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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特币的法律规制研究

2019-03-15陶雪芹

安徽商贸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19年4期
关键词:交易平台比特货币

陶雪芹

比特币的法律规制研究

陶雪芹

(安徽大学 法学院,安徽 合肥 230601)

随着比特币在我国金融领域逐渐活跃,其特有的去中心化、隐秘性等特征使得越来越多的投资者认可其内在价值。比特币法律属性不明确、价格涨跌不定等弊端对个人、国家和法律都提出了新的挑战。我国应当尽快在立法方面,明确比特币法律属性,构建比特币相关立法体系;司法方面,重新探索司法预警机制,完善相关司法保护体系;执法方面,强化比特币交易平台监管,构建技术驱动性监管体系,建立起具有中国特色的比特币法律体制。

比特币;法律属性;风险预警;法律规制

现如今全球已经进入互联网高速发展的时代。比特币是金融领域与互联网结合的新兴产物,它凭借强大的创新性和影响力迅速成为世界上增速最快、影响最广的虚拟货币。比特币是中本聪(化名)于2008年开发出的数字货币形式,它依据特定算法通过大量计算产生,使用点对点(P2P)网络中的众多分散节点构成的分布式数据库来确认和记录所有的交易行为,并依靠密码学的复杂设计来确保比特币交易中各个环节的安全性,具有去中心化、隐秘性、虚拟性、流通自由性等特征。比特币有其独特的获取路径:一种是“挖矿”,即使用多台计算机组成的计算机集群的cpu(中央处理器)和gpu(图形处理器)进行大量复杂计算来获取未开发的比特币;二是“做商人购买”,买方通过支付其他货币来换取比特币。目前,世界各地已有几十所比特币交易平台。比特币的产生和发展给传统货币体系带来了颠覆性的影响,亟须建立完善的监管制度防范其带来的风险。

一、比特币的法律属性:“货币”与“非货币”之争

(一)货币说

理论上,货币说认为比特币具有货币的本质和特征。有学者认为比特币在不易通胀、不易损、交易成本低廉等特点上极其接近传统金银货币的本质属性[1];也有学者认为比特币是互联网背景下产生的一般等价物,在未来很可能发展成等同于黄金的新货币[2];还有学者认为比特币需要一个较为漫长的成长过程。一旦成长为大家所公允的货币,它所承载的价值和交换价值就会保持在平稳水平,不会出现大幅度变化。[3]实践中,也有将比特币视为货币的国家。例如美国在管控金融犯罪时将比特币视为货币,以此来更好地查处洗钱罪,避免罪犯利用比特币来规避洗钱罪的法律责任。在美国唐氏骗局一案中,德克萨斯州法院在判决中认定了比特币充当货币的正当性,认为其可以作为购买商品或服务的一种货币形式。英国税务海关总署在实际的业务操作中也将比特币看作货币。

(二)非货币说

比特币作为一种虚拟货币,在其特定的虚拟环境中扮演着具有价值尺度和流通手段的“货币”角色。离开虚拟环境的比特币是否也具有货币的金融属性呢?首先,作为流通手段,比特币的使用范围比较狭窄,只能集中在网上进行流通,目前只有少数网上零售平台认可。其次,作为价值尺度,货币要为商品提供一个较为稳定的计价标识。比特币的投机性使其价格较法定货币而言变化幅度更大且更不稳定。因此,除非比特币的价格幅度可以实现稳定,否则将比特币作为价值尺度依然是不太可取的方式。最后,作为贮藏手段,投资比特币具有很强的投机性,无法实现贮藏手段。贮藏手段需要具有不易被盗取的特点。比特币在互联网环境下有一个致命缺点就是容易被黑客攻击后大量盗取。综上可知,在短时间内比特币还无法成为货币,更是难以取代法定货币的位置。

二、比特币的挑战与风险:对法定货币的冲击与影响

(一)对个人的挑战

1.交易风险

比特币具有跨国性和隐秘性特征,交易双方可以在无地域影响的前提下进行跨国交易。这种交易方式会给双方带来不可预测的结算风险。我国对该方面保护的法律规定还不够全面,一旦发生交易风险,就无法保证用户的合法权益。作为具有典型去中心化特征的虚拟货币,其流通过程没有专门的中心机构进行保障,交易双方进行交易更多是依靠对彼此的信任,[4]容易出现一方违背协议的现象,遭受损失的一方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有效维护。

2.盗取风险

比特币生成和交易的基础在于互联网。网上交易容易遭受黑客攻击,尽管其加密手段十分先进,也难以在黑客攻击中全身而退。发展到目前为止,比特币交易平台保护比特币安全、防范黑客攻击的技术已经比以前成熟,但如果被黑客发现漏洞,聚集在平台上的大量比特币会被瞬间盗取。这将给交易平台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加上比特币交易平台没有保险制度,一旦发生盗取事件,损失就会分担给每个用户。[5]

3.投资风险

从比特币的发展过程来看,其具有极强的投机性,对其进行投资需要承受较高风险。比特币的价格仍处于大幅涨跌的不稳定期间,而且涨跌幅度不受限制。这就意味着大量购买比特币的投资者随时会面临着比特币价格的暴涨和暴跌。2013年我国央行等五部委发布文件明确限制比特币交易业务,直接导致比特币价格暴跌了29.44%。由此可见,比特币价格与国家政策联系紧密,易受政策影响而价格不稳定。[6]因此对个人来说,投资比特币是一项投机性很强的行为,存在较高风险。

(二)对国家的挑战

1.货币政策失灵风险

市场中的货币存量是制定货币政策的基础。央行在进行一系列严密计算后做出相应的货币政策。由于比特币隐秘性、虚拟性等基本特征,难以准确计算其市场流通量。另外,比特币在流通手段、价值尺度等方面与法定货币功能具有相似性,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取代法定货币,如果发生货币取代现象,那么央行所做出的货币政策很可能与实际情况不相符合,造成政策失灵的后果。同时,由于越来越多的个人对比特币进行投资导致市场中法定货币数量减少,从而影响央行判断。央行会错误以为流通中的货币总量减少,从而增加货币发行,带来的后果就是货币贬值、经济受损。

2.国家信用受损风险

与传统法定货币相比,比特币不会因为某个国家或某些团体的主观意志而超发,避免了目前国家中常见的通货膨胀现象。一方面,区块链技术使得比特币交易的真实性较传统货币而言得到了巨大的提升,每笔交易都真实存在、无法篡改,任何人都能查到任何交易记录。另一方面,比特币具有极强的隐匿性和广域性。交易双方可以隐藏身份,不管在什么地方都能极为方便地通过互联网完成交易。比特币的优势使人们意识到法定货币存在一系列弊端和缺陷。比特币的繁荣也意味着国家法定货币的稳定性将受到前所未有的冲击。如果不施加严格的监管,政府就可能会失去公民的拥护和信赖。

3.金融犯罪监管困难风险

由于比特币的匿名性,许多犯罪分子使用比特币进行交易来规避法律的监管,特别是在洗钱犯罪和赌博犯罪中。由于难以追踪,若犯罪分子在犯罪过程中使用比特币,国家便难以侦破案件。比特币的转移方式简单且速度极快,可以在极短时间内对犯罪所得进行转移,完美地进行“善后工作”。比特币的跨国性使得作为犯罪所得的比特币通常被转移到国外,必然带来各国之间刑侦系统相互配合的难题。正因为此种金融犯罪违法所得高且不易被侦破,犯罪分子便更加肆无忌惮,越来越多的人走上了这种犯罪的不归路。

(三)对法律的挑战

1.准据法适用的双重困境

比特币的准据法适用存在双重困境:第一,传统金融行业中难以找到规制比特币或可以适用于比特币的法律法规。当发生比特币纠纷时,到底应该适用哪部法律解决纠纷将会成为司法机关面临的难题。第二,法律的制定需要具有一定的前瞻性,才能适应市场发展的需求。否则,市场发生变化时就需要修改法律,这会造成立法资源的浪费。比特币作为一种新兴产物还处在不断发展甚至高速发展的阶段。制定规制比特币的法律法规必须适应比特币的发展速度。这对立法机关而言是不小的挑战。

2.管辖地确定的难题

比特币的发展基础在于互联网。互联网全球性的特征使得比特币的交易可以随时在全球任一角落依赖一台电脑而完成,这使得比特币通常具有跨国性的特征。当发生比特币侵权纠纷时,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管辖地是被告所在地或侵权行为地。由于比特币具有匿名性,无法确定被告所在地,至于侵权行为地中所包括的服务器所在地也因为比特币的运行原理没有中间服务器而无从确定。可见,确定比特币的管辖地具有较高难度。

3.证据保全的难度加大

法院审理比特币侵权案件时,需要收集证据来认定案件事实。比特币交易完全依托于互联网而进行,因此认定比特币侵权事实的证据绝大部分来自于互联网,且所获证据几乎都是电子数据。该证据的提取就具有技术性,只能依靠具备专业知识的计算机人才进行。我国法律对电子证据只进行了初步的规定,而比特币具有复杂性和特殊性,对电子证据的要求自然很高,仅靠此条文很难达到认定比特币侵权案件事实的目的。

三、比特币法律监管制度的构建:我国的应对

(一)立法:明确比特币法律属性,确立比特币基本立法原则

1.明确比特币的法律属性,将其纳入法律保护

随着互联网经济不断发展和进步,比特币必然会在大众日常生活中运用更加广泛。国家机关应当尽快出台相关规范性文件对比特币的法律属性加以明确,此为规制比特币风险的首要之举。如何运用规范性文件明确比特币的法律属性,首先应当先出台司法解释对比特币的相关概念进行解释,通过解释将比特币纳入到我国现有的法律体系当中进行规制,同时要对比特币进行深入研究,在充分掌握基础理论的前提下,开始着手相关的立法工作。这种分阶段出台法律文件的形式更加符合我国现阶段的国情,将规制比特币法律风险落到实处。[7]

2.确立指导原则,构建立法体系

(1)鼓励创新与规制风险相结合原则

当新型的创新形式出现时,立法者不能为了保持现有市场的稳定性而抑制创新。作为互联网经济发展下的新兴产物,我们应当对比特币保持一定的风险包容性,尊重它在市场规律下的正常发展,而非一刀切地将所有创新形式扼杀在早期发展的摇篮中。新兴产物在发展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和挑战不足以否定其存在的可能性。立法者在构建相关立法体系时可以通过原则性规则鼓励创新,再结合具体性规则规制风险,以促进鼓励创新与规制风险达到平衡的稳定状态。

(2)符合国情与区分原则相结合原则

在制定比特币的相关法律规定和构建其相关立法体系时,应当以我国的基本国情以及市场规律为基础,制定出切合实际的法律。[8]例如,越来越多的比特币投资者跻身投资比特币的热潮中,在制定比特币相关法律规定时应当引导投资者理性投资,防止过度投机行为导致比特币泡沫化现象出现。又如比特币的隐匿性特征使其被广泛应用于金融犯罪中,在进行比特币立法时应当加大对此类犯罪的处罚力度。此外,结合比特币所涉及的法律关系和法律主体众多的实际情况,应当区分不同法律主体并根据其特征做出分类规定。如对于比特币交易平台,应当进行严格的资质审查。对于比特币消费者,应当制定保护其合法权益的法律规定,并引导他们健康、理性投资。

(二)司法:重新探索司法预警机制,完善相关司法保护体系

1.确定比特币管辖权制度

安徽商贸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为了切实保障比特币纠纷中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首先要确定比特币的管辖地,管辖地的确定应当遵守有利于被侵权人维权的原则。这样既方便了受害人进行诉讼,也能在程序上充分保护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另外,有关比特币的纠纷越来越多,无形中给司法机关增加了压力。可以设立比特币仲裁委员会,用以解决案情比较简单的案件。[9]仲裁委员会由专业的法学、金融人才等组成。这不仅有利于相关纠纷的解决,也使司法机关有充分的精力去解决真正重要的案件。

2.完善电子证据制度

完善比特币电子证据制度要在宏观上对电子数据进行统一立法,同时为了兼顾法律的灵活性,要做出一定的保留空间。地方立法机关可以在法定的空间内,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做出符合上位法的地方性法规,起到补充与辅助的作用。立法内容上要以现有的证据法体系为基础,借鉴域外的成果,完善我国电子证据体系,另外,为了提高电子证据法律制度的可操作性,要完善相应的配套措施。

3.设置司法预警机制

司法机关应当设置相应的风险预警机制,向社会大众发布预警信息,引导社会大众理性投资比特币,更好地保护社会大众的合法权益。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第一,加强对大众基础知识的普及,包括比特币的概念、相关法律政策、如何理性投资以及如何维权等基础知识。第二,在宣传手段方面要利用多种途径向大众发布相关信息,充分利用互联网信息时代的特点,加快信息发布,使得更多公众能够获得司法预警信息。第三,在做到前两项的基础上,可以在适当时机发布风险预警提示,提高公众的警惕性。

(三)执法:强化比特币交易平台监管,构建技术驱动性监管体系

1.完善比特币交易平台准入,强化比特币交易平台监管

(1)设置许可条件,提高准入门槛

现阶段我国比特币交易平台的设立门槛较低,仅仅需要在工信部备案即可。面对比特币所造成的风险和挑战,应当对比特币交易平台运营人进行条件限制:需要取得比特币业务经营许可证。比特币经营人取得业务经营许可证的一个必要条件就是需要具备一定的资金实力,具体表现在达到初始资金最低限度的要求。这可以防止空壳交易平台以比特币交易为噱头进行诈骗活动。另外还可以要求经营人缴纳一定的赔付保障金。当发生不可预料的风险如黑客盗取风险时,交易平台可以对投资者进行一定的补偿。

(2)实行第三方存管,维护交易者权益

交易平台在比特币的隐秘性和不可逆性特征的“诱惑”下会发生卷款跑路的行为。隐秘性说明比特币容易被转移,不可逆性说明一旦比特币被转移,追回比特币可能性几乎为零。当比特币交易平台存放大量比特币后,很难抗拒“诱惑”。针对此种情况,应当将交易平台的存管比特币功能与交易比特币功能进行分离,将存管权交由可靠的、更有公信力的第三方机构,如银行等。此举不仅可以提高比特币交易的安全性让投资者无后顾之忧,也能更好地维护比特币交易者的合法权益。

2.打破传统管制性监管,构建技术驱动性监管体系

传统管制性监管在互联网时代开始显现出它的不足:第一,监管技术的落后导致监管方式不符合实际需求;第二,监管信息不对称引发监管空缺,无法对金融机构进行有效监管,对消费者保护方面也缺乏有效性和针对性。技术驱动性监管可以打破传统管制性监管的模式,采用先进的可控和可编程的技术手段,掌控金融数据和金融行业的实时动态,从而实现提前预警和防范风险的目的。实现技术驱动性监管应当从以下方面作出努力:

(1)明确监管主体,配备专业人才

从比特币所涉及的法律关系可以看出对比特币的监管将会涉及金融、法律、科学技术等多个领域,但到目前为止还没有专门负责比特币监管的机构。比特币所涉及的领域较多,监督机构需要配备专业型人才,并要求他们熟练掌握金融、法律、计算机等方面的知识。只有这样,才能在监管过程中敏锐地对突发的金融风险做出回应,制定出更加符合实际需要的政策,起到总领技术驱动性监管的作用,更好地将该模式落到实处。

(2)提高监管科技,应对新型挑战

比特币作为“互联网+”全球发展潮流下的产物,反映出互联网技术的创新与发展。面对现如今的互联网创新市场,我国监管体系应当与时俱进,适度调整监管模式,加快改进监管技术。区块链技术给传统的货币体系带来了冲击和影响,政府可以用提高监管科技的方式来应对新技术所提出的挑战,根据实际情况,软件匹配硬件,在技术创新与监管之间实现平衡。如利用监管技术做到全面检查现有交易平台的情况,与交易平台建立信息传输渠道,掌握平台动态信息以实现全面监管。

四、结语

比特币是互联网经济高速发展与金融领域结合的新兴产物,在社会生活中日渐普及。目前,我国学术界依然没有统一对比特币法律属性的认定,但其固有的特征和所带来的风险问题说明我国必须尽快出台法律规定明确其法律属性,将比特币纳入法律保护。我国要扬长避短,抓住比特币这个新兴产物给我国经济发展带来的机遇,同时全面防范其可能带来的风险,从立法、司法、执法三个维度对比特币风险进行系统地监管,减少比特币对个人、国家和法律所造成的不利影响,更好地引领比特币不断朝着正确的方向发展,从而推动我国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1]陈道富,王刚.比特币的发展现状、风险特征和监管建议[J].发展研究,2014(4):104-109.

[2]刘宁,沈大海.解密比特币[M].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14:131.

[3]娄耀雄,武君. 比特币法律问题分析[J].北京邮电大学学报,2013(15):15-19.

[4]赵天书.比特币法律属性探析——从广义货币法的角度[J].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17(5) :78-81.

[5]钟辉.数字货币给金融管理与服务带来的挑战与机遇——以比特币为例[J].上海金融学院学报,2016(4):61-64 .

[6]樊云慧,栗耀鑫.以比特币为例探讨数字货币的法律监管[J].法学论坛 ,2014(7):24-28.

[7]焦亮瑜,肖殿民.新兴虚拟货币——比特币的监管机制研究[J].经营管理者,2016(6):94-98.

[8]俞文秀.从比特币看虚拟货币的困境与出路[J].互联网金融与法律,2014(8):81-83.

[9]孙方江.比特币价格剧烈波动现象引发的监管思考[J].金融会计,2016(3):78-84.

Research of the Legal Regulation on Bitcoin

TAO Xue-qin

As Bitcoin becomes more and more active in China's financial field, its unique features such as de-centralization, secrecy, etc. has made more and more investors recognize its intrinsic value. Bitcoin's legal attributes are unclear and prices are volatile, which has posed new challenges to individuals, countries and laws. China should define the legal attributes of Bitcoin in the law as soon as possible, and build the relevant legislative system; it should re-explore the judicial precaution mechanism for the use of Bitcoin, and optimize the relevant judicial protection system; as for the law enforcement, the government should strengthen the supervision on the Bitcoin trading platform, build a technology-driven supervision system, thus establish a legal system with Chinese characteristics for Bitcoin.

Bitcoin; legal attributes; risk precaution; legal regulation

2019-10-09

陶雪芹(1995—),女,安徽天长人,安徽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10.13685/j.cnki.abc. 000456

2019-12-16 13:07:28

D922.28

A

1671-9255(2019)04-004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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