僵尸企业的识别、成因及治理:研究现状及展望
2019-03-19胡海波黄佳文
胡海波,黄佳文
(南华大学 经济管理与法学学院,湖南 衡阳 421001)
2015年12月,李克强总理提出要深化国企改革,清理僵尸企业,由此,“僵尸企业”一词逐渐为人们所熟知。僵尸企业指的是那些陷入了财务危机,且自身已经无法修复,失去了发展前景,本应该退出市场,但是依靠政府的补贴以及银行对它的贷款优惠等外部力量生存下来的企业。全球首席经济学家邓海清表示,“中国高杠杆率的根源,并不是金融体系,而是在于‘僵尸企业’、地方政府等软约束主体”。在2017年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中,习近平也指出,“要把国有企业降杠杆作为重中之重,抓好处置‘僵尸企业’工作”。由此可见,清理僵尸企业对于降低企业杠杆率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基于这一背景,僵尸企业逐渐成为了国内学术界关注的一大热点。
实际上,早在20世纪90年代中期,僵尸企业就受到日本学者的广泛关注。Fukuda和Nakamura实证研究发现,在1995-2002年,日本僵尸企业呈现逐年增长的趋势,增长比例达到了10%左右。[1]僵尸企业的大量出现被认为是日本在20世纪90年代后遭遇“失去的十年”的重要推动因素。[2]Bruche和 Liobet发现,僵尸企业也大量存在于欧债危机爆发以后的欧盟国家。[3]Papava通过研究发现,不仅仅是发达国家存在着僵尸企业,社会主义国家也同样存在。[4]因此,深入了解僵尸企业的定义、识别方法及其形成原因等问题具有重要意义。张平认为,我国能否有效地应对经济减速的冲击和僵尸企业的处置情况有重要关系,一旦处置不当,就可能出现劳动力失业率增加、银行危机等风险。[5]而目前国内学术界对于僵尸企业的实证研究依然比较缺乏。
一、研究现状述评
本文通过对国内外与僵尸企业的定义、识别方法、形成原因和治理方法有关的文献进行梳理后,发现以下几点:第一,定义僵尸企业的基本条件有两点:“陷入财务危机”和“债权人继续提供借贷”,实证研究中僵尸企业的识别指标也是建立在这两点之上。第二,目前国内外对于僵尸企业的识别没有统一标准,国际上较为认可的是 CHK方法。第三,导致僵尸企业产生的罪魁祸首是银行,政府也存在着不可推卸的责任。第四,僵尸企业的治理方法一般为并购重组、托管经营、扶持发展和破产清算这四种。
(一)僵尸企业的定义
“僵尸”这一概念最早是由 Kane在经济学的研究当中所运用的,他把20世纪80年代后期在美国发生了存贷危机的存储机构称为“僵尸存储机构”。[6]此后,“僵尸”一词便被广泛应用,如僵尸银行、僵尸租赁、僵尸借贷和僵尸企业等。学者们根据自身的理解,运用了多种不同的方式来定义僵尸企业。Ridzak对僵尸企业的定义较为简练:僵尸企业是那些只要银行不给他们续贷,就会违约的企业。[7]Hoshi和Kim则认为,那些在正常的市场竞争条件下,因为自身盈利能力很低甚至处于亏损状态而将被市场淘汰、但由于债权人的优惠政策,而继续存在的企业就是僵尸企业。[8]Okamura则把银行的财务状况纳入了僵尸企业的定义之中。他把僵尸企业界定为:在银行的财务状况较差的情况下,能够获得银行的贷款,而在银行财务状况良好时,却被银行要求破产,从而陷入财务危机的企业。[9]
我国学者程虹和胡德状认为,僵尸企业是指那些已经丧失了自我修复能力和自我发展能力,本应被市场淘汰,但由于政府补贴、银行续贷等非市场因素而得以继续生存的企业。[10]何帆和朱鹤在对僵尸企业的识别和应对进行研究时认为,僵尸企业指的就是那些负债累累、经营业绩低下,但由于银行或政府的帮助而避免了破产倒闭的企业。[11]彭建国则认为,僵尸企业主要有两个特点:一是经营效率低,处于长期亏损且扭亏无望,却还在继续生产经营的企业,这样的企业消耗和占用了大量的社会资源;二是因债务或人员安置等问题没有注销的或没有实际生产经营的企业。
总结以上学者对僵尸企业的定义可知,定义僵尸企业不可或缺的两个标准是:1. 企业自身的经营绩效很差,陷入了财务危机;2. 由于种种非市场因素,如职工的就业问题或银行为了隐瞒其坏账等,政府给那些濒临资不抵债或已经处于资不抵债状态的企业以大量的补贴或者银行有针对性的对那些企业施行宽松的放贷政策。本文认为,在对僵尸企业进行定义时,应该更加明确的阐述企业“陷入财务危机”的原因,只有那些因失去发展前景、自身经营管理不善或缺乏市场竞争力等因素而陷入的财务危机才是界定僵尸企业的条件。而那些在一段时间内,因为受到外部不利环境的冲击(例如2008年的金融危机)而陷入了财务危机,但能够在外部环境改善之后,具有一定修复能力的企业不应该被认定为僵尸企业。此外,如果某一企业陷入了财务危机,但仍然具有较好的发展前景和一定的生命力,也不应该被定义为僵尸企业。Peek的实证研究表明,陷入财务危机但充满生命力的企业如果能获得银行贷款,则能产生显著效益,僵尸企业则恰恰相反,[12]这也间接论证了本文观点。
(二)僵尸企业的识别标准
早期对于僵尸企业的识别并没有统一标准,学者们主要是通过一些经济现象来推测僵尸企业是否存在。Tosjitaka et al.(2003)研究发现,20世纪90年代中期,日本大部分银行贷款流入了那些资产负债率较高的企业,尤其是建筑企业和房地产公司。[13]Peek和 Rosengren(2005)对这一时期的日本企业进行研究,也发现了类似现象:在1993-1999年,经营效益越差的企业,反而获得了越多的银行贷款。[14]目前学术界较为认可的僵尸企业的识别方法是由 Caballero et al.提出的“CHK方法”。[15]他们认为,银行对失去活力的企业提供了信贷优惠是使其成为僵尸企业的主要原因,因此,可以以银行对企业贷款的优惠程度作为判断某企业是否是僵尸企业的依据。而银行是通过对僵尸企业贷款利息的减免来对它们提供贷款优惠,所以对于僵尸企业的识别可以分为以下两个步骤:首先是测算出目前市场上的大多数企业所能够享受的最低利率;其次是将这一最低利率和企业所实际支付的利率对比,若该企业支付的实际利率低于大多数企业所能享受的最低利率,那么该企业就很有可能是僵尸企业。
CHK方法的优点是使僵尸企业的识别变得可测量,利用单一的指标来测算某企业是否是僵尸企业,操作简便,并且数据容易获取,来源较多。但是这一方法也存在一些不足之处:第一,它仅根据银行对企业的利息减免这一个指标来判断该企业是否是僵尸企业,那么那些实际经营状况良好,但因为自身的企业性质或者信誉确实能够享受到那么低的利息减免政策的企业也会被误判为僵尸企业,这显然是不合理的;第二,它只考虑了银行对僵尸企业的帮助,而没有把政府对僵尸企业的补贴作为识别僵尸企业的标准,在我国的国情之下,这种考虑也是不周全的。
在 CHK方法基础之上,有学者提出经过了改进的另一方法。Fukuda和Nakamura提出了FN方法,他们把“盈利能力”和“持续信贷”这两个指标添加进 CHK方法之中。[16]具体操作为,在用 CHK方法初步识别出僵尸企业后,把满足以下标准之一的企业剔除出去,具体包括:1. 企业的息税前利润超过最低应付利息;2. 本年度分红比上一年高;3. 该企业资产负债率不超过50%。Fukuda和Nakamura运用该方法识别了在1995-2004年间日本存在的僵尸企业,发现用FN方法识别的僵尸企业所占的比例和日本银行的不良贷款走势较为一致,因此可靠程度更高。FN方法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 CHK方法的某些不足之处,但是,也存在着一定的局限性,如对于某些行业来说,资产负债率高于50%是正常现象,以50%作为资产负债率的临界值并不合理,因此可能会造成僵尸企业的错判、漏判。
我国目前运用的僵尸企业识别方法主要有两种。第一种是由国务院提出的“不符合国家能耗、环保、质量、安全等标准,持续亏损三年以上且不符合结构调整方向的企业”就被认定为僵尸企业。总的来说,这一识别方法指向十分明确,可操作性较强,但是也存在一定问题。首先是能耗、环保等标准的弹性很大,可操作性比财务指低标;其次是以“连续亏损三年”为标准不够严谨。在我国,上市公司如果连续亏损三年则必须退市,所以若以此为标准,那么我国所有的上市公司中都不存在僵尸企业。而事实上,上市公司中也存在很多产能过剩,发展前景渺茫,但依靠着政府和银行的支持“僵而不死”的企业。另外,如果许多初创型企业由于公司成立不久,前期投入较大,出现了连年亏损的情况,但充满活力,发展前景良好,被认定为僵尸企业也是不恰当的。
到目前为止,国内外对于僵尸企业识别方法的研究,有一个共同点:他们都停留在判定某一企业是否是僵尸企业,而对于企业的僵尸化程度并没有区分开来。这样将“重度僵尸企业”和“轻度僵尸企业”混为一谈,不利于僵尸企业的针对性治理,容易将本能快速恢复活力的“轻度僵尸企业”清退出市场,增加不必要的失业率等问题。
(三)僵尸企业的形成原因
从以往的研究看来,僵尸企业的产生是由政府、银行和企业自身共同作用所形成的。因此,僵尸企业形成原因的研究重点着重于探究企业陷入财务危机的原因、银行向僵尸企业持续提供贷款优惠政策的原因,以及政府对僵尸企业进行补贴的原因。目前对于僵尸企业的研究主要聚焦在日本和美国,因此学者们对于僵尸企业形成原因的研究也更多地是从日美两国的制度出发。有研究表明,僵尸企业产生的一个重要原因是银行为了掩盖坏账损失的不良动机(Hoshi和Kashyap;Ueda)。[17-18]Caballero et al研究发现,在日本银行业制度下,银行对僵尸企业提供续贷能够改变银行贷款的类别,即由原来的不良贷款转化成关注类贷款,从而达到降低坏账准备的目的。[15]Lin等发现,银行对僵尸企业提供续贷一方面能够降低银行的不良贷款率,使其符合政府的监管规范,另一方面也表明银行对向其贷款的僵尸企业存在侥幸心理,期望企业能够改善自身的经营状况,从而使银行僵尸贷款可以脱离坏账的状态。[19]
此外,政府监管宽松及补贴政策也是僵尸企业形成的主要原因之一。从银行掩盖坏账损失的不良动机、“僵尸借贷”的实施到僵尸企业的逐步形成看出,政府部门对银行的贷款监管力度不够是其中一个重要原因。Brown和Dinç在研究国家银行破产时发现,当一家银行濒临破产时,政府往往更有可能对其实施宽松的监管政策。[20]学者们研究日本僵尸企业时发现,在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僵尸企业产生并广泛存在的一个重要原因是日本政府在处理陷入危机的银行时消极怠慢,甚至默许银行的“僵尸借贷”行为,对银行采取了极其宽松的监管政策(Hoshi和Kashyap;Chernobai和Yasuda)。[21-22]在经历了“失去的十年”后,日本经济持续不断地衰退,政府面临着银行大量破产、失业率大幅度提高的巨大压力,为了避免这一局面的发生,政府只能允许银行进行“僵尸借贷”。Willam的研究表明,政府为了防止银行违约状况出现,允许甚至鼓励银行进行“僵尸借贷”,从而催生了“僵尸企业”。[23]Jaskowski则认为,僵尸企业之所以能够得以生存,是因为日本政府为了掩盖其经济中存在的严重问题,从而对银行采取了监管宽松的态度,[24]这与Morrison和White的研究结果一致,即宽松的监管政策有利于维护监管者的声誉。[25]
现有研究主要把僵尸企业的形成原因重点放在银行和政府这些外部因素上,而极少有将关注点集中在企业自身经营管理不善等内在原因。由于僵尸企业的处置牵动着地方就业率、政府官员的政绩等各方利益,因此政府处置僵尸企业不够积极,从而导致僵尸企业能够在资本市场继续生存,保持其吸血性。而银行为了达到降低账面不良贷款,控制资产质量的目的,往往会通过向僵尸企业提供贷款等为其持续输血的途径,将银行的坏账通过借新账还旧账的方式掩盖掉。从而使得僵尸企业能够通过不断从银行获得“血源”的方式而得以存在,扰乱了市场竞争的正常秩序。不可否认,政府和银行对僵尸企业提供的贷款优惠政策是僵尸企业产生的重要原因,但僵尸企业形成的最根本原因还是企业自身经营管理不善。
(四)僵尸企业的治理方法
日本自经历“失去的十年”以来,政府为了使僵尸企业稳定地退出市场,先后采取了一系列维持经济稳定发展的措施。不仅颁布了一系列法律法规,还成立了产业再生机构,从维持金融稳定、促使产业再生、提供就业保障等多个方面,尽可能地降低处置僵尸企业带来的损失。
日本处置僵尸企业的成功在于构建了完善的法律体系,制定了一系列有关金融重生、产业再生、就业保障等配套政策,并成立了专门的产业再生机构,使日本企业得以重生,恢复产业活力。制定《产业再生机构法》是日本政府在处置僵尸企业政策中一大亮点,它明确规定了企业的重建、经营资源的再利用以及资源生产性革新等问题,并依照该法律成立了产业再生机构。产业再生机构是独立于银行、政府和僵尸企业的第四方机构,与其他三方无利害关系,因此在处置僵尸企业的过程中,能够保持自身立场,不偏向于任意一方。
美国处置僵尸企业的方法,主要是针对不同行业成立专项资金救助计划,并成立专门的处置机构,设立多家监管机构进行监管。对重整有望成功的中小型僵尸企业,美国政府协调银行等金融机构给予融资帮助,如小企业债券购买项目;对具有重要战略意义的大型企业,包括一些“大而不能倒”的企业,政府通过持股国有化或直接注资进行直接救助。美国公司有非常严格的重整流程,按照美国《破产法》,公司重整流程为:一是进入破产法庭申请破产重整;二是审查重整申请;三是制定重整计划;四是2/3债权总量以上和1/2债权人以上或2/3股权总量以上的股东人数通过重整计划;五是破产法院审查批准重整计划。只有在重组计划通过并批准时,才能得到政府的救助。另外,如果企业重组失败进行破产清算,必须偿还政府贷款本息,一方面降低了政府的救助风险,一方面能够刺激企业自救。
我国目前治理僵尸企业的方法主要有三种:一是扶持发展。对于活力产业中资产质量较好、具有发展前景的企业,通过扶持发展,帮助企业自我脱困,重新焕发生机;二是并购重组。这种僵尸企业具有一定的实际价值,能够通过并购重组整合资源与资产,提高并购双方的经营效益;三是破产退出。对严重资不抵债的僵尸企业来说,按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申请破产,通过司法程序依法退出,通过司法程序破产退出。
从国内外治理僵尸企业的方法来看,金融机构和政府占据主导地位,主要是通过减少对企业的行政干预和完善相应法律法规来对僵尸企业进行清理。而且这些僵尸企业是通过上述各种方法识别出来,没有对企业僵尸化程度进行区分,因此,治理方法往往不能对症下药,导致治理效果不显著。因此,僵尸企业未来的治理方向应该着重对于企业的僵尸化程度进行区分,根据不同的僵尸化程度选择不同的治理策略,实现分层治理,对症下药,从而尽可能多地恢复僵尸企业的活力,减少僵尸企业对于我国经济发展的阻碍。
二、研究展望
对我国僵尸企业的研究可从以下三方面开展:
(一)加深对僵尸企业定义的理解,构建更具有针对性的识别标准
僵尸企业的一个明显特征是 “陷入财务危机”,但怎样有效地判定僵尸企业陷入财务危机的原因,并把这些原因嵌入到僵尸企业的定义当中,是在今后的研究中需要考虑的重要问题之一。另外,不同国家、不同行业下的僵尸企业的形成也存在着一定的差异,因此应该构建出更适合中国体制的识别标准。
(二)加大对僵尸企业形成原因的实证研究
一方面,从目前的僵尸企业形成原因的研究来看,学者们主要关注于银行和政府对于僵尸企业的优惠政策,而对于僵尸企业形成的内部原因则较少有深入研究。另一方面,现有研究中对于僵尸企业形成原因的实证分析文献相对较少。因此,应该着重对僵尸企业的形成原因进行实证分析,将僵尸企业形成的各种较为抽象的原因进行梳理,转化成可以测量的概念。
(三)加强对僵尸企业治理方法的研究,为科学地治理僵尸企业提供理论依据
僵尸企业的程度“深浅不一”,我们不能“一刀切”式地要求所有僵尸企业进破产清算,可以运用一定方法,构建“僵尸企业指数”,对企业僵尸化程度进行划分,选择不同的治理策略,实施分层治理,从而使其更好地转化成正常企业或者减少处置僵尸企业所带来的危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