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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经系统疾病ICD-10与ICD-11分类对比研究

2019-03-18白雪崔胜男冯铭任慧玲张湛刘振宇王怡

中国医药导报 2019年3期
关键词:类目章节编码

白雪 崔胜男 冯铭 任慧玲 张湛 刘振宇 王怡

[摘要] 目的 比较神经系统疾病在ICD-11与ICD-10中的分布范围。 方法 从3个维度比较ICD-10类目、亚目与ICD-11 4位码、5位码和6位码分布范围的数量和比例。 结果 ICD-11中神经系统疾病共有318种,而ICD-10中仅有157种。 结论 ICD-11比ICD-10疾病覆盖范围更广,分类更加细致。科研人员可根据ICD-11疾病的分布范围,在ICD-10中确定编码,可使编码更加准确,疾病范围确定更加全面。

[关键词] 国际疾病分类-11;国际疾病分类-10;神经系统疾病;比较研究

[中图分类号] R74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7210(2019)01(c)-0175-04

[Abstract] Objective To compare the distribution of nervous system diseases in ICD-11 and ICD-10. Methods They were compared from three dimensions in number and proportion on ICD-10 category, subhead category and ICD-11 4 bit code, 5 bit code and 6 bit code. Results There were 318 kinds of neurological diseases in ICD-11, while only 157 in ICD-10. Conclusion ICD-11 has a wide coverage and more detailed classification than ICD-10. Researchers can code in ICD-10 according to the distribution of ICD-11, who will code more accurate and the range of disease will be more comprehensive.

[Key words] ICD-11;ICD-10;Nervous system diseases;Comparative study

ICD-10是世界卫生组织制定的主要用于疾病和死亡的统计分类,2001年国家标准版颁布后,逐渐在全国范围内推广使用。但是受限于ICD-10固有框架的影响,ICD-10已无法满足医疗卫生、统计、收费和管理的需要。在2007年世界卫生组织启动了ICD-11的修订工作[1],并在2018年6月18日向全世界发布了最新一版《国际疾病分类》ICD-11预览版。ICD-11将被提交到2019年5月举行的世界卫生大会上由会员国最终批准,将在2022年1月1日正式生效。在ICD-11提出了“基础组件”和“线性组合”的概念。基础组件是所有ICD分类单元的总集,包含了ICD的全部内容[2]。由于ICD分类单元具有不同的用途属性(分类属性),可以根据不同的使用目的或分类粒度从基础组件中衍生出不同的子集,称为线性组合[3]。ICD-11中用于疾病和死因統计目的的分类单元构成用于死因和疾病统计的联合线性组合(JLMMS),简称为ICD-11-JLMMS,相当于ICD-10的第一卷。本文以神经系统疾病为例,详细比较ICD-10第一卷与ICD-11-JLMMS具体分类的不同。

1 研究对象

1.1 数据来源

ICD-10来源于世界卫生组织第10次修订本第2版。ICD-11来源于2018-06-18日公布的预览版。

1.2 数据处理

由于ICD-11编码体系发生了根本性变化,ICD-11不涉及类目、亚目和细目的概念。本文中不对ICD-11具体的编码框架进行详述,仅对编码范围、编码方式及编码内涵进行比较。主要分析比较ICD-10类目(3位码)、亚目(4位码)与ICD-114位码、5位码和6位码的异同。

2 方法与结果

2.1 神经系统疾病在ICD-11中的分布范围

根据ICD-11线性组合框架来看[4],神经系统疾病分布在第八章,包括运动疾患:以神经认知损害为主要特征的神经科障碍、多发硬化或者其他白质疾病,癫痫或者癫痫发作;头痛疾患:脑血管病;除外创伤的脊髓疾患;运动神经元疾病或相关疾患;神经根、丛或者周围神经的疾病,神经肌连接或者肌肉疾病,大脑性瘫痪,神经系统的营养性或者毒性疾病,脑脊液压或流量的紊乱;自主神经系统疾患:人类朊病毒病;意识疾患:神经系统其他疾患;神经系统操作后疾患:神经系统损伤、神经系统肿瘤、神经系统结构性发育异常、以中枢神经系统异常为主要特征的综合征、神经系统感染、神经系统症状体征或者临床表现、麻痹症状、分离性神经症状障碍等26个大类。其中神经系统损伤,神经系统肿瘤,神经系统结构性发育异常,以中枢神经系统异常为主要特征的综合征,神经系统感染,神经系统症状体征或者临床表现,麻痹症状,分离性神经症状障碍等8个部分是分类于其他章节的疾病,因为同属于神经系统疾患,所以在第八章下以灰色显示区分。

2.2 神经系统疾病在ICD-11中的4位码分布

为了更详细了解神经系统疾病的具体情况,本文对ICD-11中26个章节大类的4位码进行统计。统计结果显示,神经系统疾病共有318种。其中第八章神经系统疾病有206种,占总体的64.8%。第二十一章症状、体征或临床所见,不可归类在他处者有32种,占总体的10.1%。第二十二章损伤、中毒和外因的某些其他后果有20种,占总体的6.3%。第一章某些传染病和寄生虫病有15种,占总体的4.7%。第二十章发育异常有11种,各占总体的3.5%,第七章睡眠-觉醒障碍有9种,占总体的2.8%。其他章节,第二章肿瘤章节有5种,第四章免疫系统章节有1种,第六章精神、行为或神经发育障碍3种,第九章眼和附器疾病3种,第十章耳和乳突疾病3种,第十章循环系统疾病1种,第十四章皮肤疾病1种,第十五章肌肉骨骼系统和结缔组织疾病2种,第十八章妊娠分娩和产褥期3种,第十九章起源于围生期的某些情况3种。见图1(封四)。

2.3 神经系统疾病在ICD-10中的类目分布

ICD-10分类系统[5]与ICD-11不同。在ICD-11分类系统,一种疾病可以分类到不同的章节中,只是在统计使用时分类于唯一章节。神经系统疾病在ICD-11中统一归类,只是主要分类于其他章节的疾病用“灰色”显示。在ICD-10中,一种疾病只能归类到一个系统章节中,所以ICD-10无法直接查看所有神经系统疾病,必须从不同的章节中寻找神经系统相关疾病,并把他们集合起来。在ICD-10中,除外第六章是所有神经系统疾病以外,神经系统疾病的主要主题词为“脑”“脊髓”“神经”“脊柱”等。在ICD-10中,按以上主题词查找所有相关神经系统疾病条目,同时以ICD-11神经系统疾病分布范围为参考,确定ICD-10神经系统疾病类目(三位码)范围。见图2(封四)。神经系统疾病共有157个类目,主要分布在第六章,有67个类目,占42.7%。第十九章损伤、中毒和外因的某些其他后果有15个类目,占9.6%。第十三章肌肉骨骼系统和结缔组织疾病有13个类目,占8.3%。第九章循环系统有11个类目,占7.0%。

2.4 神经系统疾病在ICD-10和ICD-11中的5位码和6位码比较

ICD-10亚目(4位)共872条,ICD-115位码有1016条。同时,ICD-10世界卫生组织第10次修订版仅到第4位亚目,而ICD-11详细到6位码,共有526条。除此之外,ICD-10中没有对每个条目进行详细的定义,仅在每个类目下标明该类目的具体包括和不包括的内容。而ICD-11中对每个条目都进行了定义阐述,这样可以帮助编码人员更准确地了解每条分类的含义,使编码更加准确。

2.5 神经系统疾病从ICD-10向ICD-11的转换

神经系统疾病在ICD-10与ICD-11中除分类体系不同,包含的疾病数量不同以外。某些在ICD-10中的神经系统疾病在ICD-11分类系统进行了重新分类。在ICD-10中,神经系统疾病类目与亚目共有1029种,其中143种疾病在ICD-11中进行了重新分类,占ICD-10中神经系统疾病总和的13.9%。其中中枢神经系统的非典型病毒感染(包括克罗伊茨费尔特-雅各布病、亚急性硬化性全脑炎和进行性多灶性白质脑病)在ICD-10中分类于第一章某些传染病和寄生虫疾病A81,而在ICD-11中被分类到第八章神经系统疾病;F95抽动障碍在ICD-10中被分类到精神行为障碍,而ICD-11中分类到神经系统疾病;而分类在ICD-10第六章神经系统疾病的G00~G02细菌病毒寄生虫引起的脑膜炎,G03.2莫拉利特,G05.0~G05.2分类在他处的细菌病毒寄生虫等疾病引起的脑炎、脊髓炎和脑脊髓炎,G06.0颅内脓肿和肉芽肿在ICD-11中都被分类到第一章某些传染病和寄生虫病章节中;G30.0~G30.8阿尔兹海默病分类于ICD-11的第六章精神、行为或神经发育障碍;G47睡眠障碍在ICD-11第七章睡眠-觉醒障碍;G81偏瘫,G82截瘫和四肢瘫,G83其他麻痹综合征在ICD-11中均被分类与二十一章症状、体征或临床所见NEC;ICD-10第九章循环系统疾病I60~I69脑血管病在ICD-11中均被分类于第八章神经系统疾病;ICD-10中十三章疾病M43.3復发性寰枢不完全性脱位伴有脊髓病,M47.0~M47.2脊柱关节强硬也在ICD-11中分类于第八章神经系统疾病。

值得注意的是,在ICD-10中,肿瘤是通过部位码和形态学编码两部分说明的,而在ICD-11中,肿瘤的部位与形态学在分类中统一用一个码表示,即预组配,如果没有实现预组配,可通过后组配的附加码对肿瘤进行进一步说明[7]。分类于ICD-10中第二章肿瘤章节疾病D32脑脊膜良性肿瘤在ICD-11中没有对应的编码,因为D32只是明确了肿瘤的部位而没有指明肿瘤的形态学情况,所以ICD-11中无编码对应,但是在实际工作中可根据肿瘤的部位和形态学情况找到对应的ICD-11编码。

2.6 神经系统疾病从ICD-11向ICD-10的转换

分类于ICD-11[8]第八章的神经系统疾病与ICD-10核对后发现,营养缺乏引起的脑病、神经病、肌病、智力发育障碍等均分类于ICD-10的E63.9未特指的营养缺乏;Pelizaeus-Merzbacher病分类于ICD-10的E75.2其他神经鞘脂贮积症;刻板运动分类于ICD-10的F98.4刻板性运动障碍中;各种原因引起的神经根病分类于ICD-10的M54.1神经根病;大脑血管的动静脉畸形分类于ICD-10的Q28.2入脑前血管的其他畸形;最小意识状态分类于ICD-10的R40.1木僵中;惊厥分类于ICD-10的R56惊厥NEC中;木薯中毒分类于ICD-10的T62.2摄入其他植物的毒性效应;毒性引起认知障碍、肌病、运动障碍等ICD-10的T65.9未特指的毒性效应中;脑脊髓辐射分类到ICD-10的T66辐射的未特指效应;急性播散性脑脊髓炎分类于ICD-10的T88.0免疫接种后的感染。

3 讨论

3.1 ICD-11比ICD-10疾病覆盖范围广

许多ICD-11的疾病无法在ICD-10中找到对应的编码。这是因为ICD-11与ICD-10的编码框架本身就完全不同。ICD-10的编码框架以字母开头,缀以数字,编码范围是A00.0~Z99.9,类目容量为2600个。ICD-11的编码框架E1D213E4.E5E6(E7),类目编码含有4位数,小数点后有两级亚目编码。ICD-11的编码范围是1A00.00~ZZ9Z.ZZ,类目位数增加1位,类目容量达到269 280,较ICD-10扩大了100余倍[6]。随着医学的发展,ICD-11纳入了许多新发现的疾病,其他诊断不明的疾病都有了明确的疾病名称。而ICD-10显然已经不能适应现今医学的发展,其疾病容纳量已远远不够。同时,有些疾病在ICD-11中用4位码表示,之后还有更新及一步的细化分类,而在ICD-10中细化到亚目码.1或.2中,已没有再进一步细化。所以ICD-10编码本身细化程度不够,对疾病描述的细致性欠佳[9-10]。

3.2 ICD-11比ICD-10分类更细致

从结果可以看出,ICD-11 4位码已经很详细,神经系统疾病细化到318种,而ICD-10类目码仅仅囊括157种疾病。同时,ICD-11给出了6位编码,而ICD-10仅仅扩展到亚目(4位码)水平。有些疾病在ICD-11中有明确编码,而ICD-10确分类于残余亚目.8或.9中。所以医疗机构在实际使用ICD-10的过程中对于分类到残余亚目的疾病只能自己添加编码,造成全国无法统一,在上报给收费统计部门时,数据仅显示“其他疾病”或“未特指疾病”,不便于数据统计和医疗收费工作的开展。

3.3 ICD-11更加便于医院科研工作的开展

为了科研需要,很多医院的病案统计部门都在原有的ICD-10框架基础上自己横向添加编码,细化ICD-10。很多医生在科研工作中需要查询的疾病都是一个大的范围,而不是明确的一种或几种疾病,大范围疾病的确定就需要编码员对ICD-10的所有疾病有深刻的了解,但是由于ICD-10疾病库有上万条,逐一记住是不能实现的。因此,在科研检索时就会有疾病条目漏检或少检的情况发生,无形中为医生科研工作设置了障碍。而ICD-11给所有疾病都定义了属性,一种疾病除外一个主要的属性,仍可根据其其他属性分类于不同章节,这样不同的线性组合方式可便于根据不同工作需要选择不同的编码范围,省去了人工筛选。ICD-11预览版已正式公布,科研人员在科研工作中如需确定相关疾病范围,可根据WHO官方公布的ICD-11与ICD-10的对照表确定疾病编码范围,这样可以使编码更加准确,疾病范围确定更加全面。

3.4 ICD-11的研究仍待开发

通过文献检索后发现现阶段ICD-11第六章神经、行为和神经发育障碍的研究较多[11-15],其他章节的研究涉及较少,第八章神经系统疾病章节尚没有人研究[16-20]。神经系统疾病涉及神经内科、神经外科、内分泌科、感染内科、肿瘤科等,其中的许多疾病是最适合MDT模式诊治的,临床医生在科研中除外根据疾病的临床特征开展研究以外,ICD-11分类系统的疾病分类模式也可为临床提供思路。值得注意的是,在ICD-11中把原分類于ICD-10第九章循环系统疾病的I60~I69脑血管病分类于第八章神经系统疾病章节,国际上对此分类存在争议。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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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稿日期:2018-05-16  本文編辑:封   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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