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能力分析
2019-03-18韩严民
韩严民
伴随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新制度的推广和运用,各地方政府在中央制定的缴费标准基础上按照实际发展情况,制定具体的缴费标准,农民也可以根据自身情况自由选择缴费标准。根据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新制度,为了更好地发展农村养老保险事业,通过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能力的分析,在一定程度能够促进这一目标的实现。
一、青海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能力问题的提出
青海省地处我国西部,属于经济欠发达地区,其农村人口几乎占到全省人口的一半以上。自我国中央政府制定的新农保政策实施之后,青海省的新农保政策就在其所属的46 个县范围内得到实施,这使得青海城的新农保政策覆盖目标远远早于国家制定的覆盖目标。但在青海省新农保覆盖目标实现的背后,仍然存在部分农村农民养老保险缴费能力不强的现象,甚至成为农民的生活负担。就农村养老的来源而言,其主要源于家庭土地经营收入以及个人账户养老金等,除此之外,还包括经济发达地区建立的养老保障基金以及政府的相关救助政策等。伴随近年来我国乡村振兴发展战略的实施以及乡镇企业的发展,城镇化进程的不断加快,我国的非农化取得重大发展。但农村养老事业的发展却呈现滞后的特点,已不能适应农村的实际发展情况。在这种发展状况下,农村的家庭养老已经不能适应农村的发展,农村社区养老相较于城市而言更是比较落后,农民社会养老的意识不够强。
综合上述青海省的农村养老发展现状,我们不难发现,要想真正解决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中出现的问题,必须加强相应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建设,促进农村地区的经济发展,在促进新农保政策实施的基础上,政府要努力为农民提供新的养老模式,让农民有更多的选择,享受更好的社会服务。我们对于青海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能力问题的研究,在一定程度上也是研究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重要方面。受青海省地区经济欠发达因素的影响,其相对于东中部地区而言,经济发展缓慢、农村贫困人口数量多,这也是造成青海省农村养老保险缴费能力不足的主要原因。与此同时,鉴于青海省的这种发展现状,农村地区人口的养老问题除了依靠政府少量的补助之外,更多需要农民自己承担。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的加快,农村老龄化在一定程度上使得农村家庭养老负担加重,也弱化了农村土地的保障功能。鉴于这种现实情况,加强对青海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能力问题的研究则显得尤为重要。
二、影响青海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能力的因素
农民对农保政策不确定性的预期,直接影响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缴纳能力和发展水平。鉴于当前我国新农保政策建立和实施的滞后性、不完善性等因素,这在很大程度上直接影响农民对新农保政策的信任和稳定性预期。在这种心理因素的影响下,使得农民减少对新农保养老金的缴纳,进而影响农村地区整体的养老事业发展。同时,受长期制度落后以及政府相关部门责任不明确等众多因素的影响,无法让农民对未来的养老前景有较好的预判,因而农村对新农保的参与积极性不强,进而影响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缴费能力。
部分农村地区经济发展程度有限,农民收入水平不高,没有足够的能力进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缴纳。虽然相关政府部门在加大对新农保政策宣传力度的同时,积极鼓励农民参与农村养老政策,但是在相关缴费标准上太过机械化,未能充分考虑农民的实际发展状况。与此同时,随着近年来我国经济发展水平的不断提高,农村地区的经济也取得较大发展,但农民的生活需求也在不断丰富,其生活支出逐渐增大。对于经济收入增长不够明显的农村地区,乃至农村地区而言,其缴纳社会养老保险的能力较为欠缺,没有足够的收入来实现这一目标。
通货膨胀、物价水平等社会经济因素成为影响农村地区社会养老保险缴费能力的重要因素。在2010 年期间,青海省地区的农村人均纯收入达到2600 元左右,在部分发展情况较好的地区,农民人均收入甚至可以达到4000 元左右,但在部分贫困农村地区,农村的人均收入甚至不到2000 元。在青海省,虽然农村地区之间农民的收入存在差距,但根据现行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我们不难发现大多数农民都具备一定的保险缴纳能力。但在实际情况中,我们不能仅仅凭借收入的多少来衡量农民的社会养老保险缴费能力,仍然需要考虑社会经济因素,如通货膨胀、物价水平等。一般情况下来说,通货膨胀会通过影响农民的实际购买力,间接影响农民缴纳社会养老保险金的能力。按照青海省2010 年的农民收入水平,如果通货膨胀达到一定数值,则使得农民给付的保险金额增加,相应的缴纳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农民人数也会减少。
三、当前青海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发展现状
青海省作为我国西部发展地区,随着新农保政策在全国范围内的实施,当前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在青海省的覆盖范围不断扩大,参保人数也在不断上升。2009年我国新农保政策在全国范围内开始试点,青海省的多个县、自治区被列入国家首批试点县名单中。青海省为了加快新农保政策的实施和覆盖,由政府先后筹集资金将贵德县、玉树县等列入省级新农保试点。在此基础上,青海省政府加大试点范围,先后将多个县、地区纳入到新农保体系中,基本实现了新农保政策在全省范围内的覆盖,比国家规定的2020 年提前十年实现覆盖目标。与此同时,随着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扩大,政府对新农保政策宣传力度的加大,青海省参保人数数量不断增加,农村参与新农保政策的人口比重不断上升。
在青海省新农保政策覆盖取得一定成效的同时,青海省政府加强对相关政策的扶持和创新,根据省的实际发展状况,制定并出台了《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为了更好地促进新农保政策的实施,随后出台《青海省新型农村牧区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暂行规定》、《青海省新型牧区社会养老保险稽核监督与内控检查制度》等相配套的政策。通过上述政策的综合实施,青海省的新农保基础养老金待遇给付水平居于西部地区第四,在之后的发展中一度跃居到西部首位。在青海省新农保政策取得一定成就的背后,仍有一些问题存在影响新农保政策的进一步实施。这种问题主要表现为农民参保意识不强,这在很大程度上受传统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不健全因素的影响,以及农民受教育程度低的影响,使得青海省的农村参保未能实现全范围覆盖的发展目标。与此同时,在农村常出现部分农民对养老保险制度存在错误认识,认为其更多是一种形式主义,未能实现其宣传时的作用。此外,受农民对新农保政策的误解,在当前农民收入水平明显提高的背景下,大多数的农民仍然选择低额度的养老金缴纳标准,甚至部分农民因收入不高不进行相应的养老保险缴纳。综合上述青海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现状,直接影响农村地区的养老金缴纳能力和水平。
四、提高青海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能力的有效措施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国家社会经济取得较大进步,农村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相较之前有很大提高,但鉴于农民自身收入发展的差异,农民的社会养老报销缴费能力也存在不同。就青海省当前农民社会养老保险整体缴费能力而言,有效改善现状需要从以下方面做起:
进一步完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及相关政策,这是推进农村养老保险事业顺利发展的重要条件。青海省的相关政府需要建立完善相应的农村养老保险缴费标准的制定机制,划分更加合理的养老保险缴费标准。伴随我国新农保政策制度的实施,青海省根据省份的实际发展情况,对中央政府制定的政策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对于养老保险缴费层次标准制定方面,采取的相关措施较少。当前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缴费模式相对来说比较机械化,很难适应当前农村的发展变化以及农民的实际情况。对此,为了增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整体缴费能力,国家出台了《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金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当地政府部门要在这项新规定的基础上,根据青海省农村实际发展情况科学划分缴费层次和阶段,以及农民居民的人均收入水平将原先机械化的缴费模式进行及时调整更新。通过这种方式让农民在实现基本生活需求的基础上参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让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的相关制度更加符合农民的现实需求,进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能力的全面提升。
在相应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和完善的基础上,青海省政府应该大力发展农村生产力、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以及扶贫政策的落实和可持续发展,全面提高农村人口的经济收入,进而实现提高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能力全面提升的发展目标。习近平总书记曾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明确指出,当前我国的社会主要矛盾发生变化,已成为人们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这种不平衡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表现为我国地区发展之间的不平衡,如我国东、中、西部地区之间的经济发展差异、城乡发展之间的差距以及居民收入水平之间的差距等。我国作为农业大国,在当前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发展目标的指引下,更应该加强农村地区的经济发展,努力缩小城乡之间的收入差距,进一步提高农民的经济收入水平和购买力,这也是提升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能力的重要途径。对此,青海省政府的相关部门要坚持落实精准扶贫政策,积极促进农业结构的优化升级,在提升农产品增加值的同时利用品牌效应,实现农业产业的转型发展。同时,青海省政府要坚持市场为导向的发展原则,促进农产品的商业化发展以及产业化、规模化经营。通过以上等多种方式在实现农村经济发展的同时,有助于进一步提高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缴费能力。
当前为了更好地促进我国公共社会服务事业的发展,新型养老保险制度的提出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解决多数民众的养老问题,促进我国养老事业的发展。但从当前我国社会发展情况来看,在积极实行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同时,仍需要建立多元化的社会养老体系,如将社区养老、家庭养老等多种养老模式纳入到农村社会养老体系中,进一步解决农村社会养老问题。与此同时,面对当前农村出现的部分村民没有社会养老保险缴费能力的现象,相关政府可以在推荐多元化养老模式的同时,将新农保制度进行推行,可以建立相关的养老补贴制度,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的人群进行划分,积极发展有能力参保的农村居民,针对参保能力不足或者没有保险缴费能力的村民可以根据相应的制度进行一定补贴,进而最大限度实现农村全范围的参与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目标。此外,鉴于当前青海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现状,政府通过制定弹性化的缴费补助,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增强农村参保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当政府在制定缴费补助政策时,可以将农村的实际收入水平、通货膨胀以及物价消费水平等多种社会因素纳入到考虑范围内,以实现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补助政策的科学性、合理性和持续性发展。
五、结束语
综上所述,鉴于当前我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发展目标的影响,党和政府层多次将保障与改善民生作为我国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出发点与落脚点。在此基础上,国家为了更好地实现民生的发展和改善,加大对社会保障的投入力度和发展强度,不断推动我国社会保障事业的健康发展,让更多的人民享受到社会主义发展的优秀成果。农村地区作为国家经济发展缓慢的地区,其社会保障事业也受到国家政府的高度重视。相较于城市地区,由于农村地区的社会保障制度建立时间较晚,起步相对较迟,其健全和完善势必会需要更多时间。农村养老保险作为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发展的重要部分,其在解决农民基本生活需求的基础上,能够有效改善农民的生活模式。青海省作为我国典型的西部地区,以及农村人口较多的省份,通过加强对该地区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研究,尤其是农民养老保险缴费能力的研究,在一定程度上能够促进我国农村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进而实现城乡之间养老保险的均衡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