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修复要着眼于“环境重塑”
2019-03-18史福厚
史福厚
不久前,浙江省发改委出台了《浙江省公共信用修复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修复办法》),包括总则、信用修复的条件、信用修复的程序、履行责任和附则五大章共十七条内容,2019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该《修复办法》旨在鼓励和引导不良信息主体主动改正违法失信行为,消除社会不良影响,提升自身信用水平,营造诚实守信的社会环境。这是迄今为止由地方出台的第一部专门针对信用修复的管理办法。
近年来,以“红”“黑”名单为基础的联合奖惩备忘录的签署与层层梳理落实, 使得“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态势正在形成。失信惩戒让失信者尝到了苦头,失信主体自然就有了信用修复的诉求,相应的主管部门基于行业信用状况改善提升的考虑,则有信用修复的制度安排和操作规程。信用修复的提出,一方面说明我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的构建,对惩戒失信行为、营造诚实守信的社会环境正在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另一方面为失信者改正违法失信行为、消除社会不良影响、提升自己的信用水平提供了机会。
失信惩戒的目的是提高失信成本,提高震慑力,让失信者不敢再犯;而信用修复就是让失信者改过自新,重塑信用。
关于信用修复没有一个确切的定义,信用修复的方法一般有两种,一种是“程序修复”,由被记入黑名单或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当事人提出申诉,由失信记录的公示方向原始失信记录的授信者核查,如果发现且证实任何一个环节出现“技术性”错误,记录和公示方将立刻予以改正,将该项失信记录删除,或是将当事人移出黑名单。“程序修复”在我国主要通过异议信用信息处理的有关规定来实现。另一种是“自主自新”,失信主体在具备信用修复条件的情况下,主动提出信用修复申请。2017年,国家发改委、中国人民银行下发《关于加强和规范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其中第六部分提出“构建自主自新的信用修复机制”,允许“黑名单”主体自我纠错和主动自新。而后,再由“黑名单”认定部门参考失信主体的信用修复行为,将其从“黑名单”中删除。
信用修复是一项极其复杂的事情,不仅国内缺乏这方面的实践,国际上也没有成熟的经验和做法。美国是世界上唯一出台了《信用修复法》的国家,它是一部对“信用修复机构”作业进行政府监管的法律,所涉及的是个人信用修复相关服务。
浙江省推出《修复办法》是一个大胆且有益的尝试。
在笔者看来,信用修复可能会造成提升失信者的信用度、降低对失信者的惩罚力度或终止对失信者的惩罚等后果,但必须要认识到,信用修复的真正目的是重塑信用,打造誠实守信的社会环境。因此,必须要做好以下三个方面的工作:一是要完善政策法规和实施细则。如失信主体纠正失信行为可以明确认定,但“社会不良影响基本消除”如何认定、由谁来认定,必须有相应的政策法规及细则来规范,堵塞漏洞。二是要有严格的技术操作规程。完成信用修复意味着不再被联合惩戒,从信用修复申请的提交、受理、确认到处理必须有明确的操作规范,防止出现信用修复领域的腐败。三是要明确如何对待不良信用记录或“黑名单”。信用修复不能简单地将不良信用记录或“黑名单”进行删除或转入后台保存,要考虑采用妥当的方法,避免出现副作用,建议选择备注或者注释方式,而不是一删了之。
总之,在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正加速发展的当下,千万不能忽视信用修复所发挥的作用,它可以通过为失信者提供改过自新的机会来重塑信用。
(作者系广东金融学院信用管理学院副院长、信用管理研究所所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