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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常态下民间金融规范问题分析

2019-03-15李凤铎

现代营销·学苑版 2019年1期

李凤铎

摘要:本文主要针对新常态下民间金融存在的具体问题进行展开,对如何对新常态下的民间金融规范统一进行了整体分析与研究。并且结合相应的事实,证明了民间金融与经济增长可以构成正比例函数关系。这一事实是通过广西民间金融与经济增长的实地考察得出来的。这一结果显示,对民间金融活动进行相应的规范是社会发展的必然,根据其存在的问题,我们给如何规范民间金融提出了有效科学的应对方法。

关键词:新常态;民间金融;規范管理

随着社会发展,近年来,在农村借款不还带钱逃跑,民间银行等事件,在社会上引起了不小的风波,同时也加强了了各界的关注程度,要求对应监管执法部门要对民间金融高度重视,加强立法和对其的管理等。这样做在一定程度上规范了民间金融借贷的问题,同时也给投资者提供了相应的保护屏障,使金融市场更加的平稳持续。金融市场的平稳发展对市场经济的稳定运行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当今社会,经济发展已经呈现了新常态的发展状态,金融企业的发展已经严重受到了金融生态环境和金融时局的影响,为了打破这种局势,适应金融业的发展规律,我们要做的就是对新常态下的民间金融采取相应的措施,便于我们对其的规范与调整。但是如今方法我们已经想到了,怎么才能将其化为现实让其对实体经济效力呢?这将成为改进金融体系、推动金融发展的重要分析问题。

一、文献综述

(一)从民间最活跃的农村金融角度出发

宋晨曦、邱俭裕(2014)认为,与其他县城相比,农村非公有制经济县具有一定的发展长处,但是也存在着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是民间金融体系普遍都存在的问题。吴兰(2013)指出民间金融有利于加快我国农村经济的发展步伐,但是其中却隐藏了一定的风险,要对其进行相应的规范,使金融体制全面脱胎换骨,达到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目的。

(二)从地区民间金融角度出发

周明幕、任荣明(2010)以城市温州为研究对象,调查了民间金融与非民间金融二者的利润进行了分析,结果表明,他们具有隔绝关系,而且将二者利润相对比,可以明显看出民间金融更胜一筹。吴鹏辉(2015)指出,利润市场化是金融市场改革中最重要的课题,并且他还把温州作为了研究对象,并且计算出了本城市的利率风险价值,研究有效表明温州具有极大的发展市场。

(三)从民间金融的规范出发

蔡四平(2011)指出,民间金融的规范发展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纵观当前现状,我国民间金融存在诸多问题,要想解决这些存在的问题,就必须规范民间金融发展。徐晶(2013)把金融规范作为出发点,认为金融规范在一定程度上能填补我国企业在资金方面短缺的问题,但是前提是民间金融具有一定的规范性。

(四)从其他角度出发研究民间金融

袁梅婷和赵丙奇(2014)运用科学有效的方法研究了民间金融为什么会产生风险,并且他们为了有效阻止民间金融风险的发生想出了建立信誉征集的良好建议。刘钰和孔令辉(2015)认为,民间金融的存在具有一定的积极作用,它的存在是对非民间金融的补充说明,还能进一步缓解市场信息不均衡的状况,但是要想使民间金融具有更大的积极作用就要充分抑制它的负面作用。

二、民间金融发展存在的规范问题

(一)法律制度:法律界限模糊,法律规定不完善

1.法律界限模糊。我国对什么是民间金融一直以来都是模模糊糊的,没有清晰的具体界定,更没有正规化的法律概念。正因如此导致了民间金融的负面作用远远超过了其正面作用。除此之外,民间金融的运行范围正在不断扩大,在不同的行业或者是运行地域具有不同程度上的效果影响,因此在这就导致了对民间金融的要求与定义也存在了不同程度上的差异性。例如企业的金融借贷,在不同的名义下就存在非法化与合法化之分,这就导致了法律界限比较模糊。

2.法律规定不完善。众所周知,我国民间金融发展过程中第一部规定对民间金融规范发展的法律文献是,2012年国家总理温家宝在会议上批准的《方案》。但是该《方案》只明确了实现金融改革需要做哪些基本任务,没有对民间金融的具体范围进行区域性划分。甚至连法律效力也没有具体明确的划分范围。

(二)监管体系:监管主体、内容、依据均不明确

1.监管主体不明确。监管主体是监管体系的主要内容,要想保证监管体系的规范性,就要首先保证监管主体的明确性。无论是民间金融还是非民间金融都属于在金融市场这个整体圈子的,就应该对他们执行日常的监管,但是问题就出在民间金融的区域具有广泛性,这就要求对民间金融的监管力度要远远强于正规金融。虽然在我国也有不少法律多多少少涉及了一点民间金融监管的问题,但是都没有对监管体体进行明确的划分。

2.监管依据不明确。民间金融的存在一定程度上对金融市场造成了不可描述的危害。具体主要表现,交易体系中一方的失约没有得到及时的处理进而造成了社会信贷动荡的局面。虽然正规金融监管有一个明确的范围,且其规定的法律情形也较为明细,但是这并不适用于民间金融。导致了民间金融没有一个较为明确的法律依据,这样就导致了一些民间金融肆意妄为,会给社会造成十分严重的后果。

3.监管内容不明确。民间金融具有很大的盲目性,相对于正规金融来说,我们可以称它简单,也可以说其复杂,这就导致了对其金融活动内容没有办法进行有效的监管。简单是因为它不像正规金融那样需要办理诸多复杂的手续,也不需要花费较长时间来等待审核通过。复杂是因为民间金融缺少相应的法律规范,当引起民事纠纷时,处理过程比较复杂。最重要的是关于违约赔偿问题法律束缚力也比较薄弱。

(三)市场信息:虚假大于真实,形式不规范

市场信息在金融市场参与者之间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是他们相互沟通交流的桥梁。实际上无论是民间金融还是正规金融他们都把信息看的十分重要,这就导致了市场信息的不规范性。首先信息的形式不够规范,他们没有利用正当的传播途径将信息给传递出去,仅仅是以说话的形式进行交流传播。其次,虚假信息远远多于真实信息,由于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致使民间市场出现大量虚假信息,导致了一些贪小便宜的民间群体上当受骗。

三、民间金融规范存在问题的原因

民间金融规范所存在的问题大致将其分成二大类,一是常规性原因,金融经济市场的供与求严重失衡、法律监督和组织的管理较差导致。一直以来国家都没有相关的法律文献来约束金融经济,而且正规的民间金融又是少之又少,致使金融经济体系漏洞百出,民间金融更是陷入了恶性循环之中。二是非常规因素,其也有多种原因,如交易场所比较隐蔽,交易方式多种多样等。

四、对策建议

(一)常规性措施

1.制定一些关于民间金融的相关法律,例如民间金融借贷需要注意的具体事项、民间金融一方违约的管理条例等。如果能做到这些方面,在一定程度上会压制民间金融的无序发展。同时还需要对民间金融对贷款发放的额度进行限定,不能太多也不能太少,使他们的活动行为具有一定的规范性。

2.建立统一的地方组织机构与形式,将各类金融组织部门进行重新分类,将民间金融进行隔离,专门对民间金融进行管理,帮助民间金融持续稳定发展,帮助其管理与处理相对艰难的事务等。根据不同的划分标准。如所在地域,进行活动属性分类,对其进行大中小三个程度的不同监管。

(二)非常规性措施

1.将监督范围缩小化,节约监管花費。限制民间金融的交易对象,要求他们与具有较大金额的民众和民企进行交易。换种说法,就是忽略对本身没有什么影响的私人交易。对资本主义市场的民间资金进行监控,检测民间金融的所有正规性需求,利用有效手段降低市场交易风险,同时在可能的情况下缩小投资成本。

2.积极发展互联网金融。是民间金融流通信息合法化,在民间金融市场内,借助先进的互联网资源与民间金融相融合,减少了信息被拥有较多资金的商家垄断的风险,在极大程度上为信息需求者提供了方便,另外,建立微信公众平台,定期发布金融信息,可以从中获取利润,降低了投入资本。

3.建立风险预告模式。有利用使民间金融从恶性循环中解脱出来。民间金融由于与其他金融具有差异性,所以其本身对风险的承受能力也比较薄弱,为了使民间金融在一定程度上克服这个难题,因此就需要监管部门建立一个比较完善、具体、有效的风险预告模式,来实现每时每刻对其监控的目的。根据不同的风险预告等级,制定不同的化解方案。

结束语

综上所述,通过对新常态下民间金融规范问题进行了科学的研究与分析,对民间金融问题的存在原因进行了完善具体的解答,同时提出了要想使新常态下的民间金融具有一定的规范性,就要制定常规性措施和非常规性措施。只有这样才能实现我们的最终目标—民间金融经济规范化发展。

参考文献:

[1]刘钰,孔令辉.我国民间金融发展过程中的经济效应及对策[J].云南社会科学,2015(01)

[2]周建春.新常态下的地方金融发展[J]观察思考,2015(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