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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旗尊严,不容侵犯

2019-03-18

现代家长 2019年2期
关键词:包装袋要件场合

问:上周,我儿子(18岁)在学校参加大扫除,由于装垃圾的袋子不够用,他就用班里一面闲置的旧国旗兜裹垃圾,并将其堆放在学校门口。派出所的巡防队员发现了垃圾堆里的国旗,经过排查,认定是我儿子所为,说他的行为构成了侮辱国旗罪。经校方斡旋,派出所没有采取进一步的措施。请问,我儿子的行为真的构成犯罪了吗?他可能受到怎样的惩罚?

何秋义(山西大同)

律师意见:我国《刑法》第299条规定:“在公共场合,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构成侮辱国旗罪的两个基本要件為“公众场合”及“故意”。本案事发地在学校,且您儿子将兜裹垃圾的国旗放在校门口,符合“公众场合”这一构成要件。但是,您儿子主观上并无故意侮辱国旗的故意,其将闲置的旧国旗做成简易包装袋只是为了便于装盛垃圾,其主观上只是想将旧国旗作为一种包裹垃圾的工具,并非想达到使国旗当众受辱、使国家尊严受到损害的目的。所以,您儿子将国旗做成包装袋装盛垃圾,并在之后将其放置于学校门口的行为,是一种法律意识不强,爱国意识淡薄的体现,不能轻易地将这种行为上升到刑事犯罪的层面。

不过,您儿子的行为虽不构成犯罪,但其作为一个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应当知晓国旗是国家的象征和标志,代表着国家的主权和尊严,每一个公民和组织都应当尊重和爱护国旗,所以,派出所和学校对其进行适当的批评教育是完全合法而且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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