易成本,相较与其他交易品种偏冷门,其内在财富价值未能有效挖掘。随着各地文化产权交易所如雨后春笋般建立,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等信息技术的迅速发展,邮币卡交易也进入了“互联网+”时代,以“邮币卡电子盘”的形式呈现。邮币卡电子盘作为艺术品金融的创新尝试, 将金融的手段引入到艺术品领域, 起到了艺术品与资本的对接桥梁作用。将原本分散于现货市场的各类邮币卡收藏品,集中挂牌分类托管上市,买卖双方可以自行完成信息甄别、匹配及定价、交易,并通过网络平台省去传统中介费用和交易成本,达到资金流与信息流的匹配。其低成本、高效率、更安全的标准化线上交易机制改变了传统的小规模、小圈子、地摊式交易模式,规避了拆分交易的风险。这些特性大幅降低了艺术品的参与门槛并得到市场普遍认可,令艺术品走向平民化和大众化,有利于藏品的流通和价值发现,并让风投资本获得稳定的退出渠道。但由于邮币卡电子盘缺乏有效的外部监管,在它火爆的市场行情背后,也存在不少乱象和较大的风险隐患,产生了如交易主体组织混乱、非法集资、兑付危机等一系列问题。[1]2017年开始国务院批设的“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明确要求全面关停各类邮币卡交易所,控制实际经营者和主要庄家的人员和资金。除了严厉打击此类刑事犯罪外,还要全力追赃,挽回投资者损失。部分地区法院也陆续就非法邮币卡交易活动依法作出判决。
一、 邮币卡电子盘主要犯罪类型分析
(一) 违法违规搭建电子交易交易所牟利
尽管曾经从事邮币卡交易的交易所都声称受到“政府监管”、“合法合规”,但它们依据的仅是各省、市级金融办同意文化产权交易所开展业务的批文,并未对邮币卡具体交易品种明确授权也无跟踪监管。在无外部有效监管的情况下,部分地方文化交易所就难以平衡资本的逐利性与内部合规机制之间的关系。他们以文化金融创新的名义开发出各类邮币卡金融产品开展线上买卖,并以低门槛招揽投资者投资,片面宣扬其高回报无风险,并选择性忽视对投资者的适当性管理,任意突破权益持有人累计不得超过200人的红线。因此被刻意误导而参与邮币卡交易的人越来越多呈爆发式增长。有统计显示2016 年我国邮币卡电子盘成交量为2015 年的3倍,成交总额过4万亿元;特别是交易量最大的南京文交所,曾经其日均交易额高达10多亿元,甚至达到50亿元之巨,而拥有近3000家挂牌公司的新三板市场的日均交易额却仅有8亿元,仅为前者的1/2甚至1/3不到。因为存量市场难以满足投资人需求,叠加相关部门对金融创新监管的谦抑主义,一部分不具备从事邮币卡经营资质的人员借用或伪造交易所审批资质,违法开展邮币卡线下非法集资业务。由于此类非法经营的低门槛“交易所”缺乏金融经营活动所必须的雄厚的资金基础和专业的技术团队,必然难以为继而短时间内纷纷倒闭,留下无辜的投资者求偿无门。在2017年6月30日全国范围内文交所停盘整顿后,部分文交所会员单位、经纪商甚至发明了“交易出境”方式规避监管。如在南京文交所持仓的投资者,可通过金网艺购提货转移转至国际文交所进行交易。通过对比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可发现国际文交所与南京文交所、金陵文交所等在法人、股东等方面有高度关联,其货物、资金、交易客户留在内地,交易模式也一样。笔者通过尝试注册国际文交所账户,发现其只支持内地公民开户,且投资协议明确约定按照香港法律处理交易纠纷,其本质上是邮币卡交易所的经营者在香港设立新平台,规避监管政策,继续在内地展业。
(二)通过虚假类现货电子交易实施犯罪
邮币卡类现货电子交易是以邮币卡市场流通的邮品钱币现货实物托管为交易基础,经行业专家评估审核,鉴定检测入库,然后把各类邮币卡权益拆分为均等份额作为挂牌交易的标的。文交所还包揽了藏品的收集、鉴定、托管、入库和交易等流通全流程,支持投资者申购、交易以及提取现货。一般新邮币卡产品发行上市由发行商提供产品并负责产品的推广,由承销商负责维护盘面的流动性,经纪商负责开发交易会员参与交易。邮币卡电子盘交易模式与股票市场类似。首先在交易制度方面,分为首发申购转让和现货所有权份额议价转让,对标股市的一二级市场交易。采用了标准化合约竞价电子撮合、杠杆、保证金、T+0、强制平仓、每日无负债结算、连续竞价、匿名交易等集中竞价交易方式。此外还针对市场异常波动,设立了调整涨跌停幅度、临时停牌、暂停交易等风险控制制度。[2]这种交易模式与股市的区别在于其未获得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公开发行的批准,并以互联网方式将融资项目公示以吸引投资者,这就涉嫌以公开方式向公众转让股票。在投资者结构方面邮币卡电子盘散户参与度非常高的情况下,也忽视对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文交所名义上是以对应的邮品钱币实物为依托进行邮币卡的线上交易,实际上随意发行,有些文交所与发行人串通虚拟发行,本应发生邮币卡实物交割的却仅通过结算买卖差价的方式了结交易,并无对应的产品出入库。经常出现发行方、承销方和经纪商是同一家机构或关联机构的情况,除了合力推广自己发行的产品外,更方便联手坐庄。如2014年9月上旬,南京文交所出现多数品种涨停现象,后又迅速出现众多品种连续跌停无法卖出的诡异盘面,让盲目追高的投资者高位站岗,盘剥信息不对称的投资者权益,致使投资者大幅亏损。此类交易风险事件的频频出现,暴露出邮币卡电子盘类现货交易因缺乏外部监管在交易模式、自律机制等方面存在着很多漏洞。
(三) 合法交易所外包的“做市商”实施犯罪
目前我国各邮币卡交易所的收入来源主要包括:交易手续费、沉淀资金的利息收入、广告收入等。为了最大程度吸引招揽投资者,或是出于活跃交易、多收佣金的目的,大部分经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邮币卡交易所,通过将部分交易品种外包给“做市商”的方式牟利,这些做市商向下继续发展推广商或投资客户(特别会员),积极招揽客户到其控制文交所平台进行无实物交割的邮币卡现货交易,并招募、培训股东、分析师、操盘手、代理商、小号(伪装成普通投资者的业务员)等各类人员组成专业犯罪团伙。做市商既勾连交易所,又是控盘庄家,交易过程本质上是跟客户 “对赌”关系。在对赌过程中,做市商利用该交易所提供的后台数据,可在后台随时了解客户的资金额、持仓量、交易明细、出入金等状况。部分交易所还为发行商提供若干个自然人账户,用于维护市场流动性。先通过设法垄断现货市场资源,人为造成“一票难求”的假象,再通过虚拟账户或主力账户利用其资金优势,控制电子平台交易曲线,通过“吃单”影响行情从而改变K线图,即不但要使价格达到预定的波动幅度,还要按照波浪理论人为控制行情技术形态。或通过技术手段影响交易价格,如“滑点、延时、卡顿、跳空”等方式调控甚至直接篡改交易数据、或反向操纵价格影响行情走势。更有甚者,会与外面庄家勾结联合操控市场直接注入虚拟资金参与交易,从而不仅可以形成盘面上交投两旺的景象,更可获得倾覆式的对赌收益。[3]最后做市商与交易所按照事先约定比例瓜分投资者亏损资金,做市商将取得的利润再与其代理商之间进行瓜分。还有部分邮币卡平台通过高返点的合作模式,推动旗下的各级会员单位诱骗忽悠客户入市并承诺保底收益、约定收益分成,为获得高额的返点收取客户高额手续费,其往往会劝诱客户频繁操作甚至直接代理客户操作,从而轻易导致客户本金迅速缩水。有些交易商利用银商结算系统只负责银行与交易平台间的资金结算划转,而不负责客户资金托管的业务漏洞,要求软件供应商或自己直接做出两套虚拟对账单,一套给银行一套给客户,这样就可变相地将部分客户保证金挪作他用,甚至直接卷款跑路。以下图1是邮币卡“做市商”骗局操作模式的运作图:
图1 邮币卡“做市商”骗局模式运作图
(四) 交易所非法开展融资融货业务
融资融货业务,是指客户以买入的货物作为偿债担保,交易所为客户代垫货款并收取利息,并在约定时间卖货还款。该业务模式源于昆明泛亚有色金属交易所后被各大文交所借鉴,在从事邮币卡现货挂牌交易业务的同时开展融资融货或约定回购式证券交易业务,从市场中介异化为具备信用担保、吸储放贷功能的信用中介平台。违规自融的邮币卡交易所常根据自身融资需求发放借款标的而不会关注约定日兑付的还款压力,在运营过程中频频突破现行刑法底线,极易构成刑事犯罪。其主要模式是交易所以“xx宝”等名义向社会公众融资并为理财产品刚性兑付背书。其委托方为邮币卡现货购买方,受托方则是“xx宝”投资者,投资者购买“xx宝”理财产品,即为委托方垫付资金,委托方按约给投资者利息,并承诺在约定时间卖出邮币卡偿还本金。面对畸高的收益率和交易所的夸大宣传,多数投资人是全仓投入,更有甚者利用信用卡套现或是将房产进行抵押投资,引发信用卡诈骗、非法经营等经济犯罪。随着各文交所的资金链出现断裂,继而出现歇业整顿、提现困难、挤兑、倒闭甚至是恶意跑路等情况,这些“xx宝”也跟着出现兑付危机,牵涉众多投资者和海量资金。问题邮币卡交易所以融资融货之名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之实的违法行为,严重扰乱了国家金融秩序。
(五)犯罪组织传销化恶意诱导投资者
该类犯罪主要套路就是业务员先从嘘寒问暖“关心”开始,受众初始的抵触心理消失后安排 “老师”指导操作,“老师”会先免费讲解炒股技术分析,随后推荐起无风险高利润的邮币卡交易,并把初步动心的受蒙骗投资者拉入其控制的邮币卡交易群。由于邮币卡电子盘跟股票在交易软件上相似上手较容易,且经常有操盘手截图晒单暴利诱惑,反复诱惑投资者入局。一般新入门的投资者往往开始会很容易盈利,随后“老师”会鼓励乘胜追击不断加仓,但紧接着必然是连续跌停血本无归。此种传销骗局按成型“套路”“流水线”操作,产品从经济道具变成了“人”,只要组织往下发展,控制的“人”越来越多,自己就能出头,且组织裂变极快,人员一旦发展到100人,就一分为二,各领50人觅地继续发展。近年来公安机关在侦破此类案件中发现一些传统聚集式传销组织已经与邮币卡犯罪相结合质变为涉黑暴力犯罪组织。他们通过诈骗和强力洗脑等方式迅速将受害人控制培养成犯罪“工具”,“传销组织”成为他们掩盖涉黑涉恶的外衣。
二、 邮币卡电子盘交易犯罪的侦查难点
(一)早期发现犯罪线索难
已侦办案例显示邮币卡犯罪头目通常隐蔽在虚拟网络空间内,其网站服务器经常是异地托管、远程操作。通过会员号和密码管理邮币卡诈骗网络,组织者与参加者之间的互动较为隐蔽,一般新加入者必须熟人引荐,在网站的管理页面往往仅显示该成员的直接上线和下线,加之成员之间沟通隐匿真实姓名仅使用假名和代号,难以形成清晰完整的关系脉络及获利图,对调查犯罪组织骨干分子及其违法所得造成障碍。且因为邮币卡交易犯罪不同于其他的传统刑事犯罪有明显的反社会反道德的特征,群众对此类犯罪的了解程度并不深,防范意识不强,其中所蕴含的技术含量非常高,被害人难以察觉,即使发现了或部分怀疑,犯罪嫌疑人往往以投资存在风险为由进行推脱,使受害人自认理亏,欺骗性隐蔽性极强。
(二)交易类型复杂、识别难
邮币卡交易犯罪从交易类型上来看,一般有一下几种:
1.违规展业型。即具有资产管理业务相关资质但开展业务不规范的邮币卡企业,以及未取得资产管理等金融业务资质但跨界开展金融活动的邮币卡企业。这一类型识别的难点在于比较常见筛查难度大,邮币卡市场每天的交易量动辄以亿万计,多账户间交易、小额多次交易在浩瀚的数据中逐渐被湮没,非法交易容易与正常合规交易混在一起,很难一一识别。
2.欺诈型。是指邮币卡经营企业突破自身中介职能定位违法违规擅自公开发行股票、变相公开发行股票、非法经营邮币卡业务、设立资金池、自融自保、代替客户承诺保本保息、期限错配、期限拆分、虚假宣传、虚构标的等违法行为,夸大或者片面宣传邮币卡产品,在未提供客观证据的情况下,对过往业绩作虚假或夸大表述,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行为。侦查机关如果不经营案件进入内部“圈子”很难发现其中犯罪逻辑涉罪构成。
3.洗钱型。即利用邮币卡交易形式将非法所得转变为“合法财产”的过程。各交易所利用监管漏洞和通信技术的优势,积极将各种热钱吸引到自身交易平台上来,而对金钱背后的属性不予理会或是视而不见,方便其利用邮币卡平台资金的数字化特征,将资金周转于各种平台业务之间,在真假交易中实现了对犯罪收益的漂白隐匿。而这一连串的交易动作,在邮币卡平台的交易记录中以无痕形式完成,往往通过个人网银转账或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流转,经过循环往复的资金周转与交易动作,大额资金在多个账户中被打散,最终再通过类似的方式将犯罪收益汇总,实现对犯罪收益的漂洗过程。[4]
由于邮币卡的发行交易和认定违法的程序和环节比较复杂,在相关的信息公布(财产损失)之前,非内部的工作人员不可能了解到相关的信息,更无法获得相关的数据,当然也很难甄别每个交易程序的虚实,所以就很难事先察觉其行为是否涉罪,这使得公安机关面临发现难、初查难、预警难、防范难等事实认定难题。
(三)侦查协作与跨部门配合压力大,查办难度大
因为邮币卡犯罪本身具有复杂性、隐蔽性和专业技术性,而我国的公安机关对邮币卡犯罪的办案经验还十分缺乏,对打击邮币卡犯罪也缺乏应有的经验和信心,无法有效应对此类案件。因此绝大部分邮币卡犯罪案件的惩处仅仅停留在行政处罚方面,基本由证监行政稽查协调地方政府处理,通过经侦进行刑事诉讼追究刑事责任的很少。此外,各部门在侦办邮币卡犯罪案件时在信息互通、案件移送、侦查取证方面的协作配合上存在沟壑。随着邮币卡犯罪地域场所扩大化,衍生了特定的邮币卡跨地域犯罪形式,使得侦办此类案件普遍出现了管辖问题上的障碍,对相关刑法规范(包括各种司法解释和司法文件)理解上的差异也形成了法律适用疑难。如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查找各地已判决案件可发现相似案情出现了诈骗罪、非法经营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罪、内幕交易罪、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等跨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财产罪和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三章的十几个罪名。在两高未对邮币卡犯罪出台专门司法解释之前,其主要涉罪罪名和量刑基准仍呈现出明显的“地域性”特征。
(四)地方保护主义严重,彻底打击难度大
在邮币卡交易犯罪案件中,托市、保市、护市的现象还是十分严重的。目前邮币卡交易平台是由商务部或省级政府批准成立,但交易所的交易品种在各省金融管理办公室备案。尽管各主管部门在批复同意开展邮币卡电子盘交易时都强调保护普通投资者利益,但这只是示范性原则。邮币卡交易所事实上是很多地方政府的形象工程和财税来源,出于地方保护主义的考虑,地方行政权力过多干涉有关机关对此类案件的查处,对于严重的、本来应该受到刑事处罚的行为仅作为一般行政案件来进行行政处罚。地方行政权力过多的干涉,使此类案件的侦查受到了严重阻碍,无论在案件定性和取证上都存在相当大的困难。
(五)取证难度大
邮币卡交易犯罪本身所具有隐蔽性、科技化、犯罪主体多元化等一些特点,其犯罪主体利用手机、电邮甚至面对面的方式进行联系、交流、操纵,一般情况下都很难留下相关的证据,使邮币卡犯罪案件的证据相较一般刑事案件更具有分散性和易失性。此外因为交易记录以电子数据的形式存放,犯罪分子作案后,往往立即删除或篡改其在互联网中进行过的操作记录,或通过技术手段隐瞒或篡改自己在互联网中的身份,企图不留下电子证据。加之邮币卡平台提供商或网络系统维护工程师在维护网络交易安全的同时,将数据信息加密技术反作用于平台本身,通过数据信息的反复处理和对大量无关数据信息的堆砌,使电子化的犯罪证据得以掩藏在其中,掩藏犯罪组织真实交易信息。由于以上因素在不同层面对案件的取证、认定上都造成了不同程度上的障碍和困难,使侦查工作陷入僵局,无论是对侦查工作人员还是被侵害的投资者的信心都是一种打击。[5]
三、邮币卡电子盘犯罪的侦查对策
(一)主动出击,抓住战机及时突破
在惩治邮币卡电子盘犯罪过程中,侦查机关不能仅仅消极扮演事后追查惩处的角色,而是要提前预警。网监部门可以充分运用互联网数据的挖掘技术,对其网上痕迹进行跟踪排查,在海量公开数据中寻找有价值的线索、证据。通过对网络舆情和邮币卡交易所后台数据的分析整合,锁定潜在的邮币卡犯罪。在锁定侦查目标后,公安机关可以按照由案到人的侦查思路,对存在可疑交易、大额异常支付交易进一步追踪分析,通过筛查出重点的交易数据、交易双方信息,及时在网上对账户信息作出预警并标示风险级别,实现对账户信息的秘密监控。再通过公安网内部的SIS系统、警务云、各类情报数据库,核实可疑账户注册信息的真实性,有针对性地对与该账户注册身份有关系的亲戚、朋友圈进行限缩式排查,进一步确定账户的真实注册身份信息,实现从数据流到账户信息再到真实自然人的查证模式。对立案后有一定证据可证明有犯罪事实的案件,应立即采取强制措施。先行拘传或拘留对其进行讯问,同时对犯罪嫌疑人的居所,办公场所及相关场所采取搜查措施,主要搜查目标包括涉案主体自身的服务器或第三方服务器上存储的银行账户交易记录、POS 机支付记录、OA 系统等电子数据;投资合同、宣传培训资料、资金收付凭证、会计账簿和会计凭证等物证书证,尽可能从中发现有价值的证据和线索。对涉案资金账户及时予以扣押、冻结,避免资金被非法转移。
(二)根据案情,优化侦查途径
1.从嫌疑人的邮币卡账户、资金情况、交易记录查对比较进行侦查
由于邮币卡主要实行电子化交易,每一笔交易都会形成交易记录储存在电脑里,而且很难自行篡改、销毁。因此要仔细核查电子交易记录,从中发现规律,从而锁定犯罪嫌疑人。在对账户、资金情况、交易记录的查对比较时,主要包括抽查法、详查法、核对法、分析法,在通过计算机来进行分析、对比、核查时,侦查人员要注意是否有从业的内部人员对电脑的存储数据有所篡改的可能,一旦发现疑点,马上通知刑技人员对相关数据技术复原,弄清真实的交易情况和账目。根据会计准则,邮币卡公司必须将每笔交易记录、会计凭证和其它一些重要的信息完整的保留至少五年,录音资料保存一年以上,这对侦查取证较为有利。
2. 在办理现行案件时深查细究,深挖余罪
对于邮币卡案件的介入,经侦部门通常是被动介入的,受案材料主要来自于各类举报、控告或群众报案获得的线索。可通过现行案件的办理,充分地运用各种侦查手段、侦查措施,发现新的犯罪线索。例如:对注册账户身份的严格把关和准确审核,即时追踪交易过程;通过跟踪监控资金的流向,确定中间环节的涉案性质;控制有关人员的通讯、通信设备,查出有关人员的行踪和涉案财物的去向;通过案件串并,发现其他犯罪嫌疑人。尽管刑事案件侦查阶段案情应保密,但邮币卡案件涉众面大、传播速度快,因此有必要适时适度公开案情,避免社会危害蔓延,挽回不必要的社会经济损失。[6]
(三)依托信息技术合法及时完整收集电子证据
邮币卡交易案件中电子证据是关键。要加强对电子数据勘验收集、提取程序和技术标准的审查。对电子证据进行取证时,一般都要先进行拷贝、摄像、查封与扣押、公证,有时候需要用到解密、数据恢复等手段。同时要及时提取有关的交易明细资料,以防被篡改、转移、销毁。在对云存储电子数据等新类型电子数据进行提取、审查时,要高度重视数据完整性、程序合规性等问题,处理不当会对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合法性造成不可逆转的损害。在提取前可会同云存储服务提供商征求相关领域专家意见制定科学合法的提取方案。同时把信息技术的应用灵活与经侦工作相融合,充分发挥电子监控、电脑对比、网上查询、预警追逃等高科技侦查手段效用,研究建立邮币卡监管技术支持系统,通过网上巡查、数据分析等技术手段,摸底邮币卡交易总体情况。筛选出涉嫌邮币卡交易犯罪的异常事件和可疑网站,对高度疑似邮币卡违法交易立线侦查。通过高新技术手段,提高邮币卡交易犯罪证据的发现效率和对电子证据及时提取、固定、保全及恢复能力,减少侦查工作盲目性,提高办案效率。
(四)加强跨部门监管协调,形成打击合力
针对邮币卡交易犯罪的地域场所扩大化,要构建全方位、多角度、开放性的协作体系。首先要加强公安机关合成作战凝聚力,构建以经侦主导、网安协作下的警务一线监管模式,协作配合对犯罪嫌疑人、相关证据链条进行控制、固定,实现对邮币卡犯罪的快速反应精准打击。健全部门间证据和预警信息传递、核查、处置、交换共享机制,对邮币卡网上交易数据实行大额交易数据报备机制和备付金账户异常提存的报警联动机制,协调推进跨区域案件办理。其次加强与证监会稽查部门的协作,强化稽查行政调查与刑事侦查的衔接配合。建立健全涉邮币卡犯罪案件线索的通报、移送机制,与证券稽查部门定期交流情况。由于邮币卡交易犯罪案件立案前要由邮币卡稽查部门对其行政违法性认定,确认构成刑事案件后才移交经侦部门进行侦查。看上去程序不多,但实际操作也是十分复杂。且在证监会稽查部门将案件及其相关材料移交公安机关之前,已对案件做了大量调查取证工作,而且有些证据内容格式完备,可以直接附卷。稽查机关也要树立大数据思维,善于利用账单分析、话单分析、手机取证等信息手段,又要充分借助公安机关在技术侦查、勘验鉴定等方面的优势,提升调查取证能力,不断提高查办邮币卡案件的质量和效率。[7]三是加强与央行、纪监、审计、税务等部门的协作,强化功能监管和综合监管,依靠对账户的集中监测和对资金的严格管理,实现对邮币卡交易的常态化监测和精准监管。运用“穿透式”监管方法,构建邮币卡平台后台数据全系统接入机制,透过表面判定其交易行为本质属性,根据行为实质确定相应的监管要求和行为规则。最后,要加强国际间交流与合作,加大跨境跨市监管力度需要各国在犯罪情报信息的交流、域外调查取证、移送证据材料、跨境追缉、引渡嫌疑人、追缴犯罪收益赃款等方面提供相互的协作与帮助,充分发挥整体作战的优势,提高打击此类犯罪的效果。
(五)创新执法模式,注重案件统筹协调推进
由于涉邮币卡犯罪案件涉案人员众多,社会各界特别是投资人群体十分关注案件处理。要按照社会危害程度和违法违规情节轻重区别对待、分类处置、精准施策。依法妥善处理涉邮币卡重大敏感问题,综合运用刑事追诉和民事、行政手段处置和化解风险,坚持打击少数、教育挽救大多数。鼓励涉案人员积极配合调查、主动退还违法所得、真诚认罪悔罪。要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根据犯罪嫌疑人在犯罪活动中的地位作用、危害结果、主观过错、涉案数额等主客观情节,综合判断责任轻重及刑事追诉的必要性,做到罪责适应、罚当其罪。各级侦查机关要按照“统一办案协调、统一案件指挥、统一资产处置、分别侦查诉讼、分别落实维稳”的要求妥善处理好辖区内案件,加强横向、纵向联系,在上级机关的指导下统一协调推进办案工作,主办机关可以根据案件需要,直接向其他地区公安机关调取证据,或发现涉及其他地区重要案件证据时,应当及时通知相应机关,做好依法移送工作。确保辖区内案件处理结果相对平衡统一,防止出现责任轻重“倒挂”的现象。要加强与地方金融办及检察机关的联系,及时通报重大案件的立案、侦查、批捕、信访等情况,统筹协调解决办案中遇到的问题,重大、疑难、复杂案情要及时报告。
(六)加强投资者风险教育,打击防范并重
文化商品的收藏、买卖本身就非常专业,真假难分、优次难辨,从我国邮币卡市场目前发展的实际情况来看,有很大一部分投资者对邮币卡领域的相关专业知识和法律知识还比较缺乏,自我保护意识较差,应提高邮币卡风险教育的广泛性、针对性、有效性,以“以案说法”等形式教育群众,提高投资者风险甄别和防范意识。投资者只有在了解市场各类业务规则、产品,不断积累投资经验,才能有效地防范风险、获取投资收益。邮币卡案件投资人诉求复杂多样,矛盾化解和维护稳定工作任务艰巨繁重,要统一对外宣传口径,引导投资人合理合法反映诉求,有针对性地回应投资人关切和诉求。以适当方式适时公布案件进展,争取投资人的理解与支持。侦办部门要制定完善风险处置预案,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认真排查矛盾纠纷和风险隐患,与其他政府部门加强沟通配合和信息共享,及时掌握涉案动态信息,认真开展案件周边风险预警评估工作,周密制定处置预案,并落实责任到人,做好信访投诉受理和处置工作。强化防逃、控赃、追赃、挽损工作,依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进一步推进清理整顿邮币卡交易场所和规范市场秩序的各项工作。
邮币卡电子盘作为现货金融欺诈的最新变种,还处在鼓励合法打击非法的政策监管彷徨期,缺少行业自律和行政规范。我们相信,通过各市场参与主体和监管部门的共同努力,对邮币卡交易的监管手段、侦查手段和行政规制的不断完善,一定能扭转、纠正邮币卡某些业态创新跑偏的局面,发挥邮币卡对于支持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提升金融服务普惠性和覆盖面的积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