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审核与发放
2019-03-19石芳权
石芳权
(西和县畜牧兽医局,甘肃 西和 742100)
1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审核发放指南
1.1 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和《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农业部令 2010 年第 7 号)第二条规定: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并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1.2 办理条件
按照《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分别规定了动物防疫条件的选址、布局、设施设备、人员要求和制度等条件。办理部门为县畜牧兽医局,条件审核委托县动物卫生监督所与所在乡镇兽医站进行实地考察。按照受理、审核、颁证的程序,审查合格的予以颁证,不合格的作出书面说明。需要办理工商登记的,申请人凭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1.3 提交的材料
场所竣工后,申请人应向县畜牧兽医局提出申请,并提交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申请表、申请人身份证明、场所地理位置图、各功能区布局平面图、设施设备清单、各种管理制度文本、人员情况等相关材料。
1.4 办理时限
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
2 存在的问题
2.1 法律法规宣传不够
在动物卫生监督所检查时,就会发现大部分养殖场(户)对动物防疫法、动物防疫条件审核办法等法律法规不清楚,对办理防疫条件合格证审批事项与办事指南不了解,一些养殖场对动物防疫条件认识不到位,主动提出办理防疫条件合格证的积极性不高。
2.2 对养殖规模界限模糊不清
动物防疫法规定兴办养殖场(小区)应当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但对散养户或养殖场(小区)规模以下的是否要求办理防疫合格证没有明确,按照畜牧法第三十九条、甘肃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建设规范暨备案管理办法(甘政办发〔2007〕111号)对养殖场(小区)规模进行规定,西和县大多养殖场(户)养殖规模均达不到该办法所规定的规模。
2.3 办理流程不完善
按照办理程序,养殖场都是先建场,竣工后才申请审查办理防疫合格证,而在建场时,大多养殖业主根据自己意愿和现有场地自行设计建场,并未向兽医部门咨询,存在选址不合理,场内功能区布局不科学等问题,这就造成在最后审查条件时不符合要求,无法颁证,造成资金损失和资源浪费。
2.4 防疫合格证的后期管理不到位
根据《甘肃省动物防疫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有效期为三年,笔者认为合格证“保护期限”过长,加大了执法检查的难度。随着养殖场发展、市场变化等因素,其养殖规模、设施设备等条件也随时会发生变化,出现养殖与防疫条件不相适应。实践证明,防疫条件发生变化后向主管部门主动提出申请的很少。
3 建议
3.1 加大宣传力度,开展知识培训
采取发放宣传资料、标语、网络电视等形式,加强《动物防疫法》《畜牧法》《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以乡镇畜牧兽医工作者、村级防疫员为主体,举办培训会,传递新知识、新技术,增强法律观念,做到知法、守法。按照属地管理,由基层防疫队伍进行延伸培训,提高群众对动物防疫的认知,增强法律法规意识;督促指导规模养殖场(户)规范建立动物防疫、消毒、检疫申报、无害化处理等相关制度,促进防疫设施建设运转。
3.2 明确发证范围,与实际相结合
一是按照甘肃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建设规范暨备案管理办法规定的规模,即养猪场基础母猪存栏100头以上或年出栏生猪500头以上、家禽养殖场蛋鸡存栏5 000只以上或年出栏肉鸡1 0000只以上、肉牛养殖场饲养繁殖母牛100头以上或年出栏肉牛200头以上、肉羊养殖场饲养繁殖母羊200只以上或年出栏肉羊500只以上,确定为规模养殖场的必须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二是此规模以下的养殖场依个人申请情况进行发证,具体结合实际情况。三是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养殖的,已达到畜禽规模养殖场(养殖小区)规模标准,而且进行集中养殖的,应当对具体的动物饲养场进行依法审查并分别核发“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如果由合作社成员分散养殖的,则不强调办理“合格证”。
3.3 增设前置条件,完善审批程序
在建场前增设必备的条件。一是非禁养区、限养区证明,主要由生态环境部门或乡镇畜牧兽医站出具,要对选址进行考察和对场区进行设计,帮助他们布局谋划;二是符合全县或全乡镇畜牧业发展规划,主要由所在乡镇政府出具;三是农业设施用地的审批,主要由自然资源部门出具,要求不能选址在基本良田保护区。完善办理流程,按照先选址、考察设计、再建场、后审查颁证的顺序,选址与设计环节对未来畜牧发展至关重要。在整个审批过程中基层乡镇兽医站扮演着重要角色,基层兽医人员勤加学习,学以致用,热心服务群众。
3.4 规范证件管理,落实年检制度
加强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审核、发放与管理,逐步取消以往手写版,对合格证实行统一机打,同时,对过期、搬迁、停业的证件进行定期清理和注销。实行防疫合格证一年度一年检一年报制度,按证件颁发时间计算,累计满一年进行年检,对符合要求的加盖年检印章,对不符合要求的提出整改,整改后达标的加盖年检印章,对整改后仍不达标的收回防疫合格证。年检时由养殖场向乡镇兽医站申请,乡镇兽医站要实地查看,并对年报的真实性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