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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清时朗的乡村社会保障体系

2019-03-18杨国安

人民论坛 2019年6期
关键词:救灾社会保障时期

杨国安

【摘要】明清时期的乡村社会保障体系,既有对于灾荒前后的备荒、救荒等一系列应对措施,也有承平时期对老、弱、病、残等社会弱者群体的保护,但囿于国家财力,对社会贫困人口的救助非常有限,只能选择一种低水平的社会保障,大量的贫弱人群主要是以民间自我保障为主。

【關键词】明清时期 乡村社会保障体系 救助 【中图分类号】K24 【文献标识码】A

明清时期有完备的灾害救助和保障体系

明清时期自然灾害频发,统治者十分重视对灾害的救助和保障,并在继承前代荒政政策的基础上,形成一套完备的灾害救助和保障体系。包括雨雪粮价奏报制度、报灾检灾制度、灾蠲制度等。

对于降水、粮价等信息的及时掌握是预测和了解灾情的重要前提。明代朱元璋、朱棣等都要求各地州县每月上报各地雨水情况。到了清代,更是形成了完善的雨雪、收成、粮价奏报制度。雨雪每月奏报,收成分春秋两季奏报,包括报告本地区的主要作物,其收成以十成计,八分以上为丰收,六七分为平收,五分以下为歉收。粮价每月由督抚专责奏报一次,内容包括市场流通的主要粮食价格及其水平——价贱、价中或价贵,与上月是持平还是增减等。这些对于政府及时洞察并协调各地区的灾荒做出了充分的准备。

灾害发生后,首先是报灾,明初不拘时限,灾害发生随时申报。到了弘治十一年(1498年)规定:夏灾不得过六月底,秋灾不得过九月底,后鉴于内地和沿边里程远近不同而略有调整。在报灾之后,明清两朝都规定各级地方官府必须及时委官现场踏勘灾情,将受灾情况逐级上报,勘报的时限一般为40日。对于报灾、检灾,明清两朝都有严格的考成督察,对报灾不实、匿灾不报、救灾不力者给予严厉的惩处。如清代规定地方官报灾逾期半月者,罚俸半年;逾限一个月以上者,降一级调用;逾限三个月以上者,革职查办。

检灾勘灾之后,进入到灾蠲环节。明清两朝一般还有“审户”的程序,即将赈济对象分为极贫、次贫、稍贫三等,但实际执行过程中往往按照极贫和次贫二分法进行,而赈济的标准一方面是根据民户原有的财产状况,另一方面是结合民户实际受灾程度。明清政府在灾害时期最普遍的救灾措施就是减免赋役,以明弘治三年减免粮草为例,全灾田地免七分税粮,九分灾田地免六分,八分灾田地免五分,以此类推,四分灾田地免一分。清代灾蠲条例与此类似,据学者统计,清代平均每年免灾蠲银649925两。除蠲免之外,明清还有缓征,即对当年应收赋税暂缓征收,或分作若干年征收。除了减免受灾民众的赋税之外,明清时期还实行各种赈济措施,包括赈给、赈粜、赈贷、煮赈、工赈、劝分、安辑等一系列社会保障制度。

[清]禹之鼎《乔莱竹林偶聚小像图轴》

明清的仓储制度在历次救灾救荒中发挥了关键性作用

积谷备荒、储粮救灾是古代中国人对救灾逻辑的深刻见解,“以丰年之有余,补歉年之不足”是仓储制度的根本宗旨。西汉初年出现的常平仓,就是旨在通过国家掌控粮食的买卖,利用粮价的季节差异,达到调节粮价高低和救济农民的双重目的。到了宋代,以士绅为管理主体的朱子社仓开始推广,到了明清,以常平仓、社仓、义仓为代表的仓储体系遍布全国各地,成为中国救荒实践的鲜明特色。

明代洪武元年(1368年)设立的预备仓,就是主要面向乡村的仓储制度。按照规定,预备仓一般州县至少设立四所,分布于州县东南西北四乡,选择本地年高笃实之人管理,官府籴谷收贮以备赈济。预备仓的仓本来源有三种:一是中央拨款,如洪武年间由户部运钞200万贯往各府州县,于居民丛集之处设置预备仓;二是民间捐献,明正统年间之后,富民捐纳成为重要途径,为此朝廷还多次颁布奖劝条规,如民人纳谷一千五百石敕奖为义民,免除本户杂泛差役等;三是罪犯纸赎,即账罚折纳、立功赎罪折纳等。预备仓的赈济方式包括赈给、赈贷和赈粜三种。预备仓之外,明代各地还设立有义仓、社仓等。明代义仓一般附于预备仓,由政府发起设立并监督稽察,民间自行管理,每州县设立义仓一二所,积谷以备赈给。清代的仓储则有常平仓、义仓、社仓等几种主要形式。其中常平仓是官办的仓储,其主要功能是在荒年平抑粮价并实施赈济。一般而言,社仓设于乡村,义仓设于市镇,但有时并无严格区分。

就明清仓储制度而言,无论是常平仓的官吏经手、官吏监督,还是社仓或义仓的绅士管理、官员监督,仓储始终是受到各级政府的控制和制约,因此其运营与管理的成效,也受到王朝兴衰与吏治好坏的影响。据有关学者研究表明,清朝全国仓储储量在乾隆初年高达4000余万石,到嘉庆初年却不到一半。但无论如何,明清的仓储制度在历次救灾救荒中发挥了关键性作用。

明清把抚恤孤贫老幼作为争取民心的重要手段

明清两朝以儒家思想为治国之本,并把抚恤孤贫老幼作为争取民心的重要手段。其主要的措施包括以养济院来救济老弱人群,以育婴堂来哺育遗弃孤儿,设立惠民药局为贫民治病,对于残疾人、老妇等给予生活补助等诸多形式。

明代养济院始建于洪武五年(1372年),初名孤老院,主要收留孤老残疾不能自理者,官府代为赡养。不久改名养济院,并在永乐十年(1412年)左右已经遍布全国各州县,一般一个州县一所,采用以乡村里甲制度为基础的原籍地收养政策,以便更倾向于农村鳏寡孤独者的救助。其养济的标准大概是每月给米三斗,柴薪三十斤,冬夏布各一匹。清代亦沿袭该标准,并且养济院的经费比较稳定,粮来自各州县存留粮内支给,钱在地丁银内支给。清代在养济院外,还在部分地区设立栖流所、普济堂、留养局等,以收养乞丐、流民等,其中多是孤贫老人。

对于孤儿的照顾与养恤问题,明代主要仰赖民间自行解决,官府只是在法律上对弃婴问题进行了制止和规范。清代则将养老和慈幼列为同等重要的地位,并大力创办育婴堂以收养弃婴。清初官办育婴堂较早出现于京师,在孝庄皇后以及雍正皇帝的倡导下,不久遍布全国。据学者统计,1646-1840年间,各地创办的育婴堂共计513所,其中官员创办243所。

除了养济院、育婴堂等专业机构收养老幼之外,对于社会上更多的鳏寡孤独者,官府亦提供了一定的救助。比如明初规定,对年满70岁、80岁、90岁的老人分别按月补贴米、肉、酒、帛、絮等。清代也有类似规定,比如八十岁以上者,给绢一匹、绵一斤、米一石、肉十斤。九十岁以上者倍之。对于高年妇女也有一定的补助,特别是对于守节的妇女进行一定的表彰和救济。此外,清朝对于八旗采取了非常优厚的政策和特殊的体制,不僅“计丁授田”,还给以“月饷”“岁米”等俸饷,八旗兵伤残或退役,还发给养赡银两,形成官养八旗制度。

明清时期乡村社会的各种社会救济活动众多,呈现出不同的样态

在官府的倡导下,民间力量成为传统社会保障体系中的重要基础。有些保障措施,虽然是官府主办的,但是发挥核心作用的是民间力量,比如仓储制度中的义仓、社仓,社会救济中的育婴堂、清节堂等。明清时期乡村社会的各种社会救济活动众多,因时因地因人群的不同而呈现不同的样态。主要包括以血缘为特征的宗族救助、以地缘为特征的同乡救助、以业缘为特征的行会救助等。

对于中国传统乡村社会而言,以族田、义庄为核心的宗族血缘救济模式是重要的互助模式。贫困相助本是宗族组织的重要功能之一,作为血缘群体,家族以亲亲之道提倡家庭之间的相互救助与和睦生活,许多家谱族规对族人之间的互助及家族赡济都有明确的规定,而这些救助功能主要是通过设立义庄和义田来实现的。义田之设,宋元以来一直存在,其中尤以宋代范仲淹在苏州设立的范氏义庄最为著名。到明清时期义田之制更为盛行,较大规模、有财力的宗族一般都建置有族田、义庄,意图通过经济手段来增强族众的凝聚力和向心力,缓和社会矛盾从而达到稳定家族秩序之目的。

族田包括义田、祭田(或祠田)和族学田,义庄则是专门掌管义田收租及处理租米分配的机构。族田、义庄的捐置者以官僚士绅为主,其次就是巨家大族合族设立族田义庄。其规模一般较大,如江夏陈氏义庄有义田3000亩,湘潭郭氏义庄有义田5666亩。其作用大致可分为三类:一是供祭祀之用,二是赡养族人,三是资助族中子弟求学,为此许多宗族还设立义学,延聘名儒,教育家族子弟。

除了血缘之外,重视地缘关系也是中国传统文化的一个本质特征。乡村社会由于定居与农耕而形成熟人社会,具有强烈的地缘认同感。邻里之间缓急相济、有无相通,有往必来,有施必报。明清时期的乡里组织,如里甲、保甲、乡约、社学等,在一定程度上也承担了救助弱者的功能。在婚丧嫁娶等重大活动中,民众相互帮助,互相接济,形成乡土互助圈。在有些少数民族地区,还流行着集体劳作和换工互助的传统等。此外,在乡村的地主和农民之间,即业佃关系中,也存在着地主、富户对于佃农的救助活动。比如在荒歉时期,地主对佃户田租进行宽免和减让等。

在各类民间会社组织中,也存在大量的互助性的“义助会”与“合会”等。明清时期,民间合会之风盛行,诸如农家自愿结合的耕作互助组织“锄社”、专门资助考生参加科举考试的“宾兴会”、从事水上救生事业的“救生船局”等,其他还有诸如义社、义赈会、父母会、孝义会、桥会、路会、水龙会、棺笼会等形形色色的公益互助型会社。同时,受佛教功德观念的影响,各种善会善堂在明清时期也极为流行,包括同善会、放生会、掩骼会、清节堂、保婴会、恤嫠会等。众多的民间互助型会社组织改变了农民分散、势孤力单的局面,将农民组织成一个互助的整体,共同抵御天灾人祸。它们在扶危济困、保障民生、维持基层秩序方面发挥基础性作用。

明清贫弱人群主要是以民间自我保障为主

明清时期的乡村社会保障体系,既有对于灾荒前后的备荒、救荒等一系列应对措施,也有承平时期对老、弱、病、残等社会弱势群体的保护,在救灾与济贫上,表现出传统国家与政府对于社会保障事业的高度重视,并且形成较为完善、成熟的社会保障体系。在制度的运行过程中,朝廷的儒家伦理思想、仁政理念对于社会保障制度的实施起到了指导性作用,而地方州县官员成为各项保障措施的实施者和推动者,地方士绅、宗族组织、民间会社等民间力量则在补充官方保障制度不足的同时,也协助官办社会保障事业的组织与实施。这种官民结合的运行方式极大强化了社会保障制度的实施效果,成为明清时期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特征。

明清时期的社会保障体系以救济灾害时期的饥荒为主,以保障贫民的最低生活水平为目标。饥荒来临之际,政府先进行蠲免,然后采取赈济措施,由此凸显政府在救灾救荒中的能量和作用。而对于乡村的贫困问题,尽管始终受到王朝统治者的关注,但囿于国家财力,对社会贫困人口的救助非常有限,只能选择一种低水平的社会保障,大量的贫弱人群主要是以民间自我保障为主。一般亲属优先,邻里在后,各种会社组织加以救助,若民间无法承担,则由国家承担其责。总之,明清时期形成了以政府主导,民间力量积极参与,救灾与济贫相结合的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

责编/潘丽莉 美编/王梦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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