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电子证据保全公证的相关问题探析
2019-03-19李颖杰
李颖杰
【摘 要】在违法行为、民事诉讼,甚至是刑事犯罪活动中,以网络为依托的电子数据在认定案件事实的过程中起着重要作用,办理网络电子证据的保全公证变得越来越重要。论文旨在梳理挖掘当前我国网络电子证据公证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结合实际情况,提出相应对策建议。
【关键词】网络;电子证据;公证
【中图分类号】D926.6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1069(2019)01-0123-02
1 引言
电子证据是一个与时俱进的证据种类,其所代表的内容已经和视听资料截然不同,根据《电子签名法》的规定,数据电文是指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信息。常见的电子数据包括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微信、微博等都是电子证据,称为网络电子证据。网络电子证据是从网上收集的,由于网络电子证据的特性,网上取证难度很大。目前我国对于网络电子证据的取证程序也缺乏相关规定,取证的专业技术要求也很高,因而越来越多的人选擇去公证处申请办理网络电子证据保全公证。公证后的网络电子证据具有较高的证明力和法律效力,在认定案件事实和化解纠纷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2 网络电子证据公证的主要特点
第一,新类型。对比于传统公证而言,这种与网络结合十分紧密的公证模式是随着网络及电子技术的快速发展而出现的新产物,而传统公证保全的方法,已经很难满足司法实践中对现有电子证据的公证需要,网络电子证据的公证保全的进一步发展和完善迫在眉睫。第二,公证效力的较高采信度。公证书由国家公证机关出具,作为一种可靠证据,具有证明公证对象真实、合法的证明力,在一般司法实践中基本会被采信。经过公证保全的电子证据同样具有相当高的证明力,即使可能存在一些瑕疵,但在不能提供充分的推翻公证证据的情况下,经过保全的网络电子证据依然被认为是真实有效的。第三,专业技术性强。以网络技术、计算机技术和电子信息技术为基础的电子证据,对技术操作环境和技能都提出了较高的要求,尤其是电子证据公证保全的对象种类繁多,各种软硬件操作程序也变得相当复杂。例如,我们常见的网络交易或网页公证保全,就需要对IP 、域名、接入网络等网上操作进行检查,这些都是较为复杂的网络技术性操作。同时,网络电子证据保全公证的专业性要求使得公证员对该种公证必备相关网络专业技能。第四,网络电子证据公证管辖的特殊性。一般公证的管辖是以地域管辖为原则,行为地管辖为例外的,而网络电子证据所具有的特点,必然使该类公证超越地域和行为地管辖限制,公证机构要做的则是确保对网络电子证据的合法的公证步骤和程序即可,不需要对网络电子证据做出其他更多的调查探究。
3 网络电子证据保全公证中常见问题
在各类诉讼中,公证保全的网络电子证据越来越多的被法官作为定案根据,但是网络电子证据保全公证仍处于发展阶段,在办理公证和司法实践过程中暴露出较多的问题。
3.1 公证程序不规范
公证在具有相当高的证明效力的同时,公证的严谨程序和规范度必然是不言而喻的,只有合法合规的公证才能有效发挥公证的作用。网络电子证据的公证在录制、截图、记录等过程中,也必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然而,真实情况却是因为现阶段该领域公证员多数专业素质不强,极易发生程序不规范的问题,致使公证的结果不能产生相应法律效力。因此,要正视和重视网络电子证据保全公证过程中的合法、规范操作,提高公证效率。
3.2 网络及电子相关专业技术落后
网络电子证据的保全公证对网络和电子技术的软、硬件要求与日俱增,如果没有非常专业过硬的技术,很难满足飞速发展中的网络环境,更别提从中提取出真实有效的网络电子证据。在该领域,就算是网络专家也很容易出错,就是因为网络和电子行业的更新换代步伐太快,转瞬间新的技术体系就诞生了,旧的技术只能被淘汰。从现有公证人员的综合技术来看与实际需求存在较大差距,目前,我国的网络电子证据公证的技术多数是向西方发达国家学来的,而我国司法领域也有着自己的特点,加之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对网络的依赖性不断加强,随之出现的多种纠纷和问题都对网络电子证据公证的专业技术提出了更高要求。
3.3 该类型公证书的缺陷
从大量真实案例资料中能够看出,网络电子证据公证书时常会出现这样那样的问题,主要是由于以下几方面原因:网络电子证据公证时的操作流程违反了相关规定、公证员对网络电子证据公证的相关专业知识的匮乏、制作公证文书不细致不规范等。在司法实践中,当事人对法律的认识程度和学习力度不断增强,使得在诉讼中对网络电子证据公证文书的质疑也越来越多。有缺陷的文书,大多是由于网络电子专业技术的复杂性和网络环境的不可控,也存在着有部分公证员未做好电脑清洁性审查的工作,然而却反复出现同案不同判的情况,这是网络电子证据公证业务上的纰漏导致的,还对司法权威造成了巨大的损害。
4 对网络电子证据保全公证的建议及对策
4.1 网络电子证据保全公证程序的规范和完善
对于网络电子证据的公证,要严格遵守《公正程序规则》进行操作,包括以下要求:一是根据操作规程,首先要确保代理服务名称和 IP 地址的统一,然后依次完成登陆、打开、另存、下载、打印等程序,确保内容上的真实性。二是在网络电子证据保全公证时,2 名以上公证人员在场是必要条件,保证公证程序上的有效性;因有特殊情况,确实无法保证2名以上公证员时,也至少要有1 名正式公证员进行操作,陪同人员对现场操作进行录像。三是网络电子证据保全过程中要做好详尽笔录,确实不能或者条件不允许做笔录时,可以通过拍照、录像等方法把过程记录下来。
4.2 提高网络电子证据公证人员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根据网络电子证据的主要特点,公证人员在该类证据保全公证操作时,要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且熟知专业的网络和公证知识,以保证其公证的网络电子证据所具有的法律效力。从公证的内部考虑,组织公证必须要求公证人员持证工作,保证网络电子证据公证人员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专业技能和专业资格,有完成该项公证的能力;在证据保全过程中确实遇到专业难题时,应该及时申请行业专家来操作或指导操作,确保网络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同时,注重建立网络电子证据保全公证的资质认证体系,使该领域公证人员都具备相应的公证资质;要健全培训制度,对更新换代较快的专业知识和具有创新性的技术,要及时进行培训,普及相关常识,以确保公证效力。
4.3 区分缺陷公证的效力认定,构筑正规网络公证平台
第一,对于有缺陷的公证书的效力认定应当加以区分。为了探索出更加科学的认定标准,应对有缺陷的公证分类进行认定。一是未做清洁性审查的缺陷公证,若申请人具备较充分的造假条件,则直接否定该类公证的法律效力;若未做清洁性的审查,但公证环境在公证员的可控范围内,可以认定为影响较小的情况,则认可其法律效力;若未做清洁性的审查,公证环境还超出了公证员的控制范围,则该公证不具有法律效力。但是,可以要求当事人予以补正。二是过程记录缺失的缺陷公证,公证书必须步骤记录完整,如未完整记载与操作相关的内容,不应给予补正,但应给做出合理解释的机会,否则应对效力予以否定。对于内容记录不完整的,则不应采信。第二,发掘符合实际需要的网络公证软件,构筑正规网络公证平台,并将其普及到网络公证体系中。另外,要不断加强司法的独立判断能力和意识,在识别网络电子证据的法律效力时,除了要认真查阅公证证据的同时,还应该能够辨别IP地址解析程序,进而确保该类证据公证的合理性。
5 结语
网络电子证据保全公证在维护当事人权益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本文主要通过对网络电子证据特点进行分析,结合存在的问题研究提出相应对策,力求为提升网络电子证据保全公证效果进行有益探索。只有对网络电子证据保全理论和实务问题进行进一步的研究,进一步出台规范网络电子证据保全公证的指导细则,提高公证员的技术水平,才能适应网络时代对公证行业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